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66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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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六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二

  明六嘉靖十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六卷

漕運部彙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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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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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三十二年議准漕運各總原額淺船分隸各廠管造其造完到廠過期及造不如式者參究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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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漕運各總原額淺船一萬 二千一百餘隻,分隸各廠管造。自今年為始,比照軍 船不到水次事例,如過年正月終船造不完,底船不 到廠者,將管廠并押底船官各住俸半年。二月終不 完不到廠者,將領運指揮該廠造船千百戶并押底 船官,各住俸一年。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 廠把總并廠運指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俱聽漕 司勘明覈實,具題參降。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 驗明印烙,給軍領駕。若湖廣等廠路遠,隨幇過淮,一 體查驗印烙。或有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 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贓罪,從重問擬。干礙把總官,一 體參究。」

嘉靖三十三年議准、改運原派兵糧給隆慶等衛所 主客官軍。又酌量山西等處民運遠近、令納折色本 色、及派增腳價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隆慶等衛所主客官軍月 糧,於三十四年原派密雲鎮主兵糧內,改六萬石給 運昌平鎮,內四萬石准作主兵,二萬石准作客兵,隨 宜支用。其車馱搬運,自張家灣至奠靖所,查照密雲, 每十里給銀一分二釐,就於隨糧輕齎及主兵銀兩 內動支。 又按《會典》三十三年議准,大同鎮民運,係 山「西平陽府等處稍遠地方准納折色,量地遠近派 增腳價,或四錢、三錢。其附近二三百里,并汾、潞、遼、沁 俱納本色。中間果係山路艱阻,亦照前議,將徵完銀 兩,齎赴鴈門或關南等地方買辦本色,赴鎮交收。其 寧武民運,在河南、山東、北直隸者,路多平易,酌量多 派本色。其甚遠者皆令折徵,照前派增」腳價。

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密雲主客糧米。內、量改六萬石、 給昌平支用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五年。減免密雲、昌平原撥漕糧五萬石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上倉期限、移前一月。違限者、照 例參治。建倉廒、徵收漕糧、轉給軍士。」又唐順之《條陳 薊鎮海運事宜》:

按《明會典》三十七年題准,上倉期限比舊例俱移前 一月。四月初者限三月,五月初者限四月,六月初者 限五月,七月初者限六月。違者,總巡衙門分別參究, 罰俸降級。若南京并江南直隸各衛所兌江浙二省 糧米,江北衛所兌江南各府糧米,領運官違限,查照 二省并江南事例參治。 又按《會典》三十七年令長 陵等八衛軍士,於鞏華城另建倉廒,歲撥漕糧給散。 又令永平府并玉田等縣、興州左屯等衛軍民錢糧, 俱聽永平府徵收,轉給灤東軍士。

按《永平府志》「三十七年巡視郎中唐順之條陳薊鎮 事宜一款,臣至薊鎮,始知聖明念遼人之饑,弛海禁, 運米賑之,恩德甚厚。遼東海運既通,則薊鎮已包在 內,永平故運之復,實惟其時。但薊鎮之人素不習海, 一遇蹉跌,遂為懲創。請以厚直募東南海濱之人,與 直沽久慣海商,造為海船,人慣船牢,自然利涉。又薊」 鎮東西,無處不有巨川,上通關塞,下流通海,而未嘗 有一葉之舟。問之土人,則曰「淺灘峻石,怒水暴漲。」蓋 臣嘗往閩、浙,見閩、浙人行舟石罅中,屈曲無礙,或拖 舟碎石之上,亦不畏淺也。至於水之漲緩,有時水漲 停運,水緩通漕,亦何不可?前人未暇經理者,特以地 在窮荒,不欲費財力於無用,非果不「可行之故也。今 密雲、古北、喜峰諸口,皆屯重兵,則聚糧不得不多,聚 糧多則咽喉不得不利。河道之通,亦惟其時。縱不能 通潮河於古北,通灤河於喜峰,而潮河可通,密雲省 陸運五十里,則先時總制楊博疏稿具存,經理亦密。 灤河自永平可通灤陽營,省陸運一百五十里,則戶 部郎中羅廷紳嘗為」臣言之:「且水運一步,亦省陸運 一步腳價,即以異日腳價所省,扣為今日疏鑿之費, 募閩浙之人,造閩浙之船,以教其土人。河功一成,蓋 有四利:邊城積粟,豐凶有備,士嬉馬騰,此一利也;官 漕既通,商舟亦集,昔時荒野,遂成賈區,此二利也;穿 渠溉田,磽瘠之地,淤為沃壤,此三利也。渠澮滿野,因成水」匱;制限胡騎,不得突越,此四利也。不然,則鄴水 在旁而不引,此西門豹之所以為笑於《史起》也。是後 巡撫溫景葵、巡按孫丕揚、梅惟和各疏請之。

