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49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四十九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九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五

  宋三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三則 嘉定十四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

  五則 端平三則 嘉熙三則 淳祐九則 寶祐五則 開慶一則 景定五則 度宗咸

  淳三則

  金一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三則 世宗大定十八則 章宗明昌五則 承安四則

  泰和七則 衛紹王大安一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九卷

錢鈔部彙考五 编辑

宋三 编辑

寧宗慶元元年命臣僚集議江南行鐵錢利害立會子界額 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三月「癸丑,命侍從、臺諫、 兩省集議江南沿江諸州行鐵錢利害。」 按《食貨志》: 「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

慶元三年,禁銷錢為銅器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閏六月「甲戌,內出銅器,付尚 書省毀之。」命申嚴私鑄銅器之禁 按《食貨志》:「三年 復禁銅器,期兩月鬻於官,每兩三十。湖州舊鬻監,至 是官自鑄之。」

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

復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錢,隸工部。舊額內 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

江池饒建四監

「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以三百萬輸三司。 是內帑年纔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 萬三千餘緡。」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椿者半,內藏 者半,左藏咸無焉。又自置市舶於浙、於閩、於廣,舶商 往來,錢寶所由以泄,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皆有 禁。

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更展一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兩淮第 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

嘉泰元年八月丙戌復詔侍從臺諫兩省集議沿江八州行鐵錢利害 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三年,出交子收鐵錢,罷同安等處鑄錢,命毀私 錢改鑄。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三年夏四月丙午,「出封樁庫 兩淮交子一百萬,命轉運司收民間鐵錢。秋七月壬 午,權罷同安、漢陽、蘄春三監鑄錢。九月癸酉,命阬冶 鐵冶司毀私錢改鑄。」 按《食貨志》,「三年,罷舒蘄鼓鑄。 嘉泰 年,兩界會子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子,嘉泰末,兩 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二年春正月辛亥詔阬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三年,復舒、蘄鼓鑄。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開禧 年,以歲用不足為「小會。」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禧末,餉臣陳 咸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

嘉定 年以會子不行出金銀度牒收回半界 编辑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子,嘉定初,每 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 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 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復為姦。於是商 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制司乃諭人 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 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鐵錢五百 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嘉定元年十二月庚午,四川初行當五大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嘉定元年。即利 州鑄當五大錢。」

嘉定二年,以會子數多,撥封椿庫金及度牒收易,以 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又聽兩淮民行鐵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壬午,以會子折閱日甚, 詔侍從兩省以下,各疏奏所見。八月甲子,聽兩淮諸 州民行鐵錢。 按《食貨志》:「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 提無策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 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

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

詔「封樁庫撥金一百五萬兩。」

兩為錢四十貫

度牒七千道。

每道為錢一千貫

《官告》,綾紙,乳香。

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

湊成三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

《十一界會子》,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

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 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嘉定三年,增鑄鐵錢,收換舊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制司欲盡 收舊引,又於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其料並 同當三錢。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 後又交卸於江陵。」 又按《志》:「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 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 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餘 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 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 貼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 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蓋自 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復如故。昔高宗因論 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 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錢買之,方得無弊。」

嘉定四年十二月癸未,以會子折閱不行,遣官體訪 江、浙諸州。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禁江北以銅錢折鐵錢,又以度牒、茶引兌 舊會,令軍民以舊易行。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六月乙酉,禁銅錢過江 按 《食貨志》。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 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易之,或 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 鎮江府。凡沿江私度及邊徑,嚴禁漏泄,及於邊界三 里內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京西、 湖北之鐵錢,則取給於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併 富民監於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又按《志》,五年,湖 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 一道,價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 買,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制臣 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 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 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

嘉定七年十二月甲午,復罷同安監鑄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三省言沿邊皆用鐵錢之弊,定制引子,以 十年為一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三省言,「自 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 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四司既自 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於淮楚屯兵,月費五千 萬,見緡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 幾。」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又按《志》:九年,四川安撫 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自開禧軍 興以後,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 卒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致民聽惶惑。今欲以 十年為一界,著為定令,則民旅不復懷疑。」從之。 嘉定十一年,增印四川錢引及兩淮交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 錢引五百萬,以給軍費。」 按《食貨志》:「十一年造兩淮 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

