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越史通鑑綱目/正編/卷之三十五

 卷之三十四 欽定越史通鑑綱目
正編 卷之三十五
卷之三十六 

起丙戌黎裕宗永盛二年盡辛丑黎裕宗保泰二年凡十六年

丙戌裕宗和皇帝永盛二年淸康熙四十五年春正月,郊。

夏五月,哀牢來貢于鄭。

初,哀牢芒禛數苦樂丸侵暴,奔播無常,朝廷每庇之。酋長朝福歸國,城壘堙廢,屬兵僅七百餘,儲械不備,久不修貢。鄭根遣人詰之,朝福訴狀,請奉貢、延壽禮三年一進,停免歲貢。尋遣使以方物來獻,請給兵器,且求通姻,以藉國寵,威外侮。根爲書慰撫之,自是貢獻不絕。後以鄭氏尊女名爲鄭郡主,嫁之。

註:哀牢,註見前編趙越王二年。黎聖宗取牢盆地,置鎭寧府。此謂哀牢,疑亦鎭寧地也。芒禛,註見熙宗正和十七年。樂丸,註見正和二十一年。延壽禮,是鄭府春首祈壽禮。尊室女嫁朝福,事在永盛十四年。郡主,黎制,皇子之女曰郡主,辰鄭王女僭稱郡主。

丁亥三年淸康熙四十六年春二月,申定考法。

舊制,考課通三年三考,遞行黜陟。至是,申定三年內各具上、中、下三考相準,三考皆上陞職二次,二上一中陞職一次,竝加賞錢五十緡。初年上考,次年中考,後年下考,平調簡缺。二中一下貶職一次,二下一中貶職二次。

註:舊制,詳見熙宗正和六年。

定贈恤令。

中興以來,將士陣亡贈恤未有定例。至是議定,該隊、隊長贈校點給田;兵丁只給田,免其子官役。

謹按:潘輝注歷朝憲章兵制志載:神宗盛德三年,定陣亡贈恤令:凡各營奇正隊長、隊長臨陣捐軀者,其該隊加贈左校點,給官田二十畝;正隊長、隊長加贈右校點,給官田十五畝;兵丁給田五畝,幷免其子官役。若未有子,準親侄一人免役。今考洪德官制:左、右校點從二品,該隊正四品,隊長正五品。以四、五品而贈從二,不亦逾躐乎?大抵中興以後,職司次序多有改異。黎貴惇見聞錄云:左、右校點在署衛侯爵之下,未得預班。則是辰校點,其品屬卑,故是年贈恤,例以該隊、隊長而贈校點也。但史無明文,參錄備考。

秋七月,定寬䘏流民年限。

自癸未正和二十四年旱、饑,民多流散,累行寬赦,閭里亦未完復。始定爲年限,流散者免五年賦役,彫耗者免三年戶稅。

復遣文武官分勘詞訟。

辰御史臺勘問詞訟,多有鳴覆。乃遵正和十七年舊制,令文武分行勘問。以陪從黄公寘、提督鄧廷佺等八人爲之。

註:廷佺,彰德良舍人。

冬十月,根令承憲二司舉所屬縣令可堪府職者。

鄭根以府縣職在親民,吏部銓除止循資格,有才識者不得顯,二司之於屬縣,平日諳詳,易於鑒别。於是令各處二司舉所屬縣令堪府職正貳者,各今就京覈實銓除。

謹按:論治者必求其本。朱子曰:監司者,守令之綱。朝廷者,監司之本。鄭根此令,似能重守令之選矣。然不知當日朝廷果已淸明否乎?承憲果皆賢良否乎?又令與所舉偕來查閱,豈不煩細而廢務乎?

