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
水电〔2018〕312号
2018年12月6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能源局
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

水电〔2018〕312号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水利厅(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能源局: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等发现的小水电违规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决定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小水电开发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长江经济带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2.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4.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二、主要任务

(一)问题核查评估

在有关部门前期组织开展的排查摸底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台账。

(二)分类整改落实

1.退出类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2.保留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保留:一是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

3.整改类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审批手续不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三)严控新建项目

各地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小水电新建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进行重新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增强落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指示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责任,加强指导

小水电数量多、情况复杂,水利、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到压力。要指导市县将省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按照“一站一策”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和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要将清理整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加强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以此次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等。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通报清理整改情况。请于2019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省级实施方案,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备案。有关部门将在2019、2020年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改回头看活动,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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