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县人民政府推行土改的布告

汉阳县人民政府布告
民政字第一五一二号
1950年12月5日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县确定明春以二三两区为土改区,并将在秋征结束后即于二区兴隆乡重点实行,凡未确定之非土改区,应大力开展减租反霸准备条件,不准假分乱动,紊乱秩序,并为严防匪特分子及不法地主造谣破坏,保护在土改过程中不使人民财富遭受损失及农业生产水平降低,兹规定以下几点:

一、无论土改区与非土改区,根据土改法第八条及三十三条之规定,凡依法应没收和征收之土地财产,一律不得转移和分散,凡在本县解放后以任何方式非法转移和分散田地财物者一律无效,并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牛,砍伐林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等,违者严惩不贷。

二、农协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应即整顿和壮大农民队伍,加强农民内部团结,严格监视地主的破坏,隐蔽、分散、出卖土地及财产的非法行为。

三、土改区于今秋冬种植之农作物,明年春季收割者,仍按谁种谁收的原则处理,不受地权变动之影响,土地分配均以原耕户为基础,必须变动者,于今秋冬耕作施肥明年夏季之用者,地权变动后由得田者给原耕户以适当照顾。

四、半地主式的富农及富农之土地出租部分。根据土改法第六条规定,业经省府批准,一律征收予以分配,此项土地于解放后如有出卖,出典,赠送及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

五、非土改区,仍照减租政策执行,严禁地主卖田夺佃,转嫁负担,曲解法令,欺骗农民明减暗不减等违法行为,本府坚决支持,农民依法进行减租,退租,还回田价,废除旧债,清理公粮尾欠,堤工负担,反黑瞒田等正义行动,并撑腰作主以满足其要求。

以上各点,仰我全体人民知照为要!

此布。

县 长 彭怀堂

副县长 董 昌

公历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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