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帝遜位詔書
諭旨之一(豎排原文)
编辑奉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臣
袁世凱
臣
胡惟德
臣
趙秉鈞
臣
紹英
假
臣
唐景崇
假
臣
王士珍
假
臣
譚學衡
臣
沈家本
假
臣
熙彥
臣
梁士詒
臣
達壽
諭旨之一(橫排原文)
编辑- 奉
- 旨朕欽奉
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響應九夏沸騰
- 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
- 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
- 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
- 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
- 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
- 心所嚮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
- 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内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
- 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内厭亂望
- 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
- 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
- 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
- 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
- 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
- 與皇帝得以退處寛閑優游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
- 親見郅治之吿成豈不懿歟欽此
-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内閣總理大臣 臣袁世凱
- 署外務大臣 臣胡惟德
- 民政大臣 臣趙秉鈞
- 署度支大臣 臣紹英假
- 學務大臣 臣唐景崇假
- 陸軍大臣 臣王士珍假
- 署海軍大臣 臣譚學衡
- 司法大臣 臣沈家本假
- 署農工商大臣 臣熙彥
- 署郵傳大臣 臣梁士詒
- 理藩大臣 臣達壽
諭旨之一(橫排標點)
编辑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響應,九夏沸騰,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嚮,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内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内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寛閑,優游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吿成,豈不懿歟!欽此。
諭旨之二
编辑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養人者害人。現將新定國體,無非欲先弭大亂,期保乂安。若拂逆多數之民心,重啟無窮之戰禍,則大局決裂,殘殺相尋,勢必演成種族之慘痛。將至九廟震驚,兆民荼毒,後禍何忍復言。兩害相形,惟取其輕。此正朝廷審時觀變,痌瘝吾民之苦衷。凡爾京、外臣民,務當善體此意,為全局熟權利害,勿得挾虛憍之意氣,逞偏激之空言,致國與民兩受其禍。著民政部、步軍統領、姜桂題、馮國璋等嚴密防範,剴切開導。俾皆曉然於朝廷應天順人,大公無私之意。至國家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内列閣、府、部、院,外建督、撫、司、道,所以康保羣黎,非為一人一家而設。爾京、外大小各官,均宜慨念時艱,慎供職守。應即責成各長官敦切誡勸,毋曠厥官,用副予夙昔愛撫庶民之至意。欽此。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諭旨之三
编辑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飭内閣與民軍商酌優待皇室各條件,以期和平解決。茲據覆奏,民軍所開優禮條件,於宗廟陵寢永遠奉祀,先皇陵制如舊妥修各節,均已一律擔承。皇帝但卸政權,不廢尊號。並議定優待皇室八條,待遇皇族四條,待遇滿、蒙、回、藏七條。覽奏尚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滿、蒙、回、藏人等,此後務當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覩世界之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實有厚望焉。欽此。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署名略)
附件
编辑甲關於
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今因
大淸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
大淸皇帝辭退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第一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後。改爲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第三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衞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衞兵。妥愼保護。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大淸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原有之禁衞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淸皇族待遇之條件
一、淸王公世爵。槪仍其舊。
二、淸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淸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四、淸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屬待遇之條件
今因滿蒙回藏各民屬贊同共和。中華民國。所有待遇者如左。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槪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敎。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轉達各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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