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炭翁先生集
卷之九
作者:權諰
1738年
卷十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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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喪服私記後來自考。云有強解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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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三年祖期年曾祖五月高祖三月。皆降以半也。三年二期。期四時。五月二時。三月一時也。○旁親之服。從祖親。從祖而半之。從曾祖親。從曾祖而半之。從父親。從父服也。故族曾祖父母與姑。族祖父母與姑。族父母與姑。族兄弟姊妹。皆三月。高祖之子孫而從曾祖之親也。從祖祖父母與姑。從祖父母與姑。從祖兄弟姊妹。皆曾祖之子孫。而從祖之親也。故皆五月。伯叔父母與姑。從父兄弟姊妹。從父兄弟之子與孫。皆祖之子孫而從父親也。故皆從父服。從祖兄弟之子。祖之親也而緦者。祖亦緦也。○兄弟之子期。兄弟之孫小功。而不從父服。父之子姓也。所謂引而進之也。凡服從父。而曾祖之五月。高祖之三月。子之期。孫之大功。玄孫之緦。皆從已而服。從父兄弟之大功。本父之大功也。而推而進之者故也。◑又同禰期。同曾祖小功五月。同祖大功九月。同高祖緦。從父兄弟大功。伯叔父期。尊之也。◑女適人。唯旁親降。而降其父者。義無二尊也。爲人後者。蓋雖祖曾亦降歟。降父依伯叔父母。祖依從祖祖父。曾祖依族曾祖父母。同父依同祖。同祖依同曾祖。同高祖依五世。兄弟之子期。蓋大功也。引而進之之義也。妾爲君之妻與子有服。爲君黨無服。異於妻也。不得敵於君也。旣不得敵於君。則爲私親不降。降其父者。無二尊也。二尊則嫌也。女適人而無夫與子者。其兄弟姊妹。兄弟之子。其相爲服還期者。無憑於夫而歸故也。夫死而無子。則雖隆於私親。義無嫌也。○爲嫡孫若曾玄孫當爲後者期。爲嫡子三年。重祖嗣也。繼母爲長子三年。同其父也。嫡孫父卒。爲祖若曾,高祖父母後者三年。爲承重也。嫡孫父卒祖在。爲祖母杖期爲正服者。謂之加則三年。而降非加。謂之降則不杖。而加非降也。蓋爲曾高祖母視此。士之庶子爲父後。爲其母緦。爲父承重。故不得伸其私。而服之以庶母之服也。父在爲母期。古禮也。否者。時王制也。慈母繼母三年。同己母也。聞古父在爲母杖期。嫁母出母亦杖。或曰時王制也。出母嫁母爲子降亦期者。其子也。雖與父絶不降也。爲父後者。爲嫁母出母無服。與父絶。故不得伸其私也。子雖絶。而母猶期者。其子也。庶孫爲祖後。爲其父之母。庶子爲父後。爲其母之兄弟姊妹不服。不得伸其私也。○謂諸父祖之妻曰母。謂諸子孫之妻曰婦。兄之妻曰嫂。弟之妻曰弟之妻。凡母之服。皆與其夫同。父母一體也。婦從其夫而降一等。期之妻九月。九月五月。五月三月。緦絶。兄弟之妻無服。小功起於後世。孫婦之緦未曉。孫則親之故。進之而爲大功。婦則從其夫而義爲之服。故降而從輕。蓋母之厚婦之薄嫂之無服者。母子。尊也親也。舅婦。嚴也卑也。嫂叔不可親。不可尊不可嚴不可卑。故遠嫌也。女爲兄弟之妻小功。婦人無嫌也。雖嫁而不降。始旣義而輕也。爲兄弟子之妻小功。無母婦之義故降也。故非母者無服。惟兄弟子之妻有服。爲嫡婦期。爲嫡孫若曾玄孫當爲後者之妻小功。爲祖也。皆從其夫而半之也。其姑姊妹則否者。義不及也。士爲庶母有子者緦。爲慈己者小功。恩也。繼母嫁而己從之則杖期。恩也。○爲夫之父母以上及諸祖諸父與母者。皆從夫而降一等。三年期。期九月。九月五月。五月三月。緦絶。高祖之緦者。異於旁親也。夫三年則從服。起於後世也。古蓋從服期諸父母。殺於其夫。而諸子孫與婦。如夫報也。爲夫諸姑諸兄弟姊妹及諸兄弟之妻。皆不服。爲夫姑姊妹小功。從父姊妹緦。親之也。爲夫兄弟之妻小功。從父兄弟之妻緦。同室同堂之義。親之也。爲夫姑姊妹從姊妹。雖適人不降。旣從輕義。不可又降也。女爲從兄弟之妻不服。女在室。義不及遠也。爲人後者之妻。爲本生舅姑大功。伯叔父母之服也。不謂之降者。三年期亦義服也。妾爲君之妻與子期。從服也。爲君之父母無服。何也。或曰。蓋古君三年則從期。今君三年則宜從服。○外族緦。服窮乎緦也。姊妹之子小功。報也。姑姊妹之夫無服。女之夫緦。報也。○母黨。惟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有服。外也。視父之父母兄弟而半之也。舅之子從母之子。因血屬情相親。故推而緦也。○外孫婦甥婦之緦。報也。舅之妻。外也非母也。義不可推也。故無服。女爲從父兄弟之妻不服。而爲姑姊妹之子之妻報。未詳。爲夫之母黨。亦從其夫而差降而等也。○妻之父母緦。爲妻親之也。視母之父母而半之。○母出則爲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小功。母出。故爲繼母之親同其母之親也。爲繼母兄弟姊妹之子不服。情義不可推也。爲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小功。爲嫡母如子也。亡則否者。義不可推也。爲異父兄弟姊妹小功。同胎也。視同父兄弟而半之也。爲異父兄弟之子。爲父之異父兄弟無服。一本也。○士爲父妾之有子者緦。蓋大夫爲庶母不服矣。庶母慈己者。蓋雖大夫。亦服。有恩也。○或曰。女旣嫁則內夫黨外私親。故降。母黨本外也。故不降也。或曰。禮無二尊。故女適人爲人後者。爲私親降。母黨。亦私親也降。