嘉定十三年,又增造「兩淮交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造兩淮交子十 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

嘉定十四年,增印《兩淮交子》,造《湖廣會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造兩淮交子,十 四年,增及三百萬。」 又按志,「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 十萬,易破會。」

嘉定十五年,又增印「兩淮交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造兩淮交子十 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 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嘉定十六年八月癸未,申嚴「舶船銅錢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申嚴舶船銅錢禁。青田縣主 簿陳耆卿奏言:「錢猶母也,楮猶子也,母子所以相權, 不可重子而輕母也。夫有錢而後有楮,其楮益多則 其壅滯益甚,甚則稱提之說興焉。厥今在朝在野,日 夜講畫而奉行,而未嘗有言及錢者。楮日多,錢日少, 禁楮之折閱者日嚴,而禁錢之漏泄者日寬。非果寬」 也,寬於大而獨嚴於小,則雖謂之寬可也。闉堵之間, 有腰百金以出者,吏卒已目送之;積而至於數百,則 攟摭之、鞭笞之矣。高檣巨舳,出沒江海,有豪家窟穴 其中,則人不敢仰視,間能捐毫末以餌邏卒,則如履 康莊矣。若是者知幾數百邪?夫豪家之弊猶可言也富商之弊不可言也。豪家泄之於近,「而富商泄之於 遠。泄於近,猶在中國也,泄於遠則轉及外裔而不可 復返矣。夫一金之鑄,其為費不啻數金,一金之博易, 其為利亦不啻數金。朝廷常以數金之費,而為富商 謀數金之利。錢既日耗,則其命遂歸於楮,其弊遂積 於楮,而上下之間,遂一切併力於楮。」不知楮之所以 難行者,不獨以楮之多,而亦正以錢之少也。存者既 少,藏者愈牢,故雖以重法欲散出之,彼將曰「吾之錢 吾所自有,吾所藏也。」彼以中國之所有而散之邊裔, 上不之禁,而何以咎我?是故家可空,身可辱而心不 可服,盍亦反其本乎?故臣以為今日之務,不專在於 稱提楮弊,又在於稱提銅錢也。蓋今銅錢之法,大率 犯者罰輕,而捕者賞輕。犯者罰輕,則人易為姦;捕者 賞輕,則吏不盡力。臣愚欲望聖慈,申「攸司嚴漏泄 之憲,優掩獲之典。其捕至若干者,特與附類。獲盜改 秩,以風厲之。庶幾各務罄竭,以從上之令。誠使錢不 甚荒,則楮不偏勝」,此稱提本務也。

嘉定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理宗寶慶元年秋七月乙酉詔行大宋元寶錢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寶慶元年。新錢 以「大宋元寶」為文。

紹定二年趙必觀奏楮券破爛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趙必 觀進對。奏楮券破損腐爛。人不以為重。上曰:「此緣銅 錢稀少。」

紹定三年,置會子庫監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二月 置會子庫,監官一員,專掌堂差,以有舉選人充。 紹定四年五月,詔會子庫造第十四、十五界,共二十 萬緡,令封樁下庫,充邊郡科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三億二千九百餘萬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定六年,趙至道奏:「乞戒飭冶司,歲納新錢依額解 部。」又詔臣僚措置銅錢楮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右諫 議大夫趙至道奏,乞戒飭冶司歲納新錢依額起解, 毋許諸郡截錢納券。是年又詔出內帑緡錢二十萬, 令臨安府措置兌易,日下住罷銅錢局。 又按《續文 獻通考》:六年十月,詔楮幣寖輕,關係甚重。薛極久參 國政。練達時宜。令與三省日下措置以聞。知郴州林 汝浹奏浙郡楮滯錢慳,乞嚴稱提。上曰:「諸處會價亦 未甚登。」奏云:「會價正在人措置。舊楮民習低價已久, 楮新,亦須漸令流通,久而自信。」上然之。

