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13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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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三卷目錄

 鹽法部總論二

  大學衍義補山澤之利

  圖書編鹽法利弊 山西解鹽利弊 議改河東鹽課 鹽政考

 鹽法部藝文一

  鹽池賦          晉郭璞

  問議鹽法之弊對     唐白居易

  鹽池賦          閻伯興

  請弛鹽禁疏略      宋范仲淹

  請令商人入錢通淮南鹽疏略  王隨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蘇軾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     范祖禹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      前人

  三叉沽創立鹽場舊碑    元王鶚

  整理兩浙鹽政議      明彭韶

  鹽法議           王瓊

  鹽法疏           周用

食貨典第二百十三卷

鹽法部總論二 编辑

大學衍義補 编辑

《山澤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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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貢》:「海岱惟青州,厥貢鹽、絺。」

臣按:鹽之名著於《經》始此,然是時以下貢上,以資食用而已,未以為利也。

《洪範》初:一曰五行,一曰水。水曰潤。下作鹹。

臣按:鹽之在天地間無處無有,故生民之食用亦無日可無也。惟其無處無有故其為利也博,惟其無日可無故其為用也廣。利博而用廣,故有國者於常賦之外,首以此為富國之術焉。

《周禮》:「鹽人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祭祀共其苦 鹽、散鹽,賓客共其形鹽、散鹽,王之膳羞共飴鹽,后及 世子亦如之。」

臣按:周時設官以掌鹽之政令,惟以共祭祀、賓客及王后、世子膳羞之用而已。其土之所生產、民之所采用、商賈之所貿易,上之人固未嘗立官以禁之、設法以斂之也。

齊桓公問管仲何以為國,管仲曰:「海王之國,謹正鹽 筴,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計其鍾 釜而給之。」於是說桓公,伐菹薪,煮海水為鹽,令北海 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

臣按:此萬世禁鹽利國之始。嗚呼,天生物以養人,人君為之厲禁,使彼此適均而無欺陵攘奪之患,人人皆富而不貧,不奪彼而予此也。而管夷吾之為法乃欲塞人之利而隘其所繇之途,其實奪之,示之以予之之形而陰為奪之之計,是乃霸者功利之習,見利而不見義,知有人欲而不知有天理,乃先王之罪人也。凡其所以巧為之法,皆歸之先王。而曰「先王知其然」 ,豈非厚誣也哉。後世言利之徒,祖其說以聚斂,遂貽千萬世生靈無窮之禍。

《董仲舒》曰:「漢承秦法,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臣按:三代之取民者,貢賦而已,而山海之利方其盛時未有焉,至末世乃或有之,然亦不過一二而已,秦人乃至二十倍於古。嗚呼,天生物以利民而君奪之以為己利,加一二且不可,況二十倍之乎?漢人雖不用此以為經費,然縱諸侯王國取之而不禁制,其與己之自取無以異也。

漢武帝時,孔僅、東郭咸陽言:「願募民因官器作鬻鹽, 官予牢盆,敢私鬻鹽者釱左趾。」

孝昭時,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皆 對曰:「願罷鹽鐵官,無與天下爭利。」桑弘羊難以為:此 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鹽鐵之利,佐 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不可廢也。

孝元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

臣按:鹽筴雖始於齊,然未設官也,置鹽官始於此。嗚呼,天地生物以養人,君為之禁,使人不得擅其私而公共之可也。乃立官以專之、嚴法以禁之,盡利以取之,固非天地生物之意,亦豈上天立君之意哉?彼之為國,壤地狹而用度廣,因其地負山海而稅其近利,昔人固已議其巧為之法,陰奪民利,況有四海之大者,租賦遍天下,其所以資國用者,利亦多端,豈顓顓在於一鹽哉?漢昭帝時,賢良文學之士,謂「文帝無鹽鐵之利而民富,當今有之而民困乏。」 可見國之貧富,在乎上之奢儉,而不繫於鹽之有無也。

明帝時,尚書張林言:「食鹽之急,雖貴,人不得不須,官 可自鬻。」詔諸尚書通議。朱暉等言:「鹽利歸官,則人貧 怨,非明主所宜行。」

臣按:官不可與民為市,非但賣鹽一事也。大抵立法以便民為本,苟民自便,何必官為?韓愈所謂「求利未得,斂怨已多」 ,主國計者宜以斯言為戒。

北魏時於河東鹽池立官司以收稅利。孝明即位,罷

其禁與百姓共之。

臣按:宋儒胡寅折衷琛、勰之言而斷之曰:「鹽之為物,天地自然之利,所以養人也,盡捐之民則縱末作、資游惰,盡屬之官則奪民日用而公室有近寶之害,琛、勰之言皆未得中道也,官為厲禁,俾民取之而裁入其稅,則政平而害息矣。」 繇是觀之,鹽之為利,禁之不可也,不禁之亦不可也,要必於可禁不可禁之間隨地立法因時制宜必使下不至於傷民。上不至於損官。民用足而國用不虧。斯得之矣。

唐劉晏為鹽鐵使,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 足,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其始至也,鹽利稅纔四十 萬緡,其後乃至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居其半,宮 闈、服御、軍饟、百官祿俸,皆仰給焉。

臣按:天生一世之物以供一世之用,人用一世之物必成一世之事,物各異用而用之各有所宜。漢以大司農掌天下之錢穀以給百官祿俸、軍國饋餉,而山澤之利則掌之少府而以私奉養焉。唐至中葉兵起,流庸未復,賦稅不足,凡天下所謂軍饟祿俸皆仰給於鹽,天下之賦鹽居其半。嗚呼,天地生物止於此數,人力有限而用度無窮,自非剝削竈戶,折閱商賈,何以得鹽利如此之多哉?當是之時,所征於民,稅賦不知何在,而專仰給於一鹽如此。若以為兵起民貧,然農民皆貧而竈戶獨富乎?劉晏雖曰「善於理財,然知利國之為利而不知利民之為大利」 ,知專於取利而可以得利,而不知薄於取利而可以大得利也。

宋雍熙以後,以用兵乏饋餉,令商人輸芻粟塞下,增 其直,令江淮、荊湖給以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 淮鹽。

