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47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四十七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八卷


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七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三

  唐二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四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昭宗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四則 長興二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一則 太宗會同一則 景宗乾亨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興宗重

  熙一則 道宗清寧二則 太康二則 大安一則 天祚帝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五則 雍熙一則 端拱

  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一則 仁宗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景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英宗治

  平一則 神宗熙寧六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七卷

錢鈔部彙考三 编辑

唐二 编辑

穆宗長慶元年詔覺察便換錢物禁用錢墊陌 编辑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穆宗即位,京師 鬻金銀十兩亦墊一兩,糴米鹽百錢墊七八,京兆尹 柳公綽以嚴法禁止之。尋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詔 從俗所宜,內外給用,每緡墊八十。」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六月詔:公私便換錢物,先已 禁斷,宜委京兆府切加覺察。九月,敕:「泉貨之義,所貴 通流。如聞比來用錢,所在除陌不一,與其禁人之必 犯,未若從俗之所宜,交易往來,務令可守。其外內公 私給用官錢,從今以後,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千九百 二十文成貫,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內欠少。」

敬宗寶曆元年禁銷見錢為佛像 编辑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曆初,河南尹 王起請銷錢為佛像者,以盜鑄錢論。」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十月,河南尹王起奏,「准八月 二十一日敕,不許銷鑄見錢為佛像,仍令京兆、河南 尹重立科條,奏聞令請犯者以盜鑄錢論。」制可。

文宗太和三年嚴禁鑄銅為佛像及他器者又禁鉛錫錢 编辑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和三年,詔佛 像以鉛錫土木為之,飾帶以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唯 鑑磬、釘鐶鈕得用銅,餘皆禁之,盜鑄者死。是時峻鉛 錫錢之禁,告千錢者賞以五千。」

按《冊府元龜》:三年六月,中書門下奏:「元和四年閏三 月四日敕,應有鈆錫錢,並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 賞百錢。」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則 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是 無畔際。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酌事理,量情 科賞。或恐已後民間更有犯者,宜立節文,令可遵守。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有用鈆錫錢交易者,一貫已下, 州府常行杖決脊杖;二十;十貫已下決六十,徒三年; 過十貫已上,集眾決殺。其受鈆錫錢交易者,亦准此 處分。其所用鈆錫錢,並納官。其能糾告者,每一貫賞 錢五十;不滿一貫者,准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且取 當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 填賞錢。其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便望刪去。」可之。 太和四年,詔積錢以七千緡為率,交易百緡以上,粟 帛居半。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積錢以 七千緡為率,十萬緡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萬以二 年。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揚州、 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未幾皆罷。」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一月敕:「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 數外,一萬貫至十萬貫,限一周年內處置畢;十萬貫 至二十萬貫已下者,限二周年處置畢。如有不守期 限,安然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及所由覺察。其所 犯家錢,並准元和十二年敕納官」,據數五分取一分 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于五千貫。應犯錢法人色目, 「決斷科貶,並准《元和十二年敕》處分。其所由覺察,亦 量賞一半」,事竟不行。

太和五年。鹽鐵使請「委諸道觀察使條流禁絕私鑄 濫錢。」從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二月,鹽 鐵使奏:「湖南管內諸州百姓私鑄告到錢。伏緣衡道 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遠,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 造到脆惡奸錢,轉將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其 江西鄂岳桂管嶺南等道,應有出銅錫處,亦慮私鑄 濫錢,並請委本道觀察使條流禁絕。」敕旨:「宜依 太和八」年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河東錫錢復起,鹽鐵使王涯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天下歲鑄 錢不及十萬緡。」

開成三年令飛狐鑄錢依舊臣僚請峻禁銅之令 编辑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文宗病幣輕錢 重,詔方鎮縱錢穀交易。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 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玨請加鑪 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天下銅坑五十,歲 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冊府元龜》:開成三年四月,河東節度使斐度奏管 內蔚州飛狐縣鑄錢侵害百姓,請廢院,令道自鑄,便 充每年甲價。詔曰:「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 亟更改。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 錢充。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 不得廣占人戶,侵擾州縣。」六月,帝御紫宸殿,問宰臣 曰:「幣輕錢重如何?」宰臣楊嗣復曰:「此已多年,但且禁 銅,不可廣變法,廣變法即必擾人。」李玨曰:「今請加鑪 鑄錢,他法不可。先有格令,州府禁銅為器,當今以銅 為器而不知禁。所病者,制敕不曾下,經年而州縣因 循,所以制令相次而見之為常。今自淮而南至于江、 嶺,鼓鑄銅器,列而為肆,州縣不禁,市」井之人逐錐刀 之利,以一緡範為他器,鬻之集利,不啻數倍。是則禁 銅之令,必在嚴峻,斯其要也。

