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51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五十一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一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七

  明二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

  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十三則 穆宗隆慶

  三則 神宗萬曆十一則 熹宗天啟一則

皇清順治十五則 康熙十七則

食貨典第三百五十一卷

錢鈔部彙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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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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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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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犯 者准奸惡論。」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 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賞與首捕同。若置造首 飾器皿,不在禁例。

永樂五年設庫。收金銀倒換官鈔。又令各處稅糧等 項、俱准折收鈔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于京城設官庫一所。凡官員軍 民人等,但有以金銀易鈔者,不拘多寡,聽于本庫收 數,各驗成色,照時值倒換官鈔行使。在外于府州縣 倒換。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每石三 十貫,小麥豆每石二十五貫,大麥每石一十五貫,青 稞蕎麥每石一十貫,絲每斤四十貫,綿每斤二十五 貫,大絹每疋五十貫,小絹每疋三十貫,小苧布每疋 二十貫,大苧布每疋二十五貫,大綿布每疋三十貫, 小綿布每疋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 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其 有該載不盡之物,俱照彼中時價折收。」

永樂六年,鑄「《永樂》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七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八年、令照舊收內外課程鈔。

按:《明會典》「八年,令內外稅課司局河泊所等衙門,該 收課程鈔,不問一十文至五十文,一百文至五百文, 皆照舊收。其買賣行使,亦不許沮滯。」

永樂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 鑄「《永樂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年、令各處軍民人等、於京庫、報納舊鈔。」填 給勘合支鹽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河東、山東、福建、長蘆四運司并 廣東鹽課提舉司鹽課,許軍民人等于京庫報納舊 鈔,填給勘合,赴各運司提舉司不拘資次支鹽。」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又定商賈罰鈔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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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不分新 舊昏軟悉收,不願納鈔者,聽納本色。又令商賈以金 銀交易,及藏匿貨物,高增價值者,皆罰鈔。」

宣德四年,以鈔法不通,令各處門攤稅課,加倍收鈔。 又諭兩京及各省軍民官家園地房舍車船等項,納 鈔有差。

按《明會典》:「四年,令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常州、揚 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廣武 昌、荊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東廣州,河南開 封,山東濟南濟寧、德州、臨清,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 陽、蒲州,四川成都、重慶、盧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市鎮 店肆門攤稅課加五倍,候鈔法通止。」 又令榜諭兩 京軍民官員人等,「菜園、果園及塌房車房、店舍停塌 客商物貨者,不分給賜自置。凡菜地每畝月納舊鈔 三百貫;果樹每十株歲納鈔一百貫,房舍每間月納 鈔五百貫。差御史同戶部官各一員,按月催收送庫。 如有隱瞞不報及不納鈔者,地畝樹株、房舍沒官,犯 人治罪。其園地自種食用,非發賣取利者,不在納鈔 之例。」 又令民間行使驢騾車裝載物貨者,每輛納 鈔二百貫,牛車五十貫。 又令受雇裝載船自南京 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 至通州,俱每百料納鈔一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 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若止載柴草糧 米及空船回還者,不在納鈔「之例。」 又令兩京及各 處買賣之家,門攤課鈔,按月於都稅、宣課司、稅課司 局交納,酒醋課程於該縣交納,給與由帖執照,每月 一次點視查考。如違期不納及隱瞞不報者,依律治 罪,仍罰鈔一千貫,裱褙鋪月納鈔三十貫,車院店月 納鈔二千貫。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連納門攤 鈔五百貫,堆賣木植、燒造甎瓦,逐月連納《門攤》鈔四 百貫。牛車受雇裝載貨物者,納鈔五十貫。小車十貫。

