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浙政函〔 2021〕 15 号 2021年2月20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
ZJSP00 - 2021 - 0002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 2021〕 15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拱墅区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 关于拱墅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 ( 杭政 〔 2021〕 7 号) 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湖墅街道珠儿潭巷 10 号
迁移至拱宸桥街道台州路 1 号。
你市及拱墅区政府要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2 月 20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民政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 法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 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统计局,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 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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