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六
明一〈太祖洪武十三則 成祖永樂十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十則 英宗
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十三則 孝宗弘治十則〉
食貨典第八十三卷
荒政部彙考十六
编辑明一
编辑太祖洪武元年詔水旱去處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令天下立預備倉糴穀收貯以備賑濟
编辑按《明會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 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又按《會典》,「祖 宗設倉貯穀,以備饑荒,其法甚詳。凡民願納穀者,或 賜獎敕為義民,或充吏,或給冠帶散官,令有司以官 田、地租、稅契、引錢及無礙官銀糴穀收貯。近時多取 於罪犯扺贖,以所貯多少為考績殿最。洪武初,令天 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 擇本地年高篤實民人管理
按廣《治平略》:「明太祖起自民間,歷試艱難,尤軫念民 瘼。洪武元年,令各處悉立預備倉,各為糴糶收貯,以 備災荒,擇其地年高篤實者管理。已而命戶部運鈔 二百萬貫,往各府州縣預備糧儲。如一縣,則於境內 定為四所,於居民叢集處置倉。民家有餘粟願易鈔 者,許運赴倉交納,依時價償其直,官儲粟而扄鑰之, 就令富民守視。若遇凶歲,則開倉賑給,庶幾民無饑 餓之患。」已又令未備處皆舉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 隨朝命,擇其可用者使齎鈔往各處,協同所在官司 糴穀為備。
按《杭州府志》:「明預備倉始名老人倉。洪武初,令天下 州縣鄉都各量置倉,擇耆老一人主之,故名為老人 倉。其法,每遇歲豐,縣官勸令諸鄉足食,家出米穀不 等,儲蓄之,官籍其數,凶年許其本鄉下戶借貸,秋成 抵斗還官,著為令,有古義倉遺意。」
洪武四年,以浙西去年水災,詔免今歲田租。
按《杭州府志》:「四年九月敕曰:『去年浙西常被水災,民 人缺食,朕常遣官驗戶賑濟。今雖時和歲豐,念去歲 小民貸息必重,既償之後,窘乏猶多。今賴上天之眷, 田畝頗收。若不全免舊常被水之民,今年田租,不足 以甦其困苦,爾中書其奉行之』。」
洪武六年,手詔「免蘇州各縣原借糧米。」
按《江南通志》六年手詔:「今年三四月間,蘇州各縣小 民缺食,曾教府縣鄉里接濟。我想那小百姓好生生 受原借的糧米,不須還官,都免了。」
洪武七年,詔「各處存恤流民。以蘇、松、嘉興百姓缺食, 蠲免今年夏稅。」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詔各處人民流移願歸,或身死 拋下,老幼還者,聽從其便。鰥寡篤廢之人,貧難存活 者,有司勘實,官給衣糧養贍。」
按《江南通志》:七年諭中書省,「體知蘇州、松江、嘉興三 府,百姓們好生缺食生受今歲夏稅令納的絲綿錢 麥等物,盡行蠲免。恁省家便出榜去教百姓知道,有 司糧長毋得科擾。」
洪武八年。杭州水災。遣戶部主事趙乾等賑之 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年春三月,錢塘、仁和、餘杭三縣水災,賑之,戶 給米一石。
按:《杭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一年,以蘇、松水災,詔免逋租,並遣使賜米賑 饑。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五月,蘇松水災,免其歷年逋租, 遣使行賑,饑民六萬二千八百四十四戶,戶賜米一 石。」
洪武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申 訴。」又令有司凡遇歲饑、先賑後奏
按《明會典》:「凡報勘災傷。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 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司極刑,不饒,凡賑濟。」 「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 具奏。」
洪武十九年,詔恤鰥寡孤獨,河南水,命贖民鬻子。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 果有田糧,有司未曾除去。設若無可自養者,官歲給 米六石。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為,既免差役,有親戚者, 有司責令親戚收養,無親戚者鄰里養之,毋致失所。 其無田者,各一體給米六石,鄰里親戚收養。其孤兒 名數分豁。有無恆產,以狀來聞,候出幼同民立戶。」河 南大水,命贖民鬻子
洪武二十五年。令山東災傷去處。每戶給鈔五錠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處災傷官司踏勘明白,戶部開 寫具奏。又詔戶部諭有司,先發廩賑饑,然後奏聞。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 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仍申合干上司,轉達 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將被災人 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徵稅糧數目,造冊繳報。本部立 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