端平元年禁毀銅錢及以膽銅鼓鑄海舶運錢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六月癸巳。禁毀銅錢作 器用,并貿易下海。 按《食貨志》。元年以膽銅所鑄之 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者泄於海舶。申嚴下海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五月,審計司章謙亨進對。奏浸 銅事。上曰「實鐵耳。」謙亨奏紹聖間以鉛山膽泉浸鐵 為之。令泉司鼓鑄。和以三分真銅。所以錢不耐久。又 奏舊錢精緻,泄於海舶。上曰:「不可不禁。」

端平二年,諸臣僚條上《會子便宜》。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臣僚言:「兩 界會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 汙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椿庫貯之,脫有緩急, 或可濟事。」有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以權兵部尚書余鑄、監察 御史丁伯珪同提會子所官,公共措置商確收換事 宜,擇其可用條具來上。是年,都省言:「第十六、十七界 會子散在民間,為數浩汗,會價日損,物價日昂,若非 措置收減,無由增長。」詔令封樁庫支撥度牒五萬道, 四色官資付身三千道,紫衣師號二千道,封贈敕告 「一千道,副尉減年公據一千道,發下諸路監司州郡, 廣收兩界會子。」五月,監察御史李宗勉奏:「廟堂更化 之始,將兩界會子亟易,勞費特甚。行之既久,折閱如 故,不若節用而省退官吏。內外營繕,支費浮泛,悉從 節約。其監司、帥守,既無苞苴,餽運之費,儘可撙節,以 為稱提之助。」從之。八月,臣僚奏楮幣之策已窮。上曰: 「楮幣有何策?」奏云:「楮幣所出既多,銅錢所入無幾,宜 預造十八界新會。」上曰:「若行十八界新會,又恐民間 惶惑。」奏云:「非欲更造一界會子行使,止欲預造樁積, 為變通之用。」上然之。九月,都省言:「兩界會子數多,監 司、郡守奉行稱提不虔。欲下諸路州縣,令有官之家 簪纓之後,及寺觀僧道,並按版籍每畝輸十六界會 子一貫,願納十七界者,並從各州截角類解付封樁 庫交納。其將相勳貴之家,御前寺觀曾被受指揮特 免科役去處,毋得夤緣規免,仍不許敷及佃戶,違者 許越訴。」從之。 又詔知衢州蔡節削二秩,以本郡會 價低減故也端平三年,令御史察奏奉行措置會子不力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 月詔「措置會子務在必行。尚慮監司守令或有庸謬 縱吏為奸。不知體國。任意沽名。奉行不力。非特會價 不登。亦恐朝廷威令寖弛。可令兩監察御史覺察彈 奏。」

嘉熙元年更定錢文進各府稱提會子官秩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熙元年,新錢 當二并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 重寶」為文。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知應天府趙與」知平江 府王遂、知建寧府姚珤、知常州府何處信各以《稱提 會子》進一秩。

嘉熙二年,撥付第七界會子,遣官稱提楮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撥第七界 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遣江浙東西閩五路憲臣於朝, 以稱提楮幣而出。」