爲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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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爲後。必取同姓。取其同氣也。必取子孫之行。取其有父子之分也。兄弟之子。有子道。是故。稱父之兄弟曰伯父叔父。子之子曰孫。孫。從子從系。系猶嗣也。言子之所嗣也。然則孫亦子之稱耳。是知兄弟之孫於伯叔祖。亦有父子之分也。有父子之分。可以爲後。人之恒言。皆曰父兄。皆曰子弟。兄與父竝稱。弟與子竝稱。是兄弟。亦有父子之分乎。弟亦可以爲後乎。古人言父兄曰尊長。言子弟曰卑幼。尊卑。父子。上下之稱也。長幼者。兄弟。比列之謂也。有尊卑之等。則可以爲父子。爲比列之行。則不可以爲後。是故。伯叔父之妻曰伯叔母。兄之妻曰嫂。是知兄弟之子屬乎子道。而弟無子道也。故兄弟不得爲後。春秋傳曰。兄弟不相爲後。是也。魯文公。躋僖公於閔公之上。閔公弟也。僖公兄也。而孔子謂之逆祀。先儒皆以閔僖爲父子。是亦一道也。先王之道。親親也。貴貴也。天地之常經也。父子主親親。君臣先貴貴。僖之於閔。以親則兄弟。以分則君臣也。是以。不敢弟視閔公而君事之。君父一體。臣子一例。君有父道。臣有子道也。故閔公無嗣而僖公爲後。僖公若自以兄弟而不後閔公。是乃家人兄弟之事。君臣之分安在。故曰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苟曰君臣。先貴貴。則父爲臣子爲君。父亦可以爲子後乎。父子之倫。君臣之分。夫婦之位。竝立爲三綱。亘天地而不可易也。故子無臣父之理。妻不可以臣其夫。舜爲天子而不可臣瞽瞍。漢宣爲帝。不可臣史皇孫。子臣其父。父爲子後。寧有是理。