按《廣治平略》:「二十六年,孝感民饑,有請發預備倉糧 以貸之者。太祖謂戶部曰:『朕嘗捐內帑之資,付天下 耆民糴儲,正欲備荒歉以濟民急也。若歲荒民饑,必 候奏請,道途往返,民之饑死者多矣。爾戶部即諭天 下有司,自今凡遇歲饑,先發倉廩以貸民,然後奏聞, 著為令』。」先是,帝詔天下郡縣立養濟院,民不能自生, 許入院贍養。月給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 口給三之二。已,又念天下貧民以水火葬傷風化,詔 京師設漏澤園,天下府州、縣於近城寬閑地立義塚, 凡民無以葬者舉葬之,俱著於律。
洪武二十七年,定災傷處《散糧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定災傷去處散糧則例,大口六 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
洪武 年制,「四方水旱去處,驗國之所積,優免 租糧。豐稔之歲,擇地瘠民貧處免之。」
按:《荒政考略》《明洪武寶訓》云:「凡四方有水旱等災,驗 國之所積,於被災去處優免租糧。若豐稔之歲,雖無 災傷,亦當驗國之所積,稍有附餘,擇地瘠民貧優免 之。特不為例。」
成祖永樂元年令有司設法捕蝗布按二司督屬巡捕
编辑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 人巡視境內,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撲捕,務要盡絕。如 或坐視,致使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 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十 一月再行軍衛,令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永樂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處給米及「代輸稅糧則 例。」又蠲免租糧。
按「《明會典》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去處給米則例,每 大口米一斗,六歲至十四歲六升,五歲以下不與。」每 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一石。其不係全災,內有 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 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 秋成抵斗還官。」
按《江南通志》,「二年,以蘇松等府水災。令低田稅糧以 帛代輸。從戶部奏請,十一月蠲今年糧租有差。」 按《杭州府志》,「二年十一月,杭州府水。免今年租。」 永樂三年,杭州水災。詔免租稅。
按《杭州府志》:「三年秋八月,杭州府大水,渰民田七十 四頃,漂廬舍千二百八十二間,溺死民男女計四百 四十口。戶部覆實,詔免今年租稅。」
永樂四年,給粟賑六府流徙復業民戶。
按《江南通志》,「四年九月,賑蘇、松、嘉、湖、杭常六府流徙 復業民戶十二萬二千九百,給粟十五萬七千二百 餘石。」
永樂五年,發粟賑河南饑。以有司不奏災傷,悉置於 法。
按廣《治平略》:「五年,帝聞河南饑,而有司匿不以聞。又 有言雨暘時若禾稼茂實者。及遣人視之,民所收有 十不及五者,有十不及一者,亦有掇草實為食者。乃 亟命發粟賑之,逮其官,悉寘於法。仍榜諭天下有司, 自今民間水旱災傷不以聞者,必罪不宥。」
永樂六年,以瘟疫水澇,令賑給停徵。又詔切責蔽災 不以聞者。
按:《明會典》「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絕人戶遺下老幼婦 女兒男,有司驗口給米,稅鹽糧米各項,暫且停徵,待 成丁之日,自行立戶當差。」
按:《通紀會纂》:六年,「福建奏:柏生花為瑞。既而蘇、揚二 府復言檜花為瑞。上曰:『近蘇、松水澇為災,蔽不以聞』。 乃喋喋以檜柏稱瑞,詔切責之。」
永樂七年,皇太子監國,命發廩賑潁州軍民。
按《通紀會纂》:「七年,上巡幸北京,命皇太子監國,都御 史虞謙巡視兩淮、潁州。軍民缺食,請發廩賑貸。皇太 子遣人馳諭之曰:『軍民困乏,待哺嗷嗷,卿等尚從容 啟請,汲黯何如人也?即發廩賑之勿緩』。」
永樂八年,散糧賑饑,又給鈔贖還典賣子女。
按:《明會典》:「八年,令被災去處人民典賣子女者,官為 給鈔贖還。」
按《通紀會纂》:八年十月,「戶部言,賑北京臨城縣饑民 三百餘戶,給糧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國家諸蓄,上 以供國,下以濟民,故豐年則斂,凶年則散,但有土有 民,何憂不足?」
永樂十二年,蠲蘇松五府及杭州水災田租按《江南通志》,十二年十一月,蠲蘇松五府水災田租。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十二月,杭州水災,奉詔蠲田租。 初,有司議減半徵之。上詔戶部尚書夏原吉等曰:「民 田被水無收,未有以賑之,又有徵稅耶?」於是悉蠲之。 永樂十八年,皇太子見山東饑,命布政司擅發官粟 賑救。至京奏聞,上為嘉歎。
