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请示》(浙政发〔1993〕24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县级),以原余杭县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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