武宗會昌六年廢浮屠法以銅像鍾磬皆歸巡院禁用舊錢 编辑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廢浮屠法, 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鍾、磬、鑪鐸皆歸巡院,州 縣銅益多矣。鹽鐵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鑄,許諸 道觀察使皆得置錢坊。」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 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交易 禁用舊錢。

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二月敕:「緣諸道鼓鑄佛像鍾 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絹價稍增。文武 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其半先給虛估 疋段,對估時價支給。」敕:「比緣錢重幣輕,生人轉困,今 加鼓鑄,必在流行,通變救時,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 令,以誡居貨之徒。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後,公 私行用,並取新錢,其舊錢權停三數年。如有違犯,同 用《鈆錫》惡錢例科斷,其舊錢並納官。」事竟不行。

宣宗大中 年復鑄錢為像 编辑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即位,盡黜 會昌之政,新錢以字可辨,復鑄為像。」

昭宗   年錢以八百五十為貫 编辑

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昭宗末,京師用 錢八百五十為貫,每百纔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 百云。」

昭宣帝天祐二年,令錢以八十五文為陌。

按,《唐書昭宣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哀帝天祐 二年四月敕:「准向來事例,每貫抽除外,以八百五十 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 陌,更有除折。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交易,並須以 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

後唐 编辑

莊宗同光二年禁富室收貯見錢工人銷錢為器商人搬載出境及挾帶雜惡鉛錫小錢 编辑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 二月詔曰:「錢者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 間,無積滯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 幣之制,立告緡之條,所以權蓄賈而防大奸也。宜令 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撿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 錢。又工人銷鑄為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鈐轄,勿令 商」人搬載出境。三月,知唐州駢晏平奏:「市肆間點檢 錢帛,內有錫鑞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 而來。」詔曰:「帛布之幣,雜以鉛錫,就中江湖之外,盜鑄 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 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 諸道,於坊市行使錢內,點撿雜惡鈆錫錢,並宜禁斷。 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若私載往來,并 宜收納。」

明宗天成元年禁鎔錢為器及挾帶鑞錢又量禁諸道州府納勒見錢 编辑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年 八月,中書奏:「訪聞三京諸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 銷鎔見錢為器,以邀厚利。」敕旨:「宜令遍行曉諭,嚴加 禁制。如元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仍生 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二百文。如 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科斷。」十一月,敕:諸道 州「府,納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要匪通規。宜令 遍指揮三京及諸道州府及諸城門,所出見錢,如五 百已上,不得放出。如稍有違犯,即准元條指揮。其沿 淮州縣鎮,即准先條敕命處分。」十二月,敕:「行使銅錢 之內,如聞挾帶鑞錢,若不嚴設條流,轉恐私加鑄造須行止絕,以息姦欺。應中外所使銅錢」內鑞錢即宜 毀棄,不得輒更行使。如違,其所使錢不限多少,並納 入官,仍科深罪。

天成二年,令買賣使八十陌錢。又楊薰奏「行前敕禁 銷錢為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七月, 度支奏:「三京、鄴都并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 舊有條流,每陌八十文。近訪聞在京及諸道街坊市 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將短陌轉換長錢。但恣罔欺,殊 無畏忌。若不條約,轉啟倖門。請更各降指揮,凡有買 賣,並須使八十陌錢。」從之。十月,右司員外郎楊薰奏: 「先以銅器貴,市人多銷錢以為器。」下令禁之。令不行, 又降之,乃再行前敕亦不能禁。

天成三年十二月。青州上言。北海掘得鐵錢二百萬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天成四年。禁行使鐵錫鑞錢。及瀉錢作銅。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 禁鐵鑞錢。時湖南純使鑞錢,青銅,一錢折當一百,商 估易換,法不能止。八月,工部員外郎孫洽奏:「准律瀉 錢作銅,最為大罪,望加禁絕。」九月,敕先條流三京諸 道州府,不得於市使錢內挾帶鐵錫錢。雖自約束,仍 聞公然行使。自此有人於錢陌中捉到一文至兩文, 所使錢不計多少納官,所犯人准條流科罪。

