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54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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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四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四

  圖書編二井邑丘甸 丘甸都縣 遂人溝洫 井田助法遂溝 牧田貢法遂溝

   萬夫之地 夏殷周授田 畿內外貢助 李翱分田法 宋林勳占田法 任地之法

  農政全書一田制考井圖

食貨典第五十四卷

田制部彙考十四 编辑

《圖書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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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邑丘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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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徒》云「九夫為井」,以百步為畝,畝百為夫,計之故 曰九夫。地有上、中、下,三夫之地,每井實則四家,四井 為邑十六家,《論語》曰「十室之邑」是也。四邑為丘,十六 井,六十四家。丘之為言聚也,舜所居三年成聚是也。 《司馬法》有戎馬一匹,牛二頭,畢賦之法,期於甸,而魯 成公作丘甲《春秋》所以責其重賦也。四丘謂之甸,六 十四井,二百五十六家。《司馬法》有戎馬四匹,兵車一 乘,步卒七十五人,又重車一乘,將之者二十五人,二 車共百人。甸之為言,用以佃獸之名也。一甸出車一 乘,可以軍旅田役,故名。

《丘甸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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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為縣,二百五十六井,一千二十四家,出兵車四 乘。「四縣」為都,一千二十四井,四千九十六家,出兵車 十六乘。

「都」字從諸省,從邑,言諸邑之所會也。

凡丘甸縣都,皆據井邑居民而立名,所謂「以室數制 之」,其出車當捉零就整,非可以道理計也。

《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 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 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鄭司農云:「井牧者,《春秋傳》 所謂『井衍沃,牧隰皋者也』。」元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 二牧而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 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 「有田一成,有眾一旅。」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 法,先古然矣。「九夫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 此制小司徒經之,匠人為之,溝洫相包乃成耳。邑丘 之屬,相連比以出田稅,溝洫為除水害。「四井為邑,方 二里;四邑為丘,方四里;四丘為甸。」甸之言乘也,讀如 裡。甸外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一成。「積 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 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甸為縣,方二十里。 四縣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 方百里為一同」也。「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 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 萬九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六千四百 夫治澮。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 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 入於王。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 十五里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地事謂農 牧衡虞也。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賦謂出車徒,給繇 役也。《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 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 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 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 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里,萬井,三萬家,革車 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何休曰:「聖人制井之法而口 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 家,公田十畝,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 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 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 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 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以為市,故《俗 語》曰:「市井種穀,不得種一穀,以備災害;田中不得有 樹,以妨五穀。」環廬舍,種桑荻雜菜,畜五母雞、二母豕、 瓜果。種疆畔女工蠶織,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 者得葬焉。多於五口,名曰餘夫。餘夫以率受田二十 五畝,十井共出一兵車。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 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 墾。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 居,財均力平,兵車數定,是謂「均民力彊。」國家在田曰 廬,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里為校室。 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護伉健者為 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屬里正, 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 時,春父老及里正旦開門出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 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五穀畢入,民皆居宅。里正趨 促績,男女同巷相從,夜績至於夜中。」故工一月得四 十五日作,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 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於國, 國以聞於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戶,盡知天下疾苦,不 下堂而知四方。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八歲者學小 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者, 移於庠;庠之秀者,移於國學,學於小學。諸侯歲貢小 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進士。行 同能偶,別之以射,然後爵之。士以才能進取,君以考 功授官。三年耕餘,一年之畜,九年耕餘,三年之積,三 十年之儲。雖遇唐堯之水,殷湯之旱,民無近憂,四海 之內,莫不樂其業,故曰:「頌聲作矣。」

