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刑终337号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刑终337号

2016年11月1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刑终337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向南,曾用名李跃,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案发前系美国爱荷华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德峰、陈风平,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向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浙温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李向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向南与辽宁省大连市籍女学生邵某2于2011年在北京相识,2012年二人分别到美国罗切斯特理工学院、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读书,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13年5月,李向南为方便与邵某2见面,从罗切斯特理工学院转学到爱荷华大学。2014年9月3日(美国当地时间,下同),李向南拨打邵某2电话,邵某2无意中接通电话,李向南在电话里听到邵某2贬低他的言语。同月5日下午4时30分许,李向南与邵某2入住美国爱荷华州爱荷华市南吉大道1521号Budget经济及套房旅馆218房间。当晚,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李向南通过其学长KwokSiuKiPaul预定了回中国的单程机票。次日下午5时许,李向南趁邵某2返校做小组作业之机,到爱荷华州埃姆斯市格兰德大道2801号麦克斯折扣店及格兰德大道3015号沃某超市分别购买一只行李箱和两只哑铃(分别重15磅、20磅),藏放于其驾驶的车牌为287JDZ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箱内。同月7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旅馆房间内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李向南扼颈掐死邵某2,然后将邵某2尸体装入所购行李箱,并放入一只重20磅的哑铃,将行李箱藏于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箱,欲沉尸河中。后李向南放弃沉尸,驾车回到其租住的爱荷华州爱荷华市海豚湖公寓,将车停放在公寓附近的停车场。之后,李向南用其手机以邵某2的名义发短信给邵某2室友欧阳婳婳,谎称邵某2要离开一周前往明尼苏达州看望朋友。同月8日凌晨,李向南乘坐预定航班辗转回国。经鉴定,邵某2系遭受暴力致窒息死亡。2015年5月13日(北京时间),李向南主动到温州市公安局投案。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向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哑铃予以没收。

李向南上诉称其没有杀害邵某2的预谋,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李向南的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李向南有杀人预谋的证据不足,李向南预定回国机票、购买行李箱和哑铃,不能排除系基于生活目的;(2)美国警方的访谈报告系证人证言,不属于刑事司法协助可移交的证据,且公证认证程序仅能说明证据的来源真实,不能证明美国警方取证程序与证明内容的合法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请求法院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情节等因素,对李向南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向南故意杀人的事实,有委托公证证明书,美国警方出具并移交的人口失踪报告、案件报告,对孙某、Kwok Siu Ki Paul、晏某、Karen Yang、邵某2大学小组成员、Budget经济及套房旅馆所有人Kalpesh Patel、海豚湖公寓物业经理Brenda Nogaj的访谈报告,犯罪现场调查报告、李向南租住的公寓现场调查报告、搜查令、现场照片,美国警方提取并移交的Budget经济及套房旅馆入住单及刷卡凭证、李向南和邵某2美国银行账户清单、车辆接送单、租赁合同,Kum&Go商店监控视频、麦克斯折扣店(TJmaxx)监控视频、沃某超市(Wal-Mart)监控视频及截图,邵某2HTC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Apple New iPad微信记录、Siu Ki Paul Kwok手机通话记录,尸检报告,温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Budget经济及套房旅馆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验尸报告及尸检照片的说明,证人杨某、邵某1、庄某、金某、李某的证言,以及公安部和浙江省公安厅转去证据认证材料通知、接警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向南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在案证据证实,2014年9月5日(美国时间,下同)李向南与邵某2入住Budget经济及套房旅馆后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李向南通过其学长Kwok Siu Ki Paul预订回国单程机票,次日下午,李向南趁邵某2返校做小组作业之机,到超市购买了一只行李箱和两只哑铃,藏放于其驾驶的丰田轿车后备箱内。同月7日凌晨,李向南掐死邵某2后将邵某2尸体装入其所购行李箱,并放入一只哑铃,后乘坐预定航班逃回中国。原审据此认定李向南系有预谋的杀人并无不当。李向南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向南没有杀害邵某2的预谋,与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不符,不予采信。(2)美国警方对孙某、Kwok Siu Ki Paul、晏某、Karen Yang等所作并移交的访谈报告,系美国警方侦查人员对相关证人访谈所作的记录,虽不同于我国司法机关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但可用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符合刑事司法协助可移交的证据材料范围。本案发生在美国,美国司法机关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案发后美国警方对本案进行侦查取证,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美国警方取证有违法之处。美国警方根据司法协助请求移交我方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来源真实,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李向南辩护人对证据可采性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南因感情纠葛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原判根据李向南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等情况,已对李向南从轻处罚。李向南上诉及其辩护人要求对李向南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国宝

审 判 员  沈荣华

代理审判员  刘建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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