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美學務處為報本處開辦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游美学务处为报本处开办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1910年4月23日
宣统二年三月十四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窃本处开办经费,前承核准发给在案,现在本处开办事宜均已就绪,所有收支各款自应分晰开报,以清款项。惟本处事属创始,原无旧管之款,计收京平足银三千两,开除共京平足银二千九百八十九两五钱二分五厘,实存京平足银十两零四钱七分五厘,应归入本处下届常年经费项下造报。所有本处开办收支银款数目,理合另具四柱清册备文申呈,伏乞王爷、中堂、大人查核准销备案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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