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安宁县设立安宁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安宁县设立安宁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10月1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撤销安宁县设立安宁市的请示》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宁县,设立安宁市(县级),以原安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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