父有廢疾。孫爲祖後論。朱子論寧宗服孝宗喪。其說相似。積年究思。未敢喩也。謹識之以俟更究。辛巳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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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沙溪傳寫儀禮經傳通解圖。圖中有曰。父有廢疾。孫爲祖後者。亦斬衰三年。孤陋矇於禮家。未知圖是何人所爲。是說亦未知出於圖者之意乎。抑有所據而云耶。以愚推之。恐非經傳之意也。傳曰。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言父卒然後爲祖後。則可知父卒然後始可爲祖後。父未卒則不可以爲祖後也。自祖而觀之。則廢疾之子。誠不可爲後。自孫而視之。父在矣。而直爲祖後。則是待之以死。雖云廢疾。猶未死也。待之以死。無乃不可乎。孝子之事親。事死如事生。死者事之。且如生矣。今者事生如事死。何哉。或曰。祖卒父廢疾。不可主喪祭。孫不爲之後。則喪祭雖主曰孫。爲其父攝其事耳。安可自爲之主乎。曰。士大夫則可也。人君則將若之何。曰。雖人君。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主喪祭。則孫爲之攝而已。無他道也。曰。然則君位將孰有之。曰。亦其父有之耳。曰。君者。天位也。所以守社稷承宗廟理百姓。而百姓取則焉。社稷是寄焉。宗廟是依焉。是其爲位何如也。而可使廢疾者。尸天位耶。天子諸侯之位。祖傳之子。子傳之孫。父之位。子之所當有。祖之位。父之所當有也。武王崩成王幼。而周公攝。當是時。成王惟知與叔虞,伯禽輩兒戲而已。尸位孰甚焉。然而周公攝其政。而成王居其位。是君尸其位。而臣攝其事也。父尸其位而子攝其事。寧有不可乎。賈誼有言曰。植遺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亂。孔子曰。君薨而世子生。卿大夫士從攝主告于殯。三日。衆主人卿大夫士奉子以衰。見于殯。以名徧告于五祀山川。是君薨而世子在腹。則庶子不敢爲後。而立攝主。以待其生也。尸位之患。孰有甚於在腹之遺胎。無形之委裘耶。然則廢疾之父。不可不以爲君也明矣。嫡庶之分。與父子之倫孰嚴。兄弟之親。與父子之恩孰重。胚胎之無形。孰與廢疾之有生耶。衛靈公薨。世子蒯聵得罪不得立。其子輒乃後其祖。於是孔子有正名之語。朱子以爲輒不父其父。而禰其祖。名實紊矣。苟以其父之廢疾。先其父而直繼其祖。得無紊於祖子孫之名分乎。君子之於親也。親旣後矣。猶不忍死其親。當親之生也。忍死其親乎。曰。然則祖卒父廢疾。孫攝主則所攝何事。饋奠也。賓客也。祭享也已。其服如何。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無期。

國家繼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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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宗廟三圖。上圖。全是右圖之意。中圖。因之而小變。下圖。又變而差別矣。其說亦各不同。而其不敢入廟者。皆出於右圖之意而不自覺也。故幷圖之於此。以見右圖之爲源。而下三圖之爲流也。

 

右圖潛冶先生之意蓋如此。卽所謂旁支達榦之說也。兄弟不相爲後者也。

 

愚僭謂祖禰子孫一體也。故一體事祖禰而共享宗廟之內者。人子之常禮。天下之達道。古今之通誼也。

僭謂君臣異分。故君臣不得比尊敵體。而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大夫不得祔於諸侯。君臣之限也。

竊謂爲祖禰立宗廟以祭。而大院不敢入禰室處禰位。以享主上奉承之禮。是大院不敢與先王比尊敵體。而不安主上之禰事之也。然則將降其事禰之禮。然後得其心之所安矣。故曰別廟者。壓降之流也。不降者。入廟之源也。

別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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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別廟者。別立禰廟也。是大院不可居宗之禰位。故別於宗廟。而別爲廟以奉之也。是別廟宗廟二廟也。自別廟觀之。主上繼禰之小宗也。自宗廟觀之。主上繼祖之大統也。以主上爲小宗。則爲大統於彼。以主上爲大統。則爲小宗於此。而遂兼小宗大統。則是爲二本而爲二廟矣。不專乎此。不專乎彼矣。然將合小宗於彼也。則大院不敢偪於彼也。移大統於此也。則先王不可替於此也。於是不得共享大院先王於一廟之內。乃享大院於此。享先王於彼。苟曰旁支達爲榦。大宗移於已而爲一。則何乃爲是有此有彼之禮乎。然而曰。是非有此有彼也。無乃或者不可乎。旣爲有此有彼之禮。則是不能不以爲有此有彼也。然則主上是出於此而入於彼乎。抑出於彼而入於此乎。是必有處矣。先生禮辨。亦曰今之廟制。與古不同。公子似不可入太廟。別立廟則可以不失禮經大法。而不得罪於聖經矣。是與有諸說同也。又曰。同廟則壓尊。異廟則不壓。竊念公子壓尊而不可入太廟。則雖使都宮各廟。當祫祭之時。公子亦將壓尊。而不可入太廟居禰位。以享子之祭也。夫祭者。報本也。故祫者。爲高曾祖禰合祭之也。祫祭祖禰。而禰不得居禰位。以享其祭。是公子壓尊而不享其子之禰祭之也。且公子壓尊而不可入同堂異室之禰室。亦不可入都宮各廟之禰廟矣。