臣按:此後世召商中鹽之始,蓋以「折中糧草以贍邊兵,中納金銀以實官庫,無起倩丁夫之擾,無冒涉水陸之虞,官得用而民不告勞,商得利而民不淡食,是誠實邊足用之良法也。」 我朝於天下產鹽之地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每歲鹽課各有定額,行鹽各有地方,不許過界,每引以二百斤為袋,帶耗五斤,凡遇開中鹽糧,量所在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定立則例,出榜召商中納。祖宗以來,鹽司每歲收貯歲課,存積在官,客商執引照支,各有次第,謂之「常股鹽。」 近因邊儲,急用增直,召商中納,不依資次,人到即與支給,謂之「存積鹽。」 存積既興,常股遂尟,支者日多,而積者日少,遂使今日之存積,亦無以異於前日之常股。商賈待日久而支出難,其利微矣。幸而邊方無事,儲峙有餘,萬一有儆,未必得其濟。臣請於將弊之際,未事之先,因時制宜,補偏救弊,不識可乎?臣惟今日之鹽,最得利多,而濟國用者,莫如兩淮。蓋兩淮居兩京之間,行鹽地方比他運司為多,而皆民物繁庶之地。劉晏掌國計,天下之賦,鹽居其半,蓋全資此地也。書生過慮,以為「鹽之利固大,而鹽之害亦不小。利在於承平之時,而害生於中微之後,以前日之利較之後日之害,害尤甚於利焉。何者?天子以天下為家,兼水陸以為富。陸地所生物,蓋居水澤什之七八,而生民所資以生者,米穀布帛之類,不止一物,而鹽特其中食味之一耳,其為利蓋亦無幾,而歷代以來,咸仰之以為國計邊儲,不可一日闕焉。嗚呼!天下之事,有利必有害。吾有天下之大,尚資鹽以為利,則彼無寸尺之土、隔宿之儲者,見利所在,豈能禁遏之,使其不趣赴哉?禁遏不止,則為之嚴刑,刑愈嚴而害愈甚。唐之黃巢、王仙芝、元之張士誠輩,皆販鹽之徒也。臣有一見,可以弭異日之害,救前日之弊,而足今日之用,敢具以聞。」 竊惟召商中鹽之法,惟可行於邊方無粟之地。蓋其地素無儲蓄,而所產之穀粟不多,不能不資他方輸運以給者,故須待商賈以中納焉。若其地之粟自足以供其地之用,不假輦運於他方者,官府可行。臣向所陳邊地設立「常平司市糴之策,蓋客商以數斗之穀,而易吾一引之鹽,是本一而息七八也。今吾預於未用之先,自行市糴,所得之粟比所中納者豈不倍蓰哉?雖然,此其流耳。若推厥本源,莫若行漢人官給牢盆之法,任民自煮而不征其入,豫令竈戶將欲煎湅,先於該管官司告知,官給以券,然後舉火,其所煮」 之盆定為尺寸,每盆煮鹽以一引為則,或以二引、三引皆為一定之數,不計多寡。其盆皆官為之鑄款識,以監造官吏、工作姓名,非官給者不許用也。給券之時,每引先取舉火錢若干,量天時之晴潦,菹薪之貴賤,市價之多寡,以定其數,聽其自煮自賣,煮而不聞官者有罪。若夫商賈赴場買鹽之後,令其具數以告官司,官給鈔引付

「之執照,俾於各該行鹽地方發賣過界者沒入之。給鈔之際,每引取工墨錢百文或三十五十,以為公費。所得鹽錢,貯於運司,每歲具數申戶部,以待分派各邊轉運、常平司收糴米粟,以實邊儲。此法既行,不必追徵於竈戶也,不必中納於商賈也,不必官自賣也,不必官自煮也,非惟國家得今日自然之利,亦可以銷他日未然之害矣。儻以臣言為可采,乞先行於兩淮,俟其果有徵驗,以漸推行於兩浙、山東、河間焉。若夫河東之池鹽,川、滇之井鹽,福建之曬鹽,或仍其舊,或別為處置,又在隨行斟酌云。」 或曰:「此法果行,則前日之中納聽支之客商,焉得鹽而給之?臣請借運糧回船轉般滄鹽至揚州償之,既足之」 後,然後行臣之法,無不可者。滄、淮《轉般通融》之法,臣別具其策於後:

宋初,鹽鈔未行,是時,於建安軍置鹽倉,乃令真州發 運。是時,李沆為發運使,運米轉入其倉,空船回皆載 鹽散於江、浙、湖廣諸路,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寬。

臣按:「此宋朝轉般之法,似於今日亦可行者。今兩京之間,運道所經凡三運司,淮鹽在南,滄鹽在北,山東之鹽居其中。往時會通之河未開,水陸分隔,各自通商給民,今則一水可通。惟今三處之鹽,價直各有低昂,中納各有等則,而惟淮鹽之價最高,殆居其倍,山東之鹽抵河頗遠,而滄鹽近河而價最廉。臣請行宋」 人轉般之法,遇有官軍運糧空船南回,道經滄州,每船量給與官鹽,每引量給腳價,俾其運至揚州河下。官為建倉於兩岸,委官照數收貯,原數不虧,然後給與腳錢,少有虧損,即與折算。如此則官得倍稱之息,軍得順回之利。積鹽既多,乃令通算累年客商所中常股存積等鹽共該若干,依次給與「見鹽,不出一二年間,支給完足,然後行臣向所陳官給牢盆,民自煎煮之策,此後又乞於河間沿海一帶出鹽去處,不分民丁、竈戶,皆許其私煮。既已成鹽,具數赴官告賣,量為定價,給與見錢。陰雨之時,則或加或倍,有私賣及買者,皆抵以私鹽之罪。其錢乞於內帑豫借,待成效之後算還。年年存積」 ,歲歲轉般,積之既多,遇有急用,即出榜定直,「召商於所用之地,或上糧芻,或輸金帛,付以執照,定以倉分,俾其親詣其所,即給以見鹽,於行鹽地方發賣。」 如此比之舊法,當得倍利,非惟得以足今日之用,亦可以銷他日之患。草茅偏見,未必可行,姑述之以俟。

陝西、河東顆鹽,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兵部員外 郎范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售鈔,請鹽任 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般運之費。

臣按:鹽鈔之名始此,大抵今日禁榷之利,「其大者在於鹽,鹽非一種,其最資國用者惟是末鹽與顆鹽耳。末鹽出於海,海非一處;顆鹽出於池,池惟解州有之。蓋海鹽出於人,必煎熬烹湅而後成;解鹽出於天,畦壟既成,決水以灌,必俟南風起後結成焉。出於人者歲額不足可以增補,出於天者歲額或有不足則將取之何所哉?是以開中解鹽與海鹽異。海鹽非一所,此不足則取之彼,可以通融輳補。解鹽惟一池,不幸而歲多霖雨,風不自南,則歲課不及額矣。竊聞近年以來,商賈中納解鹽之數已踰十年,歲額守支,待次至十數年。一遇兵荒,官府有所措置,召商中納,患其折閱,多不肯應。為今之計,莫若行下有司,通行查算,鹽課見存者若干,商賈待支者若干,計其所有之數,果不足以給其所支,即令商人據時估價,每引若干,官通計之,總該若干,限以三年之內,於海鹽或井鹽存積多餘之處,估以時價,以見鹽償之。如解鹽一引三錢,海鹽一引六錢,即以一引當二引。他皆倣此。如此不出數年,解鹽有」 餘積,而商賈通利矣。不然,則是朝廷開官府,設官吏,專為商賈聚利以償債,舊欠多而新入少,終無已時。況且解池切近西北二邊,於用為急,異時國用有闕,邊儲不足,於何所取給哉?

