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议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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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议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一、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4元至14元,各省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本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我省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实行最低限额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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