戊子四年淸康熙四十七年秋八月,令修槷珥河堤路。

遞年珥河水溢,堤路多缺。乃命鎭承二司督飭民夫随勢護治,以利農民。

謹按:珥河,卽富良江,北圻之大河也,在河內省城東北。源出宣光之瀘江、興化之洮、沱二江,眾水會于山省白鶴縣東南,經河內、興安、南定,放于巴考之字典及備考補遺,竝無字。疑是辢字,因海口,故加以水旁。、太平、鹽戶諸海河口,一支分流爲喝江,自山西福壽縣經丹鳳縣入河內里仁府,過寧平省,放于大遼、正大諸海口。今考明史地理志:雲南麗江府有瀾滄江,達于交阯爲富良江。臨安府有蓮花灘,卽瀾滄江下流、交阯洮江上流。黎貴惇見聞錄西洱河志:𫟒楡水,一名西洱河,出浪穹縣罷谷山下,舆太和縣漾水合,又合瀾滄江,注入南海。本國呼富良江爲洱河,蓋以此水雖自瀾滄江,亦西洱河之下流也。是則珥河源出雲南西洱河及澜滄江,流入本國,眾水交流,每至夏秋輒漲溢奔放。陳太宗天應政平十七年,築鼎耳堤。然自陳已有決潰,至黎尤甚,分斂調錢,遞年修築,力竭財殫,一有衝破,民不勝其害。

九月,禁諸藩酋不得私交朝貴。

諸藩輔導多游涉京師,交結權要,於是禁之。大禮赴朝,隨行者無過四名,畱居無過二十日。華土之辨始嚴。

己丑五年淸康熙四十八年夏五月,鄭根卒。根曾孫棡襲。

根擅政二十八年卒。追稱康王,僭號昭祖。

秋九月,節制棡自加元帥、總國政、安都王。

棡假帝命進王爵,免本年半租及積欠諸稅,又陞授文武有差。

庚寅六年淸康熙四十九年春正月,申明敎條。

永治初,戒勅中外臣庶:一、大臣無倚勢;二、武臣勤操練,守牧無苛虐;三、文臣務廉勤;四、內臣懐忠良;五、軍士遵法令;六、民人敦廉恥。凡六條,至是申明之。

辛卯七年淸康熙五十年春正月,初遣京官督治河堤。

先是,河堤委鎭官督築,多苟且完工。每至秋潦輒決潰,沿江之民屢被其害。始改命京官黎異材、陳公柱等分督之。其後工役增加,水害亦不能止。

註:異材,東安安穫人,熙宗永治丙辰科進士。

申定均給公田例。

先是,公田由州縣分給,多簡略不均。棡與府僚議定年限,六年一期,令徵收官均給。秋田毋過三月,夏田毋過九月,以適農務。諸社民有公田者,計人數多者以畝,少者以篙尺。自官員至鰥寡、孤獨、癈疾,隨數量給。其有民祿、田祿及已田、妻田足當給數者,停給。或有漏外田仍與免稅,倂給官田、洲土,不得賣買。

註:徵收官,故黎諸府縣各置徵收一員,監收稅例,及勸課農桑。

禁官員擅立庄寨。

頃年以來,權貴勢家,多因田土所在,擅立庄寨,招致逃亡,影蔽網利,社民漂散,多出于此。至是嚴禁,違者重論。其諸流寓,借墾閒地,見成業者,定爲士斷,以安生業。

鄭棡自進其祖栐爲良穆王、考柄爲晉光王。

棡以根曾孫繼立,追尊祖考王爵。及議廟制,有以當立别廟爲言者。參從阮貴德言:「二王皆長嫡正宗,祀之宮廟,於理爲順。」棡從之。

註:鄭廟曰宮廟。

三月,始改參鎭爲畱守。

召淸花參鎭張公楷爲副都御史,以宦者段有算代爲畱守。改參鎭爲畱守自此始。

註:參鎭,卽諸鎭鎭守之職,何年設置失詳。

冬十月,釐正鄕試文式。

先是,鄕試場官擬題目,四六不過十數,賦不過四五,無所翻換,號爲套本。學者多夙成文,士人應試率先暗誦,入場依樣抄寫,考院隨意批取,不拘重見,故中選者多非實學。是科,始令試官隨意發題,不得因襲舊套。由是場屋陋習爲之稍革。

壬辰八年淸康熙五十一年春三月,申禁爺蘇左道年。

爺蘇左道屢有條禁,而所在官民貪其貨賂,交相隱蔽,煽惑轉深。乃申定條禁,許見知者訴告,剪其頂髮,刺學花郎道四字于其面,竝罰錢一石貫,以賞告者。然終不能止也。

註:花郎,註見玄宗景治元年。

初令諸邊鎭官各就鎭。

參從阮貴德、阮世播等言:「今之鎭官,卽國初都司之職,治所有城郭。往者宣、興、太、諒諸鎭,或委他鎭兼領,或以近臣爲之。兼領者安於內鎭,近侍者戀於畱京,從便遙制,循襲爲常。雖有武臣換代,每以山川嵐瘴、兵士不便爲辭。不知內外之勢懸隔、疆場之事何常,卒然有變,安能照顧。至於詞訟勾送,計程索頓,民費愈滋。請諸邊鎭官各令赴莅,與四鎭同。安廣原屬海陽兼領,然海瀕遐遠,請别差能臣,專擒制之。責宣光、諒山,亦宜一遵舊制。」棡從之。