「嘉靖三十八年,設廠造浙江糧船。」改設總理糧餉郎 中。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題准,「浙江糧船行令北新關設 廠,工部抽分主事兼理打造。」 又按《會典》三十八年, 令裁革昌平、密雲二處管糧主事,改設郎中一員,總 理糧餉,換給敕書關防,協同兵備行事。總兵以下,悉 聽參奏拏問。其一應錢糧文移,悉併貴州司掌行。 嘉靖三十九年,令運官將漕糧徑運該鎮及處,補漂 流糧米。不許抽分廠阻遲糧船。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令運官將漕糧運密雲鎮 七萬石,昌平鎮三萬石,并行糧一十四萬四千三石 三斗,徑運該鎮,歲以為常。」 又按《會典》三十九年題 准,運官漂流糧米,許將本衛羨餘銀相兼處補,聽候 補還。若至二年之外,仍不處補,即行查解太倉。查解 之後,雖有應補掛欠,俱不准與處豁。假捏漂流及別 衛者、不許混告輳補。 又題准、工部抽分廠、凡遇糧 船、除土宜四十石外、許驗客貨。如無放行、不許立掛 號名色、以誤期限

嘉靖四十年、准加給山東總該、運密雲鎮、薊州運軍 行糧

按:《明會典》四十年題准:「山東總除運京通二倉外,該 運密雲等鎮運軍行糧,照江北總事例,每名四斗;其 薊州運軍行糧,照穵運密雲事例,每名亦加四斗,各 共二石八斗。」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兌運漕糧,遵照限期,及淮、揚、徐 州災傷改折分數,令添註總理永平糧儲官員。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題准,兌運漕糧,務要遵照例限 十月開倉徵收,十二月完足,聽候官軍一到,即與開 兌。如過限無糧者,許領運官旗具呈,監兌主事先行 從重參究。 又按《會典》四十三年議准,淮、揚、徐州災 傷改折,嘉靖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分兌運改兌 秋糧,淮安所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 准三分,安東、贛榆、沭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 所屬蕭縣各准五分」,徐、淮并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 所屬興化縣各准六分,徵銀解部,備放官軍折色支 用。 又令貴州司添註郎中一員,總理永平糧儲、兼 管屯種。各鎮管糧通判、專屬郎中管轄。撫按不得差 委。凡興革稽察、俱會同巡撫施行

嘉靖四十四年,給監兌官關防,委官管理糧餉,及督 造淺船。定官軍行糧并大小患漂流各掌印官料理 下年糧運事例。又以薊、永分鎮撥本色折色糧數。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題准,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等 處監兌官,各給關防一顆。 又按《會典》,四十四年,復 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糧通判仍駐 居庸,「并理三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又題准:「官軍行糧,例該本處雖派別省兌運仍舊。本 處如徵收不齊,江浙、湖廣每石折銀五錢;揚州等衛 該鳳、淮二倉支給者,每石折銀四錢,許於庫貯別項 銀兩借支補還。違誤者,俱聽漕司照例參究。如一月 不給者,掌印管糧官各住俸半年;二月不給者,各住 俸一年半。三月不給者,各降二級。半年之上不給者, 從重議處。」 又題准:「小患漂流,止以二百石為率,該 總勘結呈報准行。若出二百石外,仍照大患漂流事 例,具奏勘明,方與准處。」 又題准:各總衛所掌印官, 先期料理下年糧運,不得規避延捱。其舊運官完掣 通關,即令掌印。間有掛欠,另選以備更番。 又以薊 永分鎮撥薊鎮本色十萬石、折色八萬四千石、撥永 平折色五萬六千石

按《杭州府志》:「四十四年改糧道督造淺船,凡僉選旗 甲,支發糧料,徵收兌運,弊端蝟集。滕伯輪悉心計畫, 著撰《船糧規制書》,利病具載,足垂後式。」

穆宗隆慶元年准差御史監兌儹運令復歲收漕糧原額又以魏時亮耿隨卿言量行濬復海運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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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差監察御史一員,前往浙 江并南直隸蘇、松、常、鎮四府,監兌糧米,催儹運船,兼 理濟寧迤南一帶河道。」 又按「《會典》元年題准,漕糧 四百萬石,內除薊州三十萬石係原議外,其嘉靖十 一年以後,顯陵、承天二衛免運改折江西糧石,仍改 復本色。二十九年以後,因北虜侵犯,改薊州班軍行 糧」及昌、密二鎮糧餉。俱改正輸納京通二倉。以復歲 收原額三百七十萬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正月,給事中何起鳴言,「南直隸 浙江杭嘉湖添差御史一員,給之制書,令其專理漕 運。其濟寧以南河道舊屬兩淮巡鹽御史帶管者,并 以委之。監兌時則巡歷淮安以南,水盛時則巡歷徐 州以北。河道漕運可兼攝而並舉。」從之。 又按《續通 考》:元年十二月,戶科魏時亮言,「遼陽自罷海運,轉餉 甚艱。乞稍通舊路,於每歲季或大熟極荒之秋間一行之,仍厲禁譏察非常,則山東米粟貿易既為兩利, 萬一坌河戒嚴,而襟喉之地可無阻矣。」從之。

