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六十三卷目錄
田制部紀事二
田制部雜錄
食貨典第六十三卷
田制部紀事二
编辑《宋史陳恕傳》:恕為河北東路營田制置使,太宗諭以 農戰之旨,恕對曰:「古者兵出於民,無寇則耕,寇至則 戰。今之戎士皆以募致,衣食仰給縣官,若使之冬持 兵禦寇,春執耒服田,萬一生變,悔無及矣。」太宗曰:「卿 第行,朕思之。」恕行數日,果有詔,止令修完城堡,通導 溝瀆而已,營田之議遂寢。
《續文獻通考》:「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僧惟真截安姜谿 十二脈,築堤八百一十丈,斗門四。凡九年乃成,溉田 四千頃。」
郎簡「築石塘陂,並江為之,蓄河頭水溉田種五百餘 石。又修天寶陂,溉田種千餘石。」
《宋史郭諮傳》:「諮監通利軍稅,洺州肥鄉縣田賦不平, 歲久莫治,轉運使楊偕遣諮攝令以往。既至,閉閤數 日,以千步方田法,四出量括,遂得其數。除無地之租 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賦八十萬,流民 乃復。偕奏其才,遷殿中丞。」
《鄭戩傳》:「戩以資政殿學士知杭州。錢塘湖溉民田數 十頃,錢氏置撩清軍,以疏淤填水患。既納國後,不復 治,葑土堙塞,為豪族僧坊所占冒,湖水益狹。戩發屬 縣丁夫數萬闢之,民賴其利。事聞,詔本郡歲治如戩 法。」
《謝絳傳》:「絳父濤,以功遷觀察推官,權知華陽縣。亂亡 之後,田廬荒廢,詔有能占田而倍入租者,與之。於是 腴田悉為豪右所占,流民至無所歸。濤收詔書,悉以 田還主。」
絳知制誥,判吏部流內銓、太常禮院。吏部擬官,舊視 職田有無,不問多寡,以是不均。絳為覈其實,以多寡 為差,其有名而無實者皆不用,人以為便。絳請使契 丹,還,知鄧州。距州百二十里,有美陽堰,引湍水溉公 田。水來遠而少,利不及民。濱堰築新土為防,俗謂之 「墩者」,大小又十數歲數壞,輒調民增築,奸人蓄薪茭 以時其急,往往盜決堰墩,百姓苦之。絳按召信臣六 門堰故跡,距城三里,壅水注鉗廬陂,溉田至三萬頃。 請復修之,可罷州人歲役,以水與民。
《夏竦傳》:「竦子安期知渭州,籍塞下閑田,募人耕種,歲 得穀數萬斛,以備振發。」
《呂景初傳》:「景初遷右司諫,安撫河北,還奏比部員外 郎鄭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餘頃,因請均其徭役,著 《限田令》。」
《續文獻通考》:「范琪知鄞縣,葺堰埭百餘,決導瀦積。在 常熟疏金涇、鶴瀆二浦,溉田千頃。」
李禹卿通判蘇州,堤太湖八十里,為渠漕運,蓄水溉 田千餘頃。
蔣堂知越州。州之鑑湖,漢馬臻所治,溉田八千,受利 者萬家。前守建言聽民自售,多侵沒,堂奏復之。 徐衋通判蘇州,時東南大水,衋周視,盡得水利舊跡, 築石塘九十里,建橋十八所,復良田數十萬畝。 陳偁為羅源令,鑿渠以溉民田,民蒙其惠,因號曰「永 利渠。」
《宋史韓琦傳》:「琦知并州,始,潘美鎮河東,患寇鈔,令民 悉內徙,而定塞下不耕,於是忻、代、寧化大山之北多 廢壤。琦以為此皆良田,今棄不耕,適足以資敵,將皆 為所有矣。遂請距北界十里為禁地,其南則募弓箭 手居之,墾田至九千六百頃。」
《王洙傳》:「洙知制誥,嘗言:天下田稅不均,請用郭諮、孫 琳千步開方法,頒州縣,以均其稅。」
《續文獻通考》:「曾有開知確山縣,興修廢陂,溉田數千 頃。」
朱定權閩縣時,開濬負城河浦百七十六,計二萬一 千九百七十四丈,均用民力,凡八萬九千,溉田三千 六百餘頃。
趙抃以崇安多水,疊石為堤,以遏其衝。又開陳灣陂, 分西溪之流,由石雄以入於縣。又從縣西鑿陂於星 陽,溉田甚廣。人懷其惠,久而不忘,因取其諡名「清獻 陂。」
劉諤知興化軍,創立太平陂,引荻蘆谿水溉田七百 頃。
韓正彥知崑山,刱石堤,疏斗門,作塘七十里,以達於 郡,得膏腴數百頃。
《宋史仁宗紀》:「嘉祐四年夏,封柴氏後為崇義公,給田千頃,奉周室祀。」
《陳襄傳》:「襄知常州,運渠橫遏震澤,積水不得北入江, 為常、蘇二州病。襄度渠之丈尺與民田步畝定其數, 授以浚法。未幾,遂削望亭古堰,水不復積。」
《續文獻通考》:「治平初,山人劉達以鹵地數千丈施東 禪寺,乃築垾塍,塍內港凡三泥門一斗門。五十年始 成,歲收千石。至是復壞,乃增高其塍,溉田三十二頃 有奇。」
樓閱知宜興,濬治陂塘,溉田甚眾。
《宋史苗時中傳》,「時中主寧陵簿,邑有古河久垔,請開 導以溉田,為利甚博,人謂之苗公河。」
《澹山雜識》:「龐安時,蘄州蘄水人。隱於醫,亦饒於田產, 不汲汲於利,故其聲益高。」
《宋史王安石傳》:「安石拜參知政事,而農田水利、青苗、 均輸、保甲、免役、市易、保馬、方田諸役,相繼並興,號為 新法。遣提舉官四十餘輩,頒行天下方田之法,以東 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 為一方。歲以九月令佐分地計量,驗地土肥瘠,定其 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
《趙卨傳》:「卨知延州。初,鄜延地皆荒瘠,占田者不出租 賦,倚為藩蔽。寶元用兵後,凋耗殆盡,其曠土為諸酋 所有。𥜽因招問曰:『往時汝族戶若干皆安在』?」對:「『大兵 之後,死亡流散,其所存止此』。𥜽曰:『其地存乎』?酋無以 對。𥜽曰:『聽汝自募丁,家使占田充兵,若何?吾所得者 人爾,田則吾不問也』。諸酋皆感服歸募,悉補亡籍。又」 檢括境內公私閒田,得七千五百餘頃。
《孫覺傳》:「覺知廣德軍,徙湖州,松江隄沒,水為民患,覺 易以石,高丈餘,長百里,隄下化為良田。」
《宦者傳》:「程昉累遷達州防禦使,制置河北河防水利。 御史盛陶言昉議開沁河,因察訪官按行,始知不便。 漳河滹沱之役,水占邢、洺、趙、深、祁五州之田。王廣廉、 孔嗣宗、錢勰、趙子幾皆嘗論奏其姦欺之狀,則多置 撻口,指決河所侵便為淤田。其悖慢豪橫,願遣官代 還。」
聞見前錄:熙寧間上書者言:「秦州閒田萬餘頃,賦民 耕之,歲可得穀三萬石,因籍所賦者為弓箭手,並邊 有積年滯鈔不用,用之以遷蜀貨而鬻於邊州,官於 古渭砦置市易務,因之可以開河湟,復故土,斷匈奴 右臂。」宰相力行其議,知秦州事李師中極言其不可, 乃命開封府推官王堯臣、同內侍押班李若愚按其 實。堯臣還奏曰:「臣按所謂閒田者皆無之。且興貨以 積境上,實啟戎心,開邊隙,為後害甚大,臣竊以謂不 可也。」聞者以其言為難。堯臣後為賢從官,其《墓誌》所 載如此。溫伯曰:上書者,王韶也;宰相力行者,王介甫 也;知秦州李師中者,鄆州名臣李誠之待制也。介甫 主韶之說,為熙河之役,天下之士無敢言其不可者, 王公獨能言之,難哉!