又令浙江、江西、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都司,并直

隸衛所軍職官、及各處鎮守內外官家下開墾田土每畝歲納舊鈔三十貫。菜地、每畝果樹、每十株。歲納 舊鈔五十貫。候鈔法通止

宣德六年,令各處地園減半納鈔

按《明會典》:「六年,令各處地畝菜園鈔皆減半。每畝止 納鈔一百五十貫。」

宣德八年減免新增車船等項課鈔,鑄「宣德通寶錢。」 按《明會典》八年,令在京在外見收車船等項一應課 鈔,除舊額與先次減免者不動,但係新增之數,皆以 三分為率,減一分。 又按《會典》:八年鑄「宣德通寶錢」, 宣德九年鑄「宣德通寶錢。」立所收鈔不得揀退。與奏 報偽鈔燒毀之格,減除稅課等鈔加增之數,及沒官 房鈔牛租。又令諸色課程照例折鈔。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凡兩京各庫所收鈔,不分軟爛 破損、油污水跡,但有「一貫」二字可辨真偽者,俱不揀 退。其各司府州稅課司局等衙門,及沿河監收船料 鈔官亦如之。若有挑描偽鈔,無「一貫」二字及幾十文 幾百文,不成張片破碎之數,年終本庫類奏燒毀。在 各布政司府州縣者,奏報差官燒毀。令各處見收稅 課及船車門攤地畝果木等項,一應鈔除正額,但為 鈔法加增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四分。 又令各處諸 色課程,舊折收金銀,皆照例折鈔。 又令各處抄沒 官房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 牛租,即與除豁。 又按《會典》,九年,令南京工部并浙 江等布政司鑄「宣德通寶」錢。

英宗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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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減免房屋車輛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皆減半徵收,其自 己房屋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

正統六年,免果樹菜園小車鈔定塌房及驢騾牛車 納鈔貫數。

按「《明會典》: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塌房 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驢騾車每輛四十一貫。 牛車每輛一十一貫。」

正統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每季 段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 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餘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 多寡取之。」

正統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牛車、每輛 納鈔八貫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三年,禁在京在外街市行使銅錢、阻壞鈔法 按《明會典》:十三年,禁京城各處街市交易行使銅錢、 阻壞鈔法。其在外按察司并巡按御史、一體禁約。

代宗景泰三年題准各車輛及騾驢納鈔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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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三年題准驢騾車,每輛納鈔八貫。牛 車每輛納鈔四貫。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馱煤等項 騾驢,每頭各納鈔一貫。」

景泰四年,令民間錢鈔相兼行使,禁將銅錢折鈔。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錢鈔聽民相兼行使。 又按《會 典》四年,令民間將銅錢折鈔,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 景泰五年,令兩京官將各房園并鋪,行取勘該收鈔 貫,送納內府備用,其不堪者,照例燒毀。

按《明會典》:「五年,令兩京戶部都察院委官,各將地方 自置塌房、庫房、店房、菜園、果株,并大小鋪行,但係發 賣取利者,通行取勘該收鈔貫,不分軟爛,徑送內府 天財庫交納。堪中好鈔,任收備用。不堪之數,照例年 終會官燒毀。」

英宗天順四年令民間行使歷代銅錢不許挑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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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 并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准使,不許 挑揀。」

憲宗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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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中半兼收。 如該納一貫者,止納鈔一貫,不在兼收之例。商稅課 程、船料等項鈔,一體兼收。銅錢該起運或支給者,相 兼撥付。每一貫收錢四文,除破碎并錫錢,其餘不拘 新舊,盡數驗收。」

成化十三年,定私鑄銅錢及販賣行使者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私鑄銅錢,為首并匠人依律 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民匠舍 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 使者,亦枷號一個月,照常發落。」

成化十六年令「京城稅課等收錢,除破碎并偽造外, 不許挑揀阻滯錢法。」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 衙門收錢,照律除破碎并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 拘年代遠近,但係囫圇錢,即便行使,不許刁難挑揀, 阻滯錢法。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并巡城御史等官 用心緝訪,如有揀錢并偽造之人,拿送法司枷號,滿日究問。」

成化十七年禁「各直省軍民人等、將私造新錢、攙和 舊錢行使。」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交易, 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每錢八文折 銀一分,八十文折銀一錢,不許將私造新錢攙和,阻 壞錢法。如違及販賣并私造之人,枷號依律,照常發 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鄰里人等知情不首者,事 發連坐。」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府行 錢地方,通為禁約。

孝宗弘治元年定各處戶口食鹽板閘船料全收鈔貫及錢鈔兼收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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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門都稅宣課司,順天 等八府并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鹽,全收鈔貫。 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等板閘船料鈔關,俱 令錢鈔兼收,送庫支用。」

弘治二年,嚴《勢要賣鈔論罪之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鈔 沒官司,府州縣官受囑聽從者,以枉法論。」