長興元年郭在徽奏請鑄造新錢兼進錢譜敕斥降之 编辑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 正月,鴻臚少卿郭在徽奏請鑄造新錢,或一當十,或 一當三十,或一當五十,兼進《錢譜》一卷,仍於表內徵 引故幽州節度使劉仁恭為鐵錢泥錢事。敕旨:「劉仁 恭頃為燕帥,不守藩條,輒造泥錢,號為山庫,殊非濟 物。一向害人。醜狀尋除,惡名猶在。」郭在徽既居班列, 合「識規章,豈可顯對明庭,遽陳弊事。仍緣舊譜,更撰 新文。加之以一當十,真謂將虛作實。據茲見解,宜加 懲責。可降授衛尉少卿同正,仍勒依舊篆字。其所進 錢譜,納在史館。其擅造到官數錢圖,並令焚毀。」 長興二年,敕諸道州府,嚴絕私鑄。及銷錢別造物色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 敕:「諸道州府,累降敕令,不得使鐵鑞錢。如有違敕行 使者,所使錢不計多少,並沒納入官,所犯人具姓名 以聞。近日依前有無良之輩,所使錢內挾帶鐵鑞錢, 須議再行止絕。宜令諸道州府嚴切條理,密差人常 於街坊察訪。如有眾私鑄瀉,及將銅錢銷鑄,別造物 色,捉獲勘究不虛,並准前敕處」分。

廢帝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臺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准條流處分 编辑

按《五代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编辑

高祖天福三年禁止鑄瀉銅器以皇業錢作受命寶許諸道州府鑄錢 编辑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天福三年「秋七月辛酉,以皇業 錢作受命寶。」十一月壬戌,除鑄錢令。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敕:「朕以歷代鑄錢,濟時為寶, 久無監務,已絕增添。邇來趨利之人,違法甚眾,銷鎔 不已,毀蠹日滋。禁制未嚴,姦弊莫止。既無添而有損, 即耗國以困民。將致豐財,須行峻法。宜令鹽鐵使禁 止私下打造鑄瀉銅器,速具條流事件聞奏。」十一月, 敕:「國家所資,泉貨為重。減耗漸虧於日用,增加自致 於時康。近代已來,中原多事,銷蠹則甚,添鑄無聞。朝 廷合議於條章,寰海必臻於富庶。宜令三京、鄴都諸 道州府曉示,無問公私,應有銅者,並許鑄錢,仍以天 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委鹽鐵司鑄樣,頒下諸道,令 每一銖重二錢四絫,十錢重一兩。或慮諸人接便,將 鈆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依舊 禁斷。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冶 處,許百姓取便開鍊,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其有 生熟銅,仍許所在中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其陳 許鑄錢外,則不得接便別鑄造銅器。如有違犯者,並 准三年三月三十日敕條處分。十二月敕,「先許鑄錢, 仍每一錢重二銖四」絫,十錢重一兩。切慮逐處銅闕, 難依先定銖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欲鑄錢 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因茲不得入錫并鐵,及 令闕漏,不堪久遠用使。仍委鹽鐵司明曉示准元敕 指揮。

天福四年,禁鑄錢,建錢鑪。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四年秋七月丙辰,復禁鑄錢。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郡公私鑄錢, 近聞以鉛錫相參,闕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今 後官私鑄造,私下禁依舊法。」十一月,建錢鑪於欒州, 為石豹之冶。

後漢 编辑

====隱帝乾祐 年始使七十七陌錢羅中引請禁斷銅====器不報。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初,始 使七十七陌錢。是時膳部郎中羅中引上言曰:錢刀 之貨,今古通行。從古自來,鑄造不息,長無積聚,蓋被 銷鎔,若不峻設隄防,何以絕其奸宄?臣請敕三京、鄴 都、諸道州府,凡器物服玩、鞍轡、門戶、民間百物舊用 銅者,今後禁斷不得用銅。諸郡邑州府,廛市已成銅 器及腰帶、愨頭線及門戶飾,許敕出後一月,並令納 官,官中約定銅價支給。候諸處納畢,請在京置監鑄 錢,盡俾銅盡為錢,以濟軍用。除錢外,只令鑄鏡,鏡亦 官鑄,量尺寸定價,其餘並不得用銅。如敢固違,請行 條法,以杜姦源。」疏奏,不報。

後周 编辑

太祖廣順元年敕定瀉銅為器之律 编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有一 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 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其地方所由節級 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 賞錢一百貫文。」

世宗顯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頒銅禁 编辑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顯德二年九月敕:「國家之利,泉貨為先。 近朝已來,久絕鑄造,至于私下,不禁銷鎔,歲月漸深, 奸弊尤甚。今採銅興冶,立監鑄錢,冀便公私,宜行條 制。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及鏡,并寺觀鐘磬鈸相 輪、火珠鈴鐸外,其餘銅器,一切禁斷。應兩京諸道州 府銅像器物及諸色裝鉸所用銅,限敕到五十日內, 立須毀折送官。其私下所約到銅,據斤兩給付價錢。 如出限輒有隱藏及埋窖使用者,一兩至一斤,所犯 人並加等第刑責。至五斤已上,不計多少,所犯人處 死。其銅鏡今後官中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 買,于諸處興販。」