按《通紀會纂》:十八年,皇太子赴北京,過鄒縣,歲荒民 饑,競拾菜實為食。皇太子見之惻然,乃下馬入民舍, 視男女皆衣百結不掩體,竈釜傾仆不治,歎曰:「民隱 不上聞若此乎?」時山東布政石執中來迎,責之曰:「為 民牧而視民窮如此,亦動念否乎?」執中言:凡被災之 處皆已奏乞復今年秋糧。皇太子曰:「民饑且死,尚及 徵稅耶?汝往督郡縣速取勘饑民口數,近地約三日, 遠地約五日,悉發官粟賑之,事不可緩。」執中請人給 三斗,曰:「且與六斗,汝無懼擅發,予見上,當自奏也。」皇 太子至京,即奏之。上曰:「昔范仲淹之子猶能舉麥舟 濟其父之故舊,況百姓,吾赤子乎!」
永樂十九年,蠲免去年被水稅糧,並詔「水旱缺食處, 有司取勘賑濟。」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詔:「自十七年以前各處逋欠 稅糧、程課、鹽課、馬草等項,及十八年被水地稅糧,悉 與蠲免。」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有被水旱缺食貧民,有司 取勘賑濟。」
永樂二十二年,令災傷處、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委官 踏勘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處災傷有按察司處,按察 司委官,直隸處,巡按御史委官,會同踏勘。」
仁宗洪熙元年以淮徐山東民乏食詔免夏秋稅糧並命水旱傷災處有司從實奏報
编辑按《通紀會纂》:「洪熙元年四月,詔免山東及淮安、徐州 夏稅秋糧之半。時有至自南京者,上問所過地方何 似?」對曰:「淮、徐、山東民多乏食,而有司徵夏稅方急。」遂 召楊士奇等,令草詔免之。士奇曰:「斯事亦可令戶部、 工部與聞。」上曰:「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疑。 有司慮國用不足,必持不決之意,卿姑勿言。」命書詔 畢,遣使齎行。上顧士奇曰:「汝今可語戶部、工部,朕悉 免之矣。」左右咸言地方千餘里,其間未必盡無收,亦 宜有分別,庶不濫恩。上曰:「恤民寧過厚?為天下主,寧 與民寸寸計較耶?」
按《荒政考略》:元年詔曰:「各處遇有水旱傷災,所司即 便從實奏報,以憑寬恤,毋得欺隱,坐視民患。」
宣宗宣德 年知縣陶鎔借驛糧賑饑先給後聞上褒美之
编辑按《紀事本末》:宣德初,河南新安知縣陶鎔奏民饑,借 驛糧千石賑救,秋成償還。上謂夏原吉曰:「有司拘文 法,饑荒必申報賑濟,民饑死久矣。陶鎔先給後聞,能 稱任使,毋責其專擅也。」
宣德元年,令州縣修倉厫,以備儲積。以巡撫周忱奏, 於蘇松等府立「濟農倉。」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廣御史朱鑑 言:洪武間,各府州、縣皆置東西南北四倉,以貯官穀, 多者萬餘石,少者四五千百倉,設富民守之,遇有水 旱饑饉,以貸貧民。今各處有司以為不急之務,倉厫 廢弛,贖穀罰金,掩為己有,深負朝廷仁民之意。乞令 府州縣修倉厫,謹儲積,給貸以時。仍令布、按二司、巡」 按御史巡察,違者罪之。上諭戶部曰:「此祖宗良法美 意。比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廢弛。爾戶部亦豈能無過? 其如御史言。違者從按察司監察御史劾奏。」八月,巡 撫侍郎周忱奏置蘇、松等府濟農、水次等倉,以備賑 恤。〈按周忱奏疏其濟農倉事乃在宣德八年後此系於元年八月未詳何據疏載藝文〉 按《廣治平略》:「南直巡撫周忱奏定濟農倉之法。」蓋南 畿、蘇州諸郡,田稅最重,貧民輸官及耕作,多舉債於 富家而倍納其息,至於傾家產、鬻子女,不足以償,於 是民益逃亡而租稅益虧。忱思所以濟之,會朝廷許 以官鈔平糴,且勸借儲積以待賑。忱與諸郡協謀而 力行之。蘇州得米三十萬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貯於 各縣,名其倉曰「濟農。」先是,各府秋糧當輸者,糧長里 胥多厚取於民而不即輸官,迯負者累歲。忱欲盡革 其弊,乃立法於水次置場,擇人總收而發運焉。細民 徑自送場,不入里胥之手,既免勞民,且省費六十萬 石以入濟農倉。於是蘇州得米四十餘萬石,益以各 場儲積之贏,及前平糴所儲,凡六十餘萬有奇,松、常 二郡次之。自是不獨濟農,凡運輸有欠失者,亦於此 給借部納,秋成如數還官。「若民夫修圩岸,濬河道,有 乏食者計口給之貯。擇縣官廉公有威、與民之賢者 掌其籍,司其出納,每歲插蒔之際,於中、下二等戶內 驗其種田多寡,齊分給之,秋成償官。」
按《江南通志》,「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官覆視蘇松 諸府,被春夏雨災,蠲其稅。」
宣德二年,江南大旱,令諸郡大發「濟農米」以賑貸,而民不知饑。
按《廣治平略》云云。
宣德三年,詔撫山西流民,發廩給之。杭州、臨安、新城 縣饑,以預備倉糧賑給。
按《通紀》:《會纂》:「三年,山西民饑,流徙至南陽諸郡,不下 十餘萬口。有司軍衛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上諭 夏原吉曰:『民饑流移,豈其得已,仁人君子所宜矜念。 今乃驅逐使之失所,不仁甚矣。其即遣官加意撫綏, 發倉廩給之,隨所至居住,有捕治者罪之』。」
按《杭州府志》:「三年冬十一月,臨安、新城二縣饑,奏發 預備倉糧一千三百九十六石有奇,驗口賑給。 宣德四年,發倉米賑臨安、於潛縣饑。」
按《杭州府志》:「四年冬十一月,臨安、於潛二縣饑,奏發 倉米一千五百九十石賑之。」
宣德五年,詔「饑民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諭復業」,以 璽書旌「賑饑義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各處百姓因饑逃移者,行布按 州郡,招諭復業,仍善加撫恤,免其戶下稅糧雜差。」 按《紀事本末》:「五年,江西淮安饑,吉水民胡有初、山陽 民羅振,出穀千餘石賑濟,命行人齎璽書旌為義民, 復其家。」
