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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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请示》(浙政发〔1993〕24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县级),以原余杭县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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