初,世宗謂侍臣曰:「今以錢貨之弊,將立監鑄錢,佛像之屬,凡是銅者,並從銷鑄。卿等勿以毀佛興利而有難色。夫佛,聖人也,廣其善道以化人心,心能奉道,佛則不遠。存其像也,非重佛之至也;行其道,乃奉佛之深也。今興利所以濟人也,濟人即佛道也。況聞大聖捨頭目之喻,若朕身可濟民,亦將不惜也。」

编辑

太祖襲用先代錢幣以開帝業 编辑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鼓鑄之法,先代 撒剌的為夷离菫,以土產多銅,始造錢幣,太祖其子 襲而用之,遂致富彊,以開帝業。」

太宗   年置五冶太師以總四方錢鐵石敬瑭又獻沿邊所積錢以備軍實 编辑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會同二年春正月丙辰晉遣使謝免沿邊四州錢幣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编辑

景宗乾亨 年始鑄乾亨新錢 编辑

按《遼史景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宗以舊錢不 足于用,始鑄乾亨新錢,錢用流布。」

聖宗統和 年散劉守光所藏錢兼鑄太平錢 编辑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四年夏四月己亥,鑿大安 山,取劉守光所藏錢。」 按《食貨志》:聖宗鑿大安山,取 劉守光所藏錢,散諸五計司,兼鑄太平錢,新舊互用。 由是國家之錢演迆域中。所以統和出內藏錢賜南 京諸軍司。

興宗重熙二十二年閏月癸巳長春州置錢帛司 编辑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二年閏月己亥始行東京所鑄錢 编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開泰中。詔諸道 貧乏百姓。有典質男女。計傭價。日以十文折盡還父 母。每歲春秋。以官錢宴饗將士。錢不勝多。故東京所 鑄。至清寧中始用。

清寧九年禁鬻銅,以防私鑄。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銅。」

按《食貨志》:「是時詔禁諸路不得貨銅,以防私鑄。」 又:

禁銅鐵賣入回鶻,法益嚴矣。

太康九年秋七月癸亥禁外官部內貸錢取息 编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毀銅錢為器。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四年秋七月己巳禁錢出境 编辑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道宗之世,錢有 四等,曰咸雍,曰太康,曰大安,曰壽隆。皆因改元易名。 其肉好銖數亦無所考。第詔楊遵勖徵戶部司逋戶 舊錢,得四十餘萬繈,拜樞密直學士。劉伸為戶部使, 歲入羨餘錢三十萬繈,擢南院樞密使。其以災沴出 錢以振貧乏及諸宮分邊戍人戶。是時雖未有貫朽不可」,較之積亦可謂富矣。至其末年,經費浩穰,鼓鑄 仍舊,國用不給,雖以《海雲佛寺》千萬之助,受而不拒。 尋禁民錢不得出境。

天祚帝更鑄乾統天慶二等新錢 编辑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祚之世。更 鑄乾統、天慶二等新錢。而上下窮困。府庫無餘積。」

宋一 编辑

宋自國初至熙寧以後,歲鑄錢貫數各有差。

按《夢溪筆談》:「國朝初平江南,歲鑄錢七萬貫,自後稍 增廣。至天聖中,歲鑄一百餘萬貫;慶曆間至三百萬 貫。熙寧六年以後,歲鑄銅鐵錢六百餘萬貫。」

太祖建隆 年鑄宋通元寶錢立私鑄及闌出江南塞外之禁 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錢幣錢有銅鐵 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行之久者, 唯小平錢、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蓋自 五代以來,相承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太祖初鑄 錢,文曰「宋通元寶」,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 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 者皆棄市。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 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江 南錢不得至江北。蜀平,聽仍用鐵錢。

開寶三年詔雅州置監鑄鐵錢禁銅錢入川 编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寶中,詔雅州 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