宣德七年,蠲蘇、松水災田租。
按《江南通志》,「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人覆視蘇松 水災田畝,蠲其租稅。從巡按御史王來奏報。」
宣德八年,以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山西災傷,詔停 徵蠲免諸項逋欠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兩直隸、河南、山東、山西,凡被災 地方,自七年以前逋欠夏稅秋糧戶口鹽糧及官軍 屯糧子粒,詔皆停徵。其逋欠各項及今夏稅秋糧,盡 數蠲免。」
按《荒政考略》:「八年詔曰:『朕以菲德,恭嗣天位,統御兆 民,夙夜惓惓,圖維安利。今畿內及河南、山東、山西並 奏,自春及夏,雨澤不降,人民饑窘,朕甚惻焉。夫上天 降災,厥有所自。其政事之有闕歟?刑罰之失中歟?徵 斂之頻繁歟?撫字之不得人歟?永念其疚,內咎於心。 思惟感通之道,必廣寬恤之仁,庶天鑒之,旋災為福。 所有合行事宜,特條開列。故茲昭示,咸使聞知。一、南 北直隸府州縣并河南、山東、山西三布政司,凡災傷 去處人戶,自宣德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夏秋稅糧、 戶口鹽糧及官軍屯種子粒,悉皆停徵』。」其拖欠各色 課程鹽課,并各衙門見坐派買辦採辦諸色物料顏 料等項,及虧欠孳牧馬驢牛羊牲口,「悉皆蠲免,仍免 其今年夏稅。軍民乏食者,所在官司驗口給糧賑濟。 如官無見糧,勸率有糧大戶借貸接濟,待豐熟時抵 斗酬還。」
宣德九年,詔:「水旱蝗災處,停止工部派辦物料,並令 催辦官員回京,不許在外擾民。」
按《荒政考略》:「九年敕曰:『南京、直隸、應天、蘇松等府州 縣,今水旱蝗蝻災傷之處,民人缺食,好生艱辛,但是 工部派辦物料,即皆停止,待豐熟之時辦納。其不係 災傷之處,所派辦物料,亦令陸續辦納,不許逼迫差 去。催辦官員人等,除修造海船物料外,其餘悉令回 京,不許遷延在外擾民,違者論罪不恕。爾等其體朕 恤民之心。欽哉』。」故諭。
宣德十年,詔水旱災傷處,有司官毋得科斂小民。 按《荒政考略》:十年詔曰:「水旱災傷之處,並聽府州縣 及巡撫官從實奏聞,朝廷遣官覆勘處置,並不許巧 立名色,以折糧為由,擅自科斂小民金銀段疋等物, 那移作弊,侵欺入己,違者罪之。」
英宗正統 年改兩浙老人倉為預備倉慕義獻米及勸施應命者俱賜書褒美官為旌表
编辑按《杭州府志》:「老人倉歲久頗就隤圮,然每逢詔赦之 頒,敕有司舉行毋怠。往者人情敦厚,鄉邑間有慕義 獻給者,有勸施而應命者。正統初,因人言,戶部奏遣 郎中劉廣衡巡行兩浙,勸民預備,遂改老人倉為預 備倉,仍籍自願獻官與樂輸者多寡之數上之戶部, 請旌異焉。自獻米逾千石,特賜璽書褒美,官為旌表」, 復其家。勸而施者,亦賜書復其身。又准璽書,俱立石, 其家表之。
正統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 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 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 罪同。」
正統三年,淮、揚被災,米貴鹽賤,從周忱奏,撥米於各 鹽場收貯,令竈戶納鹽易米。 按《通紀會纂》:三年淮、揚被災,鹽課虧少,上命巡撫侍 郎周忱往視,忱奏令蘇州等府,將撥剩餘米,每月量 撥一二萬石,運揚州各鹽場收貯,照數出給通關,准作下年豫納秋糧。其米在場,聽令竈戶將鹽於附近 場分上納,即照時價給還糧米食用。於時米貴鹽賤, 官得貸鹽積聚、民得食糧安生,上下賴之。
正統四年,詔諸路添設佐貳官,撫治流民。大學士楊 士奇上《備荒之策》,命戶部急行之。又條示寬恤災傷 貧民事宜,及旌獎出穀,賑濟義民。
按《明會典》。「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 司所屬并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 簡,地方革罷。」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月,大學士楊士奇上言:堯湯 之世不免水旱,而堯湯之民不聞困瘠者,有備故也。 我太祖皇帝篤意養民,備荒有制,天下郡縣悉出官 鈔,糴穀貯倉,以時散斂。又相其地開濬陂塘,修築圩 壩,以備水旱,小大之民,各安其業。歲久弊滋,豪猾侵 漁,穀盡倉毀,凡諸水利亦多湮廢,或被占奪。稍遇凶 荒,民無所賴。風憲官不行舉正,守令漫不究心,事雖 若緩,所繫甚切。請擇遣京官廉幹者,往督有司,凡豐 稔州縣,各出庫銀平糴,儲以備荒,陂塘圩壩皆令修 復,具實奏聞。郡縣官以此舉廢為殿最,風憲官巡歷, 各務稽考,仍有欺蔽怠廢者,具奏罪之。庶幾官有備 荒之積,民無旱潦之虞。仁政所施,無切於此。」上曰:「此 祖宗良法美意。命戶部急行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詔曰:『朕以眇躬,嗣承大統,仰惟天 眷之隆,祖宗創業之難,夙夜祗慎,用圖治理,以寧萬 邦。一切不急之務,悉已停罷。尚念群生樂業,上協天 心,切慮民情幽隱,庶職未盡得人,承流宣化有所未 至,深歉於懷。茲當春和,萬物發舒,吾民或有未得其 所者,悉從寬恤,以遂其生。爾中外臣僚其體朕心,盡 乃職務,以求實效,勿事虛文。所有合行事宜,條示於 後:一、各處有被水旱災傷缺食貧民,有司即為取 勘賑濟,切勿令失所。一、民間應有事故人戶拋荒 田地,無人佃種,有司即為取勘除豁,仍仰召人承佃。 中間有係官田地,即照民田例起科。若不係官民田 地,許令諸人耕種,三年後聽其報官起科。所種桑棗, 有司時加提督,務求成效。不在起科之數。一各處 逃移人戶,悉宥其罪。許於所在官司附籍納糧當差。 其有願回原籍復業者,免其糧差二年。遞年《拖欠稅 糧》等項,悉皆蠲免』。」
