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5年9月18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9月18日 1936年9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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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江西省政府為整理全省土地發行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
- 本公債利率定為週年六厘。
第四條
-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月一日發行,專充抵借商款擔保之用。
第五條
- 本公債債票分百元、千元、萬元三種,概不記名。
第六條
- 本公債按照票面價額九八實收。
第七條
- 本公債每年付息兩次,以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行之。
第八條
- 本公債以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用抽籤法分五年償還,每半年還本一次,每次抽還總額十分之一計三十萬元,至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本息全數還清。:
- 前項抽籤,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在省政府所在地舉行,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監視,即於各該月底開始付款。
第九條
- 本公債還本付息,以全省土地登記證圖費收入及因整理土地增收之田賦為基金,由各縣征收機關征收,按期解繳基金保管委員會撥存於中央、中國、交通、及江西裕民銀行專款存儲備付。
-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江西省政府及民政廳、省地政局各派代表一人,銀行公推代表一人組織之。
第十條
- 本公債以前條指定之銀行為經理還本付息機關。
第十一條
- 本公債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省各縣一切賦稅。
第十二條
- 本公債債票由省政府及財政廳廳長簽名蓋章,鈐蓋省府印信,並將本條例刊明票內。
第十三條
-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编辑年 | 月 | 日 | 負債數 | 還本數 | 付息數 | 本息總數 |
二六 | 三 | 三一 | 三,〇〇〇,〇〇〇 | 九〇,〇〇〇 | 九〇,〇〇〇 | |
九 | 三〇 | 三,〇〇〇,〇〇〇 | 九〇,〇〇〇 | 九〇,〇〇〇 | ||
二七 | 三 | 三一 | 三,〇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九〇,〇〇〇 | 三九〇,〇〇〇 |
九 | 三〇 | 二,七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八一,〇〇〇 | 三八一,〇〇〇 | |
二八 | 三 | 三一 | 二,四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七二,〇〇〇 | 三七二,〇〇〇 |
九 | 三〇 | 二,一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六三,〇〇〇 | 三六三,〇〇〇 | |
二九 | 三 | 三一 | 一,八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五四,〇〇〇 | 三五四,〇〇〇 |
九 | 三〇 | 一,五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四五,〇〇〇 | 三四五,〇〇〇 | |
三〇 | 三 | 三一 | 一,二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三六,〇〇〇 | 三三六,〇〇〇 |
九 | 三〇 | 九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二七,〇〇〇 | 三二七,〇〇〇 | |
三一 | 三 | 三一 | 六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一八,〇〇〇 | 三一八,〇〇〇 |
九 | 三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三〇〇,〇〇〇 | 九,〇〇〇 | 三〇九,〇〇〇 | |
合計 | 三,〇〇〇,〇〇〇 | 六七五,〇〇〇 | 三,六七五,〇〇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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