按,《文獻通考》:「開寶三年,令雅州百丈縣置監,鑄鐵錢。」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十一月丁酉禁江南諸州新小鐵私鑄者棄市 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銅錢入川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四年, 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 納銅錢一。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爭以銅錢入 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太平興國五年,詔「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徵銅錢,所在 用錢七十、七錢為百,禁闌出錢邊外。」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轉運副使 張諤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舊用 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 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 價滋長,鐵錢彌賤。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 獲。銅鑄錢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 漸」令輸。又詔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餘皆從之。 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范祥皆言 「民樂輸銅錢,請歲逓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詔 如所請。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 於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塚,毀佛像器用, 纔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眾。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 弊。內使臣吳承勳馳傳審度,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 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 不便。承勳返命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徵銅 錢,詠等皆坐罪免。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 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平廣南,江南 赤德椎用舊錢如川蜀法。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 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太宗即位,詔昇州置監鑄錢, 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 以給官鑄焉。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 錢,於民非便。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緡,虔、吉等州 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緡,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 糴穀麥。於則、免、饒等州產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 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 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除銅錢 渡江之禁。」從之。自唐天祐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 為百,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祐初復減三錢。宋初 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 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至是詔所在用 七十七錢為百。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齎貨帛於秦、階 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 上論罪,至五貫已上送闕下。」

太平興國七年夏四月丁丑,禁河南諸州私鑄鉛、錫 惡錢及輕小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詔增市鑄錢、鉛、錫、炭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舊饒州永平監, 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 給。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 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且詢舊鑄法, 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八年,詔增 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 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補釗殿前承旨,領三 州銅山,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 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 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 年命江南諸庫所貯雜錢送闕下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初,令江南 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 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 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詔察民私鑄及銷鎔好錢者棄市 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元年,內侍 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 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因詔察民私鑄及銷鎔好錢 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 罪。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

淳化四年詔貫及前詔斤數錢不分新舊皆許用 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江南雖用舊大 錢,淳化四年,乃詔每貫及前詔斤數有官監字號者 皆許用,不分新舊。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 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堅 請改鑄一當十大錢」、御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 鑄,所在並為御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輦送官, 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 大小兼用。既而一歲纔成三千餘貫,眾皆以為不便。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 按《趙普傳》,普 弟安易知興元府,轉殿中,賜緋魚袋。先是,兩川民輸 稅者以鐵錢易銅錢,安易言其非便,請許納鐵錢,詔 從之。起拜宗正少卿、知定州。會以曹璨知州,徙安易 為通判,未幾代歸,又表求外任,命知耀州,留不遣,命 按視北邊事。淳化中,嘗建議以蜀地用鐵錢,準銅錢 數倍小民市易,頗為不便,請如劉備時,令西川鑄大 錢,以十當百。下都省集議,吏部尚書宋琪等言:「劉備 時蓋患錢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請,反患錢多,非經 久計也。」而安易論請不已,仍募工鑄大錢百餘進之, 極其精好。俄墜殿階皆碎,蓋鎔鑠盡其精液矣。太宗 不之詰,猶嘉其用心,賜以金紫,且遣其典鑄。既而大 有虧耗,歲中裁得三千餘緡,眾議喧然,遂罷之。 淳化五年,詔吏受民輸用常所通行錢,官吏不得以 奉錢換易。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安易復請, 不許,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荊湖、嶺南民 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 錢易於民以規利。詔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 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

至道二年改池州鑄錢監增賀州錫價以給諸道鑄錢 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二年冬十月己未。詔以池州 新鑄錢監。為永豐監 按《食貨志》。「二年始禁道賀州 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真宗   年吏卒俸給以十鐵錢易銅錢之一 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楊允恭傳》:真宗即位,允 恭為西京左藏庫使,言「川峽鐵錢之弊曰,凡民田之 稅,昔輸銅錢之一,今輸鐵錢亦一。而吏卒奉舊給銅 錢之一,今給鐵錢五,及行用交易,則鐵錢之十為銅 錢之一。且民入田稅,以一為十,官失其九矣。吏卒奉 給,增一為五,官又失其四矣。吏卒得五用十,復失其 半矣。臣在先朝嘗陳其事,願變法以革其弊。先帝方 議行之,會賊順叛擾而止。今陛下繼成先烈,可遂建 其法,使民不失所。且饒、信之銅積數千萬,若遣運于 荊,達于蜀,蜀素多銅,俾夔益遂各置監鼓錢,歲用均 給,不十年悉用銅錢矣。」議雖未用,然自是吏卒奉給, 始改用十鐵錢易銅錢之一。 按《張詠傳》,詠為兵部 郎中,會詔川陜諸州參用銅鐵錢,每銅錢一當鐵錢 十,詠上言:「昨經利州以銅錢一換鐵錢五,綿州銅錢 一換鐵錢六,益州銅錢一換鐵錢八。若一其法,公私 非便,望依旬估折納銅錢。」

真宗咸平元年八月癸卯禁新小錢 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咸平初。又申新 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

咸平四年。詔犯銅禁。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從第減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舊犯銅禁。七斤 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四年詔滿 五十斤以上處裁。餘從第減。