按《江南通志》:「四年敕諭行在工部右侍郎周忱,總督 南直隸應天、鎮江、蘇州、常州、松江、太平、安慶、池州、寧 國、徽州十府,及廣德州,預備饑荒之務。金壇民王荂、 徐以文、鄧茂等出穀賑濟,降敕旌獎,免本戶雜泛差 役有差。」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因水旱缺食者。照民人例 賑濟。各處預備倉。並令查勘處置。
按:《明會典》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 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候秋成還官。又按 《會典》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 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證佐明白,不 服賠償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又議准,凡民人 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 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二年,又 敕「廣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有 借用未還并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賠。其 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照 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妻 小,發遼東邊衛充軍。」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 敕分投總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 糧,仍令巡撫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又令軍 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 不許逼抑科擾。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 令還官;或年深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 照舊起蓋。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 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二千石之上。請敕獎諭、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 領敕分詣兩畿各省府州縣,立預備倉,發所在庫銀 糴糧貯之。軍民中有能出粟以佐官者,授其散官,旌 其門。」
按《杭州府志》:「五年冬十月,杭州府奏,五月至今,水旱 傷稼,秋糧無徵。上命行在戶部覆實以聞。十一月,巡 撫侍郎周忱奏以參議武達、副使王豫惠理杭嘉湖 預備之政。時三府水患未消,流移未復,綜理庶務,必 得專官,故有是命。」
正統六年。以民饑窘。發廩賑糶。又旌獎賑饑義民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預備倉民有饑窘。即時驗實 賑濟。如遇豐年。仍依例支給官銀。收糴備用。
按《荒政考略》:「六年,遣使旌獎吉安府義民周怡等,以 其各出粟二千石佐官,以備賑饑民也。」
按《杭州府志》:「六年春二月,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康榮 奏,杭州府地狹人稠,浮食者多仰給蘇松諸府。今彼 地水旱相仍,穀米不至,杭州遂困。又湖州府比因歲凶,米亦甚貴,竊計二府官廩尚有二十年之積,恐年 久紅腐,請發三十五萬糶於民間,令依時值償納,則 朝廷不費而民受其惠矣。從之。」
正統七年,令各府州縣變賣贓罰入官之物、糴糧備 賑濟。又定給借倉糧折納還官之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各府州縣一應贓罰入官之物,俱 於年終變賣在官,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又按《會 典》「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饑民,每米 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正統十年從周忱奏,蠲前年十四府水災糧米 按《江南通志》,十年八月,命戶部蠲蘇松常鎮等十四 府州縣,正統九年水災無徵糧米,共四十萬三千五 百六十三石有奇,從巡撫工部左侍郎周忱奏。
代宗景泰二年御史王竑擅開倉賑饑上為嘉歎
编辑按《通紀會纂》:景泰二年,命僉都御史王竑巡撫兩淮 諸郡,時徐淮大饑,民死者相枕藉,竑至盡所以救荒 之術。既而山東、河南流民猝至,竑不待奏報,大發廣 運官儲賑之,全活數百萬人。先是,淮上大饑,帝閱疏 驚曰:「『奈何百姓其饑死矣』。後得竑奏,輒開倉賑濟,大 言曰:『好御史,不然,饑死我百姓矣』。」
