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江蘇省水利建設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三年江蘇省水利建設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院追認於民國23年11月2日(非現行條文)
1934年11月2日
1934年10月1日
公布於民國23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 23 年 11 月 2 日 立法院追認全文十二條
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江蘇省為興治水利舉辦工振,發行公債二千萬元,定名為二十三年江蘇省水利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用途如左:
  一、江蘇墾殖區第一期水利工程及征工開浚導淮入海水道第一期工程一千四百萬元。
  二、旱災工振四百萬元。
  三、整理一部份債務二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於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十月一日發行,發行章程另定之。

第四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厘。

第五條

  本公債照票面九八發行。

第六條

  本公債票分萬元、千元、百元、十元四種,均無記名式。

第七條

  本公債於每年三九兩月各抽籤還本一次,依附表之規定,分十三年本息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每屆還本二十日在江蘇省省政府所在地執行之,由省政府派員會同財政廳辦理,並請財政部審計部派員監視。

第八條

  本公債指定以江蘇全省菸酒牌照稅及財政部撥歸本省之灶課並蘇省各縣田房契稅為還本付息基金;其不敷之數,並在田賦項下照數撥補之,由財政廳按月撥交基金保管委員會保管,備付到期本息。

第九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由本省各地中央、中國、交通、江蘇農民銀行經理之。

第十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交納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

第十一條

  對於本公債債票,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表:中華民國二十三年江蘇省水利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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