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渚先生集/卷十七

卷十六 浦渚先生集
卷十七
作者:趙翼
1688年
卷十八

十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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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永興功甫春秋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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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桓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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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說謂隱公之不書卽位。聖人不許隱之不讓也。又謂隱當尊父命。而爲周公之攝政。爲得其正理也。未知令之所謂不讓者。其謂當初嗣位而不讓耶。抑謂桓旣長之後。因居其位而不讓耶。謂當爲周公之攝政則卽是謂當立桓爲嗣。而已以公子攝政也。夫國君傳序之法。有嫡子則嫡當立。無嫡則長當立。此天下之大義也。而魯君之位。乃周室諸侯之位。魯先公之所傳也。非魯君之所得而專也。惠公安得授桓公也。惠之欲授桓。其爲邪志也。明矣。其犯大義干王法。亦明矣。隱公以長當立之人。安敢犯天下之大義。蔑周家之定制。用其父之邪志。而擅以其位與其不當立之弟乎。然則其謂以不讓故不書卽位云者。竊恐決不然也。胡傳所謂內無所承。上不稟命之云。其義甚正。何必生疑於無可疑之處乎。至於桓公之書卽位。謂以其有父命當立故也。此尤失之大矣。夫其所謂父命者。自是惠公之私意耳。於天下之大義。周家之正法。則得罪也大矣。夫子豈從惠公一人之私意。而不顧天下之大義。周家之正法。而以當立許之乎。桓旣以弑逆得位。則雖使其次序當立者。弑逆之人。罪不可容。其可許之爲當立乎。魯之弑立者桓,宣二君。皆書卽位。則可見其著弑逆簒奪之罪而書卽位也。亦明矣。當立之君無弑逆之罪者。亦不書卽位。則其以無所承不稟命也。亦明矣。美惡不嫌同辭云者。乃看春秋之要旨也。謂爲曲爲之說。亦恐未安也。此處恐舊說不可易。而令說爲未當也。

子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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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之統。莫重於主器。而春秋之法。必謹於適冢之生。魯十二公。皆不書適子之生。而獨於桓公。書子同生。夫桓,閔以下至哀公。皆非正嫡所生。則其不錄例也。至於文公。乃夫人聲姜所生。子惡乃出姜所生也。聲姜與出姜皆正嫡。則文公與子惡是適冢也。或曰。成,襄亦嫡嗣。然皆略而不書。獨莊公之生。備錄其日月。則是必有其故也。蓋嘗深究其故而爲之言曰。嗚呼。此聖人之微旨也。考之春秋。文姜有淫行。而桓公不能防閑以禮。敝笱有刺。其從如水。卒至桓公見弑於齊。則文姜淫亂之行。爲二國之患。而子同之生。適當文姜居魯之日。此聖人所以備錄於經。是別嫌明微之意也。齊人之詩曰。展我甥兮。所以明爲魯公之子也。特書於經。亦猶齊詩之意也。聖人於刪詩之際。所以存而不去。與魯史之筆相爲表裏。其致謹於國儲之生。至矣。惟後世昧於此義。故以呂易嬴而伯翳之祀忽諸。以牛易馬而晉氏之宗亂眞。可不謹哉。胡傳謂適冢之生。卽書于冊。與子之法也。經書子同生。所以明與子之法也。嗚呼。此豈知聖人言外之旨乎。春秋之旨。果止於此乎。若止如胡氏之說。則聖人何以不書文公,子惡之生。而明與子之法乎。不書文公,子惡。而獨書子同之生。則胡氏之說。可知其不然也。或曰。然則聖人不書文公,子惡之生。亦有說乎。曰有。此仲尼非徒不書之也。舊史必書之。而仲尼反削之也。何者。魯之諸公。嫡子之生三也。莊,文與子惡是也。是皆正嫡之生而春秋一例書嫡子生。則夫人能之是不過史氏之凡例也後世何以知聖人別嫌明微之意也。必也削文公,子惡之生。而獨書子同之生。然後有以啓國人之問。而致後世之謹也。愚因是尤有所感於心也。文姜之惡已極。魯之臣子所不共戴天也。告諸天王。至于宗廟。數其弑逆之罪而賜之死。然後可以慰在天之靈而明復讎之義也。惟其莊公爲之子也。不能擧王法而致天討也。但使之遜而卽歸于魯。復通于齊侯。縱恣不忌。出入無防。而魯國臣子莫敢誰何者。徒以子同在故也。唐之武后。其罪有大於文姜。而張柬之等。不能擧罪致討者。亦以中宗爲之子也。天道福善禍淫之理。至是而亦僭矣。由是言之。聖人書子同之生。亦所以志其非常之變也。

令說誠似有理。聖人微旨恐是如此。而發前人所未發也。非察理之精。何以及此。

首止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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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止之會。以常理言之。則令說亦誠然。然以書法觀之。則其非貶辭。而爲美之也明矣。意者王之欲易樹子。乃是關宗周之隕。天下之亂。而又非口舌所可爭也。須如此乃得安之也。故謂變之中也。舜不告而娶。大杖則走。此豈常理之當然者乎。此桓公擧措之大者。亦春秋所書之大義。若聖人以此爲不善也。則其爲人倫之變不細。必大爲貶辭。以示譏斥也。乃其辭無貶。而又似美之。又稱桓公匡天下之功。以是竊意此實處變而得其中。如胡傳所稱也。

奚齊,卓子被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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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傳云云。愚按胡氏於奚齊則曰。國人不君故書殺。於卓則曰。里克君之故書弑。其意若謂一以罪獻公警後世。而一以罪里克爲人臣之戒。其說亦似矣。然若信斯言也。書法當曰。晉殺其君之子奚齊。而乃目里克斥殺。是必有其說矣。蓋嘗深究其故而爲言曰。殺太子申生者。驪姬之謀也。奚齊。驪姬之子而獻公之所愛也。內寵竝后。孼子配嫡。亂之本也。而驪姬旣戕賊嫡嗣。罪在國人。奚齊其所出也。獻公雖子之而國人不以爲子也。且奚齊雖曰孺子。使奚齊有衛壽之心。雖不能竊其節而代死。亦必幾諫於內外。至於號泣而隨之。豈有不感動其心而弛禍亂之機乎。設令不見聽。使有臧札之志。則當其以己爲嗣而屬之荀息也。亦當以死自免而曰。有國非吾節也。退而耕於野。如不得其志。寧爲荊蠻之逃。以免殺兄之名亦可也。今旣不然而自踐其位。則是有利其殺嫡之心也。非徒國人不君之。里克亦以爲吾君之賊而己之所讎也。此奚齊之見殺。而書法之不以弑君書之者也。至於卓之以弑書之者。亦有說焉。卓乃驪姬之娣之所出也。雖與奚齊爲黨。而賤且幼。其於大位。本非所望也。旣無非望之心。則其於殺嫡。必無圖利於己。及奚齊見殺而爲荀息之所立。則初未始有是心也。是卓也初無與於殺嫡。而其得位者。乃大臣與國人之所推也。是則國人固君之也。故春秋書弑其君。而竝及其大夫。此亦可見成卓之爲君也。國人旣以爲之君。則里克雖不以爲君。而聖人豈容其一夫之不君也哉。春秋以大義公天下爲誅賞者。此也。且胡氏謂國人不君奚齊,卓子。而聖人書弑君。則是一殺一弑。何其自相牴牾也。求其說而不得。乃又曰。弑其君卓者。是里克君之也。曲爲之說而加之以弑逆之罪。此豈聖人公天下誅賞之意乎。嗚呼。善善長而惡惡短。此聖人之心也。夫奚齊。親驪姬之子。有利其殺嫡之心。故國人不以爲君。而書之以殺。卓則旣非驪姬之所出。而又未有濟惡之事。則國人固以爲之君。而亦書之以弑。此聖人所以一循人心之公而垂萬世之法也。若以里克速殺嫡立庶之故。成君臣之名。而加弑逆之罪。則聖人何不書弑君於奚齊。而獨弑於卓子乎。此決知其不然也。難者曰。子言則然矣。雖然。奚齊。孺子也。未必知殺嫡之謀。而斷以與聞之律。則無亦近於深文乎。曰。此又不然也。姑擧其易知者證之。則進胙十日而酹地而墳。與之犬而斃。與之小臣亦斃。據此一端。豈不知其所自乎。其他掇蜂之讒。枯鬱之歌。苟有耳目者。亦豈無一二之可聞者乎。衛之宣姜譖衛伋也。令之齊而使盜殺之。此實陰謀也。弟壽亦孺子也。知之先往。況此殺申生之事。非盜殺之比也。國人皆知之。奚齊何獨不之知乎。及乎以己爲嗣。而亦無一言以祈免。則尤可驗其素所蓄也。余故以爲春秋用法。原人情本天理。而爲萬世之勸懲者也。

此則令說似甚是。蓋驪姬之使優施告里克也。乃立奚齊之謀也。非欲立卓也。里克稱疾不朝。以成其禍者。乃成其立奚齊也。卓之立則初所不期也。然則所謂里克君之者。乃君奚齊也。非君卓子也。其謂國人不君而書殺。里克君之而書弑者。恐不合實事。令說所論奚,卓有罪無罪說。恐爲得之也。此乃極是精察明辨處。豈他人所可及也。