按《永平府志》,「元年巡撫耿隨卿議覆,據知府楊逄節 勘覆,行永平兵備副使沈應乾會勘問巡按御史鮑 承蔭,巡歷永平,將灤河徑通海道,併勘會巡關御史 吳逄春議,燕河營、石門寨二路主客官軍,及各將領 標兵家丁計三萬餘,每歲本折色各半年,淨米幾二 十萬,除民運二分,其餘俱屬州縣召商買納,而府境」 邊山邊海,鹼薄荒沙,若遇歲凶,赤地千里,則通漕為 未然之防,不可不為之所也。原議挑穵青河,自王家 閘至新橋海口止,凡百四十里,乃漕運故道。續據通 判蕭以成勘稱:由府城西門起,計灤河海口至天津 衛四百二十六里紀。各莊通海潮處,至府西門一百 五十四里,沙淺一十八里半。合將原「編修河人夫免 赴新河,但遇運船到海口,輪班剝船扒濬。若一年通 運後,夫數有餘,量為減省,蓋不費錢糧,不假軍夫而 事可濟也。」原議再委州縣正官駕舟試驗海道果否 往來無阻。府委樂亭縣知縣宋國祚勘海道自天津 衛至樂亭縣新橋海口,不但鹽船往來,而民船亦通 行無滯。海洋百二十「里,雖恐中流遇風,有建河、糧河 新挑,大沽、小沽可避,必無虞也。原議運河故道,地勢 低窪,宜用閘壩,今改由灤河直抵海口,一應閘壩,官 吏不必增添。但糧船至海口,須易輕便船隻,仍於紀 各莊建倉房二十間,暫卸糧石。永豐倉應添修倉廒 二十間,官攢斗級,原有額設,無容別議。惟紀各莊暫 貯倉房,行縣委官看守。海運船約造十五隻,河口撥 船約造六十隻。倉船通該物料工食銀四千四百五 十兩,合於巡按贓罰銀四千兩扣留,如不敷,將巡關 贓罰補湊。」其船撐駕,必須灤州、樂亭、昌黎附海捕魚, 裝載慣習海道人民,酌量人丁身家,坐派大船八名, 小船三名,各領官船糧,令其駕運,糧完聽「其捕魚。如 年久損壞,動支官銀酌量修補,則改灤河省便,無容 別議。但中間倒載之所未免間隔,如海口卸至紀各 莊,約有二里,灤河卸至永豐倉里亦如之。船運腳價, 臨期聽管糧郎中處給。」其該鎮歲用本色軍糧數多, 運道既通,則前項糧石應該戶部酌派漕運。然山海 離灤僅二百里,私越易便,「則海防不可不謹。合令府 清軍同知兼管海防,仍聽兵備道督率巡視,及山海 主事督巡捕把截,違禁如律。」部覆從之。御史劉翾題 《海道險阻》而罷。

隆慶二年,以羨餘銀給完糧無欠官旗,以輕齎銀給 漂流軍補數。定部運官督催違限,及領運官侵扣需 索之例。又戶部議准永平通判指揮等官,領運入永 平倉。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糧銀無欠,完掣通關。就將本總、 本幇給軍羨餘銀,分給把總二十兩,指揮十兩,千戶 六兩,百戶四兩,餘仍給軍,以資回南。」 又按《會典》二 年題准,「輕齎銀兩,驗後總計某總下某衛某幇,大患 漂流若干,免曬減除等項補過若干,小患漂流若干, 本船腳費等項應補若干。」其各不敷,小患先儘本幇, 次「及本衛。大患先及本幇本衛,次及本總。如數足於 本幇、同衛、別幇者,照常給軍;數足於本衛、同總、別衛 者,照常給軍。如遇非常大患,扣及概總,均派各衛所, 數足亦照常給軍。」 又題准:「民運糧行各撫按委府 佐貳官一員為總部,州縣佐貳官一員為協部,正月 以裏督行開船,定限六月以裡完納。如部運官不依 期催解,違七月終限者,住俸三月;違八月終限者,住 俸半年;違九月終限者,住俸一年;違十月終限者,降 級。歲終不到者,比罷軟例罷斥。」各掌印官遞降一等。

又題准:「領運官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銀。」

等項銀兩,計贓多寡,如「監守自盜」例。各衛所官應該 赴運。奸懶托病者,指揮降三級,衛鎮撫千戶二級,所 鎮撫百戶一級,仍發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正月,順天撫臣劉應節等,以永 平西門直抵海口至天津,凡五百餘里,可通漕,議令 永平通判及指揮等官,募諸縣民習知海道者,與俱 赴天津領運,仍同原運官軍駕海舟出大洋,至紀各 莊,更小舟運至永平倉。其造船水夫諸雇募轉搬之 費,取諸漕運糧輕,齎及食粟之餘者。」戶部覆言:「故事, 獨薊、遼有遮洋總,而無永平海運。今驅漕卒冒不測 之險,於計不便。即如撫臣等言,謂以山東、河南額派 薊鎮漕運,分撥折色十萬石,俱改本色運至天津交 兌,永平通判、指揮等官徑自領運,不必同原運官軍。 其沿途轉搬入倉工費皆如漕規扣給。以原撥永平 民運及太倉所發年例,如數抵運薊州。」上從部議。初, 嘉靖間,山東按察司副使王獻建議,請循元人海運 遺跡,於膠、萊間開河渠一道,舟由淮安靖江、江浦,歷 新開口、馬家濠、麻灣口、海倉口以達天津,道里甚近, 徑度不過千六百里,又可避海洋之險。業已從其議。 開鑿將畢,會獻去官,遂罷其役。至是戶科給事中李 貴和言:「比歲河決,轉」餉艱難,請修《獻遺策》,開膠、萊新河,復海運,以濟餉道。上以為事體重大,遣給事中胡 檟往視之。檟及山東撫、按官議,皆以為不便。疏治,乃 奏言:「今為新河之議者,徒指元人故渠及副使王獻 臆說,非能涉三百餘里間親睹其利害也。臣嘗濬分 水嶺,驗問獻所鑿,渠,皆流沙善崩,雖有白河一道,徒 涓涓」細流不足灌注。至如現河小膠河、張魯河、九穴 都泊,稍有潢汙,亦不深廣。膠河雖有微源,然地勢東 下,不能北引。且陳村閘以下,夏秋雨驟,衝流積沙,為 河大害。縱謂諸水可引,亦安能以數寸之流濟河之 用?則諸河之不足用明矣。或謂諸河頗多積水,可因 用為渠。不知潢潦所聚,皆以下流壅滯之故,設皆濬 深,水必盡洩,則蓄水之不足恃明矣。或欲引濰河之 水,不知濰河之高密,西去新河一百二十餘里,中間 高嶺甚多,雖竭財力,終不接濟,則濰河之不可引明 矣。分水嶺以南至陳家閘,以北至周家莊,雖云近海 通潮,又皆岡石縻沙,終難鑿治,則海水之不可達明 矣。大抵上源則水泉枯涸,「無可仰給;下流則浮沙易 潰,不能持久。二者皆治河之大患也。故《元史·食貨志》 以為勞費而無成。國朝遍訪運道,舍此而不顧。自獻 以後,屢勘不行,良由於此。苟率意輕動,捐內帑百萬 之費,以起三百里無用之渠,如誤國病民何?請亟罷 其事,并令所司明示新河必不可成之端,勿使今之 既誤而復誤後人也。」上乃罷之,令自今不必更議,以 滋紛擾。