弘治十六年,鑄「《弘治》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八年、禁內外諸司給發各項應支庫錢留難、 仍立各衙門收錢及訪察私鑄與《買使律例》。又定鑄 造銅錢、每文及加錫分兩。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兩京內府司鑰等庫及南北直 隸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查盤洪武、永樂、宣德等錢,并 鑄完弘治通寶,發與太常寺等衙門買辦等項支領, 及折與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准作俸糧并柴薪 皂隸等項之數,不許留難刁磴,致誤街市行使。仍行 內外問刑衙門及稅課司等衙門,照例一半收歷代 舊錢,一半收洪武等錢。如無洪武等錢者,折收舊錢 二文,以示懲罰。在內緝事衙門并巡城御史、兵馬司, 在外巡按官,務要嚴加訪察,有擅自阻當及私自鑄 造并知情買使者,照律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鑄造 錢製,弘治十八年題准,每文重一錢二分。 又按《會 典》,銅一斤鑄錢不等,外增火耗一兩。弘治」十八年題 准、每銅一斤、加好錫二兩

武宗正德五年禁革各色低錢令將國朝諸通寶及歷代大樣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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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德五年題准將新鑄鉛錫、薄小低錢、倒 好皮棍等項名色盡革,將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弘治 通寶」及歷代真正大樣舊錢,相兼行使。

正德七年、令職官俸給、以十分之一折錢。又令在京 在外各錢糧、俱收錢使用

按:《明會典》「七年,令職官折色俸給,以十分為率,一分 折錢,九分關銀。及在京九門稅課,在外各鈔關并官 府買辦估價里甲收受錢糧,俱收舊錢。與國朝銅錢 相兼使用。」

世宗嘉靖 年定鑄錢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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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中則例,「通寶」錢六百萬文,合用二火 黃銅四萬七千二百七十二斤,水錫四千七百二十 八兩,炸塊一十四萬五千斤,木炭三萬斤,木柴二千 三百五十斤,白麻七百七十斤,明礬七十七斤,松香 一千五百六十六斤,牛蹄甲十萬個,砂罐三千五百 二十個。鑄匠工食,每百文銀三分八釐。

嘉靖 年題准、「南京鑄錢之費、儘于鈔關船料銀兩 內取用」

按《明會典》舊例,南京寶源局合用銅麻等料,于南京 「丁」字等庫關支。人匠工價,查取工部該動銀兩支給, 約為四分。一分支取揚州、淮安、杭州鈔關船料銀兩, 三分動支蘆課銀兩。嘉靖中,題准分鑄「紀元」各號「通 寶。」蘆課不敷之數,儘于船料內取用。

嘉靖三年,令京城內外用好錢,違犯者枷號示眾 按:《明會典》「三年,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 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 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御史緝訪違 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嘉靖四年令宣課司折收錢鈔,送內承運庫備用 按《明會典》: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三 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查照應納課程,收送內承運 庫,以備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嘉靖六年奏准鑄造「嘉靖通寶」事例,及一應稅糧,兼 收洪武、永樂等錢。又令曉諭京城內外行戶人等,首 呈新錢銷化,但以中樣舊錢與洪武等錢隨便行使。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鑄造「嘉靖通寶一千八百八十 三萬四百文,南京寶源局鑄造二千二百六十六萬 八百文,每文重一錢三分。」 又議准:各監局官吏,今 後「解到錢鈔,准兼收《洪武》《永樂》等錢,遇光祿寺買辦 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給使用。」戶部仍通行兩 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 鹽糧并船料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 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 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限一月內 盡數赴府縣并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戶部,照銅價 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例後敢有隱藏不出首者, 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號發遣。其大 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收過新錢,即與銷 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曉諭京城 內外行戶人等,今後除私鑄、新破鉛鐵等項首官易 買不用外,但係囫圇中樣舊錢,每一百四十文准銀 一錢,與洪武、永樂等錢隨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 永樂、宣德年間事例,差官於直隸并河南、閩、廣鑄造 「嘉靖通寶」解京貯內府司鑰庫,給軍官折俸,并給光 祿寺買辦物料。每錢七百文、准銀一兩