圖書編 编辑

《鹽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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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五年,令兩淮等鹽運司鹽引,俱於運司招商開 中,納銀類解戶部太倉,以備邊儲。國初以來,天下鹽 課俱於各邊開中,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欲求鹽利,於 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中。故邊方粟豆無甚貴之時。 至是,戶部尚書葉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識,因與淇 言:「商人赴邊納糧,價少而有遠涉之虞。在運司納銀」, 價多,而得易便之利,淇然之。內閣徐溥同年最厚,淇 遂奏准商人引鹽悉輸銀戶部,送太倉銀庫收貯,分 送各邊。鹽銀積至一百萬餘兩,人以為利,而不知其 壞舊法也。商人赴邊開中之法既廢,近邊米豆無人 買運,價遂騰踴,邊儲從此整理愈難矣。

按嘉靖中,詹事霍韜《疏》謂:「昔我太宗皇帝之供邊也, 悉以鹽利。其制鹽利也,每鹽一引輸邊粟二斗五升是故富商大賈悉於三邊自出財力,自招游民,自墾 邊地,自藝菽粟,自固堡伍,歲時屢豐。至天順、成化年 間,甘肅寧夏粟一石易銀二錢。時有計利者曰:『商人 輸粟二斗五升,支鹽一引,是以銀五分得鹽一引也。 請更法,課銀四錢二分支鹽一引,其獲利八倍於昔 矣』。」戶部以為實利,遂變其法,凡商人引鹽,悉輸銀於 戶部。間有輸粟之例,亦屢行屢止。且雖輸粟,亦非二 斗五升之舊矣。商賈耕稼,積粟無用,徹業而歸,邊地 遂日荒蕪困敝。今千里沃壤,莽然荊榛,稻米一石值 銀五兩,皆鹽法更弊之故也。然則欲安邊足用,莫急 於更太宗《鹽法》乎。按:祖宗朝足邊,屯田為急,中屯次 之,今皆不行,惟臨時倚辦於穵運、糴買二者而已。然 穵運苦於陸路艱難,糴買苦於邊方粟貴,皆下策也。 嗚呼,祖宗良法,廢格不行,末世下策,因循蹈襲,無怪 乎邊事之日非也。備書於紀,智者察焉。國家之設六 邊,其初雖仰給鄰省「之常賦,然屯田、鹽法,所補至為 不少。今屯田久弊,勢難卒復。然尚有可諉者,謂虜數 內侵,地荒不可墾也。至如鹽法一事,則固任其大壞 極弊而莫之省憂,其又何說哉?頃歲以來,所司以商 人困敝不得利,改議每鹽一引止令輸粟一斛,若銀 則四錢有半。此誠通商惠工之術,安邊足用之道,其 何不」善之有!奈何法立姦生,利不歸商賈之家,而顧 以充豪猾之橐。聞之邊人言:「每歲戶部開納年例,方 其文書未至,則內外權豪之家遍持書札,預託撫臣, 撫臣畏勢而莫之敢逆。其勢重者與數千引,次者亦 一二千引,其餘多寡,各視其勢之大小而為之差次, 名為買窩賣窩。每占鹽一引,則可不出大」同之門,坐 收六錢之息。至於躬自轉販真正商人,苟非買諸權 豪之家丁,丐諸貴倖之僕隸,則一引半緡,曾不得而 自有。夫一引白得銀六錢,積而千引則可坐致六百 金,萬引則可得六千金。以游手游俠之人,不移跬步, 而坐致千金之利。至於商賈負販,勞筋苦骨,乃為人 奴役。其支鹽也,則有伺候「需索之煩。至其行鹽貿易 也,又率為餘鹽之賈所苦。人情何樂於此而為之乎? 此邊人耳目所共聞見,所以失人心而召禍變,虧國 計而積耗蠹,皆由此道也。嘗細求其故,其弊之所以 不可反者,蓋緣比年巡撫都御史習知其地與時不 可久處,則日夜圖維遷轉,既不免曲意以奉人,加以 時有喪敗踣躓之失,又每務彌縫而懼人之議。其後 故以重利啗人,至於負累商人,虧損國計,非惟不知 恤而亦不暇恤。雖其撫治仕宦之家與其舉人、監生、 生員之室,無不人人得其懽心。甚至以之賞伶人、犒 樂工,而亦莫之恤焉。豈不可為痛恨也!伏望敕下該 部查議,將前開納事宜改屬巡按御史,務令召募正 商上納,而增其課額,即每引可得米九斗,如令納銀, 亦不失一兩之入。著令沿邊之人,無問車芻石粟,皆 得詣吏上納,則彼號稱商人者,既無勢豪之占據,自 將樂從,而彼所謂勢豪者,知其無利,亦自將舍置而 不顧。如是而商不輻輳,財不裕饒,請伏誣妄之戮。若 御史仍前所云,不能為國家增」課祛弊,以濟時艱。許 吏部都察院及兩京科道參奏糾劾,重承法典。其於 邊計,雖未必遽克,當亦稍稍有所補助。此外更能乘 今中熟糴十餘萬石,顓備客兵,毋令輒以按伏陰耗, 必不至失我軍之心而召外夷之侮如比日也。何者? 昨虜人壓境,乘間挑戰,邊人紿之曰:「朝廷遣大將調 集諸鎮人馬數」十萬,以與汝殺,而彼傲然不信,且曰: 「今汝本鎮軍已數月不得食矣,即調到諸軍,汝將何 以供給?」夫邊臣耗國計,而使猾虜輕侮至於此,豈不 可為痛恨!故今日之計,必先厚自積貯,以壯我軍之 氣,而逆折其心,即屯田之利將漸可規復。昔趙充國 論備邊之計,以為「湟中穀斛八錢,糴三百萬斛,則羌」 人不敢少動。諸葛亮用兵如神,而以糧道不繼,屢出 無功。由是言之,豐則積穀,豈非古今之要務哉?今虜 得利以數十萬計,牛羊彌滿於山谷,子女充牣乎穹 廬。彼諸部之人聞之,見之者必且爭相告語,轉相誇 詫,將日夜治其器械,練其人馬,猶若漁人之治網罟, 獵者之調鷹犬,以期於必得,而我迺泄泄然自若也, 豈不貽後日之深悔哉!近該南京吏科等衙門建言 屯田之利,臣竊思之,以饑餒就戰之兵,使釋戈矛而 緣南畝,是猶解危急之病,而方種救病之藥也。若戰 守有次,此亦當言。然屯政之利無他,去其害屯政者 而已。考趙充國屯田,自燉煌至遼東,環合萬有餘里, 則今西北正在其中。「卒至西羌,遂無邊患,此屯政之 利也。今饒沃并於富強,荒瘠困於牛種,耕斂奪於私 差,輸輓脅於包攬,屯地太廣,屯糧太重,剽爭無禁,疆 畔不定,此屯政之害也。其他委曲事宜,在彼中詳定, 難預究竟。」又該副使胡松議抑權豪,杜塞賣窩,買窩 之弊,似稍可觀,然未聞果濟邊用何也?自積粟無用, 商賈「廢業,耕地荒蕪,千里沃壤,遂成榛莽,未易通商。 要之,屯田、鹽法,政實相成。鹽法通故佃田益力,屯田 舉故商賈可依。望即令屯田官痛革窩奸,廣募正商稍益常課,詣吏上納者,即備客兵行糧,勿歸戶部,添 置農官,而兩法兼舉,職不勝願。望但增改鹽課於前, 須盡減餘鹽於後。自先年御史秦鉞巡鹽兩淮,謬增 餘鹽,希圖恩賞,商人大失其資。今雖裁減,尚或未盡, 乞議盡減,以便客商《通鹽法》。邊民乏食,濟困良難,穵 運非恆久之策,鹽糧亦有限之課,西北漕運,不可不 深長計也。」

