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有关监管措施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有效应对疫情平稳健康运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有关监管措施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有效应对疫情平稳健康运行的通知
民办函〔2020〕32号
2020年4月2日
发布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有关监管措施

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有效应对疫情平稳健康运行的通知


民办函〔2020〕32号

各民政部登记全国性社会组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国际性社会组织、外国商会(以下统称全国性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有力服务了国家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国性社会组织平稳健康运行,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办理。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相关登记事项通过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选择“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的具体事项进行在线申请。申请人因疫情影响所提供材料不完备,但不影响审批结果且申请人承诺及时补齐的,可“容缺受理”、“先审后补”。申请材料可邮寄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批复、证书及印章等可应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寄回申请人。

二、延后年检年报。启用新版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推迟开展全国性社会组织2019年度年检年报工作。全国性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6月30日。如需进一步调整报送材料时间,我部将根据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另行通知。全国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国际性社会组织、外国商会2019年度年检不需要提交年度审计报告。配合年检年报进行的抽查审计等工作相应延后。

三、放宽年检条件。全国性社会组织因受疫情影响出现净资产不足、未按期换届、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次数不足、未按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问题的,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情况说明后,可在出具年检结论时作为从轻或者免责因素予以考虑。

四、延长整改时限。全国性社会组织因疫情影响,对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事项或抽查、日常检查、执法查处中发现问题整改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延期脱钩批复。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在3月31日前提交拟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各脱钩事项部门审核文件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作出相关情况说明后,可适当予以延期批复。

六、调整办理期限。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到期的,可通过“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微信公众号“无接触”远程办理换证;因疫情影响未换证的(包含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情形),可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办。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因疫情影响未进行办理变更登记的,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办。暂缓启动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现场评估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另行安排。

七、助力人才招聘。举办“2020年春季社会组织与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网络双选会”,支持帮助全国性社会组织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吸纳青年优秀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八、加大资金支持。将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支持范围,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疫后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承接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务性服务工作的,在不违反相关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部分购买服务费用,帮助社会组织缓解资金压力。

九、强化正面激励。对于在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购买服务、评优评先、税收优惠、等级评估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和加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重点推荐。

十、加强数字赋能。加快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建设,深化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全国性社会组织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系统研发,探索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基础信息校验接口开放,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为社会组织赋能。

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利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微信、政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做好与国务院客户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宣传衔接,加大全国性社会组织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积极发掘全国性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激发正能量、弘扬真善美,营造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对于在疫情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讹传讹,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切实维护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和作用发挥的良好秩序。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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