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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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耕地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的市本级和义乌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五十元。
2.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的市本级和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诸暨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3.衢州市、丽水市的市本级和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岱山县、嵊泗县、武义县、浦江县、兰溪市、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4.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市本级的范围包括所辖各区。
二、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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