嘉靖七年,鑄「嘉靖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九年,發制錢給官軍折俸,停止鑄錢。

按《明會典》十九年題准量發制錢數百萬文。給大同 鎮官軍折俸。 又按《會典》十九年,以鑄錢所得不償 所費。暫行停止。

嘉靖二十八年令「軍民行使洪武永樂等錢。」及歷代 銅錢。敢有販賣解納假錢者、問發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議准:「軍民交易,將洪武、永樂、宣 德、弘治、嘉靖制錢,并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敢有私鑄 鉛錫假錢,并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任從民便行使。各等銅錢,令兩 京分鑄。洪武至正德及嘉靖各號錢。又定在京鑄錢, 辦給工料,并提督監造官司。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洪武通寶」,有當十、當五、當 三、當二之制。見今堪用者復有一錢七十文、一錢一 百四十文、一錢二百一十文三等,任從民便,相兼行 使。 又題准:錢法行使,悉依歷代年號,隨錢高下,咸 得通行。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 項者,比盜鑄律科斷。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令照新 式鑄「洪武至正德紀元」九號錢。每號一百萬錠,每錠 五千文,《嘉靖》錢一千萬錠。內工部六分,南京工部四 分,各分鑄。凡在京鑄錢,嘉靖三十二年,令黃銅照例 行戶部買辦。錫麻等料,行甲字等庫關支。炸炭工食 等項,工部料價支給。以工部侍郎提督,本司員外郎 監造。

嘉靖三十四年題准、「雲南鑄錢事例」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題准雲南鑄錢,每年扣留該省 鹽課銀二萬兩,就近買料,雇匠鼓鑄。嘉靖通寶錢,年 額三千三百一萬二千文,令參政一員專理,每年十 月以裡,鑄完差官起解戶部,貯太倉庫,專備九邊年 例京營料草折色、文武官折俸等項支用。」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鑄錢務秤足數,運進交收。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二年題准,每錢一千文舊重七 斤八兩,今重八斤。每銅五萬斤,錫五千斤,鑄錢六百 萬文,共重四萬八千斤,除耗四千斤,仍扣剩銅錫三 千斤。凡進錢務秤足數,方許運進司鑰庫交收。 嘉靖四十三年,令訪治鑄錢匠役人等侵減之罪,仍 停止鑄造。戶部將解收好錢、送內庫備用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以私鑄盛行,錢法阻滯,令內外 各衙門嚴加訪治。寶源局匠役人等,侵料減工,致輕 小濫惡,不堪行使者,該部拏送法司,從重問罪。」以後 該局鑄造暫行停止。戶部每年將南京、雲南及稅課 司解收好錢一千萬文,送部轉送司鑰庫,以備賞賜 之用。

嘉靖四十四年,寶源局鑄「《嘉靖》錢。」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四年,寶源局鑄嘉靖錢,行於市。 後因鏇邊勞費,以鑢盪代之,而鑄工競用鉛錫以便 剉,奸徒盜鑄,并金背亦不售,閭閻大困。」後用部議,止 勿鑄,公費惟用白銀。

穆宗隆慶元年定買賣及給俸收課銀錢兼使與專令使錢之例又限國朝及先代錢折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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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元年,令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 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國朝制錢及先代 舊錢,每八文折銀一分,不許任意低昂。其崇文門稅 錢,并太倉收貯南京解錢,給與在京各衙門官吏,為 折俸之用。以後按季銀錢兼支崇文門課鈔,除該銀 三兩以上者收銀,其三兩以下者及九門各城房號 「行戶」,俱令收錢行使。

隆慶二年,停南京鑄錢,以經費濟邊。

按《明會典》:「凡南京鑄錢,隆慶二年以船料取用反過 三分,題准停鑄。其支剩船料銀及每年三鈔關坐泒 鑄錢支費銀兩,照數併解戶部濟邊。」

隆慶四年,鑄「隆慶通寶」,令放京官折俸。

按《明會典》,四年,鑄「隆慶通寶錢。」 又按《會典》,四年,令 以新鑄「隆慶通寶」送戶部,發太倉庫,量放京官折俸。

====神宗萬曆四年題准行雲南并通行天下開局鑄錢====仍定鑄造樣式及工料銀兩。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雲南布政司,督令所屬 開局鑄錢,遵照新制『萬曆通寶,與國朝制錢相兼行 使,以佐海𧵅之用。 又題准:通行天下,開鑄制錢,與 本地方舊錢相兼行使。著各撫按官設法經理,務在 便民,毋致勞擾』。」 又按《會典》:「四年,鑄萬曆通寶」錢二 萬錠,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七分,金背三分。火漆兩 部,照舊四六分鑄。 又題准、通行十三布政司、南北 直隸開局鑄錢。每府發鏇邊樣錢一百文、直隸州五 十文。令照式鑄造。鑄完呈樣