《樂善錄》:侯叔獻為汜縣令,縣多沒官田,有一李誠莊, 方圍十里,河貫其中,最為膏腴,佃戶百家,皆成奧族。 舊估價一萬五千貫未賣,魏公當國,又欲增價五千 貫買之。陳道古銜命而來,與叔獻議增其價,叔獻堅 持不可,道古以魏公之意諭之,叔獻太息曰:「郎中知 此本末否?」李誠者,在太祖皇帝時為酒務專知,以不 能救護官物,為溢水所損,估所損當五千貫,勒誠償 之。是時,朝廷出度支鈔預俵民間,全買鵬翎箭捍弓 弩材木,以備軍需。及李重進叛,方起兵,而預買之物 皆莫集。太祖大怒,命一應負錢者皆籍其產,而李誠 實非預領官錢之人,官吏畏威,莫敢開析,一例抄沒, 至令誠之子孫一旦破碎。惜相國不「能恤其非辜,給 還其田,莫若更捐價五千貫,俾誠子孫買之,在官則 已剩得五千官錢,在誠子孫亦不至狼狽。郎中以為 如何?」道古大驚曰:「某初不知之。審公此言,苟利於人, 何所不可?某亦有以塞魏公矣。」遂捐價五千貫而去。 叔獻乃召誠子孫諭之,皆泣下,拜曰:「實公厚恩,奈家 貧何?」叔獻曰:「吾有策矣。」即召眾佃戶謂曰:「汝等本出 下戶,以得李莊之利,皆大第高廩變為豪民。今官賣 此田,而李孫獨患無力,萬一為他人所得,勢必撒廩 拆屋,離業而去,豈復容汝輩享其厚利乎?曷若百家 共醵此錢,俾李氏請買,我則寬其限責。如此則此田 復歸李氏,而汝輩亦得久遠佃種,兩獲其利,不亦可 乎?」眾皆拜曰:「願如公言。」由是誠之子孫復得此田矣。 叔獻亦以此知名。
《宋史楊汲傳》:「汲字潛古,泉州晉江人。主管開封府界 常平,權都水丞。與侯叔獻行汴水淤田法,遂釃汴流 漲潦,以溉西部瘠土,皆為良田。神宗嘉之,賜以所淤 田千畝。」
《夢溪筆談》:「熙寧中,濉陽界中發汴堤淤田,汴水暴至, 堤防頗壞,陷將毀,人力不可制。都水丞侯叔獻時蒞 其役,相視其上數十里有一古城,急發汴堤,注水入 古城中,下流遂涸,急使人治,堤陷。次日,古城中水盈, 汴流復行,而堤陷已完矣。徐塞古城所決,內外之水平而不流,瞬息可塞。」眾皆伏其機敏。
《閒燕常談》:「張昌言初與种世衡善,及持父喪,世衡遺 以汝州田十頃,辭弗受。使者在塗而世衡卒,乃以還 其子詁。詁遵父命不承,田遂蕪廢者三十年。元豐中, 鄰人告官,移文二家,皆弗取。郡守劉斐言諸朝,願以 田給州學。朝廷嘉之,卒還种氏。昌言名聞,位至給事 中。夫世有爭鄰畔蹞步之田,至相紛競,甚者兄弟宗」 族鬥訟,諦不肯已,遂為世讎者,亦聞种張之事乎? 東坡志林:浮玉老師元公欲為吾買田京口,要與浮 玉之田相近者,此意殆不可忘。吾昔有詩云:「江山如 此不歸山,山神見怪驚我頑。我謝江神豈得已,有田 不歸如江水。」今有田矣不歸,無乃食言於神也耶? 《宋史張汝明傳》:汝明坐責監壽州麻步場,遇赦。簽書 漢陽判官田法行受牒按境內,時主者多不親行。汝 明使四隅日具官吏所至,而躬臨以閱實,雖雨雪不 渝,以故吏不得通賄謝,而稅均於一路最晚。
《退朝錄》:「江南有國時,田每十畝蠲一畝半,以充瘠薄。」 《宋史宦者傳》:「楊戩由檢校少保至太傅,有胥吏杜公 才者,獻策於戩,立法索民田契,自甲之乙,乙之丙,展 轉究尋,至無可證,則度地所出,增立賦租。始於汝州, 浸淫於京東西、淮西北。括廢隄棄堰,荒山退灘,及大 河淤流之處,皆勒民主佃額一定,後雖衝蕩回復不」 可減,號為「西城。」所築山濼,古鉅野澤綿亙數百里,濟、 鄆數州,賴其蒲魚之利。立租筭,船納直,犯者盜執之 一邑,率於常賦外增租錢至十餘萬緡,水旱蠲稅,此 不得免。擢公才為觀察使。宣和三年,戩死,而李彥繼 其職。彥天資狠愎密與王黼表裡,置局汝州,臨事愈 劇,凡民間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陳,皆指為天荒,雖執 印券皆不省。魯山闔縣盡括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 主輸租佃本業。訴者輒加威刑,致死者千萬。公田既 無二稅,轉運使亦不為奏除,悉均諸別州。
《林勳傳》:「勳,賀州人,政和五年進士,為廣州教授。建炎 三年八月,獻《本政書》十三篇,言國家兵農之政,率因 唐末之故。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 民竄卒類為盜賊。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 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 作者皆驅之使為隸農以耕田之羨者,而雜紐錢穀 以為十一之稅。宋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今《本政》 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 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井賦二兵馬一匹, 率為兵六千四百人,馬三千四百匹,歲收五之一,以 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 衛,以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悉上 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 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 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疋、綿三千四百斤; 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絹綿率倍之。