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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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瓯县,设立建瓯市(县级),以原建瓯县的行政区域为建瓯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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