按:《續文獻通考》:「錢法鑄造工料,萬曆四年題准動支 太倉銀五萬一百九十三兩有奇,寄節慎庫,陸續發 商買辦鑄造。」

萬曆五年定「各稅課房號及各商人支給料價,盡數 用錢《與銀錢兼用則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崇文門收稅,除二兩以下者盡數 收錢,二兩以上者亦銀錢中半上納京城各門稅課, 五城兵馬司房號等項,盡數收錢。其文武官員支俸 照例銀錢關給外,餘各項商人應領料價,量擬銀八 分錢二分,并行支給。」

萬曆六年,覆准各種制錢及舊錢准銀之數。又定「《崇 文門》稅銀盡數收錢,與銀錢兼收」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覆准,將嘉靖、隆慶、萬曆制錢,遵照前 奉欽依,每金背八文准銀一分,火漆鏇邊各十文准 銀一分,洪武等項與前代舊錢各十二文准銀一分, 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門稅銀,自三兩以下盡數收 錢,三兩以上銀錢中半兼收。

萬曆八年,罷雲南鑄錢,其庫錢著貴州搬充兵餉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雲南地方,既不用錢,不必鑄造, 其在庫錢,著貴州差人於該省搬取,以充兵餉。」 萬曆十年,詔停各處開局鑄錢。

按《明會典》:「十年,詔各處開局鑄錢地方,暫行停止。如 錢法疏通,願仍前鼓鑄者,聽從其便。」

萬曆十三年,鑄「《萬曆》通寶」錢十五萬錠。內南京工部 分鑄六萬錠。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四年,湖廣督、撫議申《錢式》,以一民心;又定官 用,以廣流通。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湖廣督撫奏議,欲申錢式,以 一民心。訪得武、荊、衡三局所鑄,各限一式,民間俱不 通用。武局者不能行之荊州,衡局者不能行之武昌, 豈是疏通之意?今後除鄖、襄二府屬原係行錢地方, 許令新舊兼用外,其餘府、州、縣地方,但係武、荊、衡三 局鼓鑄制錢,不許妄分新舊,揀擇彼此,俱要一體行」 使。如軍民商賈人等,敢有仍前執迷阻撓,不收不用 者,許巡捕員役拿解道府,枷責究罪招詳。 又定官 用以廣流通。據上荊南道所議,概以銀錢各半兼支, 似亦可行,聽從其便。今後各屬支放,除錢匠照議通 以制錢給發外,其餘祿米、俸薪、月糧支應,夫馬、門皂、 壯斗、庫禁、水夫、館夫,但係在官人役工「食等項,俱照 銀七錢三或銀錢均半,聽便給發。但求廣布為主。各 屬申請支放,即於文內明開給銀若干、錢若干,以稽 實用。」敢有阻撓不領者,即指名申院,以憑施行。如或 無錢給發,責在掌印官定行參處不貸。

萬曆二十六年,戶部覆「請行《寶源局制錢式》。」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十一月,戶部覆請,行寶源 局,鑄制合式,合用四火黃銅,選殷實鋪戶買辦。以後 制錢工食、月糧,各商價值三七兼支,每五十文作銀 一錢。從之。」

萬曆二十七年四月,戶部覆奏:「錢法。」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萬曆二十八年,以各臣僚奏請,命疏通錢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正月,騰驤衛百戶李磐奏 疏通錢法。上曰:「這本說湖廣地闊民稠,況有銅礦附 近所在,准著廣寧店督稅內官陳鳳不妨原務兼管, 會同彼處撫按等官酌議,每年鑄錢若干,其多餘的 解內庫應用。如有私行鑄造及阻撓的,嚴行訪拿處 治,不許縱奸滋弊,務使裕國富民,著該衙門給與式 樣。」戶部奏鑄錢救邊。上命:「今各省直行用新舊銅錢 處處不同。伱部裡既以講究明白,且著令南北寶源 局加工添爐增鑄。仍申明法例務使兩京內外上下 流通。各稅賦等項銀錢兼收,仍散給官俸、軍糧、商賈 等項應用,期於阜國便民,永遠遵行。其有盜鑄及阻 撓奸徒,南京著內外守備及五城、北」京,著廠衛、五城 不時嚴加訪拿,從重處治,不許寬縱,以防壅滯。工部 《為國用不敷,覆戶部咨銀錢兼用》。上曰:「錢法阻滯,因 有私鑄低錢,淆亂難行。又因官不收錢,止責民間行 使,安能流通遵守這錢式著便頒與內官陳鳳,務採 四火黃銅,依樣鑄造,不許與京鑄纖毫參差。頒行地 方,務要依該部先經」題准:「存留及官員師生俸廩各 役工食等項事例銀錢相兼收使務使上下相信乃可其工費等項悉遵《敕旨》會議通融處給。若有私鑄 嚴行禁治不許因而縱奸滋弊擾害地方。」