行之 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 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備。書奏,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 記。其後勳又獻《比校書》二篇,大略謂:「桂州地,東西六 百里,南北五百里,以古尺計之,為方百里之國四十, 當墾田二百二十五萬二千八百頃,有田夫二百四 萬八千,出米二十四萬八千斛,祿卿大夫以下四千 人,祿兵三十萬人。今桂州墾田約萬四十二頃,丁二 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五,稅錢萬五千餘緡,苗米五 萬二百斛有奇,州縣官不滿百員,官兵五千一百人。 蓋土地荒蕪,而游手末作之人眾,是以利地多遺,財 用不足,皆本政不修之故。朱熹甚愛其書。東陽陳亮 曰:「勳為此書,考古驗今,思慮周密,可謂勤矣。世之為 井地之學者,孰有加於勳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 君,用於一變之後,「成順致利」,則民不駭,而可以善其 後矣。
《續文獻通考》:「長樂濱海,山淺而泉微,故瀦防獨多。大 者為湖,次為陂,為圳。垾海而成者為塘,次為堰,毋慮 百五十餘所。每歲蓄溪澗,雖不洩涓滴,亦不足用。必 時雨滂澍,乃或沾洽。及農事畢,則皆為無用之地。以 是狡民或侵或請,民失其利。咸平、熙寧屢有訟者。建 炎初,縣令陳可大修塘垾陂湖。至九年,縣令徐謨復」 延耆老講究水利,為斗門及湖塘陂堰百四所,溉田 凡二千八十三頃。又築「大塘基,方廣二十餘丈,兩旁 抵海長一千五十丈,溝港共長三千七百丈,瀦福清 界水溉田種千石。」
《宋史高宗紀》:「紹興四年,加贈陳東、歐陽澈祕閣修撰, 官其子孫二人,各賜田一頃。」
五年秋,賜宇文虛中家福建田十頃。
《王彥傳》:「彥知荊南府,充歸峽荊門公安軍安撫使。彥 因荊南曠土,措置屯田,自蜀買牛千七百頭授官兵 耕營田八百五十頃,分給將士有差。」
《吳玠傳》:「玠拜檢校少師,奉寧保定軍節度使,兼營田 大使,與敵對壘且十年,常苦遠餉勞民。屢汰冗員,節 浮費,益治屯田,歲收至十萬斛。又調戍兵,命梁洋守將治褒城廢堰,民知灌溉可恃,願歸業者數萬家。」 《高宗紀》:「紹興八年夏,賜衍聖公孔玠衢州田五頃,奉 先聖祠事。」
《宗室傳》:子潚除直祕閣、兩淮轉運副使。朝廷遣人檢 沙田、蘆場,欲概增租額,子潚以承買異冒占,力止之。 時議者言田之並太湖者被水患,宜分道諸浦注之 江。詔子潚往案視。還言:「太湖當數州巨浸,豈松江一 川所能獨泄。昔人於常熟北開浦二十四以達大江, 又開浦十於崑山東南以入海,今皆湮塞,宜加疏浚。」 從之。
《續文獻通考》:「紹興中,王信知紹興府,山陰境有」𤠉獠 湖四環皆田,歲苦淫潦。信創斗門,導停瀦注之海,築 十一壩,化匯浸為上腴。民繪像祀之,更其名曰「王公 湖。」
《宋史李椿傳》:椿知州請行墾田,復戶數千,曠土大 闢。
《孝宗紀》:「乾道元年秋,以永豐圩田賜建康。」都統司。 《丘崇傳》:「崇知秀州華亭縣,捍海堰廢且百年,鹹潮歲 大入,壞並海田,蘇湖皆被其害。崇至海口,訪遺址已 淪沒,乃奏刱築,三月堰成,三州舄鹵,復為良田。」 《道學傳》:「朱熹知漳州,常病經界不行之害,會朝論欲 行泉、汀、漳三州經界,熹乃訪事宜,擇人物及方量之 法上之」,而土居豪右浸漁貧弱者以為不便,沮之。宰 相留正,泉人也,其里黨亦多以為不可行。布衣吳禹 圭上書訟其擾人,詔且需後。有旨先行漳州經界。明 年,以子喪請祠。時史浩入見,請收天下人望,乃除熹 祕閣修撰,主管南京鴻慶宮。熹再辭,詔論撰之職以 寵名儒,乃拜命。除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辭漳州經界 竟,報罷,以言不用自劾。
《函史》:宋張子欲買田一方,畫為數井,地有坳垤處不 管,只觀四標竿以為準,中間地雖不平,與民無害。二 程子則曰:「地形不必方,只用算法折計地畝授民。」 《續文獻通考》:嘉定間,漳州倅鄭煥浚渠溉田,郡人立 石刻曰「鄭公渠。」
趙師縉為漳浦令,鑿西湖,築岸刱,立水門,時其蓄洩, 以溉民田,週圍五百一十五丈。
《江南通志》:乾道六年,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曰: 「臣有管見,治田便利三議:一曰敦本,二曰協力,三曰 因時。」司農丞郟亶議云:「古人治塘浦闊深,蓋欲取土 以為堤岸,非專為決積水。若堤岸高厚,則雖大水不 能入于民田。民田既不容水,則塘浦之水自高干江, 而江之水亦高於海,不須決泄而水自湍流矣。」此古 「人治低田之法也。若知決水而不知治田,則所開浚 之地,不過積土於兩岸之側,霖雨蕩滌,復入塘浦,不 五七年,填淤如舊,前功盡棄。為今之務,莫若專務治 田。乞詔監司守令,相視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緊 切去處,就此農隙作堰車水開浚塘浦,取土修築,兩 邊田岸,立定丈尺,眾戶併力,官司督以必成,田岸既 成,水害自去,此臣所謂敦本之議也。」又以為:「百姓非 不知築堤固田之利,然而不能者,或因貧富同役而 出力不齊,或因公私相吝而因循不治,非協力不可。 百姓所鳩工力有限,必賴官中補助。官中非因饑歉 難以募民,興役非因時不可。」于是詔胡堅常相度以 聞,從之。