《遂人溝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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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人職》云:「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 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 夫有川,川上有路。」注謂萬夫者,方三十三里一百步, 九方而為一同。遂從溝橫,洫從澮橫,九澮,而川周其 外焉。遂注入溝,溝注入洫,洫注入澮,澮注入川,故田 畝之水有所歸焉。《匠人》謂:田間則有溝,成間則有洫, 同間則有澮,墾百里之地,百溝十洫一澮,蓋不易之 制也。《遂人》以萬夫而計之,《匠人》以井里而計之,其實 一井九夫,而遂溝洫則以百里而澮之,一而已矣。

《井田助法遂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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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公劉》:「徹田,為糧,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 畝。」

方一里之中,其田九百畝,界為「井」字,中為公田。八家 皆私百畝,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故謂之「助」;八家共耕 為通力,各私田百畝為均平,故謂之「徹。」徹者,通也,均 也。通力合作則可,計畝均收則不可,蓋各入其田之 所收,故謂之私田。若曰均收,則公田外為民田,不必 分「井」字,不稱為私田矣。

《牧田貢法遂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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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國中十一使自賦。」又曰:「貢者,較數歲之中以為 常。」

千畝之田,中為遂九十夫各受田百畝,九遂,並入於 溝,以其無公田,每夫各自供其十一之賦,故謂之「貢」 也。

《小司徒》「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春秋傳》:「井衍沃,牧隰皋。」

寬平之地為井,窄狹之田與夫高下不齊者,但可為 牧,多則十夫,少者雖不足一夫,皆可補而授之。 《司馬法》:「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 步百為畝」,謂闊一步長百步,「畝百為夫」,謂長闊皆百 步。

《匠人》「廣尺、深尺,謂之𤰝;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 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

《遂人》,「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 夫間有遂,廣深二尺,遂上有徑,高廣亦二尺,可以通 人行。」「十夫有溝,廣深四尺,溝上有畛,廣高亦四尺,可 以通牛馬。」

舊說以《遂人》有「十夫」字,因以為鄉遂用貢法之溝洫; 《匠人》有「九夫」字,因以為都鄙用助法之溝洫。愚謂凡 耕者皆為橫畝,以入於遂,一步為三畝,立苗方二尺, 此樹植之法,井牧皆然也。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 有溝,溝上有畛,大抵田首之水入於溝,亦井、牧所同 也。但井限於九夫,牧則十夫,此微不同。然所謂九夫 「者,乃九夫之地,非九家也。且每井有餘夫,受田一井, 實不止九夫,故舉成數言,豈可因此而遂分鄉、遂、都、 鄙有二法乎?」葉氏曰:「《司徒》言井、邑,《遂人》言溝、洫,非鄉、 遂異制也。井邑定田畝多寡以出稅,故以四井。四邑 言;溝、洫定水道大小以興利,故以十夫。百夫言鄉言 井、邑,則遂之田賦亦如之。遂言溝、洫」,則鄉之水利亦 如之,互文見義耳。

《萬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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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夫之地,地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一方當百夫,百夫 有洫,一行當千夫。千夫有澮,九澮而川周其外。若以 百夫言之,則一方為一夫,夫間有遂,一行為十夫,十 夫有溝,亦九溝而達於洫。其溝澮廣深,《鄭註》與《井田》 相準,但井田法,溝澮稀少如此,溝洫法,溝澮稠多如 此,川廣深當亦倍澮,與自然之川異。彼則百里之間 一大川耳。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 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 上有路,以達於畿。

「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 四縣之田,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於川也;徑、畛、涂、道、 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車馬,畛容大車,涂 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萬夫者方三十三 里少半里,九萬夫而方一同。以南畝觀之,則遂縱,溝 橫,洫縱,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焉。

《師》之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夫水不外乎地,兵不外乎農,畜眾養民之道,必都鄙有章,閭井 有伍,田有封洫,孟子謂仁政必自經界始,故因地中 有水之象,兼攷《周官》之說,而敘井田之法,以附大《易》 之義云。