商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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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惡。莫大於弑逆。而弑逆之中。子弑其父。尤爲大惡也。世子而弑其君。則是子弑父臣弑君也。天下之惡。無以加矣。考之春秋。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許世子止弑其君買。與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此三人者。皆天下之大惡也。天理所不容。雖其世無明主。幸免王誅。而天道福善禍淫之理猶夫影響。不在其身則其在其子孫也。必矣。蔡般十二年而爲楚子所誅。許止未踰年而自斃。此猶可見天理之不僭也。至於商臣。則天誅不加而享有天祿。及其子莊王。益強大。保有令名。以此知天之亦不可恃也。嗚呼。弑逆之人不常有於歷代。子弑其父者不過一二數。而無不及其身及其子孫也。身誅而國滅。如趙武靈王,宋文帝皆見弑於太子。而太子亦不旋踵而禍也。隋之煬帝亦弑其父。而卒爲天下之大戮。唯楚之商臣。非徒保其首領。亦且子孫保之。吁。此何理也。由此言之。雖謂之無天。亦可也。先儒於如此之類。諉之以氣數之變而謂有命焉。嗚呼。此世之所以多亂臣賊子也。自右爲惡逆者何限。無不隨其積惡而得其報者。獨商臣幸免焉耳。世之亂賊之徒。其無以商臣爲有命。而愚所以猶有憾於天地之大也。

商臣之事。天下萬世之大變。天理之所不可知者也。天理固不可知也。以人事言之。則由天下無王無伯之故。大惡得容焉。此聖人之所痛傷。而萬世之所大恨也。

楚子麇卒。公子比弑其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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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按經書楚子麇卒。而胡氏乃據左傳。以爲令尹圍弑之。而孔子書之以卒也。愚竊疑焉。何者。令尹圍專楚國之政。固有無君之心矣。若果弑君則孔子當書弑君。以著其弑逆之罪。而春秋書楚子糜卒。則其不爲弑君也明矣。圍果弑其君。而聖人書之以卒。寧有是理。雖以疾赴而藏在諸侯之策。聖人其肯承其僞赴。而不爲之革乎。胡氏謂令尹圍弑君以立。中國所不能討。而合十有三國之君臣。以主夏盟。今若書弑君。則恐天下後世遂以簒弑之賊爲可以主會盟。而無惡矣。此聖人之所大懼也。嗚呼。弑君者天下之大惡。而春秋爲萬世之公論也。善其善惡其惡。爲勸戒於天下後世。豈有慮後患而掩其大惡。憂將來而遂欺當世。決知其無是理也。孟子曰。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設使圍爲弑君。而聖人略而不錄。則是無以懼亂賊之心。而益無所忌憚矣。天理由此益微。人慾由此益肆。中國無以異於夷狄。而胡氏反謂聖人略其簒弑。以扶中國。嗚呼。天討有罪。非聖人之法乎。安有赦弑君之賊。而能扶中國者乎。夫春秋。聖人親筆。故聖人之心。著於春秋。陳恒弑其君。則孔子沐浴而請討。列國臣子弑其君。則春秋必錄之。若如胡氏之說。則是陳恒之惡不必請討。弑逆之罪不必備錄。而撥亂反正之典。遂沒沒焉。其可乎。屬事比詞而觀之。聖人之心乃可見也。後十三年。經書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乾谿。夫比固未嘗一日事虔而爲之臣也。虔果爲弑君。則人得以誅之。況比以貴戚之卿。誅弑君之賊。此固春秋之所與也而孔子書比弑其君虔。則以此知圍之不爲弑君也。經又書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則尤可見比之弑虔之罪也。聖人之意豈不昭然可見。而胡氏徒據左氏之說。乃於楚子之卒。曲爲辭說而亂是非之歸。於比之弑虔。又文之以不近之說。不亦過乎。難者曰。子言則似矣。然左氏之傳。在所逮聞之世。而胡氏有取於傳信者也。今子自信臆見。斷於數千載之下。其亦犯不韙之罪矣。曰愚非敢以臆見自信也。信聖人之筆也。聖人筆削之旨。游,夏之徒亦不能與焉。況左氏之浮誇乎。吾觀令尹圍無威儀。中國大夫皆知其有無君之心矣。圍將聘于鄭。未出境。聞王有疾而還。入問疾而楚子卒。遂殺其二子而自立。疑似則有以致謗。固其勢然也。此所以播於諸侯。吾意左氏固有所傳聞。而傳聞何可盡信。當是之時。仲尼已生。其必別嫌疑而定是非。書之於經矣。何可以左氏之傳聞。亂聖人之親筆乎。或又曰。然則楚子糜卒。而經書公子比出奔晉。何也。是必有其故也。聖人無乃有微意歟。曰。此亦未可知也。令尹圍使赴於諸侯而應爲後之辭曰。共王之子圍爲長。觀此則其橫暴忌克之情可見。圍殺伯州黎。諸公子皆出奔。則比在次及之序。安得晏然而已乎。又安可以比之出奔。遂謂圍爲弑君也哉。大抵盡信書則不如無書。要當信聖人之筆而已。吾故寧得罪於三傳。而不欲得罪於聖筆也。噫。春秋三傳。束之高閣。獨抱遺經。究其終始者。其眞知言也。愚取以爲法也。

楚靈之會諸侯。子產,向戍之賢皆獻禮焉。至於公子比。未嘗一日臣虔。而書弑其君。每讀之至此。嘗不快於心。今見令說。若如此則實甚明快可喜。第史氏所記。亦不可盡以爲不信。此亦不敢斷定也。

齊桓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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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許桓公者。取一時之功也。孟子,董子斥之者。明其心術之不正也。蓋以其功言之。則當時天下賴以正焉。聖人安得不許之。非但五伯。如四公子之有功於當時。亦如令所說也。然凡論人品。當以義理之正爲主。摠而論之則聖賢之道。純於仁義。至正至粹。無一毫私意。五伯則詐力仁義相雜者也。而詐力爲內。仁義爲外。詐力爲實。仁義爲假。若純於詐力而仁義滅盡者。乃夷狄也。禽獸也。若四君者。又伯者之下也。其於仁義。假亦不能。而猶以意氣爲尙。比之無意氣者。亦稍勝也。觀人與自處不同。若觀人則凡有功於人者。皆當許之。況五伯之功乎。若自處則豈可不以仁義爲志。而以五伯之詐力。四君之意氣。爲可慕乎。夫善利之間。毫釐有差。千里其謬。須深絶詐力而後可以有進於正道。孟子,董子之論。豈非粹然純正。學者立心人君治世之規範乎。若以爲義利可以雙行。王伯可以竝用。則雖使眞能雙行竝用。其爲人乍善乍惡。世道乍治乍亂。終不得爲正人治世矣。爲學爲治。豈當以此爲期乎。況二者竝存。則其勢必此微而彼盛。終至於人欲肆而天理滅矣。其爲害豈不大哉。令之論以羞稱五伯爲不當之論。而以俗儒不知桓文之可稱。四君之有力爲非。竊恐此論若行。則人皆趨於詐力而仁義廢矣。其有害於人心。有害於世道。不亦大矣乎。竊恐此非但言論之失。必是知見有所蔽而然也。切望因此而究極之。洞然見得二者不容竝存。一切剔出其低微䮕雜之見。使胸中所存粹然一出於正。則豈不快哉。且令說以俗儒徒知貴王賤伯爲病。以愚觀之。今之儒者。絶無知貴王賤伯者也。如或有之則極可貴重。何可以爲病也。俗儒講經之徒。讀得四書註解。知有貴王賤伯之語則固有之矣。其知王之可貴。伯之可賤者絶無也。伯者。猶是假仁義也。今俗儒之所爲。專是利欲也。於伯者之事。不敢望焉。豈有賤之者乎。然則其賤伯不當爲慮也。

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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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之稱王。非但左氏,國語,史記諸書皆然也。諸書所記皆不實。決無此理也。然春秋及諸書。絶未見有罪其僭之語。此令說所以疑也。然諸書決非皆妄也。竊意稱王乃蠻夷之常事也。故中國不與知而爲罪也。當時稱王者。非但楚也。吳亦稱之。徐亦稱之。於此見蠻夷之俗然也。中國不與知者。以蠻夷待蠻夷。置之度外也。諸夏之君。書卒皆稱公。此亦僭也。而乃其國中私號也。故春秋皆從其私號而稱之。況蠻夷之俗。其可責之以中國之法度乎。蓋此只是稱之於國中而已。不敢稱之於列國。亦不敢欲行王者之事也。故置之度外而不責之也。如南越國中私帝。而至奉書於漢則何敢稱帝乎。故漢不之罪也。若中國諸侯有稱帝者。則其誅之也。豈一日緩乎。以此觀之。待蠻夷與待諸夏。固不同也。令說以此盡疑諸史。竊恐其求理太深而疑史太輕也。幸更察之如何。