《山西解鹽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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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有解鹽,稱「海眼」,不假工作,名曰「監鹽」,與淮、浙、齊、 閩殊,而反穡事。蓋浙、淮、齊、閩,鬻海法也,其利在地不 在天,其祛弊之法,在有餘不在不足。乃解池則異是 矣。穡事憂旱,而池利旱且利。南風恆雨,則結者融,恆 北風,則升者下。鹽丁散處諸邑,既難遽集,稍不及春 夏欲結之候而為之,則患其解矣。此解鹽與他所鹽 不同也。然當祖宗法一志定之時,公私俱足,而商人 轉輸於三省,種者不稱難,食者不病苦。自隆慶辛未, 兩決池防,池水四溢,鹽不結果,當事者謂國計不可 負,始為澆灑之術,蓋以人力勝天時也。然而硝與鹽 淆,不能一一而析之也。有奸商者出焉,乘間營私,砂 礫雜和,故色愈變,味愈惡,解鹽於是「乎不可食,而民 於是不樂售矣。於是商人坐官肆,終歲不能銷引目 所在,長吏又從而代之斂散以取其值焉。此不獨商 困,而民亦困矣。是以民視商若贅疣,視解產為棄物, 無不利於食私販者。而淮蘆花馬之產紛紛四至,勢 不可禁已。夫私販盛則商利薄,商利薄則國賦病。為 之計者,夫亦酌其宜」而變通耳。論者謂宜採取及期, 則所獲不可勝用,人亦且樂用之。然必廣募附近居 民,籍名所司雜採之,計其所獲,劑量而歸之官,則民 樂於赴,赴之益眾則採益時,採益時則入益富,一歲 可獲數歲之利矣。如是而又採擇必精,毋雜硝石,支 結循法,毋募小販,禁大汾之票,無使朿閣,則生之既 裕其「原,救之又通其變,不必分地改額,而壅滯者自 行,流布者自廢矣。」

《議改河東鹽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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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之鹽,惟在天時,非苦雨水深而鹽不結,則池涸 水乾而鹽不生,是產鹽之地不易也。鹽不易生而課 銀不減,是以商與竈丁俱困,而國與民俱病也。且河 東之鹽,多苦不可食,轉之於秦官之派而定其值,民 出其值而鹽歸於無用,是行鹽之地固病之者也。嘗 按花馬池一帶皆有產鹽之地。此鹽出之於土,即為 「鹽根,自成為鹽,是不必須之於天時者也。為今之計, 莫如改河東之鹽於花馬池一路,即移河東、西分司 居之,將河東發陜西鹽引二十二萬有餘,約銀之萬 餘兩,免其徵派,即令商人照河東價銀三錢二分糴 買糧草,施之平延諸郡,以供三邊之費。扣其銀兩數 目,即以火倉發陝西年例銀徭發山」西以補陝西原 派鹽課之數如此不更便乎?事雖更張實無紛亂於 國計民生所為裨益者蓋不淺矣況此鹽一開則延 平之際商賈輻輳齊民貿易雖凶荒猝至可以不患 也

《鹽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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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鹽者,民之食不可一日闕也。其用則與民共之,其 利則在民而不在官也。昔禹任土作貢,而令青州貢 鹽,蓋貢其所有以共王用爾。《周官》:鹽人一職,以百事 之無鹽,故亦以鹽之用而共邦事,未嘗以鹽之用而 共邦財也。鹽有數品:有刮於地而得者,其味苦,謂之 苦鹽;有熬其波而出者;其鹽散,謂之散鹽;有風其水 而成者,產於土中,其味甘甜,謂之「飴鹽」;有積鹵而結 者,其形似虎而人築成,謂之「形鹽。」此鹽之名然也。祭 祀則供散鹽而加以苦鹽,取其自然而成,不忘本也。 賓客則供散鹽而加以形鹽,取其如虎之形,象其威 也。王后世子膳羞則供飴鹽,取其味之甘甜,而可常 食也。此鹽之用然也。《鹽人》則以奄二人為之,掌其政 令,謂供鹽爾,待其戒令,請煮鹽爾。自祭祀賓客膳羞 之味,更不聞以一毫取民,是其利則常在民,而不在 官也。上之人特資鹽以供三者之用,不規其利之可 以富國;下之人亦惟資鹽以供飲食之用,而不牟其 利之可以富家。自後世以鹽致富強,而榷利之禁始 興。世儒乃謂先王山澤亦必有厲禁,以遏民趨利之 原。不思虞衡等官因設厲禁以為之守,初未嘗私其 利以公上,而亦何嘗有一語及鹽乎?故嘗謂壞天下 之風俗者,管仲也;啟公上以榷禁者,猗頓也;蟊賊人 主之心術者,鄭當時也。齊桓問管仲何以為國,而仲 告以「海王之國,謹正鹽筴。」舉先王公共之物,而為後 世自「私之具。管仲者,作俑之尢也。霸主既資鹽利以 富其國,則民之趨利日熾矣,豈非壞天下之風俗者 乎?魯人有猗頓者,用鹽起家致富,與王者捋取天下 通行之利,而為私有之財。猗頓者,壟斷之賤也,豪民 且專鹽利以富其家,則上之征利亦無怪矣」,豈非啟 公上之榷禁者乎?榷鹽固無怪也,鄭當時何人,乃逢 武帝之欲推轂,齊之大煮鹽者,用事漢朝,而榷鹽之法始密。鄭當時者,其蟊賊之臣乎?人主心術,自此蟊 賊,寧非鄭當時之罪歟?且以成周之鹽政言之,鹽人 一官掌之,不過奄女官奴而已。至漢大司馬屬官有 幹官,有兩長丞,有水衡都尉,有均輸官,皆主鹽事,以 至郡國鹽官有三十九,鴈「門、沃陽有長、丞,其法既密, 則其官必繁也。」嗚呼!周以鹽用而供邦事,自賓祭膳 羞之外,則不敢以一毫取之民。漢以鹽利而供邦財, 自公上榷禁之外,則不肯以一孔遺之民。方且榷鹽 之不足而又榷鐵,榷鐵不足而又榷茶。鹽鐵之榷,茶 鹽之榷,自漢至唐,法日密矣。儒者不排其非,而反取 成周山澤之禁以佐其說,豈不惑哉!