註:都司,聖宗光順初,置十二承宣都司,有總兵、副總兵等職,卽鎭守之職也。中興以後,罷都司,置鎭守。又有督鎮、畱守、督撫、總撫之名,其爲鎭職一也。宣,卽宣光;興,卽興化;太,卽太原,古寧朔;諒,卽諒山;安廣,古安邦;海陽,古陽泉;竝註見聖宗光順十年。

自六月至十二月不雨。

大饑。

令赦諸繫囚情輕者,及緩積欠諸税,減巡渡稅之半,弛工作,修廢祀。

癸巳九年淸康熙五十二年春正月,議行賑給。

天久早,粟米騰貴,民閒至食木皮草根者。饑殍滿路,村落所在蕭條。於是議行賑給。令官民入粟,量授職品,分賑饑民。又發內帑錢賑畿內,發安場庫錢萬緡給淸花,量赦四鎭與奉天、長安租稅有差。

註:安場,註見中宗順平五年。長安,註見李太祖順天元年。奉天,註見聖宗光順十年。

秋七月,大水,河堤潰。

霖雨不止,河水泛溢。山西、山南、淸花堤潰,流數萬家,人民饑饉。分社民各照田畝丁戶,出錢雇人修築。

註:高朗紀:是年,令社民隨公私田畝,出錢雇役。又計內圍子,并皁隸祀事、恩祿、寓祿、制祿各社民,共二十萬六千三百十一率,量收每率錢一貫,給發役夫,以供築作。紀原註:內圍子各社,六萬四千二百六十七率半。恩祿、寓祿各社,二萬三十八率半。制祿各社,八萬六千八百五十一率。皁隸各社,八千八百九十二率。祀事各社,二萬六千二百六十二率。皁隸、祀事、恩祿、寓祿、制祿,黎貴惇見聞錄:洪德給賜封戶,親王及公侯伯子男各有世業田及皁隸人數,文官給隨行戶率爲寓祿,武官給制祿,民社各許納錢以爲歲俸。致仕官有惠養民祿,謂之恩祿。潘輝注歷朝憲章職官志:御史臺及承憲二司給守隸民,以爲寓祿,文武以見授職品準給祀事、社民有差,以供祭祀。內圍子,卽內籍正供民,大抵除所給祿田、役隸各社民外,餘凡隸於戶籍,以備官府之經費者,謂之內圍子。率,字典:計數也。周禮註:賦口率出泉也。

復置宣光畱守。

宣光與興化,光順分置二處承宣。中興初,武文密專制宣光,歷傳至武公悳。其子公俊叛,討平之,始遣官莅其地,而統於興化。至是,各置畱守,以宦者陳公尊鎭興化,范嘉旺鎭宣光。興宣自此復分爲二。

註:宣光、興化,註見聖宗光順十年。

甲午十年淸康熙五十三年春正月,安廣畱守文廷壬擊海賊,平之。

安廣海賊數暴掠邊民。畱守文廷壬、督同丁輔益發兵勦捕,招降其黨三百人,俘馘七十,餘寇悉平。

註:庭壬,香山洛浦人。

盆蠻來貢。

註:盆蠻,在乂安西上,註見仁宗太和六年。今考,盆蠻,聖宗取其地置爲鎭寧。今又書盆蠻來貢,舊史闕略,此類極多,姑錄俟考。

夏六月,不雨。

秋九月,鄭棡自進大元帥、總國政、上師、安王。

鄭棡謁太廟。遂朝帝於萬壽殿。

先是,朔望,鄭王與百官朝帝于萬壽殿。其後鄭氏逾僭,朔望惟百官朝謁而已。至是,棡以晉封,因謁廟,始一朝。後復廢缺。

乙未十一年淸康熙五十四年春正月,遣使如淸。

正使戶部左侍郎院公基、太僕寺卿黎英俊、副使尚寶寺卿丁儒完、吏科給事中阮茂盎如淸歲貢。次年,公基等還,奉淸帝旨,貢品金香爐、花瓶、銀盆,如數折作金銀錠,交廣西收貯。象牙、犀角,竝免行,隨亦量減。