潛冶先生說僭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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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集註序說曰。楚昭王將以書社地封孔子。令尹子西不可。又反乎衛時。靈公已卒。衛君欲得孔子爲政。有魯衛兄弟及子貢夷齊,子路正名之答。

集註夷齊章曰。衛君。出公輒也。靈公逐其世子蒯聵。公薨。而國人立蒯聵之子輒。於是晉納蒯聵。而輒拒之。

正名章曰。是時魯哀公之十年。孔子自楚反乎衛。

以此觀之。孔子不得乎楚。而又反乎衛。在哀公之十年。而子貢子路之問。皆當是時。集註於子貢章。乃言輒拒父之事。則正名之答。在拒父之後明矣。

春秋經哀公二年。衛侯元卒。卽靈公也晉趙鞅納衛世子蒯聵于戚。集註。所謂晉納蒯聵者也。三年。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集註。所謂輒拒之者也。

以此觀之。輒之拒父。在哀公初年。而正名章集註曰。孔子反衛在哀公十年。則正名之答。在輒拒父之後又明矣。然而先生說云當夫子正名答也。輒未拒父。但以祖爲父。而不以父爲父。故曰正名。而有禮樂不興等語。苟已拒父。則豈但曰正名。而拒父之人。何可與論禮樂之事哉。愚謂小註。朱子曰。輒以兵拒父。以父爲賊。其何以臨民。其何以爲國。朱子正論輒拒父之事而曰。臨民爲國。孔子禮樂等語。似不必疑。胡氏曰。蒯聵得罪於父。輒拒父。皆無父之人也。夫子以正名爲先。命公子郢而立之。則名正言順而事成矣。胡氏之語。集註引之。則正名之答。在輒拒父之後益明矣。未知何以必正名之答。爲輒未拒父時耶。

