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财字489号
1961年11月11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城乡市场的领导和管理,以利于进一步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巩固工农联盟,特对市场管理的若干问题,作下列规定:

  一、关于农副产品的市场管理

  国家对农副产品分三类进行管理。

  (一)国家统购物资。这类物资,由国家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多余的部分,以及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部分,由生产者自行安排用场,自用有余需要出卖的,只许卖给国家,不许进入农村集市。在社与社、队与队之间,可以进行粮食的余缺调剂和品种调剂,但是,必须遵守“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有借有还、不能平调”的原则。社员的自留棉以及自留地、“十边”地上生产的棉花,可以委托国营企业代为加工,或者以棉花换布票;如果需要出卖,只许卖给国家,不许自由买卖。

  (二)国家计划定购物资。这类物资,由国家按照计划价格,同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协商订立定购合同,进行收购。生产大队、生产队或社员个人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以后,多余部分,归生产者自行处理。如果需要出卖,属于国家十分需要的物资,如黄麻、蚕茧、牛皮、柑橘、红糖、茶叶、桐籽、桕子、毛竹、木材等十种产品,商业部门同农民协商,继续由国家进行收购,国家在收购这部分物资的时候,应该给予物资奖售。其余产品在国家收购计划完成以后,允许生产者在农村集市上出卖。

  (三)自由购销和议价收购物资。这类物资,允许生产者在集市上出售;如果商业部门需要收购,可以同生产者进行协商,公平议价,进行收购。

  二、关于工业品、手工业品的市场管理

  (一)各种工业品,除了国家计划调拨分配的产品以外,都由国家指定的商业单位进行收购,统一经营。

  (二)各种手工业品,凡属计划产品,由商业部门按质论价统一收购;非计划产品,允许手工业合作社(组)和个体手工业者自产自销,商业部门也可以选购一部分,以进行地区间的调剂。

  (三)除了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

  三、关于市场采购管理

  (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可以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和市场管理法令的许可下,在省内地区之间采购商品,调剂余缺,不受县界、社界的限制。

  (二)手工业生产单位,经过采购地区市场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市场上采购本单位需要的、非统购物资的原料、材料和燃料。

  (三)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持有公社证明,可以在省内各地向生产者直接采购自己需要的小农具、耕畜、种畜、种禽、种苗、种子等生产资料,不受县界、社界的限制。

  (四)工矿企业单位需要的工业器材,由国家按计划调拨。如果必须向市场采购某些器材,应经采购地区市场管理机关批准。

  (五)省际之间的物资交流,应当通过国家计划或按照合同协议,有计划地进行,省外采购单位不能向基层商业单位、集市和生产者直接采购商品。

  四、关于旧货买卖管理

  (一)旧货买卖,只能在旧货商店、寄售商店内交易,不许店外交易。

  (二)寄售或出卖旧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作证、户口证,方可寄售或出卖,并且要在出售三天后取款。

  (三)除了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旧货。

  五、关于商品运输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交通运输部门托运出省商品,除了按计划调拨运输的物资以外,必须持有县以上市场管理机关的证明;没有证明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拒绝承运。

  (二)机关、企业的车船,公社、生产队的车船和外省来的车船,载运商品出省,必须持有县以上市场管理机关的证明,方可出运。

  (三)旅客在旅途中随身携带的自用消费品,不应滥加限制。

  六、关于工商登记管理

  (一)所有工商企业单位,都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申请登记,经过批准,换发营业执照。

  (二)工商企业单位开业、歇业、合并、迁移,都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业、歇业、合并、迁移。

  七、关于商标管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商标的工业品和手工业品,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登记手续。

  (二)按照国家规定不需使用商标的工业品和手工业品,应当尽可能使用标记。使用的标记,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单位或个人假冒商标、标记,应当依法处理。

  八、取缔投机违法活动

  (一)下列投机违法活动,均应严加取缔:(1)伪造、买卖、涂改各种票证;(2)套购商品,转手倒卖;(3)买空卖空;(4)哄抬物价;(5)偷漏国家税收;(6)以伪充真、缺秤短尺、掺假掺杂、欺骗群众;(7)出售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商品;(8)买卖黄金、白银,扰乱金融市场。

  (二)对于投机和各种违法活动,应当分别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给予适当处罚。对于危害国计民生的投机违法集团和一贯从事投机违法活动的奸商、惯犯,应当依法严办。

  违反市场管理的一般案件,由当地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吊销营业执照,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没收商品、罚款和刑事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希认真按照执行。

196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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