隆慶三年,以巡鹽御史兼督漕務,坐派應兌漕運,以 便軍船就近兌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兼督浙江杭嘉 湖三府,直隸蘇松常鎮四府漕務,革監兌官。」 又按 《會典》三年題准,除原派薊鎮倉糧船隻照舊外,仍將 臨清、德州各水次應兌漕運,坐派昌、密二鎮,以便北 衛所軍船就近派兌,工部設廠,戶部委官監收,就與 領運,以免進倉出倉繁費。其應用腳價盤剝該扣米 一萬一千六百一十二石。每石五錢。行令有司徵銀 一萬八百六兩、隨糧起解、以備穵運

隆慶四年、令御史等官各分經理催督糧務。給儹運 把總關防。定有司軍衛兌糧違限。及掛欠官旗逃回 事例。准潘允端行海運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漕船起行,都御史坐鎮淮安,參 將移駐瓜儀,總兵駐徐州,各分經理催督船糧。」又題 准給儹運把總關防。又議准南京巡屯御史,兼督應 天、太平、寧國、安慶、池州五府及廣德州糧務。 又按 《會典》四年題准,漕糧定限十月開倉,十二月終兌完 開幇。如十二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糧道與府州 縣「掌印管糧官,及領運把總、指揮千百戶,住俸半年。 違正月終限者,各住俸一年。違二月終限者,各降二 級。布政司掌印官,降一級。」 又題准:「掛欠官旗,有先 期逃回者,移文漕司并各巡按嚴限提解監追完日, 仍照棄撇船糧逃回例,問擬發遣。」

按《萊州府志》:「四年,以尚書劉應節言,遣侍郎徐栻開 膠萊河,尋罷。是年參政潘允端行海運。」

隆慶五年、准設官員儹運及經理糧務。又准部議、量 撥近地漕糧行海運

按《明會典》五年,以糧運遲誤,漂失數多,復題差御史 一員,同戶部郎中一員催儹。 又按《會典》五年題准 差御史儹運。又題准裁革參將,設參政一員,每年正 月移駐瓜儀,經理糧船,過閘過壩,管押到京。又令兩 淮巡鹽御史兼督廬鳳、淮、揚四府,及滁、徐、和三州糧 務。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山東撫臣梁夢龍等上《海運議》 曰:『今漕河多故,言者多獻開膠河之說,此非臣等所 敢任也。第嘗考海道,南自淮安至膠州,北自天津至 海倉,各有商販往來,舟楫屢通。中間自膠州至海倉 一帶,亦有島人商賈出入其間。臣等因遣指揮王惟 精等自淮安運米二千石,自膠州運米一千五百石, 各令入海,出天津以試海道,無不利者』。」其淮安至天 津一道,計三千三百里,風便兩旬可達。況舟皆由近 洋,洋中島嶼聯絡,遇風可依,非如橫海而渡,風波難 測。大約每歲自五月以前,風順而柔,過此稍勁。誠以 風柔之時,出並海之道,汛期不爽,占候不失,即千艘 萬櫓,可保無患,以接濟京儲,羽翼漕「河,省牽挽之力, 免守幇之苦,而海防衛所犬牙錯落,又可以嚴海禁, 壯神都,甚便。」事下戶部,戶部以為「海運法廢已久,難 以盡復。乞敕漕司量撥近地漕糧十二萬石,自淮入 海,工部即發與節省銀萬五千兩,充傭召水手之費。」 上從之。

隆慶六年,題准開造運船旗甲花名長單,定「運官旗 甲漂糧欠糧事例,派各衛打造淺船,提調官令民運 白糧船隻,與軍船一體輓運,量帶土宜。又撥糧分由 河道運赴隆慶、奠靖等倉。」允行。王宗沐《條議海運》,及 萬恭請改挑濬河道期限,以便漕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運糧衛所各掌印官會同運官
考證
將各船旗甲逐名精選身家有力者,選完開造花名

