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現行條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於民國104年7月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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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設立分署)
-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第六條 (設立勤務單位)
-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七條 (得派員駐境外辦事)
-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其身分適用之法令辦理)
-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