嘉熙四年十二月乙亥,詔「民間賦輸,仍用錢會中半, 其會半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紐納。」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九月,都省言:「比奉旨謂楮幣折 閱,乞措置十八界會子收換十六界,將十七界以五 准,十八界一券行用。如民間輒行減落,或官司自有 違戾,許徑赴臺省越訴,必寘於罰。」上從之。袁甫疏曰: 「臣仰惟聖上宵旰勤政,尢以會子極弊為憂。廟堂大 臣鑒前事之誤,悉意經畫。自去歲遣官置局,隨所在 州軍任責撩紙。今端緒已見,豈容輕易施行而至於 再誤乎?若善用之,猶可以救弊,若不善用之,則適所 以滋弊。」今白劄子遽欲以《十八界會子》旋印旋支,其 說謂一新之直可當舊之五六,故欲停舊造新者當 造而不當遽用,機括所係,殆不可輕。《白劄子》之說,蓋 謂不貴重新會則無以扶持舊會,故欲暗收舊會而 旋出新會,舊因新而增價,新因舊而價定,其思慮亦 甚勞,剖析亦甚明,奈何事理之未盡然也?蓋十八界 之未出也,則人之望朝廷區處,惟兩界舊會耳。十八 界之既出也,則新舊三界雜然並行,而區處愈費力 矣。據《白劄子》雖云以新會照時價買舊會而暗毀之, 然當此用度窘迫,既「曰不必頓造新會,則安能每月 以三分之一而買舊會,必致三界並行,愈多愈賤,此 事理之當審者也。若夫區處之策,亦非有新奇驚人 之論。大抵成大事者不可為煩僻之舉,致大利者必 當有堅忍之謀。」立定規摹,善用新撩之紙,為一頓換 易之計,則庶乎其可矣。厥今民間皆知朝廷紐舊會 之陌換易新會,大率以五舊易一,新舊會計五十千 萬,必得十千萬新會,則舊會可以盡易。今其要惟作 急辦紙而已。辦紙固不可緩,印造尤所當急。若從臣 之言,一頓換易,自來夏以後,更無舊會一券行於世 間,獨有一色新會,則民間自然貴重,安得不盡從官 陌乎?臣區區管見,願陛下力持四戒,一曰「戒新會三 界並用,二曰戒輕變錢會中半,三曰戒空竭昇潤樁 積,四曰戒新會不立界限。此四戒者,決不可犯。若夫 臣之愚說,則更乞陛下斷以聖意,與二三大臣熟究 而審圖之,務在簡而易知,要而易行,勿以來夏為賒, 勿以頓造為憚,愛惜寸陰,力救積弊,實天下生靈幸 甚。」又曰:「指揮內一條:人戶所納官,會各州軍截鑿一 角,發解朝廷。」臣謂令各州軍截鑿,不若令人戶自鑿, 齎赴官司。何則?官司截鑿,人戶勿信,許人鑿納,大信 乃昭。或謂人戶鑿納,必有夾雜偽會之弊,殊不知此 雖有之,然其弊亦自有限。況只鑿一角,真偽自可稽 考。若從官司截鑿,彼直謂以空言紿我,將來官司仍 前並出行「用,則彼固已有怨忿之心矣。人情不甚相 遠,如許其自鑿以納官,則目前雖有輸財之苦,亦知 會少而價增,異日可以獲利,庶幾不怨。大凡處事當 體下情,朝廷但知出令不可屢改,不思怨謗一興,勢 須改令。與其改於怨謗既興之後,不若修於怨謗未 形之先。或謂我但真行截鑿足矣,何恤人言!殊不知 朝廷用度目今窘急,州縣揣知此意,必有密獻不必 盡鑿之說者。朝廷處匱乏至極之際,萬一惑於其言, 豈不益重天下之疑?縱使不為逢迎者所惑,然人之 疑心難以家至戶曉,必曰『我鑿一也,何苦不許人戶 為之,而官司必欲自行之耶?臣之意只是一箇信字, 使天下曉然無疑而已』。」又《指揮》內一條:「令各州軍拘 人戶納官會,分為六限,每限半月,計三月可足。以臣 觀之,將來人戶輸納不時,州郡必致申請朝廷與之 展限,卻恐限內先納者皆是畏謹及貧弱之人,違限 不納者卻是頑梗及巨力之戶。朝廷今者施行,止欲 惜小,然究其流弊,反使強家濫被寬恩,而弱戶先受 督責,豈不倒行逆施耶?」臣欲反此說而用之,令州郡 先催形勢有力之家,立定期限,不許申展。一則頓改 收買會價,必然驟長;二則不墮勢家之術,希望展限以求幸免;三則貧小者見州縣嚴於大家,其心大服。 彼大家者事力有餘,許限內責其必納,更復何辭。待 大家納足之日,然後催及中戶。中戶力雖稍薄,然彼 「皆各自愛惜,須能依限輸官,末後視所收多寡如何 斟酌事體,催貧小之戶。或已納數多,則朝廷施行寬 恩,可使貧小者霑被。」大凡作事,寬嚴並用,如此措置, 誠為兩得其宜。

淳祐元年七月詔敕令修偽造新會揩改舊會盜賣會底之令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詔在外諸軍楮幣以十八界三分增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二年 三月,詔在外諸軍請給楮幣權以十八界三分增給。 楮賤故也。