《夏殷周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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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氏云:「夏時地未盡墾則田少,殷地漸墾則田增,至 周益墾則田多。以五十畝變為七十畝,以七十畝變 為百畝。」截長補短,隨地制形,不過易一經界而已,豈 必截然方正,區分為九,列如井字,整如棋局哉!後儒 止因拘於《周禮》「遂溝」之說,取必於方,祗以見其難行 耳。

朱子曰:「嘗疑《孟子》所謂『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 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恐不解如此。先王疆理天下之 初,做許多畎澮溝洫之類,大段是費人力了。若是自 五十而增為七十,自七十而增為百畝,則田間許多 疆理都會更改,恐無是理。孟子當時未必親見,只是 傳聞如此,恐亦難盡信也。」

按:三代授田,有五十、七十、百畝之不同者,皆因步有 多寡,否則尺有長短耳。步有多寡者,如古以步百為 畝,自漢武至今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故殷人以一百 四十步為畝,則七十畝當周之百畝;夏后氏以二百 步為畝,則五十畝亦當周之百畝也。謂尺有長短者, 如三司布帛,尺以十二寸,通用尺十寸,周尺止六寸 有奇。蓋周建子度,從黃鍾起數,故尺短。殷建丑度,從 大呂起數,尺差長。夏建寅度,從大蔟起數,尺尤長。其 說亦通。不然經界豈易,事可如是紛更乎?經界既移, 則廬舍亦當盡為改造,且每井田中必鑿一井以備 汲灌,此井田之所以得名也,亦將盡為改鑿乎?蓋井 田起於黃帝,至少康云,「有田一成,則井十為通」,通十 為成之制已久,夏后氏亦非全用貢法也。

《畿內外貢助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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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氏引《匠人法》註云:「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 鄉、遂與公邑之在甸、稍、縣、都,皆有貢而無助,其餘稍、 縣、都皆行助法。」又云:「畿內用夏之貢法,都、鄙用殷之 助法。」愚謂一國之民一也,何分地之遠近?天下之民 一也,何分畿之內外?雖自國中以及於四疆,自四疆 以達於四海,稅無重輕,所以為王者大同之政。其有 不同者,不過以地有上中下之等差,則授有多寡;民 有居之遠近,則役有疏數重輕,皆低昂稱量,使無不 均耳。《舊註》謂周之畿內稅有重輕,邦國之稅內外異 法,此不過因孟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遂生此說耳。愚謂國中壙野之地,即可為助,野有隰 皋之地,即可為貢,蓋不可泥也。