長單二張,送附近府州縣正官覆審。相應不堪者,即 與更換,用印鉗蓋。掌印領運官各分一紙,後有壞事 損失,掌印責陪有司另處原單,淮南繳報漕司,淮北 投天津兵備類繳。 又按《會典》六年題准,把總等官, 原「運糧二萬石漂去一千石以上,或二千石漂去一 百石以上,降一級。如原運糧一萬石漂去一千石以 上,或三千石漂去一百石以上,降二級。俱於祖職上 實降,不得復職。若能自補完,不費別軍處補者,免罪。」 又題准:「運官欠糧十石以上,旗甲;百石以上,參送法 司。不及數者,嚴限比併,完有次第,押發漕司追併。其 在逃者,運官四百石以上,旗甲五十石以上,嚴提來 京,送法司監追問擬。若旗甲欠不及數,輒棄在逃,許 令運官即時呈部,行漕司提問。」 又題准:「上江總四 衛淺船,在安慶廠打造,聽新設副使提調;九江衛在 本處打造,聽九江道提調;下江總六衛,在蘇州廠打 造,聽糧儲參政提調。原設把總等官,盡行裁革。」 又 題准:民運白糧,責令糧長設處船隻,同運官幇次開 程,過淮洪入閘,漕務參政督催,與軍船一體輓拽。仍 許量帶土宜四十石,免其納稅。 又以湖北二湖,通 令密雲漕糧舊發一十萬石外,加增五萬石,由新修 河道運赴該鎮隆慶等倉交納,仍於該鎮客兵年例 銀內每石扣銀七錢,存留大倉。又令鞏、華城官軍月 糧并先額漕糧四萬石,俱由通河運至奠靖倉,將薊 鎮、永、鞏、昌標四營軍糧九個月本色,并長陵等八衛 別項官軍月糧,俱由奠靖倉就近關支。 又議准徽 寧池、太兵備兼管糧務,又題准給儹運郎中關防。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三月,總督漕運王宗沐條上海 運七事:「一、定運米。言海運既行,宜定撥糧額,以便徵 兌。隆慶六年,已有缺船糧米足備支運。以後請將淮 安、揚州二府兌改正糧二十萬一千一百五十石盡 派海運,行令各州縣於附近水次取便交兌,遇有災 傷改折,則撥鳳陽糧米足之。一、議船料。言海運二十 餘萬,通計運船四百三十六艘。淮上木貴,不能卒辦, 宜酌派湖廣儀真各廠置造。其合用料價十一萬八 千四百兩有奇,即將清江、浙江、下江三廠河船料價, 併浙江、湖廣本年折糧減存及湖南班匠等銀解用; 不足,以撫按及巡鹽衙門罰贖銀抵補。一、議官軍言 起運糧船,宜分派淮、大台、溫十四衛,責令撥軍領駕。 每艘照遮洋舊例,用軍十二人,以九人赴運,其三人 扣解糧銀,添雇水手。設運海把總一員統之。其領幇 官員,於沿海衛所選補。所須什物,即將河船免運軍 丁糧銀扣解置辦;一議防範。」言糧船出入海口,宜責 令巡海司道等官,定派土島小船,置備兵仗,以防盜 賊;一議起剝。言糧至天津海口,水淺舟膠,須用剝船 轉運至壩。「每糧百石,給水腳銀二兩九錢。其輕齎銀 兩,先期委官由陸路起解,聽各督糧官收候應用。一 議回貨。言海運冒險,比之河運不同。旗軍完糧回南, 每船許帶私貨,人十擔,給票免稅,以示優恤。一議祀 典。言山川河瀆,祀典具載。今海運所畏者蛟與風耳。 宜舉廟祀,以妥神明。」疏下部覆,如宗沐言,詔允行之。 九月,河決小河口,宿遷至徐州三百里皆淤,而坡顧 為河。時漕政大弛,漕艘五月入淮,八月入閘。十月,守 凍河水橫決,漕舟逆流,漂損至八百艘,溺死漕卒千 餘人,失米二十二萬六千六百餘石。河道都御史萬 恭疏言:「黃河自西而東,淮自南而北,會於清河口,東 南入海。夏秋海潮既盛,河復騰湧,河不得入海,逆流 入淮,淮不敵河,故水倒流而泥沙一擁,遂致澱淤。既 淤則必衝疏土而決之矣。今惟疏其下流,捍其決口, 水將自順,毋煩多謀,以滋勞費。」時科臣李貴和議開 膠河,恭令山東郡邑試之。浮沙百里,旋開旋塞,其頑 石粗礦不可鑿者五十里有奇,徒費無成。議遂寢。 時漕舟敝者幾二千,而漂沒又八百艘,蓋幾無漕云。 於是科臣宋良佐議行海運,而山東左布政王宗沐 素好奇計,力主海運之策,乃遷總督漕運副都御史, 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宗沐《疏略》云:「唐人都秦,右 據岷、涼,左通夾、渭,是有險可依,而無水通利也。有險 則天寶、興元恃其強,無水則會昌、大中受其貧。宋人 都梁,背負大梁,南接淮、汴,是有水通利而無險可依 也。有水則景德、元祐享其全,無險則政和、宣和受其 敝。我朝都燕,北有居庸、巫閭以為城,南通大海以為 漕,猶憑左臂,從左脅下取物也。元人用之百餘年乃 棄之,而專藉一線之河,非計矣。」從之。遂以二十萬石, 自三月十八日自淮出海,至五月二十九日抵天津 後,行之數年,遇龍躍,覆溺數萬,言者交擊之,乃罷。 按《東平州志》,六年河道侍郎萬恭奏,「往歲南旺等處 河道,係二年一次大挑,例於正月十五日築壩絕流, 興工挑濬,至二月中告完。近來運舟北上,較昔為蚤, 率以正月過淮,二月入閘,大挑之日,正值運行之時, 不無妨誤。請以九月初十日興工,至十月終告竣。彼 時回空已盡,築壩絕流,疏濬一完,藉水開閉,是新運之便也。」詔從其請。