《續文獻通考》:「趙善嵩知連江縣,訊知南墥水利可以 溉田,遂琢石為斗門,其澤甚遠,民歌謠之。」
《宋史孟珙傳》:「珙權管神勁左右軍統制。紹定元年,珙 白制置司,刱平堰於棗陽,自城至軍西十八里,由八 疊河經漸水側,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 田十萬頃。立十莊三轄,使軍民分屯。嘉禧四年,兼夔 路制置大使兼屯田大使,軍無宿儲。珙大興屯田,調 夫築堰,募農給種。首秭歸,尾漢口,為屯二十,為莊百 七十,為頃十八萬八千二百八十。」上《屯田始末》與所 減券、食之數,降詔獎諭。
《續文獻通考》:「制帥顏頤仲浚定海西市抵鄞桃花渡 邊六十里故河盡復,廣五丈,深一丈二尺,灌溉田疇, 民蒙其利。」
寧德縣民以縣東山高水急,請於部作堤,約水灌田。 縣令李澤民躬率僚佐,鳩工築之,凡百丈,週圍九百 七十五步。繇是田無旱潦之虞,邑人德之。
《癸辛雜識》:「史宅之字子仁,號雲麓,彌遠之子也。穆陵 念其擁立之功,思以政地處之,然思不立奇功,無以 壓人望。會殿步司獄蘆蕩,以為可以開為良田,裨國 餉。時宅之為都司,遂創括田之議,一應天下沙田、圍 田、圩沒官田等,併行撥隸本所,名田事所,仍辟官分 往江浙諸郡打量圍等。時淳祐丁未,鄭清之專當國 時也」,遂以宅之為提領官,右司趙與膺為參詳官,計 院汪之埜為檢閱,趙與訔、謝獻子並為主管文字,諸 郡又各差朝士分任其事,怨嗟滿道,死於非命者甚 眾。分司安吉州,榷轄毛遇順毅然不就。分司嘉禾,奏 院王疇刻剝太過,刑罰慘酷,詞訴紛然,隨即汰去。行之期年,有擾無補。朝廷亦知其不可行,乃以趙與膺 為浙西憲司,嘉禾提領江浙田事。陳綺為淮西餉,置 司會陵,提領江淮田事。宅之遂除副樞。於是劉坦、趙 汝騰、黃自然皆力陳其不可,皆以罪去。後一年,宅之 終於位,趙與膺死於嘉禾,王疇、盛如杞次第皆殂,其 後應於官田遂併歸安邊所,令都司提領焉。
《續文獻通考》:「景定三年,松溪縣人朱儀孫以柯屯之 田高仰謀於同鄉夙儀之,鑿山為圩,通胡坑之水,溉 田十頃餘,鄉人德之,因名夙公圩。」
《宋史姦臣傳》:「賈似道為相,買公田以罷和糴。浙西田 畝有值千緡者,似道均以四十緡買之,數稍多,予銀 絹;又多,予度牒告身。吏又恣為操切,浙中大擾,有奉 行不至者,提領劉良貴劾之。有司爭相迎合,務以買 田多為功,皆繆以七八斗為石。其後田少與磽瘠,虧 租與佃人負租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郡之民,破家」 者多,包恢知平江,督買田,至以肉刑從事。
《古杭雜記》:理宗朝嘗欲舉行推回田畝之令,言而未 行,至賈似道當國,卒行之。有人作詩曰:「三分天下二 分亡,猶把山川寸寸量。縱使一坵添一畝,也應不似 舊封疆。」又有作《沁園春》詞云:「道過江南,泥牆粉壁。」右 具在前。述何縣何鄉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氣象蕭 條,生靈憔悴,經界從來未必然。惟何甚,為官為己,不 「把人憐。思量幾許山川,況土地分張又百年。四蜀巉 巖,雲迷鳥道,兩淮清野,日警狼煙。宰相弄權,姦人罔 上,誰念干戈未息。肩掌大地,何須經理,萬取千焉。」 《齊東野語》:景定二年壬寅,賈師憲丞相欲行富國強 兵之策,是時劉良貴為都漕,尹天府,吳勢卿餉淮東, 入為浙漕,遂交贊公田之事,欲先行之「浙右,候有端 緒,則諸路倣行之。」於是殿院陳堯道、正言曹孝慶等 合奏,謂:「限田之法,自昔有之。買官戶踰限之田,嚴歸 併飛走之弊。回買官田,可得一千萬畝,則每歲六七 百萬之入,其於軍餉沛然有餘,可免和糴,可以餉軍, 可以住造,楮幣可平物價,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 興,實為無窮之利。」御筆批:「依而買田之事起矣。」時勢 卿已死,良貴獨任提領之職,以太府丞陳訔為簡閱 官以副之。且乞內批下都省,嚴立賞罰,究歸併之弊。 然上意終出勉強,內批云:「永免和糴,無如買逾限之 田為良法。然東作方興,權俟秋成續議施行,則上意 蓋可見矣。」賈相憤然以去就爭之,於是再降聖旨云: 買田永「免和糴,自是良法美意。要當始於浙西,庶他 路視為則也。所在利病,各有不同,行移難於一律,可 令三省照此施行。」既而賈相內引入劄,力言其便,御 筆遵依,轉劄侍從、臺諫、給舍、左右司、三省,奉行惟謹 焉。賈相遂先以自己浙西萬畝為官田表倡,嗣榮王 繼之,浙西師機趙孟奎亦申省自陳投賣。自是朝野 卷舌,噤不敢發一語。獨禮書夕郎徐經孫一疏力陳 買田之害,言多剴切,竟不付外,遂四乞休致,而寂無 和之者。先是議以官品逾限田外回買立說,此猶有 抑強嫉富之意。既而轉為派買之說,除二百畝已下 免行派買外,餘悉各買三分之一。及其後也,雖百畝 之家亦不免焉。立價以租一「石者償十八界四十楮, 不及石者價隨以減買,數少者則全之。楮券稍多則 銀券各半,又多則副以度牒,至多則加以登仕、將仕 校尉、承信、承節、安人、孺人告身,準直以登仕三千楮, 將仕千楮,許赴漕試。校尉萬楮,承信萬五千,承節二 萬,則理為進納;安人四千,孺人二千,此則幾於白沒 矣。」遂檄府丞陳訔往湖、秀,將作丞廖邦傑往常、潤,任 督催之職。六郡則又有專官:平江則知郡包恢、撫參 成公策;嘉興則知郡潘墀、撫幹李補、寓公焦煥炎;安 吉則知郡謝奕燾、寓公趙與訔,撫幹王唐珪、臨安察 判馬元演;常州則知郡洪穮、運熟劉子耕;鎮江則知 郡章垌、漕司準遣鄭夢熊;江陰則知軍楊玨、準遣謝 司戶黃伸並俟竣事,各轉一官,選人減一削守匠並 以立管,公曰:「繫御。」既而提領劉佐司劾罷嘉興宰改 浚、宜興宰葉悊左以不即奉行之罪。