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要求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县级),以原桂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桂平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
![]() |
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5月18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要求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县级),以原桂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桂平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