註:貢品,淸黃山閔敍粤述:康熙癸卯,安南遣使入貢。其貢物:金香爐、花瓶四副,共重二百零九兩。銀盆一十二口,共重六百九十一兩。犀角二十座,象牙二十枝。康熙癸卯,當黎玄宗景治元年,故黎邦交集。丙申永盛十二年,卽淸康熙五十五年也。淸廣西咨敍禮部奏:安南國王差陪臣阮公基等進獻二次歲貢。奉旨:安南進貢金香爐、花瓶、銀盆、犀角、象牙,路途遙遠,解送甚勞。嗣後折作金銀錠,交與廣西布政司貯庫。又奉旨:犀角、象牙免其進獻。其進表關係大典,酌量少令員役赴京。英俊,先豐靑梅人,熙宗正和甲戌科進士。茂盎,原名茂盛,嘉林金山人,正和辛未科進士。儒完,香山安邑人,正和庚辰科進士。

二月,以阮邁爲山西鎭守。

辰鄧廷楚鎭山西,爲政寬弛,盜匪所在竊發,民被其害,坐貶。以副都御史阮邁按行山西,邁到莅,政令嚴明,遂領正鎭守。邁有勇略,善騎射,初知禮番。一日在府堂議事,有逸象奔。人人皆驚走,邁神色不變,啓事如常。棡以爲可大用,使典水軍,尋擢爲高平督鎭。至是復鎭山西,令行禁止,盜賊屏息,有治聲。

註:山西,註見聖宗光順十年。阮邁,至靈寧舍人,熙宗正和辛未科進士。

乂安疫。

令承憲二司設壇淨地,合境內百神禱之。

夏四月,太后阮氏崩葬陵缺

註:太后諱玉第,東岸冲館人,生裕宗。

五月,定徵收課法。

以徵收足欠多少與愛恤苛刻參計,三年一課,分殿最以定賞罰。

冬十二月,以阮公沆爲高平督鎭。

高平州人淵洽者,自稱莫氏後莫宅,煽惑州民謀爲亂。會事泄,不得發。督鎭黎克純以區處乖方,召還府僚。御批:是辰政由鄭氏,官員已不知有黎,則明稱爲府僚是矣。擇可代者數人,俱不允。高平素要缺,棡欲以處公沆。公沆言:願得在左右。累辭不許,乃受命。令得便宜行事。

註:克純,弘化扶明人,永盛庚寅科進士。公沆,東岸扶軫人,熙宗正和庚辰科進士。

丙申十二年淸康熙五十五年夏四月,太上皇崩。

上尊諡章皇帝,廟號熙宗。上皇在位三十年,禪位居乾壽殿。十二年崩,壽五十四。

葬富陵。

註:陵在淸化東山縣富林社。

六月,初定均賦役法。

自行平例,賦役專責人丁,多至偏重。乃議以科派丁田相準,凡有工役科斂,人丁田畝,各受一分,以均賦役。

丁酉十三年淸康熙五十六年冬十月,旌表節婦潘氏。

潘氏,丁儒完之妾。儒完北使,道卒。旣歸櫬,潘氏自縊以殉。事聞,命官給祀田,贈亞愼夫人,立祠享祀,賜節婦金扁,以旌其門。

註:潘氏,字圓興,元由禮人。

十二月,定諸鎭場礦限制。

各鎭金銀銅錫諸礦,多募淸人掘採,羣聚日眾,恐生他變。乃定例,每礦多者三百人,次者二百,少者一百,毋得過數。於是場礦始有限制。

註:場礦,潘輝注歷朝憲章國用志:場礦之利,多在宜、興、太、諒,宣光聚龍銅廠,南昌隆生銀廠,興化呈爛玉碗銅廠,太原爽木安欣廉泉送星務農銅廠,金馬三弄金廠,昆銘鉛廠,諒山懐遠銅廠。今考諸廠,皆自景興以後,因事登載,此外遺缺者多,姑錄俟考。