萬曆 年,更定《鑄錢則例》。

按《明會典》、萬曆中則例,金背錢一萬文,合用四火,黃 銅八十五斤八兩六錢一分三釐一毫,水錫五斤一 十一兩二錢四分八毫八絲,炸塊三百三十九斤八 兩一錢一分六釐七毫,木炭四十五斤六兩一錢四 釐四毫,白麻一十一兩六分六釐六毫,松香二斤一 十三兩六錢二分四毫四絲,砂罐六個,鑄匠工食三 兩六錢五分,火漆錢一萬文,合用二火黃銅,斤兩同 前。牛蹄甲一百八十五個一分八釐,水錫、炸炭、白麻、 松香、砂罐、工食,並同前。

熹宗天啟二年始增設寶泉局專以錢屬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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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寶源局在城之東石大人衚衕,蓋石 亨舊宅也。亨伏誅,宅沒入官。嘉靖中,賜仇鸞。鸞敗,復 沒入官,因改為鼓鑄公署,虞衡司員外郎監督其事, 所屬有寶源局大使。國初,鼓鑄之事,惟屬工部。至天 啟二年,始增寶泉局,其政屬於戶部,而工部之所鑄 者微矣。」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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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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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部錢法

國家開局鑄錢,頒行天下,所以重。

《王制》,「利民用也。」自部鑄外,各省鎮或設或停,隨時更。

定。其設官監鑄,採銅搭放,咸有成法,私鑄及行使廢錢,禁例尤嚴。至寶源局隸工部者,茲不具載。

凡設官監鑄順治元年置寶泉局,設爐一百座,鑄「順治通寶」 錢,每文重一錢。令戶部漢右侍郎一員督理京省錢法。滿、漢司官各一員監督寶泉局。每年掣差河南、陝西臨清、宣府、薊州、延綏等省鎮開爐鼓鑄。令布政司總理,就近道廳官分管。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二年題准鑄。」

錢每文重一錢二分。每七文准銀一分。舊錢每十四文准銀一分。官以此徵收。民以此輸納。聽便行使 。又令山西省及大同密雲二鎮開鑄。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三年設寶泉。」

局。筆帖式二員。馬法四名 。又令開湖廣并荊州、延綏鎮鼓鑄 。又題准禁用舊錢送部者,每觔給價八分,以資鼓鑄。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四年定,每錢

十文,准銀一分 。又題准:

盛京、及江西、河南、廣東、常德、甘肅、各開局鼓鑄。

《凡禁令》順治四年。令各處不許私鑄偽錢、及前代舊錢。通行嚴禁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五年議准江」

寧設廠開鑄 。又覆准停止延鎮局。及

盛京局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六年,令浙江」

山東、福建、各設局鼓鑄。移大同局於陽和。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七年令武昌」

襄陽各開爐鼓鑄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八年議准各」

「布政司止各開一局。餘俱停止 。」 又議准、鑄錢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不許輕重違式。

《凡禁令》順治八年題准、明季廢錢,願送部者、量給價值。如文到三月、仍舊行使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地方官以溺職治罪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九年停常德。」

《襄陽》局,令荊州、隕陽各設局開鑄 。又題准:各省鑄錢本息,責成各該衙門按季報部,年終彙報奏銷。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年題准鑄

造制錢務令精工,背鑄「一釐」 「兩」 字,戶部添一「戶」 字,各省添本省「一」 字,江寧「江」 字,「浙江」 「浙」 字,「武昌」 「武」 字,福建「福」 字,山東「東」 字,臨清「臨」 字,太原「原」 字,「陽和」 「陽」 字,宣府「宣」 字,薊州「薊」 字,河南「河」 字,陝西「陝」 字。鑄不合式者參究。

凡禁令順治十年題准、官爐夾帶私鑄者、照枉法計贓坐罪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二年設。」山

東萊州鼓鑄爐座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三年議准。」

各州縣官錢本過三月不完者,罰俸六個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級調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處分。如樣錢頒發而鑄造遲延及季報愆期,鑄錢粗壞者,俱罰俸一年 。又覆准:移陽和局於大同,改鑄「同」 字。