淳祐三年,命淮東、西餉軍券錢並給楮四分。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命淮 東西總所餉軍券錢並給楮四分,以制臣李曾伯言 楮賤卒貧故也。

淳祐四年,申嚴海舶泄錢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右諫議大 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泄,銅器鉟銷猶可 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於是復申嚴漏泄之 禁。

淳祐七年二月,詔「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 行用。」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八年。申禁海舶及壞錢為器物者。立兩界會子。 並永行用之格。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監察御史 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於運轉,故錢廢於蟄藏。自稱 提之,屢更圜法,為無用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 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錢 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 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 駕浪,深入遐陬。販於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 泄於邊方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所得幾何,所失者 不可勝計矣。京城之銷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樂具, 皆出於錢;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尢多於諸郡。」姑以 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 山銅戶數百餘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今京邑 鍮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於都市畿甸之近,一繩以 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鉟銷之姦知畏矣。香藥象 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御之 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泄之弊少息 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四月,臣僚言,「兩界會子既永行 用,宜立殿最之法,以為稱提之助。」從之。是年,周坦奏 乞申明十七、十八界會子並永行用,以堅民信。左司 趙汝塈請更造十九界會子,黃洪請不用會子,停賣 鹽錢,以狂言惑眾。詔各免所居官。

淳祐九年,以程元鳳提點鑄錢,嚴臨安諸路奸民銷 鑿見錢之禁。又立「交引界造川會」,收換川引。

按:《宋史理宗本紀》:「九年三月乙酉,以程元鳳為江淮 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九月,詔令臨安府諸路提刑司 嚴奸民銷鑿見錢私鑄銅器之禁。仍下殿、步司一體 施行。 又按《續通考》,九年九月,四川制臣余玠請交 引以十年為界。詔從之。 又詔出封樁庫新造川會, 收換兩料川引。

淳祐十年。復禁海舶泄錢。給度牒。易兩界破會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以會價低 減。復嚴下海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二月,都省言,銅錢泄漏,偽會充 斥,奸民無所懲畏。」詔令沿海州縣山隩海岳結為保 甲,互相糾察,如有犯者,及停藏家,許告推賞,不告連 坐。 又按《續通考》:十年,詔給度牒千道,下臨安府,易 民間兩界破會。

淳祐十二年。嚴鉟銷偽造之禁。敕任用楮幣之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申嚴鉟 銷之禁。及偽造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吳潛辭專任救楮之責,詔:「朕 以二三執政皆天下之選,心同志合,無往年形跡之 嫌,故以楮幣一事俾卿專任,面諭已詳。故尚謙執,宜 亟祗朕命,凡荼鹽錢穀與楮相關者,悉心是圖,以底 成績。」監察御史劉元龍言楮幣積輕,宜因各路時直, 令州縣折納純用楮。從之。後公私交病,明年仍用錢 會中半。

寶祐元年八月乙丑行皇宋元寶錢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寶祐元年,新錢 以「皇宋元寶」為文。

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會子。易兩界破會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撥第八界 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 仍行之。

寶祐三年二月乙酉,詔「以告身、祠牒、新會香、鹽,命臨 安府守臣馬光祖收換兩界舊敝會子。」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諭輔臣:「馬光祖措置銅錢舊 楮如何?」謝方叔等奏:「以監收幣楮已合事宜,但錢未 流通耳。」 又按《續通考》:三年九月,上曰:「楮幣何以救 之?」董槐奏:「以臨安府酒稅專收破會解發,朝廷旋即 焚毀,官司既可通融,民間自然減落。」上然之。

寶祐四年,禁川引銀會私自印用,出封樁庫新錢兌 使。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臺臣奏:「川 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 造之權,歸之朝廷,倣十八界會之造四川會子,視淳 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 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 價不損,特價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月,出封樁庫新錢兌使,以濟 民用。」

寶祐六年,支撥好會,收換敝楮。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京 城敝楮。不堪行用。於封樁庫支撥。兩界好會。盡數收 換。」