辨趙有諸街巷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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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諸謂主上承宣祖爲正適。則大院君。亦當爲正適者。恐非至當也。大院君之不可爲正適。猶史皇孫之不可爲禰也。史皇孫。昭帝之兄子也。豈宣帝之可以之爲父子者乎。大院。宣祖之庶子也。夫人之爲適爲庶。自己父而定也。寧有待其子而可變乎。是故。立庶子爲正體者。乃父之事。豈子之所可爲乎。大院在世。固當承宣祖爲適嗣。主上固不可直承大統。夫弟之於兄。猶不可先兄而爲父後。況子之於父。安敢先於父乎。今則大院旣不得爲嗣而沒世。大院父也。主上子也。子安敢更其父之適庶乎。大院君之號。蓋依德興大院君故事爲之也。則是倣濮國大王之稱。以寓臣子尊君尊父之至意也。大君者。本國王子之爵名。猶公主翁主之秩也。苟以大院君爲大君。將不免以爵命父之譏矣。完城。以追崇爲王爲不可。而引程子之言以實之曰。先朝之封。豈殿下之敢易。爵秩之命。豈殿下之敢加。此則完城未之思也。王之爵。當今天子之所以命諸侯也。非諸侯之所得私也。故將追王則必請于天子而天子許之。然後可也。然則是猶士大夫追贈之事耳。何所不可。故愚謂苟不降大院。則請命以追王。亦無不可也。但追贈本非古禮。自中古有之。自天子雖不追王可也。自人子而言。己爲大夫而父爲士。則豈不欲其父亦得大夫之貴哉。君不許之。故不得也。今旣有追贈之典。則請命追王。有何不可。高官大爵。天子之命其臣者也。不可以加之於其父。而溫公欲加之於濮王。故程子譏之也。追崇豈爵命之類哉。大院君之稱。誠倣大君而爲之也。則正是程子之所譏也。有諸以大院爲正適。而以追崇入廟爲未安何也。是不曰追王則有所僭逼於先王。且君臣不可竝享也耶。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者。蓋以尊卑之不同。而公子不得禰先君。故死亦不得祔於先君也。今曰大院當爲正適。而與先王爲一體。則是將禰先王。而大院之於先王。當以父子之倫爲主。父子同享其子孫之祭於一廟之內。其來尙矣。有何未安之有。且先王許主上之不降大院。則必欲主上之禰事之也。由禰及祖。人子之常。能事禰也。故能及祖。欲尊其親。人之至情。爲祖而不尊禰。豈先王之所欲哉。且許其孫之有我位。而不許其子之得我爵。欲其孫之尊我。而不欲其尊禰。豈情也。且主上以大院之子。旣莅先王之位。而不爲偪。則大院以先王之子。得有先王之爵。有何僭乎。然而必以追崇入廟爲未安者。是知先王不欲大院之竝享。而大院不敢與先王竝享也。先王不欲主上之事大院與己爲一體。而大院亦不敢使主上之事己與先王一體也。且先王獨許主上之繼君位。而不許大院之僭王號。大院亦許主上之莅君位。而己不敢僭王號。大院之視己與子也。先王之視子與孫也。皆不能無彼此矣。主上之於禰也祖也。亦不敢一體事之。則亦將有彼有此矣。且大院不可以入此宗廟。故別立彼宗廟以祭之。是不爲兩宗二廟乎。以不得一體事之之故。不能無彼此而爲別廟。別廟之立。由於彼此之分。彼此之分。由於不得一體事之之故也。不得一體事之之禮。由於君臣之分。君臣之分。原於貴貴之理。有諸以追崇入廟爲未安。豈非斯耶。不可以一體事之者。壓降之論所由起也。愚故曰。不可追崇。不可入廟者。沙溪當降之證也。是以。愚嘗疑之而不敢從。有諸之論。若曰。父子君臣。人倫之大。不可輕重者。而由禰及祖。人子之定理也。則自當入廟。此以父子之正經也。如曰不然。則不得不降。此以君臣之大法也。其曰別廟者。彼此胥失之也。以禰之尊。以禰之親。而居於別廟。是事禰不如事祖。而失其本末重輕之序矣。宗廟之設。本爲高曾祖禰。而禰不入。何也。是不以祖宗不許大院之入廟。而大院不敢入耶。然則是祖宗。不欲主上之廟享大院。而大院不敢受主上之廟享也。旣不廟享而別廟享之。安在其爲不廟享乎。且別廟以爲尊於宗廟也。則禰誠不可以尊於祖也。以爲別於宗廟也。則禰誠不可以別於祖也。以爲竝於宗廟也。則何不竝享宗廟也。故胥失之也。愚請極言今日之事而就正焉。夫公子之子爲諸侯。則父非君而子非臣也。其昆弟。亦父之子也。非臣也。己雖爲諸侯。父之所不臣。亦不敢臣之。