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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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局长,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九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海事法院组织。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长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院长和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面对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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