戊戌十四年淸康熙五十七年夏四月,遣使如淸。

是年,帝始求封于淸。正使兵部右侍郎阮公沆、副使奉天府尹阮伯尊如淸,告熙宗哀,兼求封。及還,淸帝準定六年兩貢如例,使臣三、行人二十,永爲定制。

謹按:告哀,所以正終也。求封,所以正始也。邦交之禮,孰重於此。熙宗之喪,三年而始告哀。裕宗之立,十四年而始求封。何其慢也。當日政由鄭氏,裕宗已卽位,而遞年通使仍稱熙宗。裕宗之立,猶未立也。至是熙宗崩矣,喪除矣,然後因歲貢而告哀,而求封。始終大事,如此草草,餘何問焉。

註:六年兩貢竝進例,見玄宗景治七年。

秋九月,鄭棡自置六番。

鄭府舊設兵、戶與水師三番,至是增置吏、禮、刑、工,與兵、戶爲六番。又并徵收各號,分爲六宮。凡屬宮租庸簿籍,六番以本職分掌之。諸鎭財賦,兵民之政竝屬焉。令文臣知番,內監與文屬充副僉官名,屬吏六十人。自此政權盡歸六番,而部寺徒爲虛社矣。

註:六官,潘輝注歷朝憲章國用志:永盛十四年,置六宮。曰左中宮,有左甲、左乙各號。曰右中宮,有右甲、右乙各號。曰東宮,有東甲、東乙各號。曰南宮,有南甲、南乙各號。曰兌宮,有兌甲、兌乙各號。曰北宮,有北甲、北乙各號。四方稅課所入,隨號徵發,而財賦不復關於戶部。其弊終黎之世,不能改焉。

申明臺憲言事例。

御批:言事亦有期,可鄙之。

憲司有言彈實,封納御史。御史有封事,并達甚上聞。歲以冬夏二期,惟惡逆當發,不拘期限。

冬十月,申酒禁。

辰民俗日流,假託鄕例,羣聚酣飮,流連無度。於是定爲例禁,人家祭祀、慶弔,社民事神、祈福,用酒各有限節,餘無故會集及市肆聚飮,解官治罪,告者有賞,地保官司以徇縱論罰。

己亥十五年淸康熙五十八年春三月,罷福龍寺工作。

棡修福龍寺,役嘉定、良材、桂陽三縣民,自甲午至是凡六年。有言其勞民者,乃罷。

註:福龍寺,在嘉定縣朗吟社,眞宗福泰大年鄭梉造,永盛閒重修,今寺已廢,故址猶存。福龍,一作腹龍。嘉定,今嘉平,註見威穆帝端慶元年。良材,縣名,屬北寧省順安府,註見昭宗光紹七年。桂陽,縣名,黎置,今屬北寧省慈山府。

定考課鎭司法。

棡以鎭司專制方面,稱職爲難,欲詳考覈,以行黜陟。乃定擒制、勘問、堤路、譏察、傕兵凡五條,歲終一考。御史臺分上中下三等,以明殿最。四城提領考課亦同。又以高平外鎭課法頗略,定以擒防、驛遞、勘問、徵收凡四條,歲終考課亦如之。

註:鎭司,卽各處都司,註詳永盛八年。提領,巡警京城,職掌與鎭司同。

秋七月乙巳,月犯太白。

冬十一月,度民田。

棡令曰:「恤民當施仁政,仁政當均賦役。先朝深厭舊制,閱選煩數,遂創爲平例,登者不計,耗者不除。迨今五十餘年,其閒戶口登耗不常,而原額因循如故,民多偏重,馴致流散。因集廷議,熟籌拯救之方。咸曰:天下田不問公私,竝行勘度,量補稅額,使貧富相資,輕重相等,永爲經常之典。此皆隨宜救弊,非好爲㪅張也。」於是令府縣及承憲二司分度民田。

註:舊制,黎太祖順天元年,令各府縣修戶籍,選丁壯。聖宗洪德元年,定法,三年爲小典,六年爲大典,構選場命官閱選,分爲壯項、兵項、軍項、民項、老項、雇項、竆項,取彊壯充軍伍。神宗永壽三年,詔修戶籍,民自十歳以上計戶著籍。玄宗景治二年,參從范公著建議,令修戶籍,至七年,平例成。