神宗萬曆元年移改吳浙南京糧船及湖廣交兌水次蠲減原定南糧腳米令漂流船糧赴官陳告勘實方許處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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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江南多兌運,江北多改兌, 令移吳浙船於江北。南京船料難處,江浙輕齎有餘, 令改南京船於江浙。」江西有過湖七升,浙江有修船 六升,令均派一半。兌運有輕齎帶納,改兌無輕齎,令 穵貼相均,仍以疲衛附於劇縣,令稍相資以重幇,定 於本省親臨管束。 又按「《會典》元年題准,江北三總 派兌南糧,原定腳米一斗三升,雇覓江船。今瓜州建 閘,徑赴水次聽兌,蠲免七升,止徵六升。其南京各衛 通到水次,原徵七升,今免一升,止徵六升。」 又題准: 「湖廣衡、永、荊、岳、長沙漕糧,原在城陵磯交兌者,改併 漢口水次。」 又議准:凡官旗漂流船糧,即赴所在督 押司道陳告,當日委官親勘具奏。收糧之日,減除免 曬處補。若未經奏到,雖有執照,即係假捏,不得一概 混支。其起欠掛欠,明係侵欺,與漂欠不同,不得妄援 前例。

萬曆二年,立漕運衙門,給《發運軍全單》,及解給隨糧 輕齎諸式。定湖廣、江西、浙江糧船過淮期限,除豁故 絕官員掛欠。其把總官掛欠,縱陞遷,不許離任。李惟 學、孫維城等勘議灤河漕道及海運故道。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以後漕運衙門給發南京各衛 全單,先期咨送南京戶部,照單扣算行糧,另給紙牌, 連原單發與運官,前赴兌糧,水次支領。及行各巡撫, 責令府州縣南糧耗米蓆竹驢腳等項,通作正數給 軍。仍將給過行糧數目,并衛所官軍姓名,冊報南京 戶部查考。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各處隨糧輕齎銀, 通解漕司內,將三分給運官,其七分選定解官,秤驗 明白,各令入鞘,類至十萬上下,裝入標船,星夜越幇 前進,送通倉,坐糧郎中秤過寄庫,候該幇船到,驗給 運官完糧。其山東、河南者,原不過淮,責成臨清兵備 差官陸路解進。 又題准:舊例,湖廣、江西、浙江三總 限三月過淮者,多與黃水相值。今定限二月過淮,如 違,查久近分別治罪。 又題准:掛欠官員果故絕無 人承襲,將原欠糧銀除豁免追。以後把總官任內,如 分毫顆粒掛欠,縱陞遷,不許離任。敢有朦朧赴任者, 參提革任,問罪監追。

按《永平府志》:「二年二月,守備李惟學勘稱,漕道前歲 雖議復開,不諳水勢,輒就灤河末流通海,是非知運 言也。」今勘濼河西岸王家閘,大水劈心灘至分出支 河三百八十四步,計池凡八分。支河西岸王家閘至 蔡家營九百七十步,凡二里七分。

蔡家營至許家墳一千三百步,凡三里七分。

許家墳至南閘八百三十步,凡三里。 以上共計十 二里六分,皆先年運糧故道。雖年久淤平,白地河跡 見存,挑濬不可徑投灤河,須隔灤河西岸往南順崖, 船行至北復南,庶無衝徑之虞。