開慶元年五月詔新鑄錢以開慶通寶為文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景定元年九月詔鑄新錢以景定元寶為文 编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景定二年二月癸卯。詔諸路監司。申嚴偽會賞罰之 令。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三年,詔「諸路提刑劾所部故違稅租折納會子 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都省 言,「諸路州縣稅租,見錢用時價折納會子以重楮也。 州縣間有故行違戾者。」詔諸路提刑躬視所部,違者 劾之。

景定四年,增減印造會子,嚴禁鉟銷偽造,詔「舶務出 售榷貨,以收敝楮。」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收買逾 限之田,復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上諭輔臣曰:「『陳堯道言,鉟銷偽 造,當嚴加禁戢』。賈似道奏:不禁鉟銷則見鏹愈少,不 禁偽造,則楮幣愈多。臣等仰體聖訓。」 又按:《續通考》, 四年,都省言:「中外支用粗足,已行減造會子。今置公 田免糴本,又合減造。」詔每日更減五萬。十二月,詔舶 務出售榷貨,以收敝楮,仍禁乞取。是年,都省言:令會 子「庫造三色零百錢關二千萬,便民旅交易。」從之。 景定五年,收易敝楮輕會,行關子見錢法。度宗即位, 又率銅錢關子貫百之數。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巳,出奉宸庫珠、香、 象、犀等貨下務場貨易,助收敝楮。」冬十月辛亥,詔十 七界會浸輕,並以十八界會易之,限一月止。乙丑,詔 行關子銅錢法,每百作七十七文足,以一準十八界 會之三 按《度宗本紀》,五年十月丁卯,即皇帝位。十 二月辛丑,詔行銅錢關子,率貫以七百七十文足。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物貴原於楮輕,楮輕原於楮 多。今以見錢關子復中興舊法,每百七十七足陌,以 準十八楮三千,革錢楮虧折之弊,其官吏諸軍券,請 並以見錢關子全給。」

度宗咸淳元年秋七月壬戌督州縣嚴錢法禁民間用牌帖 编辑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咸淳元年。復申 嚴鉟銷漏泄之禁。 咸淳四年。詔擅減見錢關子價者罪之。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近頒見 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 十七文足,三道準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 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

咸淳五年,嚴禁關子減落,令造印會子歲以五百萬 為額。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復申嚴關 子減落之禁。」 又按志:「五年復以會板發下成都運 使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 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金一 编辑

海陵貞元二年五月丁卯始置交鈔庫設使副員 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錢幣,金初用遼 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 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遂製交鈔,與錢並用。」

正隆二年十月乙卯初鑄銅錢 编辑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正隆二年。歷四 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 正隆三年,中都、京兆皆置錢監。

按《金史海陵本紀》,三年二月壬辰朔,都城及京兆初 置錢監。 按《食貨志》:「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 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 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 與舊錢通用。

正隆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貨務并印造《鈔引庫》起赴 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元年命陝西參用宋舊鐵錢遼東行會法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编辑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將東巡,費用百出,自遼以東,錢 貨甚少,計司患不給,欲輦運以資調度。張亨謂:「上京 距都四千餘里,若輓錢而行,是率三致一也,不獨枉 費國用,無乃枉勞民力乎?不若行會法,便使行旅便 於囊橐,國家無轉輸之勞而用自足。」從之。

大定四年,罷鐵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浸不行,詔 陜西行戶部并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皆言「民間用 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遂罷之。 大定八年,禁銷錢鑄鏡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民有犯銅 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 非銷錢而何』。」遂併禁之。

大定十年,令戶部流通官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上諭戶部 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 金銀及諸物。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 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 配反害百姓者。前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 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又隨處 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既遠,人愈 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 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天 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 至此?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 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大定十一年,令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二月。禁 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佛像 鍾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大定十二年,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正月。以 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能指坑冶得實 者賞。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 銀坑冶。皆可採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 恐不可行。」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 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 費雖多。俱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其遣能吏經營之。」 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 正欲流通。」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 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大定十三年。命非屯兵州府。以錢易金帛致京師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命非屯 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 濟民用。」

大定十五年,諭宰臣增鑄新錢,以便公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十一月, 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朕謂不 然,天下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 幣日增,公私俱便也。」

大定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代州立 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 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 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張大 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 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云。