十二月,淸使來。

淸遣內閣典簿鄧廷喆、翰林院編修成文來,册封安南國王,賜一品服,及諭祭熙宗。廷喆等初至,要行三跪九叩禮。朝廷以國禮五拜三叩,辨復數四,廷喆勉從之。厚餞銀兩,皆不受。廷喆還,言我國宇内寧晏、禮度可觀。淸帝嘉之。及左侍郎胡丕績等如淸謝恩,賜賚比舊有加。

註:喆,音哲。

庚子保泰元年淸康熙五十九年夏四月,考文武官十年課績。

阮公沆、阮公基、黎英俊、黎寮、鄧廷潾等預上考者十四人,陞賞有差。

註:廷潾,彰德良舍人。

五月,鄭棡自加大元帥總國政、上師、尚父、威仁明功聖德安王。

鄭棡以其子杠爲世子。

註:杠,黎史續編作橿,今考故黎玉譜及記載諸書改,下同。

復洪德官制。

洪德官制等級分明,中興後多有改異。至是,令庶官除授一依洪德,惟大臣重職加官不拘。

謹按:黎貴惇見聞錄:洪德官制以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少師、少尉、少傅、少保爲大臣重職,文班自正一品至九品,武班自正一品至從六品,以次遞陞。中興後,以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三太、三少爲大臣重職加官;文班以副都居左侍郎之次,承旨、東閣大學士、祭酒、僉都、侍讀居右侍郎之次;武班以都指揮使、同知、僉事爲末品,大槩與洪德定制不同。保泰元年復舊制,階品除授,一依洪德。惟大臣重職加官,依中興例。今考洪德官制,正一品太師、太尉、太傅、太保,是爲大臣重職,文武竝同。文從一太子三太與太子太尉,正二三少、少尉,從二六部尙書,正三都御史臺,從三左右侍郎、承政使,正四承旨、副都御史,從四東閣大學士、國子監祭酒,正五侍讀、僉都御史,以至九品訓導、主簿、僧道司闡教各等職。武從一左右都督,正二都校點、都督同知,從二左右校點、參督,正三都指揮使、都總兵使,從三指揮同知、指揮使,以至七品副都尉、副衛尉各等職。品級分明,銓陞有序。若保泰官制,雖云一依洪德,然當辰權歸鄭府,名分不明,階序安得而一定。如加官重職,旣與定制不符,就中文階有參從、陪從與六番知番、副僉,武階有都將、副都將、署府、權府,外官有督率、督同、總撫、畱守者,不一而足,職名加多於舊。云所謂一依洪德官制,特言階品銓除之大槩云爾。

以阮公沆、阮公基、黎英俊同參從。

中興以後,庶事多苟簡。公沆秉政,議欲一切變㪅,棡深加委用。一夜漏初五鼓,令內監召公沆、英俊入閣議事。二人睡未起,棡坐以待。沆等至,笑謂曰:「適來警睡,自古有此否?」沆等謝曰:「主上憂勤庶政,非臣等駑庸所及。至於策勵臣工深夜警覺,實前代所未有也。」乃坐賜茶,從容咨訪,日晏始出。

定衣服品式。

先是官吏軍民常服,通用靑吉衣,戴丁字巾。至是參從阮公沆議行改定,凡常日朝侍,及執事行禮,衣服各有品式,不得逾越。公沆因與旗掌府鄭樌,請棡服黃色見羣臣。棡語之曰:「我嗣王基,翊扶帝室,每以尊敬爲心。黃,天子服也,我何敢當?今府僚四品以上,衣用紗緞,我當服紫以别之耳。」

御批:稱爲主上、請之服黃,則公沆爲罪之魁。棡亦襲稱師父,而猶讓不服黃,與曹操讓還三縣同一奸巧,將誰欺耶。

註:衣服,黎史續編:註:皇親王親,春夏衣北紗,秋冬用北緞。竝沈香色巾,春夏用馬尾,秋冬用玄緞。文武有一品至三品,春夏衣用北秒,秋冬用北緞,竝玄色巾,文用重葉,武用單葉。四品同,惟用南紗緞。內監巾用平頂,後改爲六稜。凡執事行禮及視事,竝用靑吉衣、烏紗帽。侍鄭府亦如之。