翟家莊至龍堂橋一千四百步,凡三里九分流水,半 尺溝河。

「龍堂橋」至「煖泉」八百步,凡二里三分,闊一丈或五尺, 水深一尺。

煖泉至破橋王家莊二千二百步,凡六里一分,闊二 丈,深一尺。

王家莊至李家橋獅子營二千三百步,凡六里四分, 闊三丈五尺,深三尺。

獅子營至套里莊高廟橋二千步,凡五里五分,闊二 丈五尺,深三尺。

套里莊橋至沙溝店一千六百六十步,凡四里一分, 闊二丈五尺,深三尺。

沙溝店至宋家莊橋一千四百七十五步,凡四里二 分,闊二丈五尺,深三尺。

宋家莊橋至翟坨莊一千一百八十步,凡三里三分, 闊二丈五尺,深三尺。

翟坨莊由青河費家橋土兒莊一千二百二十步,凡 三里四分,闊二丈,深三尺。

土兒莊:由武家營、羅各莊至廣東營一千八百二十 步,凡五里零半分,闊三丈,深三尺。

廣東營由北高、東高、南高等莊至《高各寺》莊二千八 百八十一步,凡八里,闊三丈,深三尺。

《高各莊》由焦家莊高各橋至潘家莊三千四百步,凡 九里四分,闊二丈,深二尺。

潘家莊至麻灣里一千九百五十步,凡五里四分,闊 三丈,深三尺。

麻灣里至公安橋一千九百五十步,凡五里四分,闊 二丈,深三尺。

公安橋至韓家道口九百三十步,凡二里六分,闊三 丈,深二尺。

韓家道口至莊坨營一千四百八十步,凡四里,闊三 丈,深三四尺不等莊坨營由白家營至廖指莊三千四百步,凡九里四 分,闊三丈,深三尺。

廖指莊由杜家務至劉石莊一千九百步,凡五里三 分,闊三丈,深三尺。內一段三角灣長三十步,深丈餘。 劉石莊至閣兒坨橋一千六百步,凡四里四分,闊四 丈,深三尺。

閣兒坨橋至陳家莊小河岸八百七十步,凡二里四 分,闊四丈,深二尺。

陳家莊至鄭家莊橋九百九十步,凡二里七分,闊七 丈,深三尺 以上,共計一百一十里。翟家莊以下暖 泉,雖有水溝細流不絕,而不能成河,仍用挑穵乃可。 自暖泉以下,大洋數處番湧成河,尚未大。自破橋迤 南,水勢漸大,十里許與沂河合流為青河,深廣至鄭 家橋,皆河道不絕,平坦實土,無沙石岡阜相隔,名為 「銅幇鐵底」,但河身稍窄,略加開闊為易。 鄭家莊橋至東新莊八百步,凡二里二分,闊八丈,深 三尺。