《李翱分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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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翱著《平賦書》曰:「凡為天下者,視千里之都;為千 里之都者,視百里之州;為百里之州者,視一畝之田。 而一畝之田,起於六尺之步。二百四十步之謂畝,三 百有六十步之謂里。方里之田,五百有四十畝,十里 之田,五萬有四千畝。百里之州,五十有四億畝,千里 之都,五千有四百億畝。方里之內,以十畝為之屋室、 徑路牛豚之所息,蔥韭蔬菜之所生,而里之家給焉。 凡百里之州,為方十里者百。州縣城郭之所建,通川 大塗之所更,丘墓鄉井之所聚,𤰝遂溝澮之所渠,計 不過方十里者三十有六,而百里之家給焉。千里亦 如之。一畝之田,以強并弱,水旱之不時,雖其不能盡 地力者,歲不下粟一石,公收其十一。」凡百里之州,為 田三十四億五萬有六千畝,畝率十取粟一石,三十 四萬五千有六百石,以貢於天子,以給州縣。凡執事 之祿,以供賓客,以輸四方,以禦水旱之災,皆足於是 矣。其田間樹之以桑,凡樹桑,人一日之所作者,謂之 功桑,太寡則乏於帛,太多則暴於田。是故十畝之田, 植桑五功;一功之桑,取不宜蠶之歲度之,雖不能盡 其功者,功不下一匹帛。公稅其百之十,凡百里之州, 樹桑百一十五萬有二千,功率十取一匹帛,帛一十 一萬五千有二百匹,以貢於天子,以給州縣。凡執事 者之祿,以供賓客,以輸四方,以禦水旱之災,皆足於 是矣。鰥寡孤獨有不人疾者,公與之粟帛,能自給者 弗征。其田桑,凡十里之鄉為之公囷焉。鄉之入粟於 公者,歲十舍其一於公囷,十歲得粟三千四百五十 有六石。十里之鄉多人者不下千六百家,鄉之家保 公囷,使勿偷。饑歲并人不足於食,量家之口多寡,出 公囷與之,而勸之蠶,以需麥之熟焉。及其大豐,鄉之 正告鄉之人,歸公所與之粟,戒必精,勿濡,以內於公 囷。窮人不能歸者,與之勿徵於書,則歲雖大饑,百姓 不困於食,不死於溝壑,不流而入於他境矣。人既富 樂,生重犯法而易為善。教其父母使之慈,教其子弟 使之孝,教其在鄉黨者使之敬讓,羸老者得安,幼者 得養,鰥寡孤獨有不人疾者,皆得樂其生,屋室相鄰, 煙火相接於百里之內,與之居則樂而有禮,與之守 則人皆固其業,雖有強暴之兵,莫之敢陵。自百里之 內推而布之千里,自千里而被於四海,其孰能當之是故善為政者,百姓各自保而親其君上,雖欲危亡, 弗可得已。其在《詩》曰:「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士,綢繆 牖戶。今此下民,或敢侮予。」此之謂也。且夫重斂則人 貧,人貧則流者不歸,而天下之人不來。土地雖大荒 而不耕,雖其耕之而地有遺力,猶不耕也。是謂棄天 之時,遺地之利,竭人之財。輕斂則人樂其生,人樂其 生,則居者不流而流者日來,居者不流而流者日來, 則土地無荒,桑柘日繁。地有餘利,人益富,兵益強。與 之安而居,則富而可教,與之危而守,則人皆自固,孟 軻所謂「率其子弟,攻其父母」,自有生人以來,未有能 濟者也。

《宋林勳占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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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勳《政本書》十三篇,略言:「國家兵農之政,大率因唐、 五代之故,農貧失職,兵驕不可使而饑,竄四逸為盜 賊也,亂本立矣。宜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 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更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未 作者皆驅之使農耕羨田,而雜鈕錢穀為十一之緡。 每井賦兵二人馬一匹,率為兵六千四百人。馬三千 四百匹,歲取五之一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又 分為四番,以直官給守衛,是民三十五年而役乃一 週也。番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 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 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三 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絹綿率 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筭,官之酒沽與凡茶鹽香 礬之權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具。後又獻《比校書》 二篇,大略謂:「桂州地東西六百里,南北五百里,以古 尺計之,為方百里之國四十,當墾田二百二十五萬 二千八百頃,有田夫二百四萬八千,出米二十四萬 八千斛,祿卿大夫以」下四千人,祿兵三十萬人。桂州 墾田約萬四十二頃,丁二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五 人,稅錢萬五千餘緡,苗米五萬二百斛有奇,州縣官 不滿百員,官兵五千一百人。蓋「土地荒蕪,而游手末 作之人眾,是以地多遺利,財用不足,皆本政不脩之 故也。」朱文公熹甚愛其書,東陽陳亮歎以為「考古驗 今,思慮周密,世為《井田》之學者,莫能加也。」

按:自限田、名田之議,先漢不即行,而貧富益遠。獨唐 李翱、宋林勳倣三代井田遺意,考古驗今,分劈講畫, 作《平賦政本》二書甚具。而宋儒張載有買田一方,畫 為數井之思,且講求法制,以為不刑一人而可復,時 皆不售,惜哉!