赦。

辰以星變,司天監請改元。乃以是年八月爲保泰元年。赦本年夏税十分之二,官員眚誤屈滯,皆許敍用。

秋七月朔,日食。

定文武官致仕恩祿。

議定文武官朝班、內監得謝事者,賜民祿有差。

註:恩祿,黎貴惇見聞錄:致仕恩例,前史不載。保泰初,始定惠養例。一品以上民祿四五社,使錢四百貫。二品二三社,使錢三百貫,或二百五十貫。三品一二社,使錢二百貫,或一百五十貫。四品一社,使錢一百五十貫。五品一社,使錢一百貫交武竝同。使錢,註見聖宗光順八年。

八月,頒教條于中外。

大略曰:「士勤學業,禮義忠信,先須講明。人敍彝倫,同族表親,毋相混娶。官民禮隔,不得倨傲。民閒服用,不可僭踰。毋狃弊俗,競費於盤餐。毋惑異端,相從於遊惰。禮節從中,以昭儉俗。喪家相恤,以厚民風。凡十條。」

御批:每爲虚文耳。

冬十月,初給四鎭鄕試題目,增山南場解額。

舊制,諸鎭鄕闈,皆試院命題。棡以士子決科在第三、第四二場,遂令文臣於府中擬定題目,馳驛分給。淸乂地遠,仍舊制。又以山南場士數較倍,鄕貢六十增二十,生徒六百增二百,遂爲例。

十一月,初槯銅桂。

先是,桂皮及鹽銅諸產,民閒不得私賣。永盛十一年,弛其禁。十三年,復令紅銅不得通賣外國。參從阮公沆等議,銅桂國家之產,前者令得私行販賣,利歸商賈,而公用無所資。於是定行槯法,遣官監其事。凡販銅採桂者,往回各有憑驗,客商貿易,待旨然後發。國中買賣,領契於監當爲憑,偸搫竊行竝禁。

註:搫,蒲官切,音盤。搫擭,不正也。

辛丑二年淸康熙六十年春正月,除斷指刑。

國律,常刑有五,近者斷指之刑,用法頗重。令諸犯斷指流罪,竝降徒居作,隨輕重定爲年限。斷兩手流遠州,改爲徒居作終身。斷一手流外州,居作十二年。斷二指流近州,居作六年。其盗刦犯者,不在此例。

註:五刑,潘輝注歷朝憲章刑律志:故黎刑名例,笞刑五,自笞一十至五十。杖刑五,自杖六十至一百。徒刑三,徒役丁,徒象坊兵,徒屯田兵。流刑三,流近州,流外州,流遠州。死刑三,一絞斬,二梟,三凌遲。凡五刑,皆因明淸刑律斟酌而用之也。

夏五月,地震。不雨。

天久不雨,米價騰貴。令官民入錢粟者,陞補官職以賑給之。辰畿內以訛言相驚疑,爭搬產挈家歸鄉里,出城門者前後相屬。令提領嚴戢,久之,乃息。

秋八月,定武學武選法。

辰承平日久,武備漸廢。乃設武學,置敎授以教之。其功臣及諸臣子孫皆令入武學,習武經戰略與諸武藝。遞月小習,四仲大習,春秋習武藝,冬夏講武經。敎授舉中選者,得調用。又準定三年一試,凡民俊秀亦聽應舉。其試法,先略問孫子大義,通者許入校藝:一馬矟,二劍盾,三舞刀。終場試方略,合格者引入府庭覆試,隨高下敍用。

申定學規考法。

國學以祭酒、司業爲講官,文武功臣子孫竝聽與士人入學。每月一小習考諸生,入學者敎授、學正領之。四仲月一大習考諸生,與鄕貢監官掌之。內課皆中者,監官保舉,吏部以次銓除。鄕學、校宮專敎本府生徒及童生之俊秀者,歲二課中入期者,生徒免歷考,童生許入鄕試。舉額:大縣限二百,中一百五十,小一百。先由縣覈考,摘其最優者,謂之撮尤。府尹二司覆考定項,其文理稍優者,謂之稍通。少遜者,謂之次通。有未愜者,聽自鳴比,以定優劣。