景泰四年,令「災傷州縣有力囚犯,於缺糧倉納米賑 濟。」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 災傷,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縣倉 納米賑濟。」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 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 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景泰五年,浙江巡按奏杭州荒歉。詔戶部覆實,並勸 民出粟賑濟。以蘇、松等府災傷停免民運各項,俟遣 官勘實處置。
按《杭州府志》五年夏五月,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奏,「杭 州府正月中,雨雪相繼,二麥凍死。五月以來,驟雨大 至,水漫圩岸,秧苗渰沒,即今過時不能布種,稅糧無 徵。」詔戶部覆實以聞。秋七月,浙江按察司副使羅箎 奏,「勸民出粟賑濟。箎因杭州荒歉,乞准照江西例,勸 民出穀一千六百石以上者給冠帶,千石以上者旌 異之;百石者,免役。」已冠帶者,八品以上,三百石從七 品以上至正六品「六百石,俱陞一級,不支俸」等事。奏 下戶部,請如其言,從之。
按《江南通志》,「五年九月,停免蘇松等府民運八十三 萬二千餘石,并各項起運存留馬草折銀等,俱俟遣 官勘實災傷,奏請處置。」是歲吳民侯瑞、張英等各輸 米八百斛助賑,並賜冠帶旌之。
英宗天順元年山東大饑從李賢奏發太倉銀四萬兩賑之
编辑按《荒政考略》:李賢為相,天順元年,山東民饑,發太倉 銀三萬兩賑之,有司奏請核減。英宗召李賢、徐有貞 問曰:「『可從否?」賢對曰:「可』。有貞怫然曰:『不可。發銀賑民, 里胥滋弊,民無實惠。賢曰:『雖有此弊,民方待哺,不可 不救也』。遂增銀四萬兩。有貞退而不樂。英宗知之,謂 賢曰:『增銀賑民,有貞不然,卿言其謬如此』』。」
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於荊襄漢陽 等府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添設按察副使撫治漢中流民杭州饑從尚書馬昂請敕各官賑濟及措備糧儲
编辑按《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於 漢中府撫治流民。」
按《杭州府志》:「元年秋七月,各司府州縣奏,久雨水潦, 麥無收,稻苗腐,歲饑民貧。戶部尚書馬昂請敕各官 賑濟,及措備糧儲,以俟請給,從之。」
成化二年奏准: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 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 體解京發落。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四年。以水旱免直隸高郵州上年秋糧馬草。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六年,遣官賑濟京畿災傷,以京城米貴,發倉糧 減糶。又奏准「《預備倉納米給賞格》,諸路關鈔,並令折 米收貯。流民願歸籍者,敕有司多方存恤。」
按《明會典》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員,一員往順天、河間、 永平三府,一員往真定、保定二府災傷地方,設法招 撫賑濟。如本處倉糧缺乏,許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 保定等處倉分量給及搬運接濟。其一應差徭俱暫 優免。又奏准將京通二倉糧米發糶五十萬石,每秔 米收銀六錢,粟米五錢,以殺京城米價騰貴。再將文 武官吏俸糧,預支三個月。又按:《會典》六年奏准預 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 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 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 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 資格挨次選用。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 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又令鳳陽、淮安、揚 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百石,給 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 作弊。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 鈔貫暫且折收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 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 至東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 州運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 待明年豐稔,仍各收鈔。」又按《會典》,六年奏准流民 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 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 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給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 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 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下帖》執照。