鹽法部藝文一 编辑

《鹽池賦》
晉·郭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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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潤下以作鹹,莫斯鹽之最靈。傍峻岳以發源,池茫 爾而海渟。嗟元液之潛洞」,羌莫知其所生,狀委蛇其 若漢,流漫漫以漭漭,吁鑿鑿以粲粲,色皜然而雪朗。 揚赤波之煥爛,光旰旰以晃晃。隆陽映而不焦,洪涔 沃而不長。磊崔碌碓,鍔剡棋方。玉潤膏津,雪白凌岡。 粲如散璽,煥若布璋。爛然漢明,晃爾霞赤。望之絳承, 即之雪積,翠塗內映,赬液外羃,動而愈生,損而滋益。 若乃煎海鑠泉,或凍或漉,所贍不過一鄉,所營不過 鍾斛,飴戎見珍於西鄰,火井擅奇乎巴濮。豈若茲池 之所產,帶神邑之名嶽,吸靈潤於河汾,總膏液乎澮 涑。

《問議鹽法之弊對》
唐·白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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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臣伏以國鹽之法久矣,鹽之利厚矣。蓋法久則弊 起,弊起則法隳,法隳則利厚,利厚則奸生,奸生則利 薄。臣以為隳薄之由,由乎院場太多,吏職太眾故也。 何者?今之主者,歲考其課利之多少而殿最焉、賞罰 焉。院場既多,則各慮其商旅之不來也,故羨其鹽而 多與焉;吏職既眾,則各慮其課利之不優也,故慢其 貨而苟得焉。鹽羨則幸生而無厭之商趨矣,貨慢則 濫作而無用之物入矣。所以鹽愈費而官愈耗,貨愈 虛而商愈饒,法雖行而奸緣,課雖存而利失矣。若今 減其吏職,省其院場,審貨帛之精粗,謹鹽量之出入, 使月有常利,歲有常程,自然鹽不誘商則出無羨鹽 矣;吏不爭課則入無濫課矣。鹽不羨出,貨不濫入」,則 法自彰而利復興矣。利害之效,豈不然乎?臣又見自 關以東,農夫貿易其貨產,入為鹽商,率皆多藏私財, 別營稗販,少出官利,惟求隸名。居無征徭,行無榷稅, 身則庇於鹽籍,利盡入於私家。此乃下有耗於農商, 上無益於筦榷明矣。蓋山海之饒,鹽鐵之利,利歸於 人,政之上也;利歸於國,政之次也。若上既不歸於人, 次又不歸於國,使倖人奸黨得以自資,此乃政之疵, 國之蠹也。今若划革弊法,沙汰奸商,使下無僥倖之 人,上得析毫之計,斯又去弊興利之一端也。唯陛下 詳之。

《鹽池賦》
閻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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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之美兮,焉可以測。鹽之池漭沆兮,劃開於郇瑕之 側。廓平陸而無際,浸長天之一色。前對條山,照峰巒 之巀嶨;卻鄰安邑,對城樓之嶷岌。其出形鹽也,狀雄 虎之蹲長野攫拏兮布濩;其吐精光也,如白日之昇。 暘谷照爛兮熻赩。既似乎鏡湖之不遠,又似乎渤澥 之在即。是以我良牧,宣風千里,褰帷憑軾,睹茲池兮 荷上天之報;睹茲鹽兮,恤下人之食。意者以為季布 鎮乎股肱,黃霸蘊其輔翊。不爾何魚鹽川澤之用饒, 土潤鹹鹺之利飭。天人之繄賴,則有典有孚;百姓之 攸迷,而不知不識。粲矣郊甸,丕哉庾億。且觀其皎皛 池濱,皚峨嶙峋;髣髴珪璧,依稀碝珉。入澤遐窺,喜晴 天之速曙;隔林斜望,訝瓊樹之驚春。餌之者若茹膏 之客,捧之者疑獻玉之人。況生殊播殖,動必合時。為 諸侯之賞愛,入嘉賓之賦詩。嗟乎!其皎皎兮,於川之 湄;其郁郁兮,於川之坻。有美玉之價,沈之而不汙;有 君子之德,涅之而不緇。利入桓公之論,名留謝氏之 詩。充郡國之珍產,實亭育之攸資。永言沈鬱,必由光 拂。可取於人,況鑒於物。懿夫天不祕寶,地不藏靈。可 以和梅羹之調鼎,致君於堯舜。可以偶腒鱐之入荐, 效祉於勳名。爾河汾之寶,信同天造。豈若分溝塍之 綺錯,則萬頃花明;帀井田之周環,則千里雪皓。由斯 言旃,有美自天。幸無淪於泥淖,將以報於陶甄。

《請弛鹽禁疏略》
宋·范仲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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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耳,行於商賈,未甚有害 也。國用未減,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

須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於商賈?為今計,莫
考證
若先省國用。國用有餘,當先寬賦役,然後及商賈,弛

