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紀事本末/卷七十七

 卷七十六 清史紀事本末
卷七十七 假飾立憲及組織貴族內閣
卷七十八 

末帝宣統元年,春二月,降諭宣示朝廷一定實行預備立憲。先是,光緒三十二年宣示立憲,以九年爲之預備。數年以來,政府不職,百事墮廢,籌備之事,有名無實。至是,以帝初立改元,欲一新圖人之耳目,故爲無聊之頒布,以自文飾。 夏五月,命陝甘總督升允開缺,以奏阻立憲故也。 秋八月,以九月初一日各省詔議局開議,降諭誥,誡議員及各督撫。 冬十一月,革甘肅布政使毛慶蕃職,因玩誤憲政也。 十二月,直隸各省諮議局議員孫洪伊等請速開國會,不允。時國人見時局日亟,僉謂非亟設監督機關,無以促政府之改良。由洪伊等聯合二十餘萬人,上書政府,龥請縮短立憲期限,早開國會。旋奉諭旨,俟將來九年預備業已完全,國民教育普及,屆時必毅然降旨,定期召集議院。 頒行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 頒行法院編制法。

二年,夏四月,頒行現行刑律。 頒行幣制則例。中國幣制單位定名曰『圓』,暫就銀爲本位,以一圓爲主幣,重庫平七錢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一角三種銀幣,及五分銀幣,二分、一分、五釐、一釐四種銅幣爲輔幣。圓、角、分、釐各以十進,永爲定價。 五月,諮議局議員孫洪伊等並各省旗籍、各代表請速開國會,不允。上年國會請願見拒政府後,而民智愈固,至是,以三十萬之大衆爲第二次之請願,各代表上書中有曰:先帝下九年開國會之詔,全由當時時勢與今不同。先帝猶是堯步舜趨之時,我皇上已處禹馳湯驟之世。是月二十一日,奉旨,仍俟九年籌備完全,再行降旨定期,召集議院。 冬十月,各省諮議局及各省人民代表等,請速開國會,組織責任內閣,命縮改於宣統五年實行開設議院,並命即行組織內閣。時國人知舍國會與責任內閣,無以救亡。再聯合各省為第三次請願之舉。各省督撫亦於是年九月二十三日,合詞電奏;資政院於同月二十六日,決議上請。至是月初三日,始有詔,允於宣統五年召集議院,並先將官制釐訂;須即組織內閣,編訂憲法。時論謂政府舍國會而先取內閣,不知國會未開以前,所謂責任內閣者,果何所附屬?且督撫電奏,人民請願,皆云責任內閣,而詔中刪去責任二字,不知無責任之內閣,吾聞之有之也,既已久矣,何俟宣統三年而始成立,何俟再以詔書為之規定? 諭所有各省代表人等,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撫剴切曉諭,令其即日散歸,各安職業。 派貝子溥倫、鎮國公載澤,允纂擬憲法大臣。 十一月,資政院奏大臣責任不明,難資輔弼,不省。先是,資政院屢有書責問軍機責任,軍機公然以不負責任覆之,資政院遂具書彈劾軍機大臣責任不明,請別組織責任內閣。奏入,奉旨:「朕維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官之權,為朝廷大權,載在先朝欽定憲法大綱,是軍機大臣負責任與不負責任。暨設立責任內閣事宜,朝廷自有權衡,非該院總裁等所得擅領,所請著毋庸議。」是諭乃由軍機署名,蓋假詔旨以為護符也。 命民政部步軍統領衙門,將東三省要求速開國會代表,送回原籍,不準逗遛,並命各督撫開導彈壓,如有違抗,查拏嚴辦! 命憲政編查館迅速纂擬內閣官制。 十二月,頒佈新刑律暨暫行章程。 頒佈宣統三年預算案。 發還天津人溫世霖於新疆,以其在津組織四次國會請願也。

三年,春正月,申諭各省停止刑訊。 三月,頒佈全國軍隊訓諭六條。 夏四月,頒佈內閣官制,設立內閣,以軍機大臣慶親王奕劻為總理大臣,大學士那桐、徐世昌為協理大臣,外務部尚書梁敦彥為外務大臣,民政部尚書肅親王善耆為民政大臣,度支部尚書鎮國公載澤為度支大臣,學部尚書唐景崇為學務大臣,陸軍部尚書蔭昌為陸軍大臣,郡王銜貝勒載洵為海軍大臣,法部尚書紹昌為司法大臣,農工商部尚書貝子溥倫為農工商大臣,郵傳部尚書盛宣懷為郵傳大臣,理藩院尚書壽耆為理藩大臣,均為國務大臣,裁撤內閣軍機處、會議政務處,舊設內閣大學士、協辦大學士,仍次於翰林院。時內閣雖成立,而為奕劻所組織,閣雖又以皇族居多數,於是國人皆曉然其意旨之所在,而稱之曰「貴族內閣」 設立弼德院。 頒佈內閣屬官制暨內閣法制院官制,裁撤憲政編查館、吏部等衙門。 六月,都察院代奏直省諮議局議員,請另行組織內閣,不許。時國人以皇族組織內閣,不合君主立憲公例,由諮議局議院請都察院代奏,奉旨以:「黜陟百司,系君上大權,議員不得干預!」 改禮部為典禮院。 命溥倫、載澤纂擬皇室大典。 命裁各省府治首縣,設立地方審判廳。 秋九月,諭撤銷內閣暫行章程,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時湖北武昌民軍起,湖南長沙、江西九江、陝西西安、貴州貴陽、山西太原同時響應,國內人心瓦解。資政院疏稱內閣應負責任,國務大臣不宜委任懿親。是月初九日奉旨:「懿親執政與立憲各國,通例不符。我朝定制,不令親貴干預朝政,實深合立憲國家精義。同治以來,國難未紓,始設議政王以資夾輔,相沿至今。本年設立內閣,仍令王公等充國務大臣,原屬一時權宜之計。朝廷本無所容心,茲據該院奏稱皇族內閣與立憲政體不能相容,請取銷內閣暫行章程,實行內閣完全制度,不以親貴充當國務大臣等語,所陳係為尊皇室而固國基起見,朕心實深嘉納,一俟事機稍定,簡賢得人,即令組織完全內閣,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並將內閣辦事暫以符憲政而立國本。」 資政院奏請頒佈明詔,將憲法交院協贊,允之。 慶親王奕劻等奏,奉職無狀,請立予罷斥,允之。奕劻開去內閣總理大臣,那桐、徐世昌開去協理大臣。 鎮國公載澤等奏國務重要,請另簡賢能,以符憲政而資治理,允之。載澤等均各開去國務大臣。 授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

 卷七十六 ↑返回頂部 卷七十八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108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