晉使伐衛晉人執衛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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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恐非所當疑也。晉侯侵曹伐衛。乃一時事。不當再稱晉侯也。其再稱之者。必有美惡焉。下書楚人救衛。以救許楚。則其非美而甚之也明矣。此春秋書法也。曹,衛不禮於文公。而文公得國首伐之。此非報復而何。如曰以背華卽夷而伐之。則前年。陳,蔡,鄭,許會楚圍宋。又前年。魯乞師於楚而伐齊。此皆有從楚之罪也。何不此之罪而獨罪曹,衛乎。且文公之爲人。豈是不報恩怨者乎。如漢高之豁達。尙追憾兄嫂之戛羹。謂文公必不報怨者。豈不太寬乎。其云衛侯奔楚而不名。罪文公也。其復歸而名之。罪殺叔武也。執而稱人。執不以正也者。恐皆無可疑也。思舊怨而逐隣國之君則罪文公。歸而殺同氣則罪衛侯。惟其罪之在耳。此見聖人至公之心也。乃顓犬射之也。然因鄭之疑而射之。故謂鄭殺之也。此其罪可末減。而元咺之訟君。則其罪實莫大矣。爲元咺者若不義衛君。則唯去而已。不事而已。乃附於大國而必欲罪之。是人臣之大惡也。文公助其臣而執其君。此豈爲伯討乎。衛殺元咺。則專殺大夫。非諸侯之所得爲也。而咺之罪。當死何疑。至於殺公子瑕。則鄭之惡大矣。春秋所書。其與奪寬猛。無不曲當如此。胡氏之說。恐不可疑也。

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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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傳謂傳疑也。愚以爲闕文也。此夏五月也。仲尼之時。未嘗闕文。初非可疑。而後人傳寫之際。脫一月字。胡氏遂以爲傳疑也。又曰。疑而不益。見聖人之愼也。嗚呼。聖人未嘗及史之闕文。則雖欲益之而不得也。夫四時具而後成歲。故春秋雖無事。必書首時。此胡氏自言之也。若有事則隨其時月而錄之。亦春秋之凡例也。觀上文書春正月。下又書秋八月。冬十有二月。則此爲夏五月無疑也。春秋書法。其例皆然。胡氏亦知其然矣。而乃謂聖人傳疑而不益。何也。此由盡信書而不悟其後來闕文也。以此謂傳疑也。謂疑而不益也。謂見聖人之愼也。此見胡氏自過於愼。而見聖人之愼也。使魯之舊史若果有夏五之文。則聖人必屬事比辭。而詳其意義。知其闕文則當益之。知其無義則當削之。有何不可。而疑而不益。以惑後世而亂是非乎。則非所謂傳疑也。是以承訛踵謬。其亦害於義矣。如郭公。胡氏亦疑其誤字。而獨於此爲傳疑。不幾於固乎。愚以此知夏五乃後來闕文。非聖人之傳疑也。此胡氏盡信書而過於愼之故也。且胡氏至以此戒後世以私意改易古書。此固前輩厚意也。然旣知有闕文誤字無疑。則何可以知非而不爲之改乎。損之益之。各有其宜。不可執一論也。朱子於程子之書。欲改誤字。南軒張氏以爲自胡氏諸賢皆不敢改。而朱子深辨其不然。以謂知非而不改。則必誤後學。其害甚矣。以是言之。設使舊史有夏五闕文。聖人豈有不爲之益乎。大抵胡傳之說。或未免固滯。亦有牽強之意。非獨此處爲然也。援例而旁通之。則可知其然矣。愚故僭爲之說。以俟後之博雅君子也。

此則令說極是。恐胡傳太執也。

日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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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多誤字。試以日食推之。知其有闕誤處無疑也。何以言之。歷數春秋所書日食。則可知其朔也。朔者初吉也。其次月。或有有事而錄其日者。自前月日食之朔推之。則次月所錄之日。或有參差而不合。此最可疑者也。其中如成公十七年十二月日食。丁巳朔也。十八年正月庚申。晉弑其君州蒲。而自前月丁巳朔屈指而數之。所謂正月庚申。當在二月之初四日。襄公十四年三月日食。乙未朔。四月己未。衛侯出奔齊。而以前月乙未朔推之。則所謂四月己未。當在六月之初一日。昭公二十一年秋七月日食。壬午朔也。次八月己亥。叔輒卒。從前壬午朔推之。則所謂八月己亥。在九月之十日後也。定公十五年八月日食。庚辰朔也。至九月辛巳葬定姒。而從前月庚辰朔推之。則所謂辛巳。在十月之初二日也。此雖以大朔計日。而皆過數而越月。必無之理也。此其有誤字明矣。次月所錄之日若非誤字。則日食之朔爲誤書也。二者必居一於是也。且日食必書其某月某日朔。例也。而其中或有只書某日而不書朔字。或有書朔字而不書日。或有只書某月而不書日與朔字。如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此則不書朔字也。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此則不書日也。莊公十八年三月。僖公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此卽不書日與朔字也。此亦可疑者也。夫日食。天變之大者。而必在晦朔之間。詩曰。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是志其辛卯爲朔日也。故日食必書朔。此聖人所以致謹於非常之變。而今或書朔不書日。而或不書日與朔。此必不然也。此亦有闕誤也。以此推之。知春秋一經此類多矣。王氏以春秋爲斷爛朝報。則固有侮聖言之罪。而胡氏至以夏五亦爲傳疑而不益。則又失之固矣。愚故姑記臆見。以俟世之博雅君子也。

以日食推之。見其所書日辰顯然差誤如此可矣。前此諸儒讀書多不仔細也。日辰差誤如此之多。只由傳寫之誤也。然則豈獨於日辰誤寫。而他文字皆不誤寫也。其文旣誤寫。則與初本異矣。其文旣異。則其意自異矣。此所以多可疑處也。先儒到可疑處。不疑其誤。而必強爲之說。故其言多牽合。不合義理。此聖人所以貴闕疑也。能推索如是。知後人誤寫之多誤說之多。則聖人筆削之旨。不爲後人牽強之說所隱蔽。其有功於經文豈少哉。

盟于召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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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伐楚。只是僅得其辭服而已。非如孔明之伐雍開得其心服。故其後齮齕隣國猶爾也。蓋伯者之功效。其淺如此。如使當時有王者。則必能討其僭王跋扈之罪。或削或貶或誅或滅。量其罪之輕重而處之。何者。王者得天下之心服。天下皆父母之。故號令之行。信之如流。伯者之服人。非服其心。乃服其外。故其號令僅能糾合而已。其從不固。安能誅討如志乎。齊桓之於楚。僅得辭服而不能大挫。乃力不及也。此王伯之分霄壤不侔處也。然使當時無桓公。則其猾夏之禍。不可量矣。其能使之懲戢。不敢大肆憑陵。天下受其賜。其功曷可少哉。此春秋所以許之也。胡傳所謂幾乎王者之事。言其不暴不驕近於王者耳。非謂眞王者事也。如云貞觀之治幾於成,康。貞觀之治。何敢望成,康。所謂幾乎。非謂眞如成,康也。

齊桓不治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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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諸侯之會。晉未嘗與。未知何故。而他國不與者亦有之。非但不詰晉。他國不與者。亦未見致詰也。殺樹子。甚於易樹子。其犯天子之禁大矣。然當時諸侯亦未見有以犯禁見討者。至於列國相征。王法所不許。而未嘗禁弑逆大惡。亦置而不問。晉之不見討何怪也。蓋是時。晉未爲強國也。獻公之父武公以曲沃伯。始滅晉侯緡。代爲晉侯。則晉乃破敗之餘新造之國也。其地亦未必大。自文公以後主盟中夏。始爲強大之國耳。以文公之伯故。傳記申生見殺。文公出奔之由特詳耳。在桓公時。非強國也。謂桓公畏其強而不問者。恐未然也。

姒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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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於君夫人之喪。薨以夫人而葬以小君。謹之至也。考之十二公。無不皆然。而獨於定公姒氏。不書夫人。不曰薨而書卒。其葬也。不書我小君而只書葬定姒。有若降等卑之者然。胡氏亦不能明辨之。何也。愚嘗反覆考之。文姜之行甚矣。哀姜亦得罪宗社。而用小君之禮。雖以成風,敬嬴之妾媵。亦薨以夫人葬以小君。而無貶以正之。胡氏以爲文姜旣爲國君之母。臣子致其送終之禮。不可得以貶也。又以成風,敬嬴則聖人紀禯之所由變。出於私情而非義。雖欲正之而不可。此無論其嫡妾之分善惡之殊。而用小君之典禮。同一例也。若定姒則不然。以先君之嫡體。爲國君之生母。其分則夫人矣。其德則無非也。聖人何獨於此變其常例。不書夫人小君而只書卒葬。有若降等示貶。左氏謂以不赴不祔。故不稱夫人。此必無之理也。愚以此知春秋有闕誤處多矣。此必有闕誤無疑也。如春秋書葬蔡桓侯。胡氏以爲蔡季之賢。知請諡也。而朱子以爲只是文誤。亦此類也。且隱公二年。書夫人子氏薨。胡氏以爲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然朱子則言夫人子氏。只是仲子。考仲子之宮。是別立廟也。且三年夏四月辛卯。書尹氏卒。胡氏以爲尹氏。天子大夫。家父所刺秉國不平者也。此則愚竊考於詩。時之先後。皆不可信。而必謂之譏世卿者固矣。歷考於經。天子大夫。只王子虎,劉卷書卒而不錄其日。雖以二公之賢。只書卒而不錄日。則此乃略外之法也。今尹氏之卒備錄其日而致謹。則此詳於內者也。此非天子大夫明矣。歐陽公以尹氏卒。或謂隱母。今以姒氏之卒及哀公十二年孟子卒爲例。則此說爲近之也。然而只書卒。亦不書葬者。抑聖人之意或有變例也耶。是未可知也。