按《荒政考略》:「六年,京畿大水。命右都御史項忠巡視 順天、河間、永平三府,多發官廩。又設分勸法,得米十 六萬石,銀、布、牛俱各萬餘所,活二十七萬八千餘人。」 又按《荒政考略》:「六年,以水災免溧水、溧陽、句容、六 合、江浦、當塗、蕪湖七縣糧稅。」
成化七年敕流民團聚為非者,定罪有差。京畿饑,發 倉粟減糶。從巡按王杲奏,免松江府災傷稅糧。 按《明會典》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 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 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於餘 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 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按《荒政考略》:七年,京畿饑,敕戶部發太倉粟一百萬 斛,減價糶以利民。凡糶惟以升斗計,滿一石不與,饑 者獲濟。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松江府連歲災傷,免今年稅糧 五分有奇。從巡按御史王杲奏報。」
成化九年,定《吏典》納米預備倉給賞格。浙江巡撫條 上災傷分豁事宜。
按《明會典》「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 典,於預備倉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 就撥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辦事一百七 十石,就於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 俱挨次選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 石,許於在外輳歷兩考。」
按《杭州府志》,「九年秋八月,巡撫浙江右副都御史劉 敷等,條上災傷分豁事宜。略曰:『浙江連年災傷,財力 困竭,常賦尚逋,額外豈能賠納。一免海寧縣赭山湯 鎮稅課局巡攔賠納稅課,一,免本商北新關納鈔。 成化十年水災,免壽泗、和三州,霍丘等八縣上年秋 糧及各衛屯糧』。」
按:《荒政考略》云云。
成化 年,敕藩憲覈州縣預備倉,廣為儲蓄,以備賑 濟。
按廣《治平略》:「成化中敕藩憲言:『異時州縣設預備四 倉,所以廣儲蓄,備旱澇,為民賴也。比久廢弛。宜覈實 見在儲蓄有無多寡之數,仍儘各處在官贓贖糴米 為備。有不敷,聽於存留糧內借撥,或於各里上中戶 勸助以充。其看守倉者,於附近里分僉殷實有行止 者主之。至通司官吏實收虛放為侵盜者,論如律。衛 所地亦如之』。」
成化十二年,令官司踏勘各處災傷軍民田。巡按御 史上《救荒事宜》。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 災傷,係民田者會同布政司官,係軍田者會同都司 官」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冬十二月,巡按御史呂鍾定擬 《救荒事宜奏》,略曰:『一,民間無礙子弟,有願納米充吏 者,都布按三司一百石,各府并運司七十石,司府經 歷司、理問所、斷事司,各縣并有品級文職衙門五十 石,雜職衙門三十石。俱先查勘考試,相應於缺糧倉 分納米,完日零次撥充,俟豐年有積則止。一,閩中、浙』」 江見在不係存積鹽課一十五萬引,每引米三斗五 升,於沿海缺糧倉分上納。以是歲八月風、潮、雨水泛 溢,故有是請。
成化十四年,以浙江歲饑民困,詔免收買花木 按《杭州府志》:「十四年春三月,杭州等府縣,奉旨免收 買花木,先是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張銳等言,浙江東 南大藩,朝廷供需,較他處為繁劇,況連年水旱饑饉, 乞暫停收買花木,以甦民困。」故有是命。
成化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於重、夔、保、 順四府,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云云成化十八年。命南京減糶常平倉糧。以江南被災無 收。敕行賑濟。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糶常平倉糧。時 歲饑米貴,南京戶部議減價糶以濟民,候秋成平糴 還倉。」
按《江南通志》:十八年三月敕南直巡撫王恕,「地方自 去年以來,被災無收,要行賑濟,特命爾督委府州縣, 巡歷災重去處,助勘饑民的數,即將預備倉照數給 散。蘇松常鎮各有遞年該收糧內撥剩餘米,斟酌多 寡,散與極貧軍民。其年免夏麥秋糧十之九。」
