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金、马蒙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潘德金、马蒙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日
(2021)鲁0391刑初85号 案由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德金,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20年9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鹏久、刘媛媛,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蒙召,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德金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马蒙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德金及其辩护人薛鹏久、刘媛媛,被告人马蒙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7月份,被告人潘德金陆续创建4个Telegram群组,其中聊天群3个(链接:“<REDACTED>)、频道1个(链接:<REDACTED>),其通过互联网使用上述群组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以及氯硝西泮、酒石酸唑吡坦等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另外,为了扩大销售量,其又搭建宣传网站“药店网”(域名:<REDACTED>)进行宣传推广。经查,被告人潘德金创建的上述Telegram群组成员数累计达4000余人,网站访问IP高达100余万个,其在群组和网站内发布大量销售广告、买家反馈等内容招揽境内外买家购买其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及违禁产品。

被告人潘德金负责销售网络的整体运营,具体包括Telegram群组管理、网站搭建、麻精药品购置、迷药配制、推广销售、招募代理、资金结算等。被告人潘德金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通过互联网雇佣被告人马蒙召等人作为销售代理,为其发货和收取货款。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马蒙召在扣除自身提成后,会将剩余货款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使用BT币转账给被告人潘德金,完成最终分赃。被告人潘德金共使用BT币方式获取违法所得17余万元,被告人马蒙召获得违法所得3万余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对账单、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网站截图、账户信息截图、转账截图,证人陆某、那某、潘某、石某、汪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德金、马蒙召的供述和辩解,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三份,网安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德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建议对被告人潘德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被告人马蒙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被告人马蒙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潘德金对以上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潘德金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潘德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认罪表现;2、被告人潘德金系初犯,以前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告人潘德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4、被告人潘德金家庭生活困难,且离婚有小孩需要抚养、照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蒙召对以上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马蒙召已上缴了其犯罪所得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德金利用信息网络陆续创建4个Telegram群组,成员累计达到4000余人,其通过互联网使用上述群组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以及氯硝西泮、酒石酸唑吡坦等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获取违法所得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马蒙召明知潘德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发货和结算收款等行为,获得违法所得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德金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马蒙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德金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潘德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并据此对被告人潘德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蒙召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其刑罚。

据此,对被告人潘德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发作活动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项、第五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马蒙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发作活动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德金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蒙召犯帮助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潘德金违法所得170000元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马蒙召已缴纳其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交的违禁物品迷奸药、催情药以及氯硝西泮、酒石酸唑吡坦等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一宗,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乃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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