大定十九年,始鑄新錢,又以宋大觀錢當五用。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九年八月戊戌,以宋大觀錢當 五用。」 按《食貨志》,「大定通寶,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 餘貫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始鑄新錢,至萬六千餘貫。八 月,以新錢未行,詔以宋大觀錢當五用。」

大定二十年,定制錢以八十為陌,名代州錢監曰「阜 通。」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通寶二十 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初,新錢之 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二月,上聞上京修 內,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 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時民間以八十為 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 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 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丞 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從八 品。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

大定二十二年設官,提控阜通監。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十月, 「以參知政事粘割斡特刺提控代州阜通監。」

大定二十三年,以節度領阜通監鼓鑄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上以 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 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 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大定二十六年,令諸路官錢起其半運至京師。申嚴 銅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上曰: 「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 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 運至京師。」太尉丞相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 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 齎,則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諭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 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託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 約。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癸未,命曲陽縣置錢監,賜名《利 通》。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二月。 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 驛。更出經營銅事。

大定二十八年,諭宰臣,「以外路見錢致之京師」,又京 府及節度州增置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節度 州增置流泉務凡二十八所。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 「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 萬貫,皆在僻處積貯,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 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致之京師,不過 少有輓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代州、曲陽二監鑄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十二月詔罷鑄錢。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二月,鴈 門五臺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 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 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 「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既 低,又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 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冶夫匠日辦淨銅 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 通、利用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 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宰臣以聞,遂 罷代州、曲陽二監。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 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 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貫、二貫、 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 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 新,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 銅少權制之法也。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 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 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 無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歲久字文 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遂罷七 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 出多入少,民寖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 始於此焉。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 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 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 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 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 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 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 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剋工墨 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

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
考證
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合同。餘用印依常例。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癸巳罷諸府鎮流泉務 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以「私鑄多銷鐵,敕減賣鏡價。」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大定間定制: 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 百文,其棄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 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在都官局及 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 四文,鍍金御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 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文束帶,八 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 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 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 價,防私鑄銷錢也。

明昌三年,禁界外採銅,限民間流轉交鈔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四月丙午,罷天山北界外採 銅 按《食貨志》: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採銅。明 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 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不惟多費,復恐 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採煉。」上是 其言,遂不許出界。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 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

明昌四年,籍鐵錢貯庫,令「陝西諸稅錢折交鈔」,又官 兵俸量給錢絹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上諭宰臣 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或 有言鐵錢有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 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將盡壞矣。若 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 用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如陝西市易亦 有用銀、布薑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遂 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數貯於庫。八月,提刑司 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宰臣以 聞。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 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

明昌五年三月壬申,初定限錢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三月。宰臣 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元和 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 一賞告者。」上令參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 限見錢多不過三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不 得過萬貫。凡有所餘。盡令易諸物收貯之。有能告數 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餘 皆沒入。又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盡 買之。」

承安二年定鈔法及銀鈔相兼法改鑄銀名承安寶貨 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十二月己卯,始鑄「承安 寶貨。」 按《食貨志》:「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 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 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 從舊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 得多售。」上曰:「工墨錢,貫可令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 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貫 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 且許於官庫換錢,與它路通行。十一月,尚書省議謂: 「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 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 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 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 留罪賞格。

承安三年,申嚴見錢越境罪及限錢法。又造小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定官民存留見錢之 數。設回易務,更立行用鈔法。 按《食貨志》:三年正月, 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 無異。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 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 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 坐罪,仍令均償。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 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 聽民便。時既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條約,不 為不重,其令御史臺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間鈔 滯,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復減元限之數。 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許留 一分,餘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 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 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赴榷場出鹽 引,納鈔於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 及《德號空敕》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 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錢,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 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 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

承安四年,除阻滯銀鈔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三月,又以 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 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陜西銀 鈔從便,餘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 納。其本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餘通 行者並循環用之。」榷貨所鬻監引收納寶貨,與鈔相 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 漕河所收,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 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若寶貨數少, 可浸增鑄,銀鈔既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 施?」遂除《阻滯銀鈔罪制》。