姒氏卒。葬定姒。必是誤無疑。誠如令所說也。以此處觀之。則他處可疑者亦必多誤。而先儒到可疑處。不歸之誤。而必強爲之說。其失本旨亦必多矣。蔡桓稱侯。先儒謂蔡季請諡。此亦臆度耳。非有所據也。蓋其稱侯異於他國他君。而適其臣有蔡季之賢。故疑季請諡故也。此亦或然也。然季之請。無見出處。則何以知其稱侯不別有所由。而乃以其臆度無所據者信其必然。稱美其所請得義之正乎。使季果獨請之也。則其稱之固得矣。若或不然則其稱之不亦虛美乎。此夫子所以善史闕文也。朱子以爲文誤者。當時諸侯書葬。未有稱侯者。未必諸國累世皆無一賢臣如季之知義者。皆不請諡。而獨季請之也。故其稱侯。恐只是誤也。兩說未知孰是。然謂請諡。近於強說也。謂文誤乃是闕疑也。隱之世。書夫人子氏。則子氏者似是隱之夫人也。而朱子謂是仲子者。蓋以桓之母旣是子氏。未必隱之妻亦子氏也。故云爾也。此亦未知其孰是也。尹氏卒。以記日例之。則其非周大夫明矣。左傳作君氏則尤可疑也。此等處恐當闕之爲宜也。

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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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傳云云。春秋有一國而二君者。因其實而君之。春秋莫適與也。皆不沒其實也。愚嘗深考其義而爲之說曰。鄭忽與突爲二君也。突與子儀亦二君也。衛有衎與剽。皆一國而二君也。則聖人何以莫適與乎。噫。其所謂莫適與者。乃所以適與之也。何以明其然也。突歸于鄭。不稱公子。絶之也。不係之鄭。正厲公之不當立也。忽以國氏。正也而稱世子者。明突之爲簒也。此果莫適與者乎。惟突之稱爵。乃因其實也。忽雖正嫡。而不能自立。出奔于衛。及突奔蔡。忽復歸于鄭。而突又入于櫟。則忽以微弱寡助。未嘗列於諸侯。數年而遇弑。厲公則終始爲君。此所以係之爵而不沒其實也。然忽不稱其爵。而稱其世子。則乃所以明其正也。此聖人之權衡也。子儀之爲君十有四年。則必有書於經者。而莊公十四年。遇于垂者。杜預以爲子儀。而胡氏以爲厲公。此說爲近之也。蓋子儀乘間得之。不稟命於君親。則其爲君微。故春秋略之也。衛剽則異於是。衎以有罪見逐。而剽爲國人之所立。定姜以嫡母爲之主。而其名位列於諸侯之會。成之爲君十有一年之久。故其弑也。春秋書曰甯喜弑其君剽。是固君之也。方剽之爲君則衎非君也。及剽之弑也。衎乃爲復位而爲君矣。此亦非莫適與也。至於蒯聵之與輒。亦類於此。何者。春秋書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而胡氏謂春秋兩著其罪。故特書世子。其義不繫於與蒯聵之世其國也。及靈公旣沒。輒立以拒父。晉納蒯聵。而春秋又書世子。則胡氏謂稱世子。罪衛人之拒之也。使春秋之旨止於著靈公不能正家之罪而已。則一書世子亦足矣。何以再書世子乎。至續經乃夫子門人所修。而亦書世子。則此果何意也。反覆論之。蒯聵雖得罪於父。而靈公未嘗有命廢之。及公之卒。大臣又未嘗謀於國人而立賢。公子乃以子拒父。此其名不正而言不順。與其以子拒父。無寧立蒯聵之爲愈也。此聖人所以不去世子。累書不一書。以著世其國之義也。夫以小白繫之齊者。明小白之宜有齊。而以蒯聵稱衛世子。則反謂不繫於世其國也。愚未知其何說也。蓋聖人之意。非以蒯聵爲無罪也。以爲彼善於此則猶爲正也。此所以與蒯聵也。夫以春秋之旨。名實不可亂。則聖人所當不沒其實。書之於經。而適與之旨。實在其中。安有順逆之際而莫之適與者乎。誠使春秋如此。則此世所以多亂臣賊子也。胡氏之說。不能無弊。故愚不得不辨之也。

所論鄭忽,突,儀。衛衎,剽則得之。而謂與蒯聵世其國則竊不敢信也。蒯聵。弑母之人。其弑非但有謀而已。乃行弑而未成也。卽與己弑同也。何可以有國也。所以書世子。或是著其不子之罪。亦或著其黨惡者之罪也。若與之爲世其國。則恐不然也。

季子來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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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子何人也。春秋書季子來歸。胡氏以爲賢而喜之也。而朱子以爲不然。愚未知何說也。嘗反復考之。莊公疾。問後於叔牙。對曰。慶父才。問於季友。對曰。以死奉般。遂鴆叔牙而立子般。及子般卒。季子出奔陳。於是魯亂。國人思得季子以靖內難。而爲洛姑之盟以復季子。又一年。閔公弑。魯又大亂。季子立僖公以安社稷。此季子有大功於魯也。然愚以爲季子果賢也。則閔公何以再見弑乎。胡氏謂季子執政日淺。慶父兵權。未可遽奪。季子雖賢。其勢固不能也。噫。然則季子其果不賢也。何以明其然也。當子般之弑也。季子潔身而去亂。以其力不能討賊也。今旣請復而來歸。則有討賊復讎之責矣。使季子謀之於心曰。我之返國。果能討賊復讎。而不負先君之托。以副國人之望乎。如其不能則我無以爲國之輕重。而徒爲往來之不憚煩。量而後入。惟義之與比。且使季子果有討賊之心。則其勢易然也。何者。齊桓爲伯主。號令天下。而會盟洛姑。請復季子。則爲季子者請於桓公曰。子般之難。慶父賊之。不去慶父。魯難未已。請罪慶父。以明大義。臣亦以此去就。惟大國之是望。則吾知桓公亦必瞿然。擧法之誅不在哀姜。而在於慶父。況用魯之衆。因齊之力。其有不濟者乎。如此則旣定其弑逆之罪。又定其危疑之勢。邦之扤捏。實賴親賢。閔公安有再弑之患。而顧乃無一語明討逆之義。姑徐徐有若幸其再亂。其故何也。曰。此固季子之情也。按左氏。成風聞成季之繇而事之。其意必有在矣。敬嬴之事襄仲。亦是一般。不有廢也。其何以興。其於興廢之際。坐占便宜。任其再亂而後徐起而正之。扳立僖公。以奉社稷。宜乎國人悅之而喜其來歸也。或曰。季子。賢者也。必無包藏之心。先儒皆信其賢。而子何攻之深也。夫交通宮掖。人臣之大惡也。內外締結。必有陰謀。季子智者。其謀雖利於公家。而亦便於身圖。蓋季子知僖公之足爲令主。而己亦不失其權柄也。此其微意實在於僖公。其跡雖公。而其情則私也。季子之專魯。皆由於此也。其計可謂深矣。然則夫子何賢乎季子。而書法若是乎。朱子有言。以其後來有功於社稷。如取管仲之意。或因舊史而存之。付諸後人之公議耳。愚故取以爲說焉。