禁非所先也。

《請令商人入錢通淮南鹽疏略》
王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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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隨伏思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 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雜以砂土,殆 不可食。吏卒坐鞭笞配徙,而莫能止。兼運河淺涸,漕 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 萬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省耗。亭戶輸官應 得本錢,或無以給貧困為盜。願權聽通商三五年,使」 商人入錢京師,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 直予鹽。「鹽一石約受錢二千,則一千五百石可得緡 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 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覆溺,三利也;昔漕鹽舟,可 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贍國濟民,無出於此。」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蘇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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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侍中。執事當今天下,勳德俱高,為主上所倚信, 望實兼隆,為士民所責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 皆無如明公者。今雖在外,事有關於安危,而非職之 所憂者,猶當盡力爭之,而況其事關本職而憂及生 民者乎?」竊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 願效其愚。頃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鹽, 朝廷遣使按視,召周革入覲,已有成議矣。惇之言曰: 「河北與陝西皆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鹽,此祖宗一 時之誤恩也。」軾以為陝西之鹽,與京東、河北不同,解 池廣袤不過數十里,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 籠取。青鹽至自虜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 不行,城門之外公食青鹽,今東北循海皆鹽也,其欲 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無異。軾在餘杭時,見兩浙 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姦 民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數百人為輩,特 不為他盜,故上下通知而不以聞耳。東北之人,悍於 淮、浙遠甚,平居椎剽之姦常甲於他路,一旦榷鹽,則 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 河北鹽者,正事之適宜耳,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 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陝西、淮、浙既未能罷,又欲 使京東、河北隨之,此猶患風痹。人曰:吾左臂既病矣, 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今議者曰:「吾之 法與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於私鹽,而竈戶 所以」不免於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今 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以三錢得之,則以四錢 出之。鹽商私買於竈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 戶均為得三錢也。寧以予官乎?將以予私商而犯法 乎?此必不犯之道也。此無異於兒童之見東海皆鹽 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捨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而 近歲官錢常苦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 錢,買無窮之鹽,竈戶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期 月之後,則其利必歸於私販無疑也。食之於鹽,非若 饑之於五穀也。五穀之乏,至於節口并日,而況鹽乎?」 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鹽。 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將榷之, 東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鹹也,而望官課之不虧, 疏矣。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滯,官未病也。 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 外,所獲無幾矣,一有積滯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 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者乎!且禍莫大 於作始,作俑之漸,至於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 變之難,遣使會議,經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速,而不 取眾議,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猶遲久如此,以明作始 之難也。今既以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 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且明公能必其 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苟不 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 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明公可 不深哀而速救之歟?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 爭之,必不從,竊以為不然。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 法之際,軾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公時在政 府,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凡今執政所 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 幾萬一。或者又以為明公將老矣,若猶有所爭,則其 請老也難。此又軾之所不識也。使明公之言幸而聽, 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所不可?不幸而不聽,是 議不中意,其於退也尢易矣。願少留意。軾一郡守也, 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於左右,明公其得已乎。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
范祖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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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書省錄黃尚書省到白劄子,「勘會陝西制置解 鹽司元專設官總領,後來方令轉運使一員兼管,是 致職務不專,有害鈔法。契勘茶事司、河北糴便司已 罷轉運司兼領,七月八日,得畫三省同奉聖旨,依舊 差官專充制置解鹽使,更不令轉運使副兼領者。」右 臣伏見仁宗慶曆中,以范宗傑為制置解鹽使,行禁推法,公私大受其弊。於是范祥請變鹽法。至八年,乃 以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盡革宗傑之 弊,課入亦增。祥初建議,當時論者爭以為非,而韓琦、 包拯等皆以祥法為便,請久任祥以專其事。乃擢祥 為陝西轉運使。及李三代祥,官課遂損。嘉祐中,張方 平、包拯請復用祥,祥之鹽法至今稱之。及祥卒,薛向 繼其後,祥與向皆號為「能言利豐財之臣,然皆提轉 兼領。祥之再使,雖嘗專領,後卒歸之轉運使。由此觀 之,鹽事修舉,在於得人,不在置使也。今誠得如祥、向 者而主之,亦何必專?若不得人,雖專無益。自仁宗嘉 祐以來,不置此使已數十年,今一旦復之,設官置使, 別為一司,公私先已有勞費,權輕則不足以動州縣, 重則是又增一監司,州縣承稟,不無煩擾。又提轉之 外別置使者以主財利,無不好相侵奪,各求自便,此 人情之常也。神宗熙寧中,留意馬政,置監牧使,數年 而罷。蓋監司之外又置使,則為冗長,事理不安,故不 能久。且治道貴於簡便,綱領尢不欲眾多也,東西海 鹽不為不多,然提刑司亦兼鹽事,解池鹽在陜西轉 運使止一事爾。若須置使,則東南鹽亦當設官矣。若 每事專設官,則轉運司遂無所用,尚何以主錢穀為 職哉?茶事司本起於李祀、劉佐、陸師閔之徒征利而 為之,議者皆以為非。朝廷以熙河邊用,不得已而存 之,此不足為法也。夫解鹽利害,非臣所知,止以祖宗 之舊及事理言之,恐不必專設官。今陝西有都轉運 使,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皆可以隨資序用。今若 選擇知鹽事者一人為鹽司使之兼領,亦豈敢不舉 職?若再置轉運司,於鈔法有害,則提刑兼領,亦范祥 故事。」雖增監司一員,有愈於別置使之煩也。古者利 不百,不變常,朝廷方省官惜費,苟無大利害,則不若 且如其故便。臣愚竊謂作事謀始,所宜慎重,故未敢 行。伏望聖慈更與大臣詳酌,所有錄黃,謹具封還。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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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臣竊以置官不如議法,議法不如擇人。法者,人之 所為也;官者,法之所行也。故事之利害,擇人為先。苟 不得人,雖有良法,亦無所施,或反為害,雖改置官司, 無益也。」仁宗時,范祥獻鹽法,慶曆四年,遣祥與陝西 轉運使議其事。至八年,乃以祥為提點刑獄使推行 之,言者爭以為不便。皇祐二年,遣包拯往視之,還言 便。三年,又召祥與三司官議,乃擢祥轉運使。至和中 罷。至嘉祐三年,張方平、包拯請復用祥,乃以為制置 使。自初獻議至此十五年,方委以總領,其慎重如此 之至也。蓋祥有已試之效,故不使兼他職,以盡其能, 此乃先得其人而設官也。自祥卒後,皆轉運使副兼 之。熙寧二年,以解鹽判官李師錫為「轉運判官,自此 不除解鹽判官,以永興軍通判兼之。今朝廷以轉運 司職務不專,有害鈔法,故欲專置使。臣不知鈔法有 害,是人壞之邪,是法壞邪?若人壞之也,則當懲治其 人。其人不可別擇任人而已;若法壞也,則當講求范 祥之法,修復之而已。」臣謹按《國史》,祥之鹽法,後人不 能易,小有增損,人輒「不便。今不考究其法而改置官 司,官司雖故而法弊猶存,則與不改何異?若去其法 弊而又得人,則雖在轉運司亦可也。若轉運司侵奪 鹽利,則重其法禁,誰敢違之?豈必改易官司哉?祖宗 時,或以提、轉兼領,或專置使,或置判官,皆有故事。但 自嘉祐八年以後,不專置使,今一旦復之,先有勞費, 故不」可不慎重。臣竊觀前世承平治道,無不簡易而 清靜,唯是唐明皇天寶亂政,廣置使,名利出百孔。朝 廷近年增置官司稍多,亦不久而罷。今若增監司一 員以主之,猶愈於別置使之煩。臣前奏已言之矣。閔 子騫曰:「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孔子貴其言,蓋為 治者不尚煩也。諸葛亮偏霸之相,猶出,教曰:「事有不 至」,至於十返,來相啟告。今茲之舉,臣之愚見,竊謂未 安。伏望聖慈,更賜詳酌,謹再具封還。