景德二年嘉卭州鑄大鐵錢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编辑

按《文獻通考》,「舊皆用小鐵錢,十當銅錢之一。景德二 年,令知益州張詠、西川轉運使黃觀同裁度嘉、卭二 州所鑄大鐵錢,每貫用二十五斤八兩,成直銅錢一」、 小鐵錢十相兼行用。後以鐵重,多盜鎔為器,每二十 五斤鬻之直二千。

景德四年。寬鼓鑄錢刀限。每旬停作一日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曰:「鼓鑄 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自今五月一日 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 醫藥。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

大中祥符七年益州鑄大鐵錢以凌策言詔減景德之制 编辑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七年二月乙亥,益州鑄 大鐵錢。 按《食貨志》:「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錢輕則易 齎,鐵少則鎔者鮮利。於是詔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 錢仍用如故,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 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極刑皆免之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悉免極刑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 编辑

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京師、昇、鄂、杭州、南 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 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唯建州增銅五兩,減 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 八十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 百五萬貫。鐵錢有三監:卭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 州曰《濟眾》。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並廢。大錢貫十二 斤十兩,以準銅錢。嘉、卭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 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後以鐵重,多盜鎔為器, 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仁宗   年始置益州交子務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子交子之法, 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 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 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 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 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 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 十緡為額。

天聖元年六月乙卯禁毀錢鑄鐘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春正月戊辰詔三司鑄景祐元寶錢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 年,以許申言以鐵雜銅鑄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祐初,詔三司 以江東、福建、廣南歲輸緡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 錢流民間。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 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贏, 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詔申用其法鑄於京師。大率 鑄錢雜鉛錫,則其溢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 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鑄萬緡,逾月裁得萬錢。申 性詭譎,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 用其法於江州。朝廷從之,因詔「申即江州鑄百萬緡, 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寶元二年三月丁未鑄皇宋通寶錢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初,太宗改元太 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改鑄,又親書「淳化元寶」, 作真行草三體。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號。 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 通寶」為文。

慶曆元年九月壬子命河東鑄大鐵錢十一月令江饒池三州鑄鐵錢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 年錢復用年號,闌出銅錢者加罪。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以後,復冠 以年號如舊。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鐘及為銅器,皆有 禁。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 抵死。」

慶曆五年,始鑄「當十大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泉州青陽 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於泉,欲 移銅錢於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 即廣安軍魚子鐵山采礦炭,置監於合州,并銷舊小 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州以 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軍興,陜西 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 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既而陝西 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范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 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及 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 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陜西復 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因敕江南鑄 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數 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 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於是 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 河東。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 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 錢。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按《丁度傳》,度為 承旨時,葉清臣請商州置監鑄大錢,以一當十。度奏 曰:「漢之五銖,唐之開元及國朝錢法,輕重大小,最為 折中。歷代改更,法雖精密,不能期年,即復改鑄。議者 欲繩以峻法,革其盜鑄。昔漢變錢幣,盜鑄死者數十 萬。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錢輕幣重,嚴刑不能禁 止。今禁旅戍邊,月給百錢,得大錢裁十,不可畸用。舊 錢不出,新錢愈輕,則芻糧增價。臣嘗知湖州,民有抵 茶禁者,受千錢立契代鞭背。在京西,有強盜殺」人,取 其弊衣,直不過數百錢,盜鑄之利,不啻數倍。復有湖 「山絕處,兇魁嘯聚,鑪冶日滋,居則鑄錢,急則為盜。民 間銅鉛之器,悉為大錢,何以禁止?」

慶曆八年秋七月辛丑,罷鑄鐵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 年,以大錢一當小錢三,罷官所置爐。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末,葉清臣 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陜西錢議,曰:「關中用 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致姦人盜鑄,其日用輕。比 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 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捄弊不先自損, 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 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陜西,亦以三 當一,且罷官所置爐。自是姦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 錢。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 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 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 人曰:「是於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已 而果然。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 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後濟遠 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復置。 按《鄭戩傳》:戩知并州, 初,兵興,用不足,河東行鐵錢,山多灰鐵,鼓鑄利厚,重 辟不能止。戩乃請三當一,令既下,兵民相扇動,數千 人邀走馬承受訴,承受中貴人不能遏,又群譟州門, 守門者拒不得入。戩聞,悉召至庭下,推首謀者數千 人,黥隸他州,事乃定。

英宗治平 年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興州鑄錢三萬緡 编辑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中,饒、池、江、 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卭、興三州鑄大鐵 錢二十七萬緡。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 百七十萬緡」,而嘉、卭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 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神宗熙寧 年詔以同華二州所積小鐵錢賜河東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 编辑