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臣也。諸侯。君也。適子繼體先君而爲諸侯。則先君之所臣。亦不敢不臣之也。其昆弟之於嗣君。亦不敢兄視之弟視之。而君事之矣。故封君之子臣昆弟。封君之孫臣諸父。今不降大院。則主上之於臨海,仁城。不敢臣之。而事以諸父矣。綾原亦不敢臣之。而待之以弟矣。仁城亦將以姪視主上。而不君事之矣。綾原亦將不君事主上。而兄事之矣。向者仁城與群臣爭忿。而其疏中。用周公之語以自謂曰。我先王之子。大院君之弟。殿下之叔父也。夫周公之爲此語。蓋自言我以天子之至親。而猶不敢不愼之意。仁城乃用此語。以自誇大。愚嘗惡其侮慢不敬。是語愚得之於委巷之傳。不知仁城果有是語也。若果有之。是仁城自以爲吾與大院爲兄弟。而主上是兄子也。則吾是主上之所尊也。故其發之於言。有此侮慢不敬之態也。雖然。苟不降大院也。則是亦理之當然。父之所不臣。使之爲臣於我。則是殆於無父也。旣不臣之。則叔父侮姪子。何足異乎。不臣仁城,綾原。則是先王。但爲仁城之禰。綾原之祖。而不得爲仁城,綾原之君矣。先王不得爲仁城,綾原之君。則是不得爲今日臣民之君矣。是將不殆於無君乎。將臣仁城,綾原。則失於無父。將不臣之。則失於無君。君臣之義。不可亂。父子之倫。不可紊。將曰。父子。人倫之首。非君臣所得以先也。將以祖禰之序。而不臣仁城焉。不臣綾原焉。而將因公子之子孫始封爲君者。以爲今日之比例矣。然則今日之朝鮮。非太祖之朝鮮。而王大妃亦但爲君之祖母。而非小君矣。苟不降大院。則其禮必如是而後爲正也。或曰。追王大院而入廟。則仁城,義昌。將君事而不敢兄視之矣。夫追王入廟者。是主上尊親之至情。事禰之常禮耳。未有加損乎兄弟之序也。蓋臨海,仁城之於大院。但有兄弟之親。而初無君臣之分。豈以今日之追王。而強使之爲君爲臣也。故不降大院。而臣仁城,綾原。則無父子也。以先王爲君。而不臣綾原,仁城。則無君臣也。或曰。豈以不臣仁城,綾原之故。而降其禰乎。夫不臣仁城,綾原者。是使之祖禰先王而不臣先王也。故主親親而不臣乎主上也。苟君先王。則何敢不臣乎嗣主乎。主上亦但祖事先王。而不君先王也。故主親親而不臣仁城,綾原也。苟君先王。則何敢不臣先君之所臣乎。然則不臣仁城,綾原。乃所以廢君臣也。豈曰不可以不臣仁城,綾原也。乃曰不可以廢君臣耳。夫以大院而廢祖宗君臣之定分。而滅貴貴之大經。誠非大院之所能自安也。夫爲人後者之於所生父。降爲伯叔者。所後與所生。分派異枝。而非父子一體之親。則不可以一體事之。將竝事之。則天下之理不容二尊。將降其所生。則愛親之情。將有所不忍。將降其所後。則爲後之義。將有所不敢。終不可以恩掩義。故乃以義斷恩。遂降其所生。而致專於所後。爲祖後者不降其父者。自孫則父祖一體之親。而無彼此之義。將以由禰及祖而一體事之矣。自祖則子孫一體之親。而無彼此之分。將以由子及孫而一體視之也。故爲人後者。不降其父。則猶臣有二君。女有二夫也。爲漢之臣。而又事楚。則誠爲二君矣。唐高祖傳位太宗。高祖之臣事太宗。太宗之臣事高祖。亦不爲二君矣。爲祖後者不降其父。其理亦猶是也。魯桓公弑隱公。隱公之臣。臣事桓公。則誠如女子之更二夫也。先王之臣。臣事嗣君。則亦不爲女子之更二夫也。父卒而爲祖後者。其理亦猶是也。爲祖後者。於其父也祖也。一體事之而不爲貳也。今日之事大院與事先王。不能無彼此。夫群臣之於先王。不敢曰君之祖。而曰先君。於大院。不敢曰嗣君。而曰王子。而不敢與主上一體事之。於主上。不曰王孫。而曰嗣君。乃與先王一體事之。於大院。不敢曰先王。而曰君之父。不敢與先王一體事之。夫先王爲主上之祖。大院爲主上之禰。事君之祖禰。固宜一體事之。而今不能爾者。必有以也。綾原之於先王。不敢曰祖。而曰君。於主上。不敢曰兄。而日君。而一體事之。於大院。不敢曰君。而曰禰。不得與先王主上一體事之。凡人之於祖禰。一體事之。今父事其禰。而不敢祖事其祖。事祖事禰。不能不有此有彼者。何也。主上於先王則奉之宗廟。於大院則不敢奉之宗廟。而奉之別廟。夫祭。所以報本也。而廟者。爲報本而立也。故祖禰竝入一廟之內。共享其子之祭。今者奉祖於宗廟。奉禰於別廟。是其事祖事禰。亦不能無彼此。而不得一體事之矣。一體事祖禰者。人子之常。而今不能然者。何也。必有以也。有諸欲不降大院。而不欲追王入廟者。何也。主上以大院之子。得以履先王之位。承先王之統。而不爲僭矣。大院以先王之子。得以獲先王之爵。而入先王之廟。