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廣東宣佈共和獨立等十條議案

全省各團體會議決議案
宣統3年9月19日
1911年11月9日
发布机关:大清廣東諮議局
11月8日先由廣東諮議局副議長丘逢甲和江孔殷等在總商會召集,討論立即宣佈廣東共和獨立問題,到會200人有多。次日各界代表數千人再度集會於廣東咨議局,在同盟會員陳景華、鄧慕韓等人主持下,通過如下決議。

十九日全省各團體在諮議局開大會議,決議各條如下:

(一)歡迎民黨組織共和政府臨時機關;

(二)宣布共和獨立,電告各省及各國;

(三)所有向日官吏,願留為新政府服務者聽,惟必須宣誓,忠於中華民國;

(四)所有旗滿人一律看待;

(五)調新軍回省,一律給還槍彈,並將退伍兵士概行徵回,所有巡警防營,亦仍服務;

(六)所有士農工商各界,各安常業,新政府擔任保護;

(七)管理財政員,向日該管人員不滑擅離職守,俟新政府派員接收;

(八)釋放罪囚,許其改過由新;

(九)對於省會及各處會黨,以前所犯一概不月,自新政府宣佈之後,不得有擾害地方治安行為;

(十)練民團。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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