熙寧二年,詔置「交子務」於潞州,既而罷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壬子,置交子務。 按 《食貨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 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於潞州,轉 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 之。」

熙寧四年,皮公弼請以舊銅鉛鑄錢,詔聽之,令陜西 行「交子法」,尋罷。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亥,罷陜西交子法。」

按《食貨志》:「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

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請以舊銅鉛盡鑄。詔聽之。 自是折二錢遂行於天下。京西轉運使吳幾復建議, 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於淮南,若由襄、 郢轉致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神宗 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寢。 又按《志》,四年復行 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 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 幾竟罷。

熙寧五年,交子始有「兩界。」罷陜西交子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交子二十 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 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類。交子有兩界自此始。 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大賤,既而竟無實錢,法 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 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陜西交子法。按罷陜西交子法疑即本紀載入四

《年事志》系「五年」 ,或訛

熙寧六年,詔京西等路置鑄錢監,又詔禁私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秋七月乙巳,詔京西、淮南、兩 浙、江西、荊湖等六路各置鑄錢監。 按《食貨志》:「詔京 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 十五萬緡,餘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又 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 陸回遠」,增提點之官。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詔「惠州

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
考證
凡五十萬,後衛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緡,西京

阜財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緡,興州濟眾監歲增 七萬二千餘緡,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緡,而睦 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 以多鐵礦,皆置監。又詔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谷置 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然私錢往 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詔禁私錢,在官惡錢不 堪用者,別為模以鑄。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 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永興、鄜、耀、 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 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并其工作歸永 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偽錢, 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熙寧八年,改鑄大錢,增鑄小錢,又鑄鐵折二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二月甲子,增陝西錢監改鑄 大錢。 按《食貨志》:「八年詔河東鑄錢七十萬緡外,增 鑄小錢三十萬緡。」於是知太原韓絳請放陝西,令本 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按:《文獻通考》:八年,皮公弼又請鑄鐵折二錢,從之。御 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經由永興秦鳳路,伏見盜鑄 錢不少,問其本末,蓋是錢法用一當二,鐵錢易得,而 民間盜鑄者費少利倍。又訪聞得所在官中積聚約 有數百萬餘貫,民間收藏者猶不在其數。緣上件錢 貨起初元以一當十,後來減為折三,近歲又作折二, 已於國家重貨十損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損 一分,所以不當輒有奏請。昨來朝廷差汪輔之往逐 路揀選鐵錢,萬數不多,今三司指揮更不行用,仍行 改鐵務監,每一日鑄及三千貫,即一年之內,除節假、 旬假實有三百日課程,約只得九十萬貫以來,計三 二年間,未滿數百萬貫。況日課未必及三千貫之數 也。若改鑄之法,或只仍舊作折二錢,即民間盜鑄,定 亦不可止絕。臣欲望作折二鑄錢,更不別行改鑄,亦 不須揀選起自,今後只作一文行用,則盜鑄者所獲 之利,不充所費,自然無復冒禁作過,歲省重辟,而農 商交易獲眾貨流通之利。且約官中所有,止就四百 萬貫言之,若以二為一,即猶得二百萬貫之數,致力 簡省,便可得用。」

元豐 年徐州置監鑄折二錢移陝府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薛向鑄鐵錢 於陝西,後許彥先鑄於廣南。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 遂罷之,王安石固爭,乃詔京師畿內並罷,其行於四 方蓋如故。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寶 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於時同、渭、 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錢官多建言鑄錢 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 者為多。張方平嘗極諫曰:「禁銅造幣,盜鑄者抵罪至 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於 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於天下。「然自太 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鑪,歲鼓鑄至百萬緡,積百年 所入,宜乎貫朽於中藏充足於民間矣。比年公私上 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不知歲 所鑄錢,今將安在?」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 而自熙寧七年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 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 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 共用。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復可辦。銷鎔十錢, 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如此則逐州置鑪, 每鑪增數,是猶「畎澮」之益,而供尾閭之泄也。

元豐四年二月辛未,置秦州鑄錢監。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 年諸路銅鐵錢監所鑄錢數目各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諸路鑄錢總 二十六監。每年鑄銅鐵錢五百四十九萬九千二百 三十四貫。內銅錢十七監,鑄錢五百六萬貫。鐵錢九 監,鑄錢八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

銅錢逐監錢數:

阜財監。兩京二十萬貫:

黎陽監。衛州二十萬貫:

永興軍、華州、陝府錢監,各鑄二十萬貫,計六十萬貫。 《垣曲監》:絳州二十六萬貫:

安安監。舒州一十萬貫:

神泉監。睦州一十萬貫:

富民監。興國軍二十萬貫:

熙寧監。衡州二十萬貫:

寶泉監。鄂州一十萬貫:

廣寧監。江州三十四萬貫:

永豐監。池州四十四萬五千貫:

永平監。饒州六十一萬五千貫:

豐國監。建州二十萬貫:

永通監。韶州八十萬貫:

阜民監。惠州七十萬貫鐵錢逐監錢數:

在城、朱陽兩監:虢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阜民、洛南兩監商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威遠鎮。通遠軍滔山鎮。岷州兩監,共二十五萬貫。 嘉州,二萬五千貫。

卭州,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貫; 《興州》,四萬一千貫。

銅錢一十三路行使。

開封府界: 「京東路。  京西路。  河北路。 淮南路。  兩浙路。  福建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荊湖南路。 荊湖北路。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銅、鐵錢兩路行使。

陝府西路。 河東路。

鐵錢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 梓州路。 利州路。 夔州路。

右元豐間畢仲衍所進《中書備對》,言「諸路銅鐵錢監 與所鑄錢數目及行使地分詳明」,今錄於此。蓋比國 初至景德中,則銅錢增九監,而所鑄增三百餘萬貫, 鐵錢增六監,而所鑄增六十餘萬貫云。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申鑄錢闌出之禁,罷增置鑄錢 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二月 戊寅,罷增置鑄錢監十有四 按《食貨志》:八年哲宗 嗣位,復申錢弊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 鼓鑄。詔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 皆罷之。」

哲宗元祐六年令陝西鐵錢東行人毋得過五千又立錢幣闌出及銅錢出界之禁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陝西行鐵錢,至 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 患。元祐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 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

按:《文獻通考》:「六年,申錢幣闌出之禁,立銅錢出界徒 流編配首從之法。」

元祐八年,罷鑄折二錢,命公私專用鐵錢,「官帑銅錢 及陝西沿邊銅鐵錢悉運致內地,商旅願于陝西內 郡入銅錢者,定加饒之數。」又增嚴三路闌出之法,令 陝西復鑄小銅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五月丁亥,罷二廣鑄折二錢。 秋七月戊寅,令陝西沿邊鐵錢、銅錢悉還近地。八月 庚午,詔陝西復鑄小銅錢 按《食貨志》:「八年,命公私 給納貿易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致 內郡,商旅願於陜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於別路 者聽。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 京餘路四千。」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 京師,於諸州便換。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 投牒,乃輸於庫。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 務陳牒,即輦致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 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 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至是,乃復 增定加饒之數行焉。折二銅錢又定鉤致之法,初欲 復舊,止行於本路。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 予此,理亦非便。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 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陜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鉤致, 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乃令折二銅錢寬 所行地,聽行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 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餘路則禁,仍限 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 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數無上供者,所隸運司移發輸 京師。尋詔更鑄小銅錢。州東安撫、提刑司言:「項、絳州 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 二銅錢」,不通行,非便,乃聽行使如舊。供備庫使鄭价 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乃增嚴三 路闌出之法。

紹聖元年罷河東大銅錢增造成都路交子申銅錢出界之禁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春正月辛丑,罷河東大 銅錢。「十一月辛未,申嚴銅錢出外界法。」 按《食貨志》: 「交子,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陜西沿邊糴買及募 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 乏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按《文獻通考》: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 於陝西,而本路乏用,請更印製。」詔一界率增造十五 萬緡。是歲,通舊額書放百四十萬六千三百四十緡。 紹聖三年十二月癸酉,置施州鑄錢廣積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三年詔陝西銅錢在民間者悉送官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豐間,銅鐵錢 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及後 銅錢日少,鐵錢滋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寖輕。元符二年,下陜西諸路安撫司博究 利害,於是詔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 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永興帥臣陸師閔言:「既揀毀 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願下陜西州縣,凡有市 買,並準度銅錢之直,以平其價。」詔用其言,而豪賈富 家多不便。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銅錢止 用糴買。」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十 一月辛卯,令陝西兼行銅鐵錢。 按《食貨志》:「徽宗嗣 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追 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錢弊輕重,灼見利害者。銅 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獨鐵錢局 於一路所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滯 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多,以鼓 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滯一 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又倍於今日矣。謂宜弛其禁 界,許鄰近陜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 州縣,並許通行折二鐵錢。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 無輕重之患。」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滯,難」以齎遠,民間 皆願復用銅錢,當公私匱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 錢積貯萬數,反無所用,乃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 銅錢止用糴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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