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2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日《关于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遵化县,设立遵化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遵化县的行政区域为遵化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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