此論探得季氏心術。可謂透骨。

叔詣會晉趙鞅以下于黃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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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之亂。天下之大變也。周室凡有孼子之秋三也。而其喪亂之弘多。未有甚於敬王也。惠,襄之世。亦嘗有頹帶之禍而未至於甚也。至於子朝之亂。則黨援交爭。名分倒置。至有東西王之號。則周室之不亡。僅如一髮。而天下殆將岌岌矣。於此之時。諸侯有能糾合義旅。翼戴王室。使不墜其宗祧。則桓文之績。無以加焉。晉人乃能徵會於諸侯。以謀王室。而成納王之功。則五伯之盛。未之有也。齊桓會諸侯於首止。以定王世子之位。則胡氏以爲一匡天下。在於此擧。故聖人美之。而今此黃父之會。則胡氏以爲王室之不靖。亦惟友邦家君克修厥職。非異人任免於譏貶足矣。故春秋無美辭。此春秋以正待人之體也。嗚呼。此果聖人之意乎。蓋嘗反復考之。而後可知其不然也。何者。按昭公二十二年夏。天王崩而王室亂。劉,單二子以王猛居于皇。秋。二子以王猛入居于王城。二十三年秋。天王居于狄泉。尹氏立王子朝。二十五年夏。叔詣會晉趙鞅及八國之大夫于黃父。二十六年冬。天王入于成周。而王子朝出奔。終於佚賊。則天下之諸侯。果能盡勤王之義。而爲方伯者亦不無縱賊之罪也。自王室之亂。至子朝出奔。凡五年矣。其間周之畿內。干戈日爭。生民糜亂。肝腦塗地。天王播越遷次。未有攸底。禍亂之慘。有不可言。而方伯連帥。未聞有奔走而赴亂。至范獻子聞子大叔之言。於是乎獻子懼。乃與宣子圖之。乃徵會於諸侯。期以明年黃父之會。又至明年之夏。單子如晉告急。然後晉人始至。帥師納王。由是言之。此果克修厥職。不負方伯之責耶。向使子大叔不言於獻子。單子不告其急。則吾知晉師之出。亦未可期也。晉人嘗帥九州之戎。以納王於王城。則亦非不知其邪正之分。而乃使士景伯莅問于周。問于介衆。而後乃辭王子朝。則可知其有觀望之意也。惟其輿言可畏。其勢有不可已。乃始擧義。故至於五年之後。僅能克之。而卒使子朝奉周之典籍。自逸於荊蠻。則此晉之罪也。爲晉計者。當其亂始。卽使問其亂故。而糾合諸侯。親自釋位以圖其亂。則亂庶遄已。如此則可謂用力於王室。克修其職者也。顧乃疑於與王。緩於討逆。遷延歲月。不自赴會。乃使其身會諸侯之大夫。而又不爲糾合之盟。其視齊桓首止之會。輕重何如哉。此春秋之書法所以無美辭也。其意若曰。惟其納王。僅可以贖罪而止也。胡氏所謂以正待人者。不亦傎乎。聖人蓋於此。取其功而誅其意。因其事而不沒其實。則亦安知聖人不使後之觀者知其有譏貶之意也。若以其修厥職而無美辭。謂之以正待人。免於譏貶而止。則一字華衮。果安在哉。首止之盟。胡氏所謂美之大者。何不以正待人。而獨於黃父之會。乃謂以正待人者。此又不通之論也。難者曰。春秋書法。以其事而書之。則只此足矣。子反謂有譏貶之意。無乃穿鑿之甚耶。曰。此亦以其事知之也。黃父之會。在於五年之久。則其情緩也。方伯諸侯不親不躬。不爲齊盟。則其事略矣。此異乎首止之盟。而反不如恤隣之擧。則書法之外。可以想見其微意也。愚故以爲聖人取功而誅其意。付諸後人之公議耳。胡氏之說。未免爲杜撰也。朱子曰。如胡氏謂春秋書晉侯。爲以常情待晉襄。書秦人。爲以王事責秦穆。却恐未必如此。愚於此亦云。

此論深得當時盟主依違前却之情及聖人與奪之意。前人所未及見者。到今始著。積疑頓釋。如痒得搔。甚快甚快。柳子厚云。若吾生前距此數十年。不得此矣。今適後之。不爲不幸。今吾人得此闡微之論。誠亦幸哉。

齊侯陽生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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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胡氏據左傳。謂齊人弑悼公赴于師。而春秋書之以卒。愚以爲不然也。夫弑君。惡逆也。君薨。善卒也。二者之間。不可以毫髮差也。齊人若弑君。則春秋何以不著其弑君之罪。而以卒書之乎。又謂不忍以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此尤不然。夫所謂中國之君者何。禯義而已。夫陽生簒弑之罪。旣不可掩。則豈可以此爲中國之君乎。朱子言春秋正欲褒善貶惡。示萬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說以誅人。未幾。又用此說以賞人。使天下後世皆求之。而莫識其意。是乃後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爲也。曾爲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愚嘗以此求之。則陽生初旣誅之以簒奪。而今乃許以中國之君。以其小者。信其大者可乎。齊人弑君。而春秋書之以卒。則是乃弄法舞文之尤者也。此果褒善貶惡示萬世不易之法乎。且齊人之救邾而侵魯也。用齊之衆亦足矣。何至請師於夷狄。加中國之友邦乎。此其造端。本非中國之道。亦非謀國之善有也。今特以歸魯侵疆辭吳之師。爲謂變之正者。禮義之所在。不亦過乎。齊之臣子不能將順。上及其君。此天下之大變。而沒其弑君之罪。以卒書之。則天理由此而滅。此果存天理之意乎。嗚呼。陳恒弑其君則孔子沐浴而請討。今陽生何獨見弑。而書之以卒。非惟不請討於其君。亦不書於春秋。以欺天下後世之耳目。此必無之理也。且君弑賊不討。則春秋不書葬。此書法然也。胡氏亦自言之矣。今悼公書葬。則陽生之見弑。可知其不然也。胡氏又謂春秋不著齊人弑君之罪。亦猶鄭伯髡頑之書卒。朱子以爲春秋難看。如鄭伯髡頑之事。傳家甚異。此亦以鄭伯之事爲不可信也。故愚於此亦謂春秋所書是矣。此由左氏之傳未免浮誇。而胡氏傳信之過也。

每讀胡傳。至鄭髡頑,齊陽生之事。竊深疑之。蓋以情理度之。見傳所云甚不近也。而見弑之說。出於三傳。亦未敢以爲虛也。以是常疑之。而無所取正。未知其如何也。今得此所論。乃知三傳所記亦不可信。而聖人褒貶善惡之旨。更無可疑矣。此處朱子所疑亦然。其不可信也明矣。以此觀之。則古書中可疑處。其誤必多矣。蓋經文本自平易。只爲傳經者以訛謬之聞亂之。曲爲辭說。使其意義艱險迂僻。讀之轉見幽昧。更不可曉。如此處。須以不可信處之。經意乃明白矣。韓公所謂春秋三傳束高閣。獨抱遺經考終始者。實知其如此也。

答安牛山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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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人之來。伏承兄惠翰。就審閑中起居佳勝。仰慰仰慰。僕得病一年有餘。近者沈困益甚。悶悶。示所著義錄。謹已一覽。得見南方十數義士誠節烈烈。眞可起敬於百代。而非兄勤勤裒聚。著于此錄。其義烈可傳之迹。不至於湮滅乎。君子貴樂道人之善。兄之志眞不愧古君子。而此十數人義魄。亦且感慨於冥冥矣。僕敢不綴於其後。以少助兄之志。而近緣呻痛方苦。來人又忙返未及焉。當俟賤疾稍間。謹構思以附後便也。

答安牛山書附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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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涼。伏惟令起居萬福。區區瞻慰。生衰病日深。就木不遠。未死前一奉。唯日望之。而京鄕隔絶。夢寐不到。奈如之何。然其嚮慕之誠。不敢自疏外於大君子。年前與楸相往復書。謹以別紙錄呈。幸留心省察。且盡日垂竿俯碧流。魚貪芳餌競呑鉤。前魚登釣後魚進。閑倚苔磯笑未休。此詩生曾聞於人。不知誰氏所作。或云柳進士。而其名亦不傳。兄如有聞知。示及。今去梁砥南及朱上舍曄。同志之友也。聞兄與生相切。欲夤緣拜謁。命坐賜言。以代故人面目如何。伏惟令察。

梁秀才至。伏承兄遠書。具審年來道履勝適。仰慰且感。蒙示與楸相往復書。得見交道之至。告戒之忠。此古人之事。而乃見於今。甚盛甚盛。況所以諷曉於僕。慇懃甚備。非見愛至深。何以及此。尤切感銘。僕年來在京。長以痼疾辭職。所帶者不過忠武虎賁職名耳。旣無絲毫補於當世。豈不知退歸林泉。安閑自適之爲樂也。僕於世味。亦非甚沈溺者。古人出處之義。亦粗聞之矣。顧勢有甚難者。自歎而已。然吾兄相告之意。誠是至厚。何敢忘何敢忘。第愧不能從之耳。紙末絶句。曾所未聞。必是高人作也。三復敬歎。且有一事欲煩稟者。重峯先生至誠大節。賴吾兄編緝。顯明可傳於百代。此固兄之高義無愧於古人。而有大功於斯世者也。第行狀闕焉。後之人無由備見先生進學行義始末。幸更作行狀或年譜如何。重峯先生平生。兄必備聞之。故以此望於兄耳。梁生臨行忙甚。書不備悉。切冀爲道自愛。

答安牛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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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歲。因兪綾州家。得承兄遠札。蓋亂後數年。始得音書。其驚喜何可量也。厥後更無緣得音聞。至今寒暑已再易矣。瞻戀一念。何嘗不馳於湖海之南也。所示盛文三篇。据證贍博。辭旨暢達。明白嚴正。誠可起敬百代。不勝歎服歎服。每斂袵莊讀。如親對淸儀而承警咳也。跋語。謹構草已久。蓋粗以效其區區敬歎之意。而於盛篇。豈能有所發明也。顧相望千里。無由送致。今因光州之行。竝本稿寓呈。計不至浮沈也。第其間辭語或有似太陽深證。使世人見則切齒者必多。切幸兄默觀焉。勿使掛人眼如何。時事至此。雖在畎畝。豈堪憤悶。想兄素剛介。其傷世之念。又何可勝焉。且想山林日長。所論著必多。於此三篇。亦可見矣。恨無由得一遍觀之以自勵也。僕亦於閑中。無以遣日。著得數卷書。亦恨遠不得就正也。所懷千萬。無由一吐。第南望悵然而已。切冀千萬自愛。以慰瞻係。不宣。