又按長洲宰何 九齡追毀出身,永不收敘,以不合出給官由,令田主 抱納,失田業相離之初意。至五月,乃命江陰、平江隸 浙西憲司,安吉、嘉興隸兩浙漕司,「常州、鎮江隸總所, 每歲秋租,輸之官倉,特與減饒二分,或水旱則別議 收數。」遂立四分司。王大呂、平江方夢玉、嘉興董楷、安 吉黃震,鎮江、常州、江陰三郡,初以選人為之,任滿,理 為須入州縣鄉都,則分差莊官,以富饒者充,應兩年 一替。每鄉創官莊一所,每租一石,明減二斗,不許多 收斛面。約束雖嚴「詳,而民之受害亦不少。其間毗陵、 澄江,一時迎合,止欲買數之多,凡六斗、七斗者皆作 一石。及收租之際,元額有虧,則收足於田主,以為無 窮之害。或內有磽瘠及租佃頑惡之處,又從而責換 於田主,其害尤慘。」時中書劉震孫與京尹魏克愚湖 邊倡和,調語偶犯時忌,則隨命劾去之。甲子秋,彗見, 求言公卿大夫士庶,始得以伸田里愁嘆,不平於上,
然至此業已成矣。賈相遂力辨人言,丐辭相位。御筆答云:「言事易,任事難,自古然也。使公田之策不可行,則卿建議之始,朕已沮之矣。惟其上可以免朝廷造 楮幣之費,下可以免浙右和糴之擾,公私兼濟,所以 命卿決意舉行之。今業已成矣,一歲之軍餉,皆仰給 於此,君遽因人言而罷之,雖可以快一時之異議,其 如國計何,如軍餉何?卿既任事,亦當任怨,禮義不愆, 何恤人言!卿宜安心奉職,毋孤朕倚毗之意。」自此公 論頗沮,而劉良貴以人言藉藉,遂陳括田之勞,乞從 罷免,不允。至咸淳戊辰正月,遂罷莊官,改為召佃,或 一二千,或數百畝,召人「承佃,自耕自種,自運自納,止 令分司任責拘催,凡承佃之家,復以二分優之。且以 既罷莊官,則分司恐難任責。平江增差催督官三員, 安吉、嘉興各一員,常州二員,鎮江、江陰共一員」,從各 分司奏辟。時提領官,編修黃夢炎也。既而常潤分司 劉子澄力陳毗陵向來多買虛數之弊,遂下提領所, 徑將常「州公租撥隸淮東總領所催納。殊不知朝廷 既不可催,總所又可催乎?」當是時,人不敢言而敢怨。 南康江天錫以入奏而罷言職,教授謝枋得以發策 而遭貶斥,大社令杜淵、《太常簿》陸逵、國子簿謝章皆 於《論對》及之,或逐去,或補外。至乙亥春,賈既去國,北 軍己抵昇潤察院,既可奏,乞罷公田之籍,以收農心。 謂此事苛擾,民皆破家蕩產,怨入骨髓。若盡還原主, 免索原錢而除其籍,庶使浙西之人永絕公田之苦。 然而僅放欠租。季遂再奏,始有旨云:「公田之創,非理 宗之本意,稔惡召怨,最為民苦,截日住罷,其田盡給 付原佃主,仰率租戶義兵會合防拓。」其後勘會,謂招 兵非便,且其田當還業主,於「種戶初無相干。秋成在 邇,餉軍方急,合且收租一年,其還田指揮,候秋成後 集議施行。」有旨「將平江、嘉興、安吉公田,照指揮蠲放, 卻從朝廷照淨催米數回糴,其錢一半給佃主,一半 給種戶,以溥實惠」,然則業主竟無與矣。只業主、佃主 之分,當時用事者亦不能曉,況大於此者!然邊遽日 急,是時仍收公租,還田之事竟不及行。嗚呼悲哉!昔 隋鑿汴渠以召民怨,乃為宋漕運之利。今宋奪民田 以失人之心,乃為大元餉軍之利。古今害民興利之 事,於此亦可鑿矣。於戲悲哉!
《元史朵兒赤傳》:「世祖即位,朵兒赤年十五,帝召見於 香閣,因問欲何仕。朵兒赤對曰:西夏營田,實占正軍, 儻有調用,則又妨耕作,土瘠野壙,十未墾一。南軍屯 聚以來,子弟蕃息稍眾,若以成丁者別編入籍,以實 屯力,則地利多而兵有餘矣。請為其總管,以盡措畫。」 帝可之,乃授中興路新民總管。至官,錄其子弟之壯 者墾田,塞黃河九口,開其三流。凡三載,賦額增倍。就 轉營田使。秩滿入覲,帝大悅,陞潼川府尹。時公府無 祿田,朵兒赤乃以官曠地給民,視秩分畝而薄其稅, 潼川仕者有祿自此始。
《良吏傳》:「譚澄為交城令,時年十九。有文谷水分溉交 城田,文陽郭帥專其利而堰之,訟者累歲莫能直。澄 折以理,令決水,均其利於民。世祖即位,擢懷孟路總 管。歲旱,令民鑿唐溫渠,引沁水以溉田。」
《世祖紀》:「中統四年夏,建帝堯廟於平陽,仍賜田十五 頃。秋,敕京兆路給賜劉整第一區田二十頃。」
《張晉亨傳》:「晉亨戍宿州,首言汴堤南北,沃壤閒曠,宜 屯田以資軍食。乃分兵列營,以時種藝,選千夫長督 勸之,事成期年,皆獲其利。」
《張文謙傳》:「文謙以中書左丞行省西夏中興等路,浚 唐來、漢延二渠,溉田十數萬頃,人蒙其利。」
《李德輝傳》:「德輝為安西王相,至則視瀕涇營牧故地, 可得數千頃,起廬舍,疏溝澮,假牛種田具,與貧民二 千家屯田其中,歲得粟麥芻槁萬計。」
《世祖紀》:「至元三年夏,賜劉整畿內地五十頃。」
《鄭鼎傳》:「鼎為平陽路總管,歲大旱,鼎乃導汾水溉民 田千餘頃。」
《續文獻通考趙志》:「除長葛縣邑地卑濕,累歲不登。志 相其宜,使為水田,旱則決潩水灌之,民獲其利。」 《元史世祖紀》:「至元八年秋,賜劉整鄧州田五百頃。整 辭,改賜民田三百戶,科調如故。」
《良吏傳》:「耶律伯堅為保定路清苑縣尹,縣西有塘水, 溉民田甚廣,勢家據以為磑,民以失利來訴,伯堅命 毀磑,決其水而注之田,許以溉田之餘月乃得堰水 置磑,仍以其事聞於省部,著為定制。」
《張立道傳》:「立道領大司農事,中書以立道熟於雲南, 奏授大理等處巡行勸農使,佩金符。其地有昆明池, 介碧雞金馬之間,環五百餘里,夏潦暴至,必冒城郭。 立道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洩其水,得 壤地萬餘頃,皆為良田。」
《廉希憲傳》:「至元十一年,詔起希憲為北京行省平章 政事。十二年,右丞阿里海牙下江陵,圖地形,上於朝, 請命重臣開大府鎮之。帝急召希憲還,使行省荊南。 先時,江陵城外蓄水扞禦,希憲命決之,得良田數萬 畝,以為貧民之業《世祖紀》:「至元十七年冬,塔剌不罕軍與賊力戰者,命 給田賞之。」