有何僭乎。有諸之論。旣以父子爲主。則豈不能察此。而於此不以爲然者。必有以也。臣民之事先王與事大院。不能無彼此。諸王子之事先王與事大院。不能無彼此。雖以綾原之事先王事大院。亦不能無彼此。上至主上之事先王事大院。亦不能無彼此。而不得以一體事之矣。以有諸之明。亦不能不以爲有彼此。故不能洒然於入廟追王之說。至如完城。乃爲義起之禮。而以爲當別廟。蓋不察尊禰之道。不可以別廟及別廟之爲貳也。愚之妄意。今日之事。不能無彼此。猶所生所後之有彼此也。故不敢斥壓降之論。有諸據士大夫爲祖後之事以攻之。帝王之事。與士大夫家自有不同。且以俚語。借邊威如家事。以言帝王士夫之不同也。威如之先人評事公早世。威如以適孫。爲其王父尊公之後。而承家主祭。其王父家奴今爲威如家奴矣。其家奴。稱威如之先大父曰上典。稱威如之先大人。亦曰上典。其於威如之祖父孫三世。皆以上典。一體事之矣。今日臣民。於先王曰君。於主上曰君。而一體事之。於大院曰君之父。而不得與先王一體事之。今日苟稱大院曰君。而與先王一體事之。豈非未安。威如之家奴稱威如之先人曰上典之父。而不一體事之。豈非未安。此帝王家不同士夫者也。所以然者。士大夫家。無君臣之義。故主親親。而祖子孫不可不爲一體。帝王家有君臣之分。故主貴貴。而祖子孫不能不有彼此。愚之忘意。事大院事先王。不可以一體。故不能無疑於此也。蓋事先王與大院一體。則是以先王之尊。而替乎臣下之卑也。事大院與先王比尊。則是以大院臣下之卑。而偪乎君上之尊也。有諸之以入廟追崇。爲未安者。亦有見乎此耳。苟群臣。於大院曰君之禰。先王曰君之祖。而比尊敵體。則是不使君先王也。苟君先王。則欲尊其君而詘其臣。降於臣而隆於君。何足怪乎。夫當今之事大院事先王。不敢比尊敵體者。自是人心之不容己者。強使之一事之。故人人拂鬱而至於怒。怒而不已。故至於激矣。苟以主上。爲始受命之君。則先王大院之爲君爲臣。無與於今日。當以大院爲禰。先王爲祖。一體事之而無嫌矣。臣民亦但知先王爲吾君之祖。大院爲吾君之禰而已。其他非吾之所可知也。胡氏所謂光武奮然崛起於漢祀旣絶之後。雖祖高祖而帝四親。不至大不可者。亦以漢祀旣絶。而光武崛起。有似乎始受命。故可以祖高祖而帝四親也。光武終非始受命者。故不敢然也。今謂大院曰禰。先王曰祖。而一事之。則是以主上爲始受命之君也。以主上爲始受命之君。則是太祖相傳之位。有絶於今日也。誠未知太祖之位絶於今日。而今日之朝鮮。非太祖朝鮮耶。夫以禰之別廟。爲未安者。蓋廟之有別。與帝之有祔一義也。不可以祭之正位。故祔祭之。不可以奉之正廟。故別廟焉。朱子謂妾母容有別廟。禮旁親無後者祔祭之。今者事禰不以正。而如事旁親焉。如事庶母焉。子之事父。在父子之名耶。苟不降父子之名。則當祭之正位。奉之正廟。而今不爾也。今曰禰矣而不祭之正位。奉之正廟。是何義理。雖曰盡事禰之禮。吾未之信也。且非以別廟未安之故。而欲降其禰也。不敢事之以正。而苟爲未安之別廟者。乃是當降之證也。苟可以事大院以禰。事先王以祖。則何不享祖禰於一廟之內。而爲之別廟耶。爲之別者。是不以爲二乎。別者。何謂也。是不爲旣有此而又有彼之稱耶。苟謂祖禰一體而無彼此之義。則何乃爲是有彼有此之禮耶。何乃不得一體事之耶。不享禰於宗廟。而曰是事禰之禮也。事禰之禮。何其不尊耶。不得尊事其禰。而曰如是則可以能事禰矣。事禰之義。何其苟耶。旣曰不可壓於祖壓於君。而屈其事禰之禮。又曰不可謂之私親也。而今乃壓於君壓於祖。詘而爲別廟。不得與祖宗竝享。而私享禰於別廟。然而曰不可壓也。不可屈也。不可謂私親也。是其言與事也何若是其苟耶。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先王有祖之名。大院有禰之名。而無私親之稱。則何不竝享祖禰於祖禰之位。而乃別於先王。而私享之別廟乎。苟曰不可壓則何乃壓而入廟乎。不可屈則何乃屈而別爲廟乎。旣曰不可以入宗廟。則是以爲不可以一體事之矣。旣曰不可以一體事之。則是以爲有彼有此矣。旣以爲有彼有此。則將竝尊事之乎。抑將隆於此而降於彼乎。將隆於彼而降於此乎。於此必有處矣。有諸誠得行乎世禰。立別廟而將稱之曰。吾使吾君之於祖禰也。一體事之矣。吾使吾君。不壓於君而屈其事禰之禮矣。吾使吾君。盡其事禰之禮矣。事與言合。而吾能不苟於言矣。是殆未之思也。愚未敢信也。抑此是愚之惑也耶。具眼者幸見敎而解愚之惑。則何敢自信而固守其說哉。