承安五年,罷《承安寶貨》。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戶部言。 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 錢數。亦許帶納。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 毀。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 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 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時私鑄承安 寶貨者,多雜以銅錫,寖不能行,京師閉肆。五年十二 月,宰臣奏:「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遂鑄寶貨, 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遂罷 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許諸科徵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编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泰和元年六月。 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 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準。而市肆纔直八萬。蓋出多 入少故也。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庶革其弊。」 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 滯。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 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 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泰和二年,議行《三合同鈔》,不果。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嘗行三合 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 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係本路者。亦 許不限路分通納。戶部見徵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 半。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 復亨議於內殿。復亨以三合同鈔可行,鐸請廢不用。 既」而復亨言竟詘。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 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以至泰 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 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 者。 按《孫鐸傳》:鐸為戶部尚書。泰和二年十二月,上 召鐸戶部侍郎張復亨議交鈔。復亨曰:「三合同鈔可 行。」鐸請廢不用。詰難久之,復亨議詘。上顧謂侍臣曰: 「孫鐸,剛正人也,雖古魏徵何加焉。」鐸上言:「民間鈔多, 宜收斂。院務課程及諸窠名錢,須要全收交鈔,秋夏 稅本色外,盡令折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迤漸重鈔。 比來州縣抑配行市,買鈔無益,徒擾之耳。乞罷諸處 鈔局,惟省庫仍舊。小鈔無限路分,可令通行。」上覽奏, 即詔有司曰:「可速行之。」

泰和四年,罷限錢法,定從便易錢法,鑄直十大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秋七月甲戌,罷限錢法。 按 《食貨志》,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 請也。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中丞 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 鄰。太府監梁𤨠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 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採銅,拘器以鑄。」宰臣 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冶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 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 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 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俟銅多,別具以聞。」八月,定 《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於京師,而於山東、河北、大名、 河東等路,依數支取。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 重寶」,與鈔參行。

泰和五年,命交鈔工墨錢貫收六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上欲罷交 鈔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泰和六年,以陝西交鈔不行,出見錢為鈔本,復許諸 路行用小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戊戌,詔諸路行用小 鈔 按《食貨志》:六年四月,「陜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 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 六年十一月,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 及保州,南京路則於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 於益都、濟南府,出東西路則於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 東南路則於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 於上京、咸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北京則於臨潢府。 官庫易錢,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 泰和七年,禁民議鈔法者,移庫於市肆,令民以鈔易 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壬午,詔民間交易典 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用錢。 按《食貨志》:七年正 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 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 鈔一分,惟遼東從便。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 語於市。上知之,諭旨於御史臺曰:「自今都市敢有相 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五月,以戶 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 至急切,增副使一員。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 言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 昂等十人議,月餘不決。七月,上召議於泰和殿,且諭 汝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 錢可也。」明日敕:「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 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六盤。山西、 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 用鈔。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 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 升除,否者降罰;集眾沮法者以違制論。工墨錢每張 止收二錢,商旅齎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 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 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又定 制,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 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御 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 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戶部尚書高汝礪言: 「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各宜籍辨鈔人,給以條印, 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 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 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特行榷鹽,許用銀、絹,餘 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 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 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於州 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 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 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 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 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 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 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 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 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十一月,上諭戶部官 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少有壅滯,即當以聞, 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 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 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 錢十四萬貫。它路脫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 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以出首之鈔為 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錢者 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 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庫於 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 皆以交鈔為賞。時復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 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 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 從便。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 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 例者,餘並收見錢。」

泰和八年,定「以鈔通滯」為《賞罰格》,收毀大鈔,行小鈔。 更定《遼東行使鈔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春正月癸酉,收毀大鈔,行小 鈔。八月壬申,更定遼東行使鈔法。 按《食貨志》:八年 止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時新制,按察司及 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陞降。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 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是月 收毀大鈔,行小鈔。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 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 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 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 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比來 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 止令赴省庫換易。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 通用。」上命亟行之。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 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給 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凡前所收大 鈔,俟至通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於所在庫易新。若官吏勢要之 家,有賤買交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復 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 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 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是 制既行之後,章宗尋崩。

衛紹王大安二年交鈔之用輕 编辑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衛紹王繼立 大安二年,潰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 殘,不遑救弊,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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