二十五年春,賜葉李平江嘉興田四頃。
《續文獻通考》:「王昌齡守衛輝路,清水出輝縣山陽鎮 以入衛河。昌齡因度原隰,創濬溝澮,溉田數百頃。」 《元史烏古孫澤傳》:「澤為廣西兩江道宣慰副使。邕管 徼外蠻數為寇,澤循行並徼,得阸塞處,布畫遠邇,募 民伉健者四千六百餘戶,置雷留那扶十屯,列營堡 以守之。陂水墾田,築八堨以節瀦洩,得稻田若干畝, 歲」收穀若干石為軍儲,邊民賴之。海北元帥薛赤干 贓利事覺,行省檄澤驗治。澤馳至雷州,盡發其奸贓。 雷州地近海,潮汐齧其東南陂塘,鹼、農病焉,而西北 廣衍平袤,宜為陂塘。澤行視城陰曰:「三溪徒走海而 不以灌溉,此史起所以薄西門豹也。」乃教民浚故湖, 築大堤,堨三溪瀦之,為斗門七,堤堨六,以制其贏耗。 釃為渠二十有四,以達其注輸。渠皆支別為閘,設守 視者時其啟閉。計得良田數千頃,瀕海廣潟,並為膏 土。民歌之曰:「舄鹵為田兮孫父之教。渠之泱泱兮長 我秔稻。自今有生兮無旱無澇。」 《續文獻通考》:成宗謂省臣曰:「東南民多貧瘠,苦無田, 皆佃富人之田。」
《元史成宗紀》:「大德二年冬,諸王小薛所部三百餘戶, 散處鳳翔,以潞州田二千八百頃賜之。」
四年秋,曹州探馬赤軍與民訟地百二十頃,詔別以 鄰近官田如數給之。
《續文獻通考》:「大德九年,溫州判皮元重建陰均斗門。 初,金舟東西四鄉之水赴於陰均、樂清邑令汪季良 建斗門制之。後圮壞河流,有洩無蓄,海潮大時,澎湃 衝突,逕入河皆為田害,故歲多歉而民貧。至是,皮元 奮然致書報恩寺講師,緣募物料,先築上下堰決水, 更板閘二十四層,而以上三十六源皆得蓄洩之宜」, 溉田四十餘萬畝,民為碑以頌之。
《元史武宗紀》:「至大元年夏,以沒入朱清、張瑄田產隸 中宮。」
三年冬,以「《朱清子虎》《張瑄子》《文龍》往治海漕」,以所籍 宅一區、田百頃給之。
《孝友傳》:「王薦,福寧人,性孝而好義。劉仲山嘗以田鬻 於薦,及死不能葬,且無子,族以其貧,莫肯為之後,薦 即以田還之,使置後,且治葬焉。」
《吳元珪傳》:「元珪,皇慶元年,拜江浙行省左丞。江淮漕 臣言,江南殷富,蓋由多匿腴田,若再行檢覆之法,當 益田畝累萬計。元珪曰:『江南之平,幾四十年,戶有定 籍,田有定畝,一有動搖,其害不細』。執其論固爭,月餘 不能止,移疾去。延祐元年,拜甘肅行省左丞。歲餘召 還,俾宣撫遼陽諸郡。復為樞密副使,召見嘉禧殿,帝」 曰:「卿先朝舊臣,宜在舊服。」特加榮祿大夫,賜鈔五千 緡、貂裘二襲。元珪奏曰:「苦性祖限田四百畝以給軍 需,餘田悉貢賦稅。今經理江淮田土,第以增多為能, 加以有司頭會箕斂,俾元元之民困苦日甚,臣恐變 生不測,非國之福,惟陛下少加意焉。」帝曰:「凡爾軍士 之田,並遵舊制。」
《仁宗紀》:「延祐三年春,賜上都開元寺江浙田二百頃, 華嚴寺百頃。秋,賜普慶寺益都田七十頃。」
《續文獻通考》:「延祐三年,建陽興賢里人陳宗寶建陂, 溉田八頃有奇,因名陳陂。」
《元史仁宗紀》:「延祐五年春,賜醜驢、荅剌罕平江路田 百頃。」
《良吏傳》:「楊景行授贛州路會昌州判官,勸民斥腴田 以膳士。」
《虞集傳》:集拜翰林直學士,俄兼國子祭酒,與同列進 曰:「京師之東,瀕海數千里,北極遼海,南濱青、齊,萑葦 之場也。海潮日至,淤為沃壤。用浙人之法,築堤捍水 為田,聽富民欲得官者,合其眾分授以地,官定其畔 以為限,能以萬夫耕者,授以萬夫之田,為萬夫之長。 千夫百夫亦如之。察其惰者而易之,一年勿征也,二 年勿征也。三年視其成,以地之高下定額於朝廷,以 次漸征之。五年有積蓄,命以官,就所儲給以祿。十年 佩之符印,得以傳子孫,如軍官之法,則東面民兵數 萬,可以近衛京師,外禦島夷,遠寬東南海運,以紓疲 民,遂富民得官之志,而獲其用。江海游食盜賊之類, 皆有所歸。」議定於中,說者以為一有此制,則執事者 必以賄成而不可為矣;事遂寢。其後《海口萬戶》之設, 大略宗之。
《近峰聞略》:予嘗得元僧《雪岩外集》,略記數語,其題買 田券云:「賣與買人誰是主,一犁春雨鵓鳩啼。」
《明外史沐英傳》:「英後先鎮雲南十年,歲較屯田增損 以為賞罰,墾田至百萬餘畝。子春、晟、昂皆鎮雲南。春 在鎮七年,大修屯政,闢田三十餘萬畝,鑿鐵池河,灌 宜良涸田數萬畝,民復業者五千餘戶。」
《函史》、明《魚鱗冊》,日久漫漶,買賣推收,虛偽日滋,有實 鬻田而留虛米者弘治中,景州阜城、獻縣民田萬頃,界連東宮莊,管莊 內侍欲冒占,民訴之於朝,命戶部員外郎官廉往勘, 內侍私之曰:「田歸我講官可得也。」廉曰:「以萬人之命 易一官,我不忍為也。」卒以田盡歸之民。
安如山為《丈量法》,命區長驗區畛,命算人制畝分,因 區定畝。
《客座新聞》:富陽俞克明既宦而貧,家有田與他堘相 連,每歲令人侵其畔,鄉民苦之。其族人俞古章者,賦 詩一絕云:「一年一寸苦相侵,一尺元來十度春。若使 百年侵一丈,世間那得萬年人。」
《記事珠》雲:陽改氏值豐年,則盡取金錢埋之,九里皆 滿,曰:「有得意田。」遂可棄無用金。
《近峰聞略》:蘇郡守楊貢以民間多隱田,於是為丈量 之法。有投楊守詩者曰:「量盡山田與水田,只留滄海 與青天。如今那有閒洲渚,寄語沙鷗莫浪眠。」楊為廢 法。
田制部雜錄
编辑《易經乾卦》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疏〉正義曰:言田 之耕稼,利益及於萬物,盈滿有益於人,猶若聖人之 益於萬物,故稱「田」也。
《詩經齊風甫田》篇:「無田甫田,維莠驕驕。」〈傳〉《甫》,大也。大 田過度而無人功,終不能獲。〈疏〉《正義》曰:言人治田,無 得田此大田。若大田過度,力不充給,田必蕪穢。 無田甫田,維莠桀桀。〈傳〉《桀桀》,猶驕驕也。