凡搭放。順治十三年題准、鑄錢搭放兵餉工食、令州縣扣算、刊入由單、填註收簿

《凡禁令》順治十三年議准、「緝獲私鑄三次者、紀錄一次」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四年題准。」

各省鑄局概行停止,獨令寶泉局鼓鑄,每文重一錢四分。一面鑄「順治通寶」 四漢字,一面鑄「寶泉」 二滿字。

凡搭放。順治十四年題准、徵收錢糧銀七錢三銀、儘起解錢、充存留之用

《凡禁令》。順治十四年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俱處斬。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擬絞監候。經紀鋪戶,興販攙和私錢者,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京總甲,在外十家長,知私鑄而不首者,照為首例治罪。不知者,責四十板,徒一年。有告捕者,賞銀五十兩。該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治罪。不知情,及聽其販賣攙和者,照失察例處分。五城坊官,州縣衛所官失察,每起降一級。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至二起,降一級。司道失察,至三起,降一級。」 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捕盜之責者,各照印官例,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副參、遊擊照司道例,都司、守備、千總照州縣例。如五城御史,各撫按不行察參者,一併議處 。又議准:攙和廢錢、舊錢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七年復設。」

各省爐座。雲南亦令開鑄。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八年議准。」

無「釐」 字舊錢,每觔給價七分,收燬鼓鑄 。又題准鑄成康熙通寶樣錢,頒發各省局依式鑄造。《順治》錢仍舊行使。

《凡禁令》順治十八年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處斬,家產入官。總甲十家長知情者,俱處斬,家產入官。不知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立行處絞。告捕者,照例給賞。該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級調用。」 如經紀鋪戶,販賣攙和私錢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內五城坊官在外州縣衛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級,二起降二級,三起降三級,俱調用;四起革職。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四起降三級,俱調用;五起革職。府州縣捕盜佐貳監場武職各官,各按職掌、照新例處分。《五城御史》、該撫不行參察者、以疏忽治罪

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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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元年令停。」各

省鑄錢,止留寶泉局、江寧局 。又題准收買釐錢,每觔給價六分。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三年題准:失察私

鑄「該州縣官并吏目、典史、衛所官各降三級調用;知府、直隸知州、捕盜廳官各降一級調用。司道、都司各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議處。」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四年題准:官員不

「能疏通錢法、仍將舊錢、廢錢攙和行使」 者,「督撫」

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罰俸六個月,二起罰俸一年,三起降一級。留任知府、直隸知州,一起罰俸一年,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俱留任。州、縣衛所官,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六年復開。」各

省爐座。添設蘇州、鞏昌等處鑄局,照式鑄字。蘇州「蘇」 字、湖南「南」 字、鞏昌「鞏」 字、廣東「東」 字、廣西「桂」 字、四川「川」 字、貴州「貴」 字。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搭放,康熙七年覆准存留驛。

站官役俸工雜支等項、俱照銀七錢三例收放制錢。該督撫查取所屬徵收流水底簿磨對。年終將收放數目造冊報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題參

凡禁令康熙七年題准、攙和私錢、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下、仍枷責、免流徙 又題准、私鑄人、鄰佑不分知情與不知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九年停。」江寧

蘇州、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廠局。

凡禁令。康熙九年題准、「販賣攙和私錢、五城御史、各該撫不行察參者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九個月。四五起罰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級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年停。」薊、密。

宣三鎮局 、又題准:廢錢盡數交官,每觔給價六分五釐

凡搭放,康熙十年,令直省存留錢糧,照數收錢,上下通行,方無壅滯。有不收制錢者,以違制論。凡禁令,康熙十年題准:行使廢錢,被人首告者,廢錢入官,制錢給賞。首告之人,本犯枷示,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十二年覆准銷燬。」

制錢者,犯人與失察官員,俱照《私錢》例治罪。官員拿獲,每一起紀錄一次,至四起加一級。傍人首告者,所獲銅一半入官,一半給賞。除紅銅鍋及現存銅器不禁外,其鑄造一應銅器,止許五觔以下。違禁者,係官革職,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獲銅入官,驍騎校失察,照知縣例,佐領照知府例,參領照司道例,都統、副都統照巡撫例議處。《撥什庫》每一起鞭一百。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三年停。」浙