答安牛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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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外。忽承老兄千里書問。展讀驚喜。反復不置。因審物外起處萬佳。尤切感慰。且蒙寄示重峯先生當時與諸人論議事大略。得見先生持己接人之正。皆曾所未聞。極令人感歎而興起。昨者與裵宗度語。因及先生事。僕謂先生一生事蹟可法者。若不記錄。恐至泯沒。實爲千載之恨。今世惟老兄知先生事。其明日。來書乃至。此亦奇哉。裵生近欲南去。必陳此語矣。僕在位無絲毫之補。而衰謝已甚。精神筋力。更無可爲。方乞退休。當必得之。欲歸去廣州先塋之下矣。千里相望。此生何可得承晤語。思之悵悵。萬萬不能盡。

答安牛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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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問春來尊間中體候若何。瞻係悠悠。歲前辱惠手翰。迨極感慰。其後未得的便。且緣病宂相尋。所諭跋文未能作。以是闕然久未報。竊用恨歎。紙背所示春風好山之句。所以見警深矣。僕雖愚。豈不喩雅意。顧事勢有難便者。還山之計。未能遂決。而在朝無絲毫之補。瞻望雲山。且愧且羨。然深見高明見愛之厚。感歎不已。跋文今始構草。重峯疏章跋亦得之亂稿中。竝書呈。當今聖明在上。而民困日深。國勢之不振。日以益甚。雖不能有所裨補。區區憂慮曷極。相望絶遠。無計一會合吐出所懷。無任悒悒。不宣。

答安牛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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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月。朱秀才來。得承兄手翰。具審年來道履亨福。闊隔之極。得此好音。區區喜慰。何可爲喩。僕憂哀之餘。百疾侵尋。沈痼度日。無復有意於當世。而非分恩寵。出於慮外。恐懼憂慄。不知所以爲計。朱生當能備道此間懷緖矣。示來延平書及晉州記事。深見老兄賢賢慕義之意久而愈篤。欽感不已。忝竊朝端。無分毫裨補於世。而事勢又牽綴。欲退不得。俯仰愧怍。未得善計。徒積憂憫而已。南望杳杳。無由一見君子以道此懷。第切嘆慨。不宣。

答安牛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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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戀中伏承老兄千里書問。區區慰喜何可言。第審感疾日久。尙未平復。竊不勝仰慮。唯冀十分善調。速就平和之境。前日所論名賢眞儒之異。則誠是確論。蓋所謂眞儒者。必須直以孔顏爲法。不以一毫未盡之道自期待焉者。方是眞儒也。然則所謂眞儒。豈非古今所絶少者也。自古賢者未必皆如是。聖人許子文武子以忠淸。而不許其爲仁。以此也。老兄此論。誠見吾儒高致。非人人所可到也。敢不敬服也哉。所惠乾橘。仰感。不宣。

答安牛山書附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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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問冬寒。靜候何如。懸念無已。弟依舊。此去草鞋。乃三神山舊伴使我傳致於兄也。出處進退。俱繫此鞋。兄其領納。

春間。嘗得承令兄千里手翰。具審年歲來兄靜裏體氣萬安。迨切喜慰。第無由報謝爲歎而已。僕少於兄六七年。而衰耗已甚。運動甚艱。行步殆廢。固爲可悶。然此乃常理。奈何奈何。第相望絶遠。未死之前。承晤無由。是爲悵悵耳。患履乃山人所着。正合幽居服用。月渚之號。亦甚嘉惠。感服不已。懷緖萬萬。何能書盡。謹將五柄筆。聊表遠忱。只冀萬萬珍攝。不宣。

答宋明甫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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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間便中。得承尊辱書。具審年歲來尊閒居體氣佳勝。至慰至感。迨不敢忘。鄙生。老病漸甚。近日則膝脚蹇澁。行步極艱。幾成痿廢。然老人常事。奈何奈何。諭及延平碑文事。生素非以追崇爲是。當時所陳疏箚今具在。豈有至於今日反攻沙溪先生之理乎。世間傳言者。每有意交構。可笑也。記文之屬。生於文字。少嘗有意爲之。其後放廢已久。況今老病。精神茫昧。豈是作文之時乎。然盛意不敢孤。僅粗撰掇荒蕪以仰塞。愧甚愧甚。相望闊遠。承晤無期。悵仰悵仰。不宣。

答宋明甫書附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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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瞻仰。無日不懸於丈席之間。四月十日手札若同春堂記文一道。前月晦間。始自令孫所傳至。盥手莊誦。百回不能已。以小生孤陋滓賤。蒙幸於先生長德。誠非始望所及。而斯堂也創自先人。至今四十餘年。始得此以貴飾之。古人所謂蓋有待者信矣。豈亦有數存於其間耶。擬卽刻之板木。揭諸楣間。以誇示宗黨。垂耀後昆。而第惟平生。最喜台監筆跡。以爲盎然春意實在於點點畫畫。狡僞者欲獻其誠。暴慢者必致其恭。今必得此。然後可於斯號也斯作也。爲相稱而無歉。茲敢謄寫一本藏留訖。白紙數幅粘付。幷原本百拜奉納。倘於暇日揮灑以寄。則盛德大惠。益何可勝喩。煩猥至此。惶悚冞切。顧此抱痾窮鄕。無緣以時承謦咳於坐隅。伏紙馳爽。秋序。切乞鼎茵增福。

相望遼遠。絶不聞動靜久矣。第有慕望之情。不勝懸懸而已。慮外來使至。惠以手翰。就審時歲來山中起處萬福。反復欣感。怳惚如夢。仍想靜裏爲學。工夫日有所得。尤慰且羨。第恨無由得聞其緖餘耳。記文。生於爲文。亦所未之學者。重違盛意。勉而爲之。深知其不似。甚用羞愧。而至於字畫。則尤不識體製向方。常以鳥足自處。人孰不知其如此也。來諭乃責以繕寫。誠所未曉也。竊意此只爲見愛深。雖知其甚拙無足取。而不欲棄遺耳。茲不敢辭避謹寫呈。其必見笑於人不小。切望勿以示人。爲老友藏拙。爲惠極大。不宣。

答尹吉甫宣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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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初解携。迨切黯然。前月惠書。及於懸懸之中。感慰何量。未審近日寒沍。學履何似。此學寥寥久矣。見尊用力之篤。竊深有望。世間向學者絶少。雖或有之。其能沈潛究索。不得不措者尤難得。此道之所以不明於世也。見左右於此深有意焉。將來所得。何可量也。切冀勉旃勉旃。庸學說兩冊謹呈。此區區一生沈潛所得。但其間或有異於先賢之說者。深用悚懼。亦恐其錯會而不自知也。切望詳察之。有未安者示及。幸甚幸甚。生老病之後。運動漸艱。頃蒙召命之下。三疏以辭。而有徐待春和上來之敎。老病日月而異。待至春和。尤難得運動。可悶可悶。餘萬不能盡。歲且盡矣。切冀迓新萬福。不宣。

答尹吉甫論聽松陰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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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記初頭。略擧先生行義大槪者。似亦可也。鄙意以爲先生一生學行出處始終。前面文已具焉。不必重疊言之也。陰記只當記立石始末及先生下世以後事也。所以補碣文所未及者也。碣文中所記。初不及之也。且先生諱。牛溪,栗谷諱。靜庵,退溪諱。恐不必書也。先生,牛溪,退溪諱字。碣文已書之。不必更書。靜庵栗谷諱。雖不書。後世豈有不知之理。萬古稱程子朱子。豈有不知爲某人之理。至今文字間引程朱語者。未見竝稱諱字也。以我國人言。圃隱,牧隱。人誰不知。故鄙意以爲諱字不必書也。且書則篆則兩則字恐似爲剩字也如項籍之言曰書記姓名而已。劍一人敵。若書字劍字之下。加一則字。則豈非謂剩乎。故此則字恐不當有也。且牛溪學問德義。刪學問字。恐此字不可無也。竊恐聽松先生於學問之功。未必如牛溪一生沈潛專力也。而牛溪所以爲世儒宗。以其有學問也。若有德義而學問不足。則不可謂儒宗也。區區鄙見如是。然何敢自是也。惟在僉尊相與熟講去取之而已。不宣。