東新莊至石角坨橋一千三百步,凡三里六分,闊八 丈,深四尺。

石角坨橋至馬營巡檢司八百步,凡三里二分,闊八 丈,深五尺。

巡檢司,「由新橋觀音寺套里莊,至下馬坨四里。 下馬坨由灣坨,至楊家廟三里。」

楊家廟由煙墩至海十里。 以上鄭家橋至海口,共 地二十五里,俱通潮水,深闊俱六七尺,不必挑濬。惟 海口漫散,略加扒穵,舟楫無阻。

「自王家閘至海口,通百四十五里。其河岸或高低三 五尺不等,無岸,間亦有之,由海而直抵天津矣。」時不 果行。知府孫維城復議:「海運故道直捷,而所經蠶沙、 綠洋各口,蠣房山十九坨,險島有風濤之慮,舟楫多 被損失,故道之所由廢。此國初既通旋罷,今誠難議 復也。其通蘆臺漕河無危,然必從白場、兔兒坨上下 挑出,道路迂紆四五百里,中多堆沙,難挑易塞,不惟 工大財詘,抑且徒勞無益。民則懲咽而廢食,官以覆 轍為畏塗矣。」因委武學科正王弘爵博訪詳度。據稱: 自灤州王家閘起,引灤水入青河,導入王塚坨河。再 導使由艾家青溝下接靳家河,以通交流。河進黑洋 海口,經建河堂兒上百有十里,復出大沽海口,入通 州運糧河而上天津,地里近,工費省。間雖有百餘里 行海,然鹽船乘潮往來,不聞有覆溺,足知無虞。詢之 於眾,皆言「挑此比舊,二議為便。」本府乃躬視灤州迤 東二十里馬城堡,西為王家閘,其南閘相距十里,原 係海運入灤故道,嗣因運罷久湮,遂成平田,而閘跡 尚存。南閘頭六里至龍堂橋,北有細泉,或伏或見成 溝,僅一丈,不堪載舟,「是青河小發源也。」再二里有煖 泉,混混南流,漸遠漸大,是青河大發源也。闊二丈或 二丈五尺,深尺半,或二三尺、三四尺。再八里許,則沂 河自五子山西灌之,其流益大益深矣。闊三丈或二 丈五尺,深堪通艇。又二十里,陷河貫之,水不甚大。又 三里至歇家橋,又三里半至土兒社李家莊,其深闊 與上等,然不免從此南趨綠洋口入海。原運皆由口 北上家閘,今馬頭營固其舊囤倉處,「李家莊迤上,河 原寬,游填其半,而岸有曠地。其西半溝半道,相雜民 田,約十數里。過即王塚坨河,無源,灤河漲入,青不能 容,必從李家莊西瀉,遂下注之。加以秋露泊湖等港 諸水輳集,故為極闊,不減二十餘步。雖中間淺斷不 一,而深處為多。詢土人老者,皆言自幼未見其涸,今 春深三四尺,夏秋旱甚始消。是深者常而涸者暫也。 且灣環曲直,自樊各莊起,而高廟莊,而曲荒店,而磚 窯店,而馬孤塘,而賈各莊,而狗兒村,而印步店,凡四 十餘里。至楊家莊,亦南趨」海。莊南有沙坨,長一里,高 河五尺,若穿之即「艾家青溝,東西長七里間,或荒或 田,深如溝,十歲九渰,今旱始涸。」其地多無錢糧,民視 之不甚惜。堪濬為河,過梁各莊,而靳家河流經焉。其 初甚微出四里至黃坨,闊一丈五尺。又五里至雙坨, 闊三丈;又六里至柏各莊,闊六丈,皆沒胸,堪載大舟。 稍南散漫,三股闊里許,中股五里盡至長坨,竈闊一 丈。若束三股併流,闊當數丈矣。凡鹽船泊交流河者, 可望相去五里,其源本相接,因鹽丁不便往來,遂塞 使不通河名。「交流」者,由海潮而成,故微有五里淤淺。 外則大潮所至,橫斜行七十餘里,入黑洋海口。又三 十里則建河海口,又四十里則堂兒上海口,又「四十 里則大沽海口出口,入通州運糧白河,百餘里天津 衛矣。」是此道一通,不過三百餘里,舟可經天津抵灤。 比西由蘆臺河其道豈但倍近?且惟黑洋海口至大 沽百十里,由海隨鹽船出入,當保無他虞。比由綠洋 海口造灣,其遠近險夷安危,亦不啻十百相懸焉。中 間應挑之處,計大費工力者,不「過交流河接靳家河 五里,黃坨抵艾家青溝十二里,李家莊抵樊各莊十 里,煖泉抵南閘頭八里」,與夫王家坨河之經楊家莊、 印步店、狗兒村、賈各莊,土淤高厚者十二三里耳。其餘或止應挑深五六尺、七八尺、闊五六步七八步者, 約以河五丈計之,論工大小折半,通算闊三丈、深一 丈者,總不過百三十餘里耳,工固不甚多也。況下因 川澤,不損民居,妨田不及五頃,其價未足百金。驗河 所經,惟李家莊西有沙三里,楊家莊南有沙一里,其 餘俱土脈膠固無憂。其善崩河之所自,若煖泉、若沂 河、若陷河、若靳家河,俱水性如常,可弗苦其變遷。則 語有利無害,又孰以踰乎?此惟王家閘一處,議者每 言:「挑接灤河雖便通舟,然灤河西下,平岸一丈八尺, 焉能使之逆流而上入青河哉?且灤暴湍,常帶沙石, 漲則閘不能制,退必遺沙填積,將來歲挑繁費,恐反 為青梗。莫若挑青至馬城,本堡方議修壕,以壕土築 城,而借壕為河,使可容數十舟,南來運艘,俱住此焉。 雖隔灤尚五六里,道不甚多,且平坦便車至灤,易舟 而運,則青不受沙石擾,而挑夫可省歲費,似於計兩 便也。誠於可挑者挑之,可因者因之。而李家莊、楊家 莊南岸各築大壩一道,以阻青河,併防順王塚坨河 入海。量置函洞備大水宣洩,使青之水盡入王塚坨 接靳家河之所。置閘設夫守之,潮至則啟,退則閉。」又 於煖泉上亦置閘以「蓄上流細水,則水常足,舟可輓 行」,天津之運餉,無不順下於灤矣。由灤而北運建昌、 太平,西運灤陽、漢莊,陸轉喜峰、松棚三屯附近營路, 東運桃林等口,其水路皆可次第畢通。豈惟沿邊兵 食足,即州縣衛歲從豐歉,粟有出入,商舶百貨輳集, 而永變富饒之區矣。況遼東海運,常苦損舟,若永平 運通,「則由府城而車至山海,或舟車至遼東,皆免風 濤之險,其士餉尚亦有賴,是所謂無窮利也。合行各 路客兵應修邊工,暫行停減,或量分主兵代修,而移 其眾以濬河,計名限日,畫地分工。若尚有不足,則量 加民夫三四千佐之。仍委賢能有司分督,則眾力競 勸,可不月而成,無煩奏請,無費帑金,於客」兵未為重 勞,於邊方實為永賴矣。按弘爵議建閘六處,以驅灤 水入青河,則王家閘當復舊,而今惟達於馬城,復唐 之舊規,則此閘不復置。其云驅青河水,西通曲王店、 歇駕橋,當置閘;驅王塚坨水,通梁各莊河,印步店,當 置閘。三水皆會於海河之下流,稍各莊當置閘。今議 於李家莊、楊家莊各壩,而「《函》惟於接靳家河閘之,而 於煖泉上置閘蓄焉。」是皆要領肯綮矣。然弘爵云:「海 邊潮河,自蘆臺南旱沽子起,東行三十里至大坨,可 通巨船坨。東北四十五里,由椿樹溝、高家莊至李家 莊,通於建河。下稍順河東北行十里至碓臼兒。又東 十五里至於家沽,入黑洋潮河。則黑洋河海迤西,全 用建河,上」稍遷安、豐潤所匯白場之水,每年積聚不 涸。今開漕當閘碓臼兒,束水東入於家沽,以接黑洋 河閘李家莊,使水西通大坨,接旱沽子。是東為李家 莊壩,西為李家莊閘,中間宣洩合宜,尤為萬全之計 也。視之沙河既省,而於海運故道,其挑濬之費相當。 且獲避蠣坨之險當路不為國為民則已,如為之,當 決策而從事矣。

萬曆三年題准、「漕運把總等官、許各衙門薦舉、令陞 職、賞賚、優敘各有差。」

按《明會典》,「凡漕運把總等官,萬曆三年題准:把總管 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 㨿實保薦,准令於實職上陞一級。其運官依期過淮 過洪完納,巡倉御史㨿實獎薦,即行賞賚,仍擬陞署 職一級。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准陞署職 一級。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 優敘。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掛欠,許將所陞職級准 復原降之數。若見有漂流并未掣通關者,不得濫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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