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現行條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於民國104年7月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3855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設立分署)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第六條 (設立勤務單位)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七條 (得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其身分適用之法令辦理)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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