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烟酒专卖政策的布告
洛宁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烟酒专卖政策的布告 (63)会财委字第50号 1963年11月5日 |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烟酒继续实行专卖政策”的指示,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不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生产卷烟、酿酒或贩卖烟酒。
(二)烟、酒销售,一律由国营糖业烟酒公司(即专卖处)经营。其他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合作店(组)和小商贩经营烟酒时,需申请专卖部门批准,领取“专卖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地区经营。
(三)烟酒的运出、运入或过境,没有专门部门的“准运证”,运输部门不得承运。邮寄或旅客携带卷烟不得超过3条,酒类不得超过5市斤。
(四)经批准经营烟酒的单位和商贩,必须认真执行专卖政策和规定价格,实行酒类明度明价,卷烟明牌明价。
(五)对不执行国家专卖政策者,要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以上各项,希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县长 杨志英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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