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49号
2018年10月29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49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以下简称“《进口提取单》”)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启动《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提取单》,并实时将《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进口提取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

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10月2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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