又答尹吉甫別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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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谷啓辭。分言學問德器之語。鄙意恐此非大賢贊揚。亦恐或似微細。故恐不必載也。群議以爲不可減也。則存之恐爲可也。且考年譜。栗谷此啓在乙亥年。而牛溪先生參贊。則在壬辰亂後。記事當以先後次序。則當云明廟命贈執義以褒之。至宣廟朝。栗谷啓云云。今敬德加贈右相。成某亦宜加贈。而未蒙允。其後牛溪官至左參贊。以恩例加贈吏曺判書。如是修潤。未知如何。右相字恐不可沒也。上答所敎。旣非允許。則此語非有光也。恐不必記。而又不可無結語。故欲下而未蒙允四字。未知如何。學問德器竝稱處。蓋言兩先生各有所長。相上下也。若只擧一款語。則似議其優劣懸殊也。恐竝存兩款爲當也。

答趙生克善近思錄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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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近思錄太極圖說解。朱子曰。太極之有動靜。是天命之流行也。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是則以動靜爲陰陽。而下文動靜不同時。陰陽不同位。動靜無端。陰陽無始之說。以動靜陰陽分而二之者。何歟。朱子曰云云。其中又有體用之分焉。其實一太極也。陽也剛也仁也。物之始也。陰也柔也義也。物之終也。陽剛爲用。陰柔爲體則然也。仁用而義體則不能無疑。

太極之有動靜。是天命之流行也。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云者。非是便以動靜爲陰陽也。一陰一陽之謂道一句。乃易繫辭文本。非謂陰陽是道也。蓋謂旣一陰而又一陽者是道也。卽是指所以爲陰爲陽之理而言也。故於此引而證之。孔子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周子所謂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所指一物也。旣曰動而生陽。靜而生陰。則是動靜者。乃太極之動靜也。太極動靜而陰陽從而生也。豈是以動靜爲陰陽也。旣曰天命之流行也。則亦豈謂之陰陽也哉。動靜不同時。陰陽不同位云者。亦未見其判然分而二之也。以時言則謂動靜。以位言則謂陰陽。一物而兩名之。亦無不可。如云冬夏寒熱。豈是兩物也哉。陰陽剛柔仁義。皆是太極一物動靜之理。隨所在而各爲兩焉。就其中而分之。則有始終焉。有體用焉。體用之說。以動者爲用。靜者爲體。仁屬動。義屬靜。則其爲體爲用。又何疑乎。

發微不可見。此義未詳。

發微不可見者。蓋謂性焉安焉之聖。其五者之德。淵深微妙。不可測識之謂。

然考其歸則誠愚也。此然字可疑。若無聖人以下十二字則可。旣謂之下愚。而又下然字者。何也。

此然字。恰當不可易之字。須有此字。其意乃通。若無則其意不通暢。蓋謂此自暴自棄之人。才力或過人。則非是眞昏愚也。但聖人以其自絶於善。故謂之下愚。其本才稟則非是眞愚下者也。雖其才稟非眞愚下。然旣自暴棄。更不可爲善。求其要歸。則不過爲愚而已。與彼才稟眞昏愚者。何以異。然則此然字。豈非不可易之字乎。

人生而靜以上。不容說。才說性時。便已不是性也。朱子曰。人物未生時。只可謂之理。不可名爲性。然則不是性之性字。指理而言。而反以性名之者。何耶。

謂之性時。使非性之本體。故云便已不是性。理者性之本體。理與性一物。故分其先後而言之。則在天在人之別。指其實而言之。則理或謂之性。性或謂之理。此等處別無他意。不必深致疑也。

凡言善惡。皆先善而後惡。言吉凶。皆先吉而後凶。言是非。皆先是而後非。至如言陰陽言禍福。則先陰而後陽。先禍而後福。何歟。

善惡是非吉凶。其言之先後固似有意。如好惡美惡貴賤尊卑亦然。至於陰陽禍福。固與此不同。然不過語勢偶爾也。此之先後有序者。自有意義。而彼之不然者。乃是偶爾也。若因彼之偶然。而此之有意者。亦謂之無意。則恐不可。

在義爲理。與前所云。在物爲理。處物爲義。不同何歟。

在義爲理之義字。猶言事理名義也。與處物爲義之義。意自不同。凡言語文字。固有名同而實異。語同而意異者。

氣淸則才淸。氣濁則才濁。所謂才者。指何言歟。若以能文章有藝能爲才。則能乎此者未必皆善。不能乎此者未必皆不善。何耶。

才者。人之能也。如聰明強毅之類。雖善事。亦必因才而能之。故才淸者爲善。至於能文章技藝。亦是出於才。能此者不可謂之非才也。但才有偏全。或有長於此而短於爲善者。且人之善惡。亦由趨向。雖才之美者。趨向不正。則亦不能爲善也。

第二卷定性書。以內外爲二本。此本字之意何如。

二本字。出孟子性無內外之分。今乃以在內者爲己性之所當有。在外者爲非己性之所有。此是二本也。以爲無內外則是其本一也。以爲有內外則豈非二本也。

自私用智之喜怒。夫自私者。樂於無爲。不欲應接事物。宜若無喜怒。而此云自私之喜怒。何歟。

自私者雖惡外累。豈能無喜怒。雖其惡外而強制其喜怒。亦非喜怒之正也。大槪自私用智之云。謂不知理無內外之間。不能順其自然。而以私意爲之者也。

朋友講習。莫如相觀而善。朴先生以爲善猶交也。如素善張良之善。

觀字乃觀感之觀。言其觀而效之也。苟觀其善。我亦效而爲之。則我亦爲善矣。所以有益也。卽是取於人以爲善之謂。若謂友善之善則只是親厚之意。苟無取善之功而但親厚而已。則亦何有益。且與相觀字意不相連。此恐不然。

明道先生曰。自舜發於畎畝之中。至孫叔敖擧於海。孟子則孫叔敖擧於海下。又有百里奚擧於市。而程子之不言。有何意歟。

此則言語間偶忘之者也。

公而以人體之。此意未詳。

只是公而已。汎然不切於人。却無慈愛之實。以人體此公理乃是仁也。公故不私。以人體之。故爲愛。

性靜者可以爲學。此指氣質之性而言耶。

得之。

人雖有功不及於學。心亦不宜忘。心苟不忘則雖接人事。卽是實行。莫非道也。此段大可疑。全不學問之人。心雖不忘。應接之間。豈有皆實行之理乎。

豈是謂全不學問者。蓋謂學問之人。或時有應接之事。不能專力於講學者也。

合內外平物我。此見道之大端。第三卷。程子曰。物我一理。纔明彼卽曉此。此合內外之道。所謂合內外者。同耶異耶。且大端云者。其言道之大體耶。抑入道之大路頭耶。

合內外。如定性書所云也。似與三卷所云不同也。見道大端。謂入道大路頭者得之。蓋無內外物我之間。乃道之大體如此。能見得如此。卽是已見大意者也。

第三卷。問人有志於學。然知識蔽固。伊川答曰。智識明。以智易知字。有何義歟。

智所以能知也。其實一也。言語或然。別無義也。

論語孟子。只剩讀着云云。某始作二書文字。上下文義似不相續。

只貴以意深玩其味。則見其意思無窮。若言語解著則意反不足。惟言語解著。意反不足。故作二書文字。反似贅語云云。其意乃相續也。

序卦。不可謂非聖人之縕。此縕字與蘊字義同歟。遍布細密如是。此是字指何言之耶。

縕字卽蘊字。古人音同或通用者亦多。如是。卽指上文皆有意思。言皆當求其意思也。

第四卷。學者全體此心。下云但隨分限應之。皆不可曉。

全體此心。存得之謂。隨分限應之。分限謂應物當然之節也。學未盡之人。於應物之分限。未必皆得之。然苟常致察而應之。則雖不能皆得之。亦不至於遠矣。

此上頭儘有商量。此語究之未得。

上頭。漢語猶言此處也。言立箇心之工夫最有曲折。當思量也。

君子不必避他人之言云云。人之有朋友。不爲燕安。上文旣不言朋友之事而此言之。文義似不相連也。

蓋上文之義。皆是言傲慢之病痛。須深戒之。故此言雖朋友之間。亦當以傲慢爲戒。而以相敬爲務也。

第六卷。提掇二字。未知何義。

提。以手執物而起之之謂。掇。以手捉得一二物出之之謂。謂勤勤戒飭。如提之掇之也。

第七卷。若稍動得。謂動其心而欲富貴乎。抑動作而營畫乎。

動得。謂其心爲貧賤所動。卽憂憫是也。

第八卷。天下之事不進則退章。此章問衰亂窮極之後聖人所以治之之道。而惟言聖人所以不使窮極之道。而不言所問。何也。

窮極非謂衰亂之窮極也。言致治之道至於窮極。則衰亂必至。蓋治極則亂之謂也。其道已窮極也以上。正說治極則亂。乃理之常也。非問語也。聖人至此余何六字。乃是問語也。蓋問聖人當此治極之時。亂將必至。爲之奈何云云。而答云。聖人於其未極之前。能變通之。則不至於亂矣。此卽答其所問也。乃謂不答。何也。

