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关于节后复工复学相关事项的通告(第7号)
← | 温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通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 | 温岭市关于节后复工复学相关事项的通告(第7号) 制定机关:温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
温岭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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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节后我市各用人单位复工、各学校复学所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好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防控工作部署,现就温岭各用人单位复工、各学校复学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类学校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对已返乡的湖北籍人员及学生,各用人单位和学校应通知相关人员在疫情解除前原则上不得返回温岭。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温的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备案同意,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三、对外地返回温岭的人员,各用人单位和学校应详细了解过去14天的旅行史。凡两周内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与湖北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湖北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的,必须按要求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四、复工复学后,各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对全体在岗人员、在读学生每日进行一次以上体温检测,并落实专人做好记录和管理,如出现疑似症状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停止举办一切现场招聘和劳务协作活动,鼓励通过网上招聘等方式补充劳动力。
六、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七、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各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防控保障落实到位。在疫情防治期间,对防控得力且确有困难的单位,可视情予以补助。对拒不配合或违反通告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置。
温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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