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日間議定書 (日用萬寶全書)
← | 二十一条 | 滿日間議定書 又名:日滿議定書 滿日間議定書 (御署名原本) 1932年 满洲国、日本国 |
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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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滿日間議定書
因日本國確認滿洲國根據其住民之意思。自由成立。而成立一獨立國家之事實。
因滿洲國宣言中華民國。所有國際之約款。其應得適用於滿洲國者爲限。即應尊重之。滿洲國政府及日本國政府。爲永遠鞏固滿日兩國間善鄰之關係。互相尊重其領土權。且確保東亞之和平起見爲協定如左。
一、滿洲國將來滿日兩國間未另定約款之前。在滿洲國領域內。日本國或日本國臣民依據既存之日中兩方間之條約。協定其他約款。及公私契約所有之一切權利利益。即應確認尊重之。
二、滿洲國及日本國確認對於締約國一方之領土。及治安之一切脅威。同時亦爲對於締約國地方之安寧。及存立之脅威相約兩國協同當防衞國家之任。爲此所要之日本國軍駐紮於滿洲國內。
本議定書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議定書繕成漢文日本文各二份。漢文原文與日本原文之間。如遇解釋不同之處。應以日本文爲準。
爲此記名兩員。各奉本國政府之正當委任。將本議定書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滿洲國國務總理 鄭孝胥印
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武藤信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