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1899年/第二宣言

第一宣言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
又名: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宣言
1899年7月29日于海牙
(在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上)
第三宣言
1899年7月29日于海牙

下列签署人,出席海牙国际和平会议的各国全权代表,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

在1868年11月29日(12月11日)圣彼得堡宣言所表达的精神鼓舞下, 宣告:

各缔约国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

本宣言仅对各缔约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具有约束力。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一旦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约束力。

本宣言应尽速予以批准。

批准书应存于海牙。

每一批准书的交存须作成记录,其副本经核证无误后须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所有缔约国。

非签署国得加入本宣言。为此,它们须将其加入一事通知各缔约国, 即向荷兰政府发一书面通知,并由该政府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如某一缔约国退出本宣言,此项退出只有在书面通知荷兰政府,并由该政府迅即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一年后方能生效。

此项退出仅对提出退出通知的国家有效。

各全权代表在本宣言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1899年7月29日订于海牙,正本一份,存于荷兰政府档案库,其副本经核证无误后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各缔约国。(代表签字从略。——编者)

签署国:奥匈帝国、比利时、保加利亚、中国、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门的内哥罗、荷兰、挪威、波斯、葡萄牙、罗马尼亚、俄国、塞尔维亚、暹罗、西班牙、瑞典、瑞土、土耳其。

签署日期:1899年7月29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R):奥匈帝国(1900.9.4)、比利时(1900.9.4)、保加利亚(1900. 9.4) 、中国(1904.11.21)、丹麦(1900.9.4)、埃塞俄比亚(1935.8.9)、斐济 (1973.4.2)(C)、法国(1900.9.4)、德国(1900.9.4)、英国(1907.8.30 )希腊(1901.4.4)、意大利(1900.9.4)、日本(1900.10.6)、卢森堡(1901.7.12) 、墨西哥(1901.4.17)、门的内哥罗(1900.10.16)、荷兰 (1900.9.4)、尼加拉瓜(1907.10.11)、挪威(1900.9.4)、波斯 (1900.9.4)、葡萄牙(1900.9.4 )、罗马尼亚(1900.9.4)、俄国 (1900.9.4)、塞尔维亚(1901.5.11)、暹罗(1900.9.4)、南非 (1978.3.10)(C)、西班牙(1900.9.4)、瑞典(1900. 9.4)、瑞士 (1900.12.29)、土耳其(1907.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