成化十九年令鳳陽等府被災秋糧減免三分。其餘 起運者徵銀送庫、收貯備邊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鳳陽等府被災秋田糧,以十 分為率,減免三分。其餘七分,除存留外,起運者照江 南折銀則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送太倉銀庫另項 收貯備邊。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此例。
孝宗弘治二年給米賑順天等府水災
编辑按《明會典》:「弘治二年議准順天、河間、永平等府,水災 渰死人口之家,量給米二石;漂流房屋頭畜之家,給 米一石。」
弘治三年,定「災傷應免糧草」事例。州縣軍衛並令積 糧官儲。不中程者,有司議罰有差。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災傷應免糧草事例,全災者免 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 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於 存留內除豁,不許將起運之數一概混免。若起運不 足,通融撥補。又按:《會典》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 務要積糧一萬五千石。軍衛每一千戶所積糧一萬 五」千石。每一百戶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盤。有司 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 上者、九年考滿降用軍衛。不及三百之數者、一體住 俸
按廣《治平略》:「弘治中,蓄積寡而盜繁。詔州縣所儲粟, 務三年足周一歲之餘而後已。大都五十里積粟三 萬石,百里積粟五萬石。官儲中程為稱職,不及三分 而上罰有差,少六分課殿。」
弘治五年二月,以水災免蘇、松等府、衛糧草籽粒有 差。其非全災者,自本年始,以三分為率。
按:《江南通志》云云。
弘治八年,設官撫治河南流民,並蠲免水災等處。蘇、 松、常、鎮饑,以滸墅關課銀賑之。
按《明會典》:「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於南陽 府,撫治流民。」
按《江南通志》:「八年五月,以水災免應天及蘇、松、常、鎮 等府弘治七年糧草籽粒有差,免本年夏麥十之三。 十一月,以滸墅關今年秋冬二季并明年春夏二季 課稅銀留賑蘇、松、常、鎮四府饑民。」
弘治十年、令以無礙官錢糴米、貯預備倉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盤預備倉糧,除 義民情願納粟,囚犯贖罪納米外,但有空閒官地佃 收租米,及贓罰紙價引錢,不係起解支剩無礙官錢, 盡數糴米,三年之內不足原數,別無設法者,俱免住 俸。」究。 弘治十一年、令災傷處,及時委官踏勘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災傷處所及時委官踏勘,夏災 不得過六月終,秋災不得過九月終。若所司報不及 時,風憲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實者,聽戶部參究。」 「弘治十四年,令被災處撥倉米賑濟。」又杭州府饑,詔 賑之。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徐淮二倉。各撥米三萬石。臨清 倉撥四萬石。分派附近被災處所賑濟。」
按《杭州府志》:「十四年冬十一月,杭州府饑,詔賑之。 弘治十五年,以蘇松災傷,改折起運糧米。」
按:《江南通志》云云。
弘治十七年,以蘇松災傷起運不前,令官員月俸及 倉糧漕運暫行折銀。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支 放,令照例召買,並敕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流民。 按《明會典》「十七年議准,蘇松災傷起運不前,暫將一 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折銀八錢。該在南 京本色祿俸,每石照舊折銀七錢。其南京各衙門官 員」俸糧,每月除米一石折銀八錢,其餘并南京各衛 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漕運糧米,折銀二十萬石。每 石兌運七錢、改兌六錢各解交納。又按《會典》十七 年議准、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 支。各該衛所官軍月糧,其米色頗陳、尚堪食用者,酌 量折添斗頭,與新糧間月支給。浥爛不堪者,著令經 收人員領出,照依律例追賠,耗糧照例遞減,支放盡 絕,將厫座修理,照例召買上納。又按《會典》十七年, 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願 回還者,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如隻身無產,并新 近逃來軍匠等籍,遞回原籍,仍從實具奏稽考按《杭州府志》十七年,以上年旱災,免徵秋糧。
弘治十八年、令各府州縣贓罰贖罪等物、折糴稻穀 上倉、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在外司府州縣問刑,應該贖 罪等項贓罰等物盡行折納,糴買稻穀上倉,以備賑 濟,並不許折收銀兩及指稱別項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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