《小雅·正月》篇:「瞻彼阪田,有菀其特。」〈注〉《阪田》,崎嶇墝埆 之處。菀,茂盛貌。特,特生之苗也。
《十月》篇:「徹我牆屋,田卒汙萊。」〈注〉汙,停水也。萊,草穢也。 言使我田不獲治,卑者汙而高者萊也。
《信南山》篇:「中田有廬,疆埸有瓜。」〈箋〉《中田》,田中也。農人 作廬焉,以便其田事,於畔上種瓜。
《白華篇》:「滮池北流,浸彼稻田。」〈注〉言小水微流,尚能浸 灌也。
《禮記·曲禮》:「獻田宅者操書致。」〈注〉《書》致,謂詳書其多寡 之數而致之於人也。呂氏曰:「古之田宅,皆屬於公,非 民所得而有,而此云獻者,或上所賜予,可為己有,如 采地之屬是也。」
《王制》:「田里不粥。」〈注〉田里,公家所授,不可得而粥。 《公羊傳》:「什一,天下之中正,貧富兼并,雖皋陶不能使 彊不凌弱,故聖人制以口分,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 食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二畝,所謂什一廬 舍二畝半,凡田一頃十二畝半。」
《左傳·哀公十一年》:子胥曰:「得志於齊,猶獲石田也,無 所用之。」
《爾雅釋地》:「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註〉今 江東呼初耕地反草為菑。《詩》曰:「于彼新田。」《易》曰:「不菑 畬。」
《呂氏春秋·任地》篇:「上田棄畝,下田棄甽,五耕五耨,必 審以盡其深殖之度。」
《釋名釋地》:「土,吐也,吐生萬物也。已耕者曰田。」田,填也, 五稼填滿其中也。
《文中子周公》篇:「子謂晁厝率井田之序,有心乎復古 矣。」
柳宗元《武功縣丞廳壁記》「其土疆沃美高厚,有丘陵 墳衍之大。」
唐劉蕡策:「古者因井田以制軍賦。」
《寰宇記》:樂城黎城。按唐《開元十道要略》云:漢何斌為 蜀郡太守,以己祿米施惠百姓,此數城民由是獲存。 臨別,百姓以白米倍塓,曰:「荷君父之恩無以報。」後之 州郡有職田始於此。
《後山談叢》:「田理有橫有已,間謂之立土。橫土立土不 可稻,為其不停水也。」
《野客叢談》:漢田畝價,東方朔曰:「豐鎬之間,號為土膏, 其價畝一金。」杜篤曰:「厥土之膏,畝價一金。」《費鳳碑》曰: 「祖業良田,畝直一金。」按漢金一斤,為錢十千。是知漢 田每畝十千與斤,大率相似。僕觀三十年前,有司留 意徵理,所在多為良田,大家爭售,主倍其直。而邇年 以來,有司狃於姑息,所在習頑為風,舉向來膏腴之 「土,損半直以求售,往往莫敢鄉邇。世態為之一變,甚 可歎也。」
《文獻通考》:江東水鄉堤,河南涯而田其中,謂之圩。農 家曰:「圩者,圍也。內以圍田,外以圍水。蓋河高而田在 水下,沿堤通斗門,每門疏港以溉田,故有豐年而無 水患。」
宋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瀕湖之地,軍下累土增高, 名曰埧田。」
《丹鉛總錄》地理類:《漢食貨志》云:「『后稷始甽田,以二耜 為耦,廣尺深尺曰甽』。顏籕云:『甽者,田中溝也。田溝之 法,耜廣五寸,二耜相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甽, 六甽而為一畝。甽即畎也。《呂覽》引《后稷書》曰:『能使吾土靖而甽浴土乎』?又曰:『上田棄畝,下田棄甽』。又:耜博 八寸,所以成甽也』。又曰:『畝欲廣以平,甽欲小以深』。以」 此證之,則《漢志》言甽田始於后稷有徵。《齊民要術》又 載伊尹甽田法制,大抵從后稷。其稱伊尹者,豈尹嘗 用后稷之法以訓民乎?
史籍類:《孟子》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觀之, 雖周亦助也。」孟子,周末人也。公田私田,說已不詳,乃 引《詩》而想像之,似隔世事,故曰:「此其大略。」又曰:「嘗聞 其略。」蓋諸侯之滅去,其籍已繼覆轍於夏桀之焚黃 圖,導宄路於秦政之燒《詩》《書》矣。孟子之略之疑之,想 像言之,蓋慎之也。荀子便謂孟子略法先王而不知 其統。朱子謂孟子言夏后五十而貢一節,自五十增 為七十,自七十增為百畝,田里疆界都合更改,恐無 是理,恐亦難信。豈其然乎?愚嘗私論之,三皇五帝之 興皆在中原。楊子謂法始乎伏羲而成乎堯,伏羲畫 卦已有井之象矣。劉貺云:「井牧始於黃帝」,則《左傳》所 謂「井衍、沃、牧、皋隰」也。韋昭《三五曆》云:「黃帝八家為井, 井間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井」,則井田始於黃帝矣。 井即助法,牧即貢法。夏、殷田制,黃帝之世已然矣。至 堯遭洪水,使禹別九州,定貢賦,《孟子》所謂五十而貢 矣。然考《夏小正》云:「農服於公田。」由此觀之,雖夏亦助 也。《左傳》虞思有云:「昔夏少康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司 馬法》:「十井為通,十通為成。」《周禮》「四丘為甸,旁一里為 成。」則未知少康之一成,如《司馬法》之一成乎?抑《周禮》 之一成乎?此姑未論。既分一成一旅,固井田法也。井 田黃帝良法,不應至禹廢之,洪水方割,未遑復舊,姑 從民宜。如《禹貢》所陳,有天下之後,又重定其制,衍沃 則井之,皋隰則牧之,未可知也。如《禹貢》揚州之賦下 下其地窪,洪水尤甚,固其宜也。及鑄鼎象物之日,則 揚州為第一,梁州為第二,而雍在後。此非詳考深思, 何以知之?總而論之,自黃帝至周,井牧兼用,貢助通 行。井也助也於平地,牧也貢也於山陵,所謂因地之 利。《周禮》「三農生九穀」,有山農、澤農、平地農是也,豈可 執一論耶?
