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0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请示》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县级),以原新乐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乐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