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黑龙江省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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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宁安县撤县建市(县级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宁安县,设立宁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宁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宁安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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