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发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许可证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发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许可证的通知
浙新出音像字〔1997〕第7号
1997年1月2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杭、宁、温、金市新闻出版局,嘉、湖、绍、舟、台、衢、丽市(地)文化局,各县(市)文化局:

  根据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电子出版行业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进行审核登记,核发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批发单位

  1.有能够承担政治、经济责任的主办、主管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专职参与经营活动的;

  3.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5.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6.有适应电子出版物经营需要的电脑和其他设备;

  7.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专职从业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

  (二)零售单位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专职参与经营活动的;

  2.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4.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设备。

  (三)出租单位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专职参与经营活动的;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4.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5.有正版电子出版物50个品种以上。

  二、审核登记的范围

  全省所有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包括批、零兼营单位和外地电子出版物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经营单位。

  三、审核登记的要求

  (一)申请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法人、负责人资格证明、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3.专业经营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和设备清单;

  6.主办、主管部门责任书;

  7.批发单位还须提交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材料。

  (二)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由各市(地)、县(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复核并根据日常管理记录和实地考察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登记的程序

  (一)各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认真搞好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登记表(批发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登记表应经主办、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

  (二)杭、宁、温、金四市新闻出版局和嘉、湖、绍、舟、台、衢、丽七市(地)文化局(以下称“电子出版物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批和批发单位的审核。

  (三)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的申请材料、登记表经审核后,由各市(地)电子出版物管理部门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一)1995年以来经营非法电子出版物受到处罚的;

  (二)批发单位无主办、主管单位或挂靠经营的;

  (三)拖欠其他单位货款数额较大的;

  (四)不按要求如实上报材料或材料不齐的。

  六、时间要求

  (一)1997年1月31日前各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完成自查报告及表格填写,报各县(市)转报市(地)电子出版物管理部门。

  (二)各市(地)于1997年2月20日前将第一批批发单位申报的材料汇总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三)省、市电子出版物管理部门于1997年2月20日开始办理审核登记,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发给《电子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及《电子出版物出租经营许可证》。

  (四)经审核批准的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或持证更换新证后,方可经营。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未经审核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得再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否则以非法出版活动论处。

  (二)鉴于个体能否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的经营活动的政策不明,这次暂不接受个体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的申请。

  (三)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为媒体性质不同的两种出版物。凡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如需经营电子出版物,须另行申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许可证。

  (四)各地(市)电子出版物管理部门所需的零售、出租许可证,向本局音像管理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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