《任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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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師掌任地之法,有廛里,有場圃,有宅田、士田、賈田, 有官田、牛田、賞田、牧田,有公邑之田,有小都、大都之 田。且國有四民,農之受田無疑矣。惟工商之受田,初 無明文,而二鄭之釋《周禮》則有異。商之議元謂士大 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賈田,吏為縣官賣材者與之 田也。後鄭則引漢《食貨志》之言,謂「農民戶一人已受 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士、工、商家受 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據後鄭之意,則直謂賈田為 商賈之家所受田也。予以為不然。夫四民不相業,亦 不相雜處,其來久矣。四民之中,自農之外,惟士為然, 田蓋使之耕且養也。果如後鄭之言,以賈為商賈之 賈,則工商一也,何《載師》獨載賈田而不言工田乎?嗟 夫!王者之所重者農民也,所輕者末作也。不耕者出 屋粟,宅不毛者出里布,莫非設輕重之法,使民知農 之為優而工商之不足事也。今使為工者得以器械 易粟而復受田焉,則誰不為工乎?使為商者日中而 市,交易而退而復受田焉,則誰不為商乎?然則《載師》 無「商田」、「工田」之明文,而後鄭必為之說。予以為不知 先王重本抑末之意。

《農政全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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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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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小司徒「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 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 地事,以令貢賦。」

王禎曰:「按古制,井田,九夫所治之田也。鄉田同井,井九百畝,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積萬井,九萬夫之田也。井間有溝,成間有洫,同間有澮,所以通水於川也。《遂人》盡主其地,歲出稅各有等差,以治溝洫。」

陳祥道曰:「三屋為井,井方一里九夫。四井為邑,邑方二里三十六夫。十六井為丘,丘方四里百四十四夫。六十四井為甸,甸方八里五百七十六夫。二百五十六井為縣,縣方十六里二千三百四夫。一千二十四井為都,都方三十二里九千四百十六夫。」

《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 廣尺、深尺,謂之𤰝;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 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于川。凡天下之地勢,兩山之 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

《注》曰:「三夫為屋」 ,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賦稅,共治溝也。方十里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為出田稅,緣邊一里治洫。方百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稅,緣邊十里治澮。

《遂人》:「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 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 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

注曰:「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遂、溝、洫、澮,皆所以通于川也。」 萬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方而一同。以南畝圖之,則遂從溝橫,洫從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焉,去山林、陵麓、川澤、溝洫、城郭、宮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餘如此。以至于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

《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 三為井,井十為成,成十為通,通十為終,終十為同。 《書》曰:「予決九川,距四海,濬畎澮距川。」

《左氏傳》曰:「少康之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按:蔡氏註《書》,畎澮之制,但據《周禮》言之,蓋虞夏之制已無所考。然少康「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與一甸六十四井、五百一十二家之數略同,則田制亦不甚異也。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 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陳祥道曰:「夏、商、周之授田,其畝數不同何也?《禹貢》於九州之地或言土、或言作、或言乂,蓋禹平水土之後,有土見而未作,有作焉而未乂,則于是時人工未足以盡地力,故家五十畝而已。沿歷商、周則田浸闢而法備矣,故商七十而助,周百畝而徹。《詩》曰:『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孫田之,我疆我理,南東其畝』」 ,則法略于夏,備于周可知矣。劉氏曰:「王氏謂夏之民多,家五十畝而貢;商之民稀,家七十而助;周之民尤稀,家百畝而徹。」 熊氏謂夏政寬簡,一夫之地稅五十畝;商政稍急,一夫之地稅七十畝;周政極煩,一夫之地盡稅焉,而所稅皆十一。賈公彥謂「夏五十而貢,據一易之地,家二百畝而稅百畝也。商七十而助據六遂,上地百畝,萊五十畝,而稅七十五畝也。周百畝而徹據不易之地,百畝全稅之。」 如三子之言,則古之民常多,而後世之民愈少;古之稅常輕,而後世之稅愈重;古之地皆一易,而後世之地皆不易。其果然哉?

