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泾阳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制定机关:泾阳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泾阳县自然资源局、泾阳县统计局 2022年6月9日 |
http://www.snjingyang.gov.cn/xwzx/gggs/95409.htm |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是国务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县“三调”依据国家下发的调查界线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调查”等技术手段,全过程严格质量控制。历时3年,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集调查图斑133872个,查清了全县国土利用状况。现将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32703.89公顷(490558.35亩)。其中,水浇地30477.78公顷(457166.7亩),占93.19%;旱地2226.11公顷(33391.65亩),占6.81%。
位于平地(坡度小于等于2度)的耕地27087.13公顷(406306.95亩);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4427.21公顷(66408.15亩);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814.55公顷(12218.25亩);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150.75公顷(2261.25亩);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224.25公顷(3363.75亩)。
二、园地9331.25公顷(139968.75亩)。其中,果园8053.38公顷(120800.7亩),占86.31%;其他园地1277.87公顷(19168.05亩),占13.69%。
三、林地10736.36公顷(161045.4亩)。其中,乔木林地2075.06公顷(31125.9亩),占19.33%;竹林地0.18公顷(2.7亩);灌木林地1365.56公顷(20483.4亩),占12.72%;其他林地7295.56公顷(109433.4亩),占67.95%。
四、草地6761.32公顷(101419.8亩)。其中,天然牧草地51.97公顷(779.55亩),占0.77%;其他草地6709.35公顷(100640.25亩),占99.23%。
五、湿地153.64公顷(2304.6亩)。全部为内陆滩涂用地。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288.03公顷(184320.45亩)。其中,建制镇2392.37公顷(35885.55亩),占19.47%;村庄8400.56公顷(126008.4亩),占68.37%;采矿用地893.81公顷(13407.15亩),占7.27%;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601.29公顷(9019.35亩),占4.89%。
七、交通运输用地3098.5公顷(46477.5亩)。其中,铁路用地38.96公顷(584.4亩),占1.26%;公路用地1574.42公顷(23616.3亩),占50.81%;农村道路1473.52公顷(22102.8亩),占47.56%;机场用地0.16公顷(2.4亩);管道运输用地11.44公顷(171.6亩),占0.37%。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98.35公顷(22475.25亩)。其中,河流水面506.13公顷(7591.95亩),占33.78%;水库水面61.06公顷(915.9亩),占4.08%;坑塘水面176.86公顷(2652.9亩),占11.80%;沟渠700.85公顷(10512.75亩),占46.77%;水工建筑用地53.45公顷(801.75亩),占3.57%。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县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耕地流向园地、林地,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自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10年间我县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县情没有改变,耕地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压实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必须继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集约节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要加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支撑,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