註:國子監官,註見熙宗正和十四年。

冬十月,議賦役法。

御批:徒聞其言,未見其寔。

鄭棡令執政議定賦役,語之曰:「我見歷代取民之制,互有不同,惟租庸調三者爲正。今田租丁簿,方議改定調役之法,亦當商略併行。外此他徭雜賦,一皆停省。古者制用,量入爲出。今當先量所出,而後定民之所入。公等各宜審熟條上,以次舉行。」

省减諸邊鎭承憲二司及府縣官。

棡令曰:「唐虞九州之外,止建五長。成周封疆之守,各置一監,求以治事,不在員多。今邊氓流散,村落蕭條,儻員數不省,則穀祿之供需,齎送之煩擾,何以充之。高平、宣光、興化、諒山諸鎭承憲二司及府縣竝停,職事一歸鎭司。惟太原二司及富平府司農、洞喜、平泉、普安、富良、大慈、文朗七縣,地隣內鎭,非他邊遠者比,莅職如故。餘富平之武崖、定化二縣州及通化府感化縣、白通州,俱地遠多嵐瘴,竝從停罷。」

註:五長,書:益稷州十有二師,外薄四海,咸建五長。蔡傅九州之外,迫於四海,每方各建五人,以爲之長。一監。周禮:大司馬建牧立監,以維邦國。林氏椅曰:監乃屬長連帥也。太原,卽寧朔;高平;原屬寧朔;宣光、興化、諒山;竝註見聖宗光順十年。富平府,黎置。司農、大慈,屬明原置,黎因之。洞喜,黎初曰同喜,後改今名。平泉,明曰平原,黎改平泉,今平川。普安,註見世宗光興十七年。富良,李曰富良府,屬明爲縣,黎因之。文郎,黎置。武崖,卽萬涯,註見李太宗通瑞五年。定化,屬明曰宣化縣,黎初曰宣化州,後改定化,今定州。通化府,黎置。感化縣,屬明原置,黎因之。白通州,卽永通;感化,竝註見李太宗天感聖武元年。

始以陪從丁輔益爲諒山督鎭。

先是各處鎭司專用武官,至是以輔益爲督鎭。文官爲督鎭自此始。

十二月,申定兵額。

棡令曰:「國初開創,建定兵額,設置衛所,揀選民丁,以充軍伍。中興用淸乂兵,殄除僞莫,恢復輿圖,仍畱國都備宿衛。四鎭兵但存虛額,有事徵發,事已還農。曩因連歲饑歉,人口耗減,日常追催,苦於㪅代。兹欲復古制,襲成規,斟酌損益,以得其平。務使二處獲息肩之樂,四方同使臂之歸。及今定例,次第舉行。二處兵丁有偏重者,删減之。四鎭有官田者,選丁壯充隊伍,給官田爲口糧。無官田者,參酌舊額,量聽歸農。乃選四鎭,五丁取一,隸軍籍。又以淸乂從前三丁取一者,今令察其戶口登耗,分項竝從寬典,定爲五丁取一,揀其壯健物力者引選。」

謹按:兵所以衛國,不可以一日無,惟在制之有其法,御之得其道而已。漢之兩軍,唐之府衛,皆使之內外相維,彊弱相制,而無偏重偏輕之患。後黎取兵專於淸乂,給公田以養之,加職色以優之。于辰雖揀四鎭之兵,亦徒有虛額焉耳。遂使淸乂兵驕不可復制,事勢之所必至也。

註:兵額,潘輝注歷朝憲章兵制志:黎初,太祖以鐵突軍分爲中前後左右,各有行軍總領。又置鐵突十四衛,兵數共二十五萬。及大定後,放十五萬歸農,止畱十萬隸籍,置五道衛軍,曰東西南北與海西等道。至中興平莫,兵數止有五萬六千餘人。

初行槯鹽法。

槯法,置監當官。凡海民煎鹽者爲竈丁,商賈販買者爲鹽戶,各得免其賦役,量征十二爲官鹽。鹽戶有監當牌方聽赴場,先買官鹽,次及竈鹽,賣買各有文契爲憑。

謹按:鹽之切於民食,猶菽粟,不可一日缺。沿海之民,半居斥鹵,可耕之地少,所以資生者,惟鹽鹹之利而已。今復設法槯之,有鹽戶、竈丁之别,監牌、文契之煩,則海國之民,何所資仰?當辰關津之設,既重其征,槯法之行,又攘其利,皆桑弘羊、孔僅之故智也。

命儒臣充皇子講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