第九卷。天下化中。化於中道乎。化而中正乎。

化而中正者是。

伊川上疏。有翦桐之戲。則隨事箴規。此莫是傅德義之事乎。違持養之方。則應時諫正。此莫是保身體之事乎。

得之。

管攝天下人心。管攝二字。未詳其義。

管攝。猶言摠合也。

第十卷。睽之象曰。君子以章。人理之常。此何等事也。若以爲君臣父子夫婦之理。則世俗孝於父忠於君別於夫婦者幾希矣。聖賢安得同於世俗乎。

世俗凡人於人倫。雖不能盡道。亦不至於叛去乖戾者同然。若叛去乖戾。則惡人與異端爲然。且世俗所行。無害於義理者亦甚多。聖賢於此。安得不同之。蓋聖賢與凡人。以事言之則其事同也。以理言之則有盡不盡也。聖賢不同其不盡於道。而同其事也。

又答趙克善疑禮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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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克善家弟年十九。未娶而夭。是殤也。然而謹按沙溪家禮集覽殤服條。引通典射慈之說曰。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然而家第生於癸卯三月。死於辛酉十二月二十六日。而二十五日立春。已壬戌正月節也。且陰陽家以數推人命者。必以立春節過未過。定新舊歲。以爲所生之年也。則家弟之死。是壬戌春也。是爲年二十。成人而無後者也。其喪葬服制。當以成人無後者處之。而但父爲之主。而亡子神主。當書名與否。未可知。又按集覽祝詞。父云告子某。若兄云告弟某。若弟云弟某昭告某兄云云。觀其弟告兄則先自稱弟某。而曰某兄。所謂弟某者。弟之名也。某兄之某。必指行第而言也。若父兄告子弟則直曰子某弟某者。是某字必指其名也。竊意兄之於弟。於殤則可名。於成人則恐不當然也。若多子者。亡子神主。泛稱故子二字。恐無分別。以其次子,季子或第二,第三之語稱之乎。敢乞指敎。

古人制禮以年數。定三殤則似當依此而爲之制。若術家以立春前後爲新舊歲者。只可用之於推命恐不可移用於喪禮計年之制也。神主書名與否。未之考。何敢知也。然愚意父爲之主則恐當書名。然亦何敢斷定。祝文兄告弟。雖成人。稱名亦何害。或稱字亦可。而稱名亦未見定不可也。亡子若書名則雖不書次第。自不爲無分別矣。

或曰。未娶之人。旣無妻無子。但有父兄在。而父兄又窮乏。無婢僕可使主其祭者。設以成人禮處之。其三年祭。奉神主等事多有妨礙。不若只依殤禮行之。所謂殤禮。在家禮不可考。且喪服註。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傷者。夫冠者。成人之道也。家弟旣冠矣。是有成人之道也。今以未冠而死者之禮處之。豈所安乎。若三年祭。雖無婢僕可使主其祭者。竊意疏食菜羹。隨其所備。克善欲自執奠。或有故則使家間任使婢子代以進奠。不猶愈乎已乎。唯三虞,卒哭等祭。似不必具擧也。如何。

雖以成人處之。旣無妻無家。則喪祭皆父兄主之。祭奠似當使子弟婢僕行之。若以兄奉亡弟三年之奠。似未穩當。情雖無窮。若於禮未當。則恐不可行也。若無子弟可行祭。無婢僕可供具。則隨力爲之。恐爲當也。以兄奉奠。初喪則可。恐決不可盡三年行之也。然有父兄在。皆當稟於尊文行之。如何。

小記曰。庶子不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殤子。今家親於祖爲支子也。亡弟之主。禮當祔於家親繼禰小宗之廟矣。然而克善母亡。別立一祠。是於家親爲妻廟也。未可權宜祔子於妻廟耶。或曰。祔位不必立主。當祭之時。可以紙榜行之。或只得作牌字。權殺之道當然也。未知是否。

旁親祔祖。於國俗不便。蓋祖廟奉祀者乃是從昆弟。則越己之昆弟而祭於從昆弟之家。則親疏不同。情勢似有不便者。以是。今世鮮有行之者。祔享於親母之室。似無不可。此亦以意揣度耳。何敢定以爲是。祔位似當有主。用紙榜者。只是俗規。恐不必從之也。若作牌子則似或爲當。然亦何敢斷定。

家禮成服條註。楊氏復曰。三日大斂。可以成服矣。必四日而成服。何也。大斂雖畢。人子不忍死其親。故不忍遽成服也。然則大斂,成服。不可與同日明矣。今人家或有不得已之故。斂殯出其日數者。皆於斂殯纔畢。旋卽成服。固失禮意也。若卑幼之喪而斂殯失時者。則可同日而成服乎。

必竢大斂之明日而成服者。依其日數者也。雖或出其日數。日子不多。則自當如此。若日數旣多。則殯與服雖同日。恐無害也。

家禮。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飮。不食菜果云。而三年之喪。則卒哭而言疏食水飮。不食菜果。練而言食菜果。祥而言飮酒食肉。其節文如是之詳也。期,九月則至反哭。乃言飮酒食肉。不與宴樂。自成服至反哭。其間沒食菜果一節。是可疑也。

期,九月。無食菜果一節。此誠未備。然以意推之。凡喪之大節。成服之後有葬。葬後有練有祥耳。成服則初喪也。故不忍食菜果。葬而反哭則當食酒肉。而其間無大段節次。故不著食菜果之時也。然則過初喪。悲痛之情少殺則恐當食之也。

家禮附註。朱子言呂與叔集中一婦人墓誌。凡遇功緦之喪。皆蔬食終其月。此可爲法。蓋此甚厚於情。而亦不可以立畫一之規。以率天下後世。故只言可爲法。今凡功緦之喪。不必盡然也。其如祖父母伯叔父兄弟姊妹之期。外祖父母之小功。妻父母之緦。是皆情愛之至者。而只依禮文所著之節。以爲食肉。殊甚忽略。於此等處。可以法蔬食終月之法耳。但有父兄在。如之何其聞斯行之。亦或有疾病之作。人事不可以一槩斷之。竊以爲雖不得不食肉。亦不可如世之人恣食珍羞。與會食於稠人廣坐之中也。如何。

蔬食盡月數。誠爲美行當爲法者。家禮所定食肉之節。實爲疏略。有決不可從者。如來示雖不得不食。不可如世人恣食珍羞者。實甚當。

世遇期功之服者。笠纓或用白布。或用緇布。何者爲是。

禮。墨衰出入。則冠纓緇布何妨。

按集覽葬條所引孔子謂大夫三月。士踰月者。大夫除死月爲三月。士數死月爲三月。是越一月。故言踰月耳。葬有此除死月而數之語。通典亦有殤服以月計。不以歲之文。獨於五服年月之制。不得如是耶。若人死在月晦。而爲之服九月以下者。必數其死月。則是其所服只八月與四月與二月也。而可乎。

服之月數。旣有古制。何可擅引之乎。

喪大記。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疏。喪卑。故尊者不居其殯宮之次也。然則兄之於弟。與父子同尊卑也。李淳問退溪先生。父祭子。拜否。答曰。禮。同居者各主妻子之喪註。妻則當拜。子不當拜。又問叔父祭姪。亦可拜否。曰亦不當拜。是豈不以常時父子叔姪無抗禮之道也耶。然則兄受弟拜。只以揖答而亦無相拜之道。生旣不拜而死後便拜。似非所當也。然而子弟姪雖同爲卑幼之列。而兄之尊。不敢與父與叔父爲比。將如何而可乎。

兄弟雖有長幼之序。不似父子叔姪之間。似不可與父與叔父無別。而兄之拜弟。亦似不可。未知如何而可。鄙意恐雖不拜。當於節目間。稍異於父與叔父似可。如於坐哭立哭。亦可爲分別矣。然何敢斷定。只陳妄意耳。

世人力主殤不立主之說。今按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尸。祭成喪而無尸。是殤之也。疏言成人威儀具備。必有尸以象神之威儀。所以祭成人之喪者必有尸也。祭殤者不立尸。以其年幼少。未能有成人之威儀。不足可象。故不立尸也。若祭成人而無尸。是以殤待之矣。觀此則不立主之說。有自來矣。然而家禮班祔條。主櫝竝如正位。附註楊氏復曰。祔位。謂旁親無後及卑幼先亡者。此則卑幼先亡者之主櫝。當如正位矣。然而開元禮。三殤之喪。又有不立主之語。沙溪先生引之載於集覽者。其亦有意。

家禮。旣明有祔位謂卑幼先亡者之文。則立主無疑。且以情理言之。不立主則便當廢祭。此豈可乎。開元之制。似於情理未當。

開元禮。旣虞而除靈座之語。始甚疑惑。今按小記。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疏殤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其除服之祭。用玄冠云云。此乃似謂殤無虞卒哭及練之祭也故云云耳。且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蓋父母之喪。必須終三年。故三年之間。有朝夕上食之禮者。是乃事生之義也。殤者無爲人父之道。則主其喪者惟有父兄在。而父兄之服。亦降而終於九月也。雖設几筵。三年只可上食而已。無所事於喪禮儀節也。然則開元禮旣虞而除靈座之說。似或可也。然而小記旣云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喪時有祭。而無靈座則將祭於何所。然則除靈座。似當在於除服之日也。如何。

旣虞而除靈座。果似太簡。祭之終三年亦似過。或於除喪之後除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