元扈先生曰:「按三代制產,多寡不同,諸家之說互異。 劉氏一首疑之。夫謂古民多,後世之民少,必不然也。 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自非有大兵革,則 不得減。唐虞至周,養民幾二千年,雖其間兼并者歲 有度,不能減生人之率。二代革命,所殺甚少。春秋時 所殺亦少。直至戰國,乃殺人以數十萬計。此皆唐虞」 之代所留也。度殷時人當數十倍於夏,周時數十倍 於殷耳,安得謂古時人多而後世少乎?且禹驅蛇龍 以居人,謂人多而田少,欲多授而不足,無是理也。謂 古稅輕後稅重,此無從辨其然不然,但如熊氏之說, 則夏商皆二十稅一矣,乃既賦田于民,又有稅有不 稅,而所稅者必于十一,此成何政體乎?亦無是理也。 謂古地一易而後世之地不易,此于理宜有之。何者? 人少地多則歲易,人多地少則不易耳。但如賈公彥 之說,則夏實二百畝而貢,殷實百五十畝而助,即歲 易者以二當一,亦當言百畝,奈何二百畝而反謂五 十畝乎?亦無是理也。三家之言大都曲說。劉氏之疑 民多少是也,而疑歲易之田,亦誤以愚意言之。此其 間有一可論,有一不可論。嘗考尺度畝法,周之百畝, 當今田二十四畝五分有奇而已。若夏尺夏畝與周 等者,其五十畝,當今田十二畝有奇而已,而謂足以 食八口之家乎?且聖王制產,必度民之力可治,必度 民之用可足,何至夏周之間所差一倍?非夏之民勤 于食,則周之民勤于力矣。此其尺度畝法必有異同, 乃夏商之故,今不可考也。此所謂不可論者也。其可 論者,則三代聖王所為厚于民者,非以多予之田為 厚而以少與之田為厚;譬食小兒者,非以多予之食 為愛而以少予之食為愛也。《語》曰:「務廣地者荒。」《詩》曰: 「無田甫田,惟莠驕驕。」故后稷為田一畝三「畝。伊尹作 為區田,負水澆稼。」古之治田者,盡力盡法,而不務多。 大禹時,稷為農師未久也,於是洪水初治,作乂之土 甚多,深恐其民務于廣地,以致荒蕪,故限田五十,不 得踰制,而使精于其業,人人用后稷之法,即此五十 之田,可以足八口之食矣。治田既少,業既專精,積久 之後,因生便巧,如后稷之耕,兩耜為耦,其孫叔均遂 作牛耕是也。便巧既多,人力有餘,至于殷周,遂以漸 加多,而其田亦治,故由七十而至于百畝,要使人之 力足以治田,田之收足以食人,必不至于務廣而荒耳。然周人治田既稍廣,畜積必倍多,故《周禮》能以九 年耕,餘三年之食矣。今世貧人無卓錐,而廣虛之地, 數口之家,「輒田二三百畝,鹵莽滅裂」,豐年則為薄收, 水旱則盡荒矣。此上之無法以教之,無制以限之故 也。

六尺為步

六尺為步

《司馬法》:「六尺為步。」

每步積三十六尺

步百為畝

步百為畝

《司馬法》:「步百為畝。」

《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 廣尺深尺,為之畝。」

古者耜一金,兩人并發之。其壟中曰畝,畝上曰伐,伐之言發也。𤰝與伐高、深廣各尺,一畝之中,三𤰝三伐,廣六尺,長六百尺,以此計畝,故曰:「終畝曰竟畝。」 鄭注「畝方百步」 者,非是。

每一畝積三千六百尺

古之一畝,以尺計,得面方六十尺,自之,得積三千六百尺 以下,畝法俱折方取《易》筭故。

以步計,得面方。十步自之,得積,百步。

今時畝法以步計,得面方十五步四分九釐一毫九絲三忽二微零。自之,得積二百四十步為畝。六尺為步。以尺計,得面方九十二尺九寸五分一釐六毫零自之,得積八千六百四十尺為畝。以三十六尺而一,得積二百四十步。

