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建國宣言 (滿洲國政府公報)
滿洲國建國宣言 又名:滿洲國建國宣言 (盛京時報) 滿洲國建國宣言 (滿洲國大同三年時憲書) 193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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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建國宣言
想我滿蒙各地,屬在邊陲,開國綿遠,徵諸往籍,分併可稽,地質膏腴,民風樸茂,迨經開放,生聚日繁,物產豐饒 實爲奧府,乃自辛亥革命,共和民國成立以來,東省軍閥,乘中原變亂之機,攫取政權,據三省爲己有,貅貔相繼, 竟將廿年,狼厲貪婪,驕奢淫佚,罔顧民生之休戚,一惟私利之是圖,內則暴斂橫征,恣意揮霍,以致幣制紊亂,百 業凋零,且復時逞野心,進兵關內,擾害地方,傷殘民命,一再敗衂,猶不悛悔,外則衊棄信義,開釁鄰邦,夙昧親 仁之規,專取排外爲事,加以警政不修,盜匪橫行,遍於四境,所至擄掠焚殺,村里一空,老弱溝壑,餓莩載途,以 我滿蒙三千萬之民衆,託命於此殘暴無法區域之內,待死而已,何能自脫,今者何幸,假手鄰師,驅茲醜類,舉積年 軍閥盤踞秕政萃聚之地,一旦廓而清之,此天予我滿蒙之民蘇息之良機,吾人所當奮然興起,邁往無前,以圖更始者 耳,惟是內顧中原,自改革以還,初則群雄角逐,爭戰頻年,近則一黨專橫,把持國政,何曰民生,實置之死,何曰民權,惟利是專,何曰民 族,但知有黨,既曰天下爲公,又曰以黨治國,矛盾乖謬,自欺欺人,種種詐僞,不勝究詰,比來內鬨迭起,疆土分 崩,黨且不能自存,國何能顧,於是赤匪橫行,災祲薦告,毒痡海內,民怨沸騰,無不痛心疾首於政體之不良,而追 思曩昔政治清明之會,直如唐虞三代之遠,不可幾及,此我各友共邦所目覩,而同深感歎者也,夫以二十年試驗所得 其結果一至於此,亦可廢然返矣,乃猶諱疾忌醫,怙其舊惡,藉詞民意從違未可遏抑,然則縱其所之,非浸至於共 產以自陷於亡國滅種之地而不已,今我滿蒙民衆,以天賦之機緣,而不力求振拔,以自脫於政治萬惡國家範圍之外, 勢必載胥及溺,同歸於盡而已,數月來幾經集合,奉天,吉林,黑龍江,熱河,東省特別區,蒙古各盟旗,官紳士民詳加究討,意志已趨一致,以爲爲政不取多言,只視實行如何,政體不分何等,只以安集爲主,滿蒙舊時,本另爲一 國,今以時局之必要,不能不自謀樹立,應即以三千萬民衆之意向,即日宣告與中華民國脫離關係,創立滿洲國,茲 特將建設綱要,昭布中外,咸使聞知,竊維政本於道,道本於天,新國家建設之旨,一以順天安民爲主,施政必徇眞 正之民意,不容私見之或存,凡在新國家領土之內居住者,皆無種族之歧視,尊卑之分別,除原有之漢族,滿族,蒙 族及日本朝鮮各族外,即其他國人,願長久居留者,亦得享平等之待遇,保障其應得之權利,不使其有絲毫之侵損, 並竭力鏟除往日黑暗之政治,求法律之改良,勵行地方自治,廣收人材,登用賢俊,獎勵實業,統一金融,開闢富源 維持生計,調練警兵,肅清匪禍,更進而言敎育之普及,則當惟禮敎之是崇,實行王道主義,必使境內一切民族,熙 熙皞皞,如登春臺,保東亞永久之光榮,爲世界政治之模型,其對外政策,則尊重信義,力求親睦,凡國際間舊有之 通例無不敬謹遵守,其中華民國以前,與各國所定條約債務之屬於滿蒙新國領土以內者,皆照國際慣例,繼續承認, 其有自願投資於我新國境內,創興商業,開拓利源,無論何國,一律歡迎,以達門戶開放機會均等之實際,以上宣布 各節,爲新國家立國主要之大綱,自新國家成立之日起,即當由新組之政府,負其責任,以極誠懇之表示,向三千萬 民衆之前,宣誓實行,天地昭鑒,無渝此言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滿洲國政府
佈告 一
本國國號定爲滿洲國此佈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滿洲國政府
佈告 二
本滿洲國年號自西曆一九三二年三月一日起定爲大同此佈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滿洲國政府
佈告 三
滿洲國國旗定爲五色旗地用黃色旗之左上角用紅藍白黑四色佔全旗四分之一此佈
附 旗式如左
[旗式]
兩邊之比爲六與四
大同元年三月一日
滿洲國政府
滿洲國執政宣言
人類必重道德,然有種族之見,則抑人揚己,而道德薄矣,人類必重仁愛,然有國際之爭,則損人利己,而仁愛蓮 矣,今立吾國,以道德仁愛爲主,除去種族之見,國際之爭,王道樂土,當可見諸實事,凡我國人,望共勉之
大同元年三月九日
滿洲國執政溥儀
對外通告
敬啟者,茲因奉天吉林黑龍江熱河東省特別區蒙古各旗盟等,全體奮起,組織獨立政府,自一千九百三十二年三月一 日起,與中華民國完全分離,成立滿洲國·本總長得以此事奉告於 貴外交總長,至爲光榮
查舊日軍閥,盤踞東北諸省,罔顧人民之休戚,惟私利之是圖。内則暴斂橫征,致人民於塗炭,外則棄信義,視各 國爲仇讎,以中原無統一之政府,雖雄角逐,戰連年,殺戮同胞,民不聊生,於是我滿洲國人,乘此舊軍覆滅 之機,同心協力,建設新國家,故我滿洲國政府,對内則力求法律制度之完備,以保人民之安寧,而增進其福利,對 外則遵守左列諸原則,以期邦交之親睦,而致世界於平和
一 重信義,事無大小,皆本和睦親善之精神以處之,以圖國際平和之維持與增進
二 重國際信義,遵守國際法規慣例
三 在中華民國對於各國所有條約上之義務之中,按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如風新國家應爲繼承者,自當節行繼承, 且以誠意履行之
四 不侵害外國人在滿洲國領土内所有既得之權利,自不待言,對其生命財產,尤當安爲保護
五 外國人民有意來住滿洲國者,均極歡迎之,並對各民族,予以平等公正之待遇
六 對於各國之通商貿易,務使其平易融洽,以貢獻世界經濟之發展
七 對於外國人在滿洲國之經濟活動,違守門戶開放主義
以上諸端,乃滿洲國建設之趣旨,應請 貴國政府完全鑒諒,並望即與我滿洲國正式成立外交關係,不勝切之至,此致
大同元年三月十二日
滿洲國外交部總長謝介石
本通告經分致左列各國外務大臣或外交總長
英吉利 美利堅 日本 法蘭西 德意志 蘇維埃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埃沙尼亞 義大利 里伏尼亞 利蘇尼亞 和蘭 波斯 葡萄牙 赤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