《三沽創立鹽場舊碑》
元·王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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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範》「五行,其一曰水,水曰潤下,潤下作鹹。鹹也者,其 鹺之謂歟?」夫水為五行之首,而鹽為五味之先,可以 便民,可以益國。國之益,民之便者,豈淺鮮乎?唐、虞、三 代,澤梁無禁,未聞有拘榷之說。逮至春秋,齊人管仲 始議伐苴薪,煮水為鹽,計口而征其直。漢、晉而下,因 之取利,設官置竈,旁及遠方,雖蒲池之所自產,益井 之所自出,莫不首課額焉。唐稱劉晏,斂不及民而用 度足。時河朔用兵,天下之利,鹽居其半,鹽之利其亦 溥哉!國家創制,事從簡易,燕京所轄有縣,曰寶坻、蘆 臺、越支,疇昔之鹽場也,曰三「沽」則未之聞。《甲午之 秋三》。「之地,未霜而草枯,灘面寬平,鹽鹵湧出,或經 日自生,時人指以為瑞,遂相率訴於官。」按驗得實,受 旨煎造。初得舊戶高松、謝實十有八人,歲不再易,招 徠者日益眾。河路通,使商販憧憧往來。是年辦課五 百餘錠,比之他場幾倍之。無何,康定之後,為勢家壟 斷,竈戶工本例不給之,折以無用之物,故戶皆貧窶, 借不能償。至元二年,朝廷擇人授任,以中書省左右司郎中倪德政為禮部侍郎,兼使鹺職。公革去弊政, 善政日新,成績上聞,陞中都路都轉運使,官大中大 夫,仍以提領稅課司荅《木丁》同知使事,寶坻鹽使曹 嚴臣副之。授任之後,蒞政清嚴,以恆民為急,有功必 賞,有罪必罰,竈戶歲給,一一均及,殊無折支諸物之 弊。有司租調,彼亦欣欣然輸納,自餘無私毫科斂,由 是人得安業。鹽鍋山積,於今三年矣。前副使王進及 耆老夏慶、溫資甫、梁溫全、崔居仁,採輿人之誦,數來 過,願得一記,刻諸堅珉,以為後來者之勸。予初難之, 復因老宿懇禱不子,乃嘉進等能事其事,而不忘大 中指授之功,故摭其實蹟為書之,且告之曰:「古之場 業已成矣,而今而後,更能恪然守其職,以安其屬,則 國家懋賞自有不次之用。」予將大書屢書,不獨一書 而已矣。

《整理兩浙鹽政議》
明·彭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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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場竈戶多有艱窘,府州縣預備倉糧不多,豈得 有餘賑濟竈戶?近行各場立預備倉,乞令今後巡鹽 御史并大小問刑衙門,若有提問徒罪以上竈戶,并 一應干礙鹽法司事內囚犯杖徒以上罪名應該納 米贖罪者,俱發所在倉場上納。及應入官船隻貨物, 亦該變賣價銀送場,責令官攢看守。無倉場分,則於 有司官倉另廒收貯,俱申巡鹽御史查考盤驗,遇有 凶年,賑濟貧竈,秋成照數還官。 一、各場俱有見年總催頭目,不過一身應役。奈有無 知官攢,但遇分司官吏到場,或相識官員經過,及衙 門拜見、銷牌解冊等項,俱派頭目出辦答應。每年有 使銀十兩或十四五兩者。」竈催艱難,人已不堪,又加 此等,尤為重害。今巡鹽御史不時弔查究問。

「一、竈戶優免,俱有見例,奈何奸民暗將田糧詭寄,以 圖濫免。又有豪強竈戶田畝千餘,人丁百十,止當竈 丁數名。其有司差役,推托不當。乞將竈戶該辦全課 二十丁、三十丁以上,俱各通戶優免,其餘全課。鹽丁 每丁貼與私丁;三丁,每丁除田二十五畝,免其差役、 夫馬。此外多餘丁田,俱發有司當差。其奸民詭寄田」 糧,及豪強竈戶影佔差徭,就將多餘丁田,照數收補。 逃故竈丁,若詭寄不多者,依律問罪,田糧改正。

《鹽法議》
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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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曰重邊餉。諸司《職掌》有云:「凡遇開中鹽糧,務量彼 處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例具奏,出榜,召商中 納。」成憲昭布,不可變也。天順以前,惟戶部召商納糧 草於邊耳。成化中,始有各運司納銀之例。弘治元年, 校尉胡餘慶請如舊例,議未及行。厥後開賣滋甚,類 解銀貯之太倉銀庫,雖曰解邊備糴,而多方之費實 「繁。夫邊餉不預蓄於平時,必候空乏而後圖之,雖富 有餘銀,將焉用哉?」此取目前之近功,忘久遠之大計。 遂使商人廢沿邊糴買之規,守運司納銀之例。及塞 下有警,召納米穀,而商人觀望,多不赴中。縱有至者, 所糴入亦甚微矣。弘治十四年,巡鹽御史馬允中亦 嘗建議。然言之未久,旋復廢革,何舊「制壞之易而復 之難如是耶?或者謂以運司開中之銀解邊備糴,亦 無不可。殊不知官自和糴,不若通商轉賣,事不勞而 利亦廣。乞申明定制,示以永久。或遇各邊寧謐,再熟 之後,商人趨中,自有成效。此整理鹽法之大要也。其 雲南、四川等處鹽課不多,就於彼邊量准折納,不拘 兩淮之例。如此則邊」餉有備、而虜患無虞矣。