五尺為步,以尺計,得面方七十七尺四寸五分九釐六毫零,自之,得積六千尺為畝,以二十五尺而一,得積二百四十步。

以丈計畝,得面方七丈七尺四寸五分九釐六毫。自之,得積六十丈為畝。以二尺五寸而一,得積二百四十步。

古之一畝,以今法準之,每浙尺八寸。準古一尺,得面方四十八尺,自之,得積二千三百零四尺。以今《畝法》八千六百四十尺而一,得田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零。

以六尺為步計之,得面方八步。自之,得積六十四步。以今畝法二百四十步而一,得田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零 。後言浙尺準古。其尺法、步法、畝法俱倣此。

「若以牙尺六寸四分,準古一尺,得面方三十八尺四寸。自之,得一千四百七十四尺五寸六分。以今畝法六千尺而一,得田二分四釐五毫七絲六忽。以五尺為步計之,得面方七步六分八釐。自之,得積五十八步九分八釐二毫四絲。以今畝法二百四十步而一,得田二分四釐五毫七絲六忽 。」 後言牙尺準古,其尺法、步畝法俱倣此。

畝百為夫

畝百為夫

《司馬法》:「畝百為夫。」

《周禮·遂人》:「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

《攷工記》:「匠人為溝洫,廣尺、深尺,謂之𤰝;田首倍之,廣 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徑廣二尺

每百畝積得一萬步,三十六萬尺。

面方六百尺,加遂徑八尺,共六百零八尺。自之,得三十六萬九千六百六十四尺。內夫積三十六萬尺為田百畝,遂徑積九千六百六十四尺,得二畝六分八釐四毫一六。

古之百畝,今浙尺畝法算得二十六畝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一六。

遂徑七分一釐六毫

今牙尺算得二十四畝五分七釐六毫。

《遂徑》六分五釐九毫七絲。

夫三為屋

夫三為屋

《司馬法》:「夫三為屋。」

屋具也。一井之中,三三相具,出賦稅共治溝也。屋之廣長或傍、遂、溝、洫、澮不同,今以兩闊加溝、畛「兩長」 一作「溝畛」 ,一作遂徑計之。

長一千八百二十四尺,闊六百十二尺。自之,得積一百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八尺,共三百十畝七釐九毫三六。

若以兩闊加溝畛,兩長加遂徑計之。

長一千八百一十六尺,闊六百十二尺。自之,得積一百一十萬九千七百八十二尺,共三百零八畝三分七釐三毫一二。

屋三為井

屋三為井

《司馬法》:「屋三為井。」

井方一里九夫

《遂人》:「十夫有溝,溝上有畛。」

《考工記》:「匠人為溝洫,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 謂之溝。」

畛廣四尺

一井之田,面方一千八百尺,加溝畛遂徑方一千八百二十四尺。自之,得積三百三十二萬六千九百七十六尺。

內九夫積三百二十四萬尺,為田九百畝。

溝畛積五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尺。

遂徑積二萬九千一百二十尺,二積共二十四畝一分六釐。

四井為邑

四井為邑

《小司徒》「四井為邑。」

邑方二里三十六夫

一邑之田,面方三千六百尺,加溝畛遂徑,面方三千六百四十尺,自之,得一千三百二十四萬九千六百尺。

內田積一千二百九十六萬尺,為田三千六百畝;溝畛遂徑積二十八萬九千六百尺,得八十畝四分四釐四毫一六。

四邑為丘

四邑為丘

《小司徒》「四邑為丘。」

丘方四里,一百四十四夫。

一、丘之田面方七千二百尺,加溝畛遂徑七十二尺,共面方七千二百七十二尺。自之,得積五千二百八十八萬一千九百八十四尺。

內田積五千一百八十四萬尺,得一萬四千四百畝。

《溝畛遂徑》積一百零四萬一千九百八十四尺,得二百八十九畝四分四釐。

四丘為甸

四丘為甸

《小司徒》,「四丘為甸。」

《司馬法》「井十為成。」

《遂人》:「百夫有洫,洫上有涂。」

《匠人》「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

成方十里,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稅。沿邊一里治洫,四井為邑,「四登于甸。」 甸方八里,旁加一里,故方十里,甸之八里,開方計之,八八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稅,旁加一里。通廉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