《谿山餘話》:「今東南之田有二則,曰官田,曰民田,然官 田未必盡重,而民未必盡輕也。存諸冊籍,有此異同, 其在耕種,各有肥瘠高下,而官民之名若於田無與 者,非如輕重二則之有利害也。惟編審差徭,則官田 輕而民田重。故受田之家亦嘗校論官民之則。然官 田之得名,莫能推求所始,或指為近世抄沒之田,或」 以為賈似道所買之田。偶見李忠定公《奏議》中,已有 「東南官田」之說。元豐間,檢正中書五房公事畢仲衍 投進《中書備對》,所述四京十八路田稅數目,已見官 田,則西北並有之。又熙寧八年詔,凡官田及已佃而 或佃租違期應划佃者,別召佃,悉籍之官。當時又有 「總領措置官田所」名目之設,其所從來遠矣。拈出以 俟參考。
《偃曝談餘》:溫庭筠詩云:「招客先開二十雙。」此句不解 所謂,答云:「雙,五畝」也。末句云「四十雙」,蓋二百畝也。見 《唐書南詔傳》,官給田四十雙,為二百畝也。陶南村《輟 耕錄》則謂一雙為四畝。
《海槎餘錄》:「海南之田凡三等:有沿山而更得泉水,曰 泉源田;有靠江而以竹桶裝成天車,不用人力,日夜 自車水灌田者,曰近江田。」此二等為上,栽稻二熟;又 一等不得泉,不靠江,旱澇隨時,曰遠江田;止種一熟, 為下等。其境大概土山多平坡,一望無際,咸不科稅, 雜植山萸、綿花,獲利甚廣,誠樂土也。但其俗好鬥健 訟,不容人耕耳。
《春明夢餘錄》:戶部蘆田計曹條議曰:「議者欲清南京 太僕寺所隸草場地六十萬頃,出田價一兩,使此法 能行,則可得銀六千萬,利莫大焉。然而不能也。自馬 草均派於田畝,民間已忘其事,故江北尚有名目,而 其田甚賤,值不過數錢,豈能頓增一兩?江南田貴易 增,而竟莫可辨析,苟欲增其價,必至攤派,此教之亂 也。」愚以為蘆洲一項,可以此意行之。今沿江一帶,田 之利微,洲之利重,故洲必歸於豪勢。兩豪相爭,累年 不止,且甚至逞戈結營,白日殺人,而官不敢問。祗以 不煩田價,辦課輕微而影射易滋,故不惜身命而爭 之耳。今得為之令曰:某處某洲若干畝,納價若干,不 論業主他戶能納者聽。既納之後,永為世業,舊業主 不得爭民;縱出田價,其利尚浮於田,必爭先而納。舊 業主家能辦者,唯恐失其利,亦必競納,不煩催督,而 可以得無限之資。原其本始,皆由白佃,未為奪其所 有;既納之後,永無相爭之端。續有新增,亦必遵此。不 得以水影微課先佃為辭。利減事平,爭端少息,亦致 治之權也。計蘆政分「司所轄,見為畝三百三萬三千 九百二十四。如往年小試於如皋等處,每畝納四五 錢不等,民無不樂從,則分等量入,亦不下百六七十 萬,可坐而致也。若能命一幹官嚴為丈量,度其隱蔽, 不啻一倍上,而川蜀亦可倣行。數百萬之利,在一使 者得人耳,事集民樂,又何患焉《日知錄》:治地,古先王之治地也,無棄地而亦不盡地。 田閒之涂,九軌有餘道矣,遺山澤之分,秋水多得,有 所休息,有餘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難壞。年計不足而 世計有餘。後之人一以急迫之心為之,商鞅決裂阡 陌,而中原之疆理蕩然。宋政和以後,圍湖占江,而東 南之水利亦塞,於是十年之中,荒恆六七,而較其所 得,反不及於前人。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夫欲行井 地之法,則必自此二言始矣。
斗、斛、丈、尺。今北方之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者, 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畝者,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畝者。 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此 之謂工不信度者也。夫法不一則民巧生有。王者起 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務矣。《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詔 下州郡簡覈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 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而《隋書》「趙煚為 冀州刺史,為銅斗鐵尺,置之於肆,百姓便之。上聞,令 頒之天下,以為常法。」儻亦可行於今日者乎?
地畝大小,以近郭為上地,遠之為中地、下地。蓋自金 元之末,城邑丘墟,人民稀少,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 之冊田也,後墾者遠郊,遠郊,繼代之新科也,故重輕 殊也。 《廣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 步為畝,自古以來,未之有改也。由國初有奉旨開墾 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鹼薄而無糧者,今一概量出 作」數,是以元額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有司恐畝數 增多,取駭於上,而貽害於民,乃以大畝該小畝取合 元額之數,自是上行造報,則用大地以投黃冊;下行 徵派,則用小畝以取均平。是以各縣大地,有以小地 一畝八分折一畝遞增之至八畝以上折一畝,既因 其地之高下而為之差等,又皆合一縣「之丈地,投一 縣之元額,以敷一縣之糧科,而賦役由之以出,此後 人一時之權宜爾。」考之他郡,如河南八府,而懷慶地 獨小,糧獨重。開封三十四州縣,而杞地獨小,糧獨重。 蓋由元末未甚殘破,故獨重於他郡邑。天下初定,日 不暇給,度田之令,均丈之法有所不及詳,而中原之 地,彌望荊榛,亦無從按畝而圖之也。唐陸贄有言:「創 制之始,不務齊平。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 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所遣使臣,意見各異,計奏一 定,有加無除。此則致敝之端,古今一轍。而井地不均, 賦稅不平,固三百年於此矣。」故《東昌府志》言:「二州十 五縣,步尺參差,大小畝規畫不一,人得以意長短廣 狹其間。」而《大名府志》謂:「田賦必均而後可久,除沙茅 之地別籍外,請檄諸州縣長吏畫一而度之,以鈔准 尺,以尺准步,以步准畝,以畝准賦,倣江南魚鱗冊式 而編次之。舊所籍不齊之額悉罷去,而括其見存者 均攤於諸州縣之間,一切糧稅、馬草驛傳、均徭里甲 之類,率例視之以差數。百里之間,風土人煙同條共 貫矣。」則知均丈之議,前人已嘗著之,而今可通於天 下也。 《宋史》言:「宋時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 兼并冒偽,未嘗考按。」又言:「宣和中,李彥置局汝州,凡 民間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陳,指為天荒。魯山闔縣盡 括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輸租,訴者輒加威刑。公 田既無二稅,轉運使亦不為奏除,悉均諸他州。」是則 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獨金、 元之季矣。
後魏田制後魏雖起朔漠,據有中原,然其墾田均田 之制,有足為後世法者。景穆太子監國令曰:「《周書》言 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餘 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 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材,任虞以澤 事貢其物。」乃令有司課幾內之民,使無牛者借人牛 以耕種,而為之芸田以償之。凡耕種二十二畝,而芸 七畝,大略以是為率。使民各標姓名於田首,以知其 勤惰。禁飲酒游戲者,於是墾田大增。高祖太和九年 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 典,經綸百氏,儲蓄既積,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 替,富強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 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以亡軀,或因饑饉以棄業,而 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 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其 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民年 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諸桑田不在還受 之限。男夫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 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限三 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是有口分世業之制, 唐時猶沿之。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創百世之規, 其亦運之掌上也已。宋林勳作《本政》之書,而陳同父 以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豈非知言 之士哉。
開墾荒地。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 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 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詔令占籍。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戶部尚書張鳳等奏:「山東、河南、北直隸并順天府無 額田地,甲方開荒耕種,乙即告其不納稅糧。若不起 科,爭競之塗,終難杜塞。今後但告爭者,宜依本部所 奏《減輕起科則例》,每畝科米三升三合,每糧一石,科 草二束。不惟永絕爭競之端,抑且少助倉廩之積。」從 之。戶科都給事中成章等劾鳳等不守祖制,不恤民 怨。帝不聽。然自古無永不起科之地,國初但以招徠 墾民立法之過,反以啟後日之爭端。而彼此告訐投 獻王府勳戚及西天佛子,無怪乎經「界之不正,賦稅 之不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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