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6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6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條至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至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6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8 條序文所列由「海岸巡防機關最高首長」認定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認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認定;第 15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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