涂亦廣八尺

一成之田,面方一萬八千尺,加洫、涂、溝、畛遂徑一百八十四尺,共一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尺。自之,得積三億三千零六十五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尺。內積三億二千四百萬尺為田九萬畝。餘積六百六十五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尺,得洫、涂、溝、畛、遂徑共一千八百四十九畝四分四毫一六。

一甸之田,面方一萬四千四百尺,自之,得積二億零七百三十六萬尺,為田五萬七千六百畝。廉隅積一億一千六百六十四萬尺,為田三萬二千四百畝。共得出稅田九萬畝。

四甸為縣

《小司徒》,四甸為縣。

縣方二十里,四百井,三千六百夫。

一縣之田面方三萬六千尺,加洫、涂、溝、畛遂徑三百五十二尺,共面方三萬六千三百五十二尺。自之,得積一十三億二千二百四十六萬七千九百零四尺 。內積一十二億九千六百萬尺,為田三十六萬畝。餘積二千六百四十六萬七千九百零四尺,得洫、涂、溝、畛遂徑共七千三百五十二畝一分九釐五毫二。

四縣為都

《小司徒》「四縣為都。」

都方四十里,一千六百井,一萬四千四百夫,面方四十里為都。一都之田,面方七萬二千尺,加洫涂溝畛遂徑六百八十八尺,共面方七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尺。自之,得積五十二億八千三百五十四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尺。內積五十一億八千四百萬尺,為田一百四十四萬畝。餘積九千九百五十四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尺,得洫涂溝畛遂徑共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一畝四分八釐四毫一六。

四都為同

四都為同

《遂人》「千夫有澮,澮上有道。」

《匠人》「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 于川。」

同方百里,同中容四都,方八十里,出田稅。沿邊十里治澮,四甸為縣,四登于同。同方八十里,旁加十里,故方百里同之八十里,開方計之,八八六十四,成六千四百井,五萬七千六百夫出稅,旁加十里,通廉隅三十六,成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澮》達於川。」 川者,大水通流,非人力所治。

道廣二尋

「井田」 之制,備于一同。

一同之田面方一十八萬尺,加澮道六十四尺,洫涂一百四十四尺,溝畛七百二十尺,遂徑八百尺。共得面方一千七百二十八尺,六而一,得三萬零二百八十八步。自之,得積九億一千七百三十六萬二千九百四十四步。以《畝法》積百步而一,得九百一十七萬三千六百二十九畝四分四釐。內六十四成積五億七千六百萬步,為田五百七十六萬畝。廉隅三十六成,積三億二千四百萬步,為田三百二十四萬畝。共得出稅田九百萬畝。澮、道、洫、涂、溝、畛、遂、徑共一十七萬三千六百二十九畝四分四釐。

若以面方一十八萬一千七百二十八尺自之,得積尺三百三十億零二千五百零六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尺。以畝法三千六百尺而一,得田數與前《術》同。

今時浙尺八寸當古一尺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算得田二百四十四萬六千三百零一畝一分八釐四毫;牙尺六寸四分當古一尺五寸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算得田二百二十五萬四千五百一十一畝一分七釐一毫一絲七忽。

古之九百萬

今浙尺二百四十萬畝

今牙尺二百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四十畝。

古之《澮道》等,十七萬三千六百二十九畝四分四釐。

今浙尺四萬六千三百零一畝一分八釐四毫,今牙尺四萬二千六百七十一畝一分七釐一毫一絲七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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