二曰「定勘合。」據洪武中時《茶鹽引由》契本銅板一百 一十片,俱南京戶部收貯。每遇開中,南京戶部印刷 勘合,發各邊填寫商人姓名并所中米、豆鹽引數目, 俱用印蓋,不許洗改。每勘合一張,或填寫一萬引,或 三五千引,不拘定數,編置底簿并流通文簿。發運司 候商人齎到勘合,比對,字號相同,派場支鹽及刷印 引目,運司關領,給付商人照鹽發賣。永樂中,遷都北 京,鹽法庶務,俱行在戶部掌行,惟鹽糧勘合引目銅 板仍於南部收貯,及勘合底簿,《流通文簿》,亦南部編 置轉發。正統六年,鑄換印信,始定行在戶部曰「戶部」, 改戶部為南京戶部。南《鹽引勘合文簿》仍掌於南京。 正統七年,戶部因無繳到中過鹽糧勘合數目,慮諸 商將勘合增添洗改,無可稽憑,請於年終各邊收過 糧數,填給「過勘合」字號。各運司將客商齎到「勘合」字 號、納過鹽糧數目,各造冊繳部,比對查考。又因造冊 難憑,正德十二年戶部又奏令南京編造《勘合底簿》 完備,送北京戶部抄謄字號,轉發各邊。後以往返之 勞,仍令南京戶部徑「自編發。臣到淮日,稽驗南京所 發勘合底簿,有至五十餘歲而報中未完者,課積於 場,豈無淹沒況客商投下勘合,其所收糧數目,有用 布政司、都司及衛印鈐蓋者,有洗改字樣不用印蓋 者,有雖有印蓋,印色脫落不明者,有開寫中過斗頭 價值、倉口明白者,有止混開銀錢米豆總數不明者。」 諸弊「種出,豈非鹽法之大蠹哉!乞令鑄造《鹽糧勘合》 銅板一片,除『南京』二字,送戶科收貯。如遇奏開鹽糧, 戶部差官以人匠赴科印刷。每鹽五十引,印刷號紙一張,回部轉發開中去處或布政司,或都司、衛分有 印信衙門收掌。每號紙一張,填寫鹽三五千引,或七 八千引,或萬餘引,不必拘定一萬引之數。」所填商民 貫址并米豆鹽引數目,俱用印鈐蓋,印色如法製造, 毋致脫落,因而洗改字樣。如有填剩號紙,年終繳送 戶部塗銷。仍置「內、外號」半印勘合底簿二扇,內號一 扇,戶部收掌;外號一扇,發運司收掌。商人赴邊納獲 勘合,投到運司,比對外號。運司派鹽完畢,將勘合類 繳戶部,比對內號。又與各邊歲報錢糧文冊磨對,有 無相同,然後註銷。又每年置流通文簿一扇,用印鈐 蓋,發各運司收掌,挨次附寫商人姓名、鹽數,以憑年 終照派。各開前件:派鹽下場,記「派訖」二字;支鹽出場, 記「支訖」二字。若年終派場,遇有事故,明年終不支出 者,將原派鹽課改派別場,免致積滯。仍乞就各司員 外主事內改註一員,或改員外郎,職銜,專掌「鹽法冊 籍,計鹽課高下,追理通關完欠,考究各邊虛實,斟酌 開中多寡,并比對勘合,查革奸弊。」其有暇日,不妨原 委兼管。如此則鹽課肅清,邊儲無弊矣。

《鹽法疏》
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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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得蘇州府太倉、崇明、崑山、常熟,南連松江、浙江海 鹽一帶,近年沿海居民專一興販私鹽,太倉又當江 海之交,尤易招集流亡,越境私販淮鹽,侵占浙西行 鹽地方,以至松江分司虛設。私鹽既行,徒黨日眾,盜 賊隨起。若先年施天泰、龔騰,近日王班頭、董琦、董璉、 王棣、顧文明、顧文忠等,始則圖利販鹽,繼而結黨行 劫,又至出海通番,互相讎殺,雖旋勦除,禍根終在。原 其所自,實由聚眾販鹽,及今不為之處,將來禍患尤 大。處之之法,唯在浙西鹽貨流通,餘鹽皆有著落,使 鹽徒解散,方為有益。緣各鹽場俱有定額,除浙江紹 興分司外,松江分司鹽場俱係松江府所屬地方,華 亭、青浦、東袁浦、青村四場,上海有天賜下砂」等四場, 內除青州天賜坍海外,實該六場,大約每年額課每 大小二引折一大引各四百斤,共五萬五千四百五 十五引零。每引折銀六錢,每年解部課銀一萬五千 一百四十餘兩。其轉、解運司本色折銀一萬五千四 百二十餘兩。內二縣水鄉竈丁無徵鹽課銀七千五 百八十餘兩,俱於二「縣秋糧內包補,華亭縣包補四 千三百二十餘兩,上海縣三千二百五十餘兩,前項 鹽課俱係竈丁出辦,餘鹽不許變易。前項無徵課銀, 俱係二縣民戶包補。其竈丁餘鹽,亦不許轉買食用。 餘鹽既不許賣,又不許買,官司又不給價,若不私相 轉販,何以存活?」凡議鹽法者,皆稱「商鹽宜通,私鹽宜 塞。」其實商鹽未嘗不塞,私鹽未嘗不通。然商鹽之塞, 官自塞之,私鹽之通,官自通之。蓋商鹽以引目為名, 利在買求夾帶及不繳退引;官司以盤掣為名,利在 縱容夾帶,又不追退引。所以商鹽但求苟免捕獲,其 實滲漏影射居多,故謂商鹽未嘗不塞。官司巡捕,私 鹽一向通同作弊,其實家戶俱食私鹽,故謂「私鹽未 嘗不通。」鹽法至此,豈唯商鹽不通,併商鹽亦俱變為 私鹽。各處私販鹽徒,相聚為害,難以處置。所以處置 之方,重在處置餘鹽。且竈丁煎鹽辦課,即是民戶種 田辦糧,民戶辦糧餘米,聽其變易。唯竈丁辦課餘鹽 卻作私鹽,一切有禁。況鹽貨實出天地自然之利,竈 丁不得自食其力,人情物「理實有不堪。為今之計,莫 若將松江分司查照原額鹽課銀兩,每場各該若干, 本場竈戶每戶若干,又每丁若干,照依《徵糧排甲法 則》,立為三限,修復松江分司衙門,行令浙江運司前 來住劄,及時聽令商人入場收買,責令總催比併各 竈,依限將課銀完納。限內天色晴乾雨濕,逐日開計, 另報運司查驗,量為遲速。課銀未完,就於地頭嚴禁 鹽貨出入。其間若有先自辦納課銀,停鹽待價者,聽 從其便。如或課銀一完,隨即開報運司并巡鹽衙門。 各場餘鹽,聽令各竈丁自行發賣,或轉賣陸路肩挑 背負,并水路小船各人販賣,但不許挾持軍器,及越 過行鹽地方。大約每年限上半年課辦,下半年開禁, 各竈丁既知餘鹽許令自賣,必肯早辦課銀。商人既 知餘鹽許容平買,必不營求夾帶。其餘人等亦知餘 鹽不禁轉賣,必不冒法聚眾興販。前項越禁淮鹽,無 處發賣,不禁自止。目前一應私販,俱可轉為商人。此 法若無窒礙,亦可與嘉靖分司一體奉行。其該縣水 鄉竈丁,亦可因此招回復業,增辦課銀,漸補無徵之 數。如或鹽貨通流,價值低賤,仍聽竈丁免納折色,俱 納本色上倉,作為存積。亦可漸復召商開中,以實邊 儲之法。」或謂私鹽自來有禁,不知鹽法自來亦自不 同。如洪武年間,煎鹽工本,在官支給,隨其多少,俱屬 官物。其後鹽課立有定額,其外餘鹽,亦不照本場收 貯,給與米麥之「例。彼時禁賣私鹽,一是原領在官工 本,一是不肯送官受價,罪以私鹽,情法猶有可據。此 後煎鹽工本既不出於官,竈丁餘鹽又不為收買,唯 獨禁賣私鹽之法,未見處置。但餘鹽決無委棄之理, 鹽徒決有聚眾之勢,官司決難去逃縱之弊,地方決難免擾攘之患。立法之始,本以惠民足國,末流之弊, 遂至爭民施奪,誠為可慮。伏惟詳議早見施行,則民 生國計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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