江錢局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四年停臨。」

清錢局

凡採銅。康熙十四年議准、「產銅及白黑鉛處所、有民具呈願採、該督撫選委能員、監管採取。若地方官不准願採之民、赴部控告、查果採得鉛銅者、將不准採取之官革職」

康熙十八年

九月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索額圖、明珠、李霨、馮溥、學士噶爾圖佛。

倫項景襄、「今聞錢法漸弛。鼓鑄收銅等項滋生弊端以致制錢日少價值騰貴著戶工二部都察院堂官。同詣錢局親察每鑄錢一文必重一錢應作何釐剔弊端。俾制錢充裕。永可遵行著徹底確察。逐一定議具奏至於部院衙門各處所有廢銅器皿毀壞銅鐘及廢紅衣大小銅砲并直隸各省所存廢紅衣大小」 銅砲。著盡行確察。解部鼓鑄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八年議准。

復「令湖廣鼓鑄 。」 又議准「令滿右侍郎一員公同督理錢法。」

凡採銅:康熙十八年覆准:「各省採銅鉛處,令道員總理,府佐、分管州縣官專司任民採取,八分聽民發賣,二分納官造冊,季報近墳墓處,不許採取。事有未便,該督撫題明停止。道廳官如得稅銅鉛,每十萬觔紀錄一次,四十萬觔加一級。州縣官得稅,每五萬觔紀錄一次,二十萬觔加一級。所得多者,照數議敘。上司」 誅求逼勒者,從重議處。其採取銅鉛,先聽地主報名採取。如地

「主無力,聽本州縣人報採,許雇鄰近州縣匠役。如有越境採取並衙役擾民,照光棍例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十九年議准。

令滿、漢科道官各一員稽察錢局,一年輪差。又覆准:漳州府設爐鼓鑄,背鑄「漳」 字。

凡禁令康熙十九年議准、「攙和廢錢」 舊錢行使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廢錢舊錢入官制錢、給舉首之人。戶部再賞銀十兩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二十三年議。

准鼓鑄制錢。每文足重一錢。行文鑄錢。各省俱照新式鼓鑄 。又議准、督理錢法堂官、及稽察科道監督司官、俱開列應差職名、題請

欽點:

《凡禁令》康熙二十三年議准、「錢局內爐頭匠役等,有私鑄小錢者,令錢法侍郎并稽察錢局科道及監督等嚴行查緝。如不行嚴拿別經發覺者俱議處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營并步軍統領等,嚴拿盜鑄私錢及銷燬制錢之人。若別經發覺訪獲者,五城三營并步軍統領官員,俱照處分錢局官員例議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旗

下人有犯私鑄者,該管驍騎校降一級,罰俸一年,佐領降一級,俱留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係官,降一級留任。旗下另戶人,在本旗地方私鑄及銷燬制錢者,照例治罪。若別旗下人或民人,在該旗地方私鑄,銷燬失察者,《撥什庫》鞭八十,步軍校、驍騎校罰俸半年,佐領、步兵副尉各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犯人本旗該管官俱免議。如家僕有犯,其主係官,降二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該管官免議。賃房之主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其城外居住及看墳家人有犯,伊主照此例處分。若看房家人賃與他人,有犯者,家人照房主例處分,伊主免議。在屯莊處有犯,屯撥什庫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鞭一百,伊主及該管官俱免議。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湖北、湖南、肇慶、雲南鼓鑄年終造冊一次具題」 :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二十日

上諭戶部:「江南不用小錢,惟江北行使皆由山東多。」

「私鑄之故,糧船及龍衣船載來北地者甚多,朕已諭織造嚴加察緝。今急收小錢,與眾未便。惟有嚴禁私錢,少寬禁小錢之限期方善耳。」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二十七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張玉書、陳廷敬等、山東長山縣周

「村一帶俱開鑪私鑄。巡撫趙世顯不禁不捕反請鼓鑄大錢。若不禁私鑄而鑄大錢則大錢重小錢輕,小民必思射利。燬大錢而鑄小錢是大不利於地方矣。今山東奸民鑄小錢者甚多或地方官圖利與之同事亦未可知但未挐獲何可懸擬。頃差侍郎恩丕等帶德州兵丁馳驛往長山、周村等處捕鑄私錢之人。」 挐獲之後,並私鑄之鑪,帶往趙世顯處示之。問:「地方現鑄私錢,不禁不捕,又欲請鑄大錢,何也?趙世顯將何辭以對?外省督撫孰賢孰否,朕俱知之,清濁斷不能掩,但不壞事,不擾地方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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