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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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阳春县撤县设市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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