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
水防[2019]118号
2019年4月8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
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的通知

水防[2019]118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鉴于近年来各流域洪水情势发生了变化,机构改革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9年4月8日

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洪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采用防洪警戒水位(流量)、2~5年一遇洪水量级或影响当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作为洪水编号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大江大河大湖以及跨省独流入海的主要江河。

第二章  长江洪水编号

第四条     编号范围为长江干流寸滩至大通江段。

第五条     编号标准

(一)当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寸滩水文站流量或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莲花塘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2.5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汉口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30米,冻结吴淞高程);

3. 下游九江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0.00米,冻结吴淞高程)或大通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40米,冻结吴淞高程)。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三章  黄河洪水编号

第六条     编号范围为黄河干流唐乃亥至花园口河段。

第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黄河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唐乃亥水文站或兰州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龙门水文站或潼关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花园口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另行编号。

1. 上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

2. 中下游洪水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

第四章  淮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八条     编号范围为淮河干流王家坝至正阳关河段、沂河干流及沭河干流。

第九条     编号标准

(一)当淮河王家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7.50米,废黄河高程)或正阳关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4.00米,废黄河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沂河临沂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沭河重沟水文站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另行编号。

第五章  海河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条     编号范围为滦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系干流。

第十一条  编号标准

(一)当各河系洪水满足下列条件时,单独进行洪水编号。

1. 滦河系滦河潘家口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200立方米每秒,或滦河滦县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26.00米,大沽高程)。

2. 永定河系永定河官厅水库入库流量达到1000立方米每秒,或永定河三家店水文站流量达到500立方米每秒。

3. 大清河系拒马河张坊水文站流量达到1600立方米每秒,或大清河十方院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9.00米,大沽高程)。

4. 子牙河系滹沱河黄壁庄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000立方米每秒。

5. 漳卫河系漳河岳城水库入库流量达到2000立方米每秒,或卫运河南陶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40.87米,85国家高程)。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24小时,分别编号。

第六章  珠江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二条  编号范围为西江、北江、东江及韩江干流。

第十三条  编号标准

(一)当西江洪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进行洪水编号。

1. 上游龙滩水库入库流量达到10000立方米每秒;

2. 中游大藤峡水利枢纽入库流量或武宣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0立方米每秒;

3. 下游梧州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8.50米,85国家高程)。

(二)当北江石角水文站流量达到12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东江博罗水文站流量达到70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韩江三河坝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42.00米,冻结基面)或流量达到4800立方米每秒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七章  松辽流域主要江河洪水编号

第十四条  编号范围为嫩江、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辽河干流。

第十五条  编号标准

(一)当嫩江尼尔基水库入库流量达到3500立方米每秒,或齐齐哈尔水位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47.00米,大连基面),或江桥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9.70米,大连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当第二松花江白山水库入库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每秒,或丰满水库入库流量达到8000立方米每秒,或吉林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89.39米,黄海85基面),或扶余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33.56米,黄海85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三)当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118.10米,大连基面),或佳木斯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79.00米,大连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四)当辽河干流铁岭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60.25米,黄海85基面)时,进行洪水编号。

(五)对于复式洪水,当嫩江、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的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72小时,另行编号;当辽河干流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且时间间隔达到48小时,另行编号。

第八章  太湖洪水编号

第十六条   编号范围为太湖湖区。

第十七条   编号标准

(一)当太湖平均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80米,镇江吴淞高程)时,进行洪水编号。

(二)对于复式洪水,当洪水再次达到编号标准,水位回涨幅度达到0.20米,并且前次洪水消退时间达到120小时,水位降幅达到0.20米时,另行编号。

第九章  洪水编号管理

第十八条  各流域水文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对上述江河湖泊进行洪水编号,并报水利部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全国其他跨省主要江河由相关流域水文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洪水编号规定;非跨省江河洪水编号工作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负责。洪水编号规定报水利部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洪水编号由江河(湖泊)名称、发生洪水年份和洪水序号三部分顺序组成。

如:长江三峡水库2012年7月12日入库流量达到50000立方米每秒,为长江2012年第二次达到编号标准的洪水,此次洪水编号为“长江2012年第2号洪水”。

第二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若编号依据断面的警戒水位发生变化,采用最新指标。

(二)非天然洪水可不编号。

(三)当下游洪水由上游洪水演进形成时,沿用上游洪水编号;当上下游发生洪水并已分别编号,且上下游洪水汇合时,沿用后编号洪水编号。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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