國喪私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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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國喪。私家練祥不行。愚意恐不然。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於是有過時而不除也。君喪除後。殷祭禮也。曾子曰。父母之喪。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禮。過時不擧。禮也。非不能。勿除也。患其過於制也。或人之意。蓋以此而云云也。殆不察經文之意耳。蓋古之仕者。與天子諸侯大同。天子居喪。諒闇三年。而天子之位自若也。諸侯亦然。大夫士居喪致事。猶在其位而知其政。故喪大記曰。旣葬。國政入於家。是以大夫士之居父母之喪者。君薨未殯。朝夕之君所。旣殯而歸。有殷事則之君所。而爲君斬衰三年。君父同是斬三年。五服之制。有爲義有爲恩。義重者服亦重。輕者服亦輕。恩之重者服亦重。輕者服亦輕。故父之喪。子斬三年。孫齊期。以至玄孫三月。君之喪。仕者斬三年。士庶未仕者齊三月。君與父俱斬。則恩義齊重。於其齊重。不敢爲父服廢君服。故不得伸其私恩。遂廢父服。而常服君喪。義也。旣不私服。故亦無除服之節。然父喪當除之日。而喪已除矣。故君喪旣除之後。但行殷祭。而無追服之禮矣。故愚意竊謂雖服君服而不服父服。爲父居喪之節。似當一如先王之制。未殯哭踊無數。旣殯而止。未葬哭無時。卒哭而止。未期朝夕哭。期而止。未再期而朔望哭。再期而止。猶有哀慕之意。至二十七月。然後始澹澹耳。然則父喪當除之日。雖無除服之節。而哀固殺矣。喪已除矣。此所以無追服之禮也。父喪已畢。而爲君斬不得祭。孝子追慕之至情。不可忍。故君服除後。許爲殷祭。以伸追慕也。今與古異。遭父母之喪。免職去位。與前銜同。古者致仕者及士庶齊衰三月。今國制。前銜及生進生徒。但白笠三年而不斬。殆倣古意也。而居父母之喪。固在前銜之中。不爲君斬也。恩義齊重。則不敢伸恩廢義。而廢父服服君服矣。孟子曰。金重者。豈謂一鉤金與一車薪哉。若取食色之重者。與禮之輕者而比之。奚啻食色之重。今謂義重於恩者。豈亦是取義之輕者。與恩之重者而論之哉。取食色之重者。與禮之輕者而比之。猶爲食色重。況取義之輕者。與恩之重者而比之。奚啻恩重。故愚意爲君服齊衰以下者。居父母之喪。則當常服父母之服。旣常服父母之服。則當練而練。當祥而祥。當禫而禫。夫然則當喪服變除之時。孝子追慕之情。自不容已。許之祭。以伸追慕。似合事宜。故古者緦不祭也。而陳氏註曰。庶子若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他日庶子除君服。無追祭矣。在家。謂無官在家者。仕而已者。士庶未仕者。皆包其中。仕而已及未仕無官在家者。古禮爲君齊衰。而自依時行親喪之禮。然則今之居父母之喪者。當除之日。當除也否耶。當除之日。當除也否耶。夫五服之制。輕重有差。竝有輕重二服。則常服重服。是輕不可以廢重也。竝有君父二斬。則獨廢父服。是義不可以伸恩也。爲父爲君。不可輕重。則爲父斬爲君亦斬。苟竝有喪。則不敢私服固宜。今爲父斬而爲君衰。是爲父重爲君輕。已許其爲之輕重矣。已許其伸恩於私也。已許其重於父輕於君。而得伸其私恩。則獨不許其私服乎。將禁其私服。則必使之斬而後可也。或曰。古禮則然矣。今國制。通士夫未仕方仕仕而已者。皆白笠三年。是皆斬三年之意也。從周之儀。雖未仕者。兩班士族。當爲斬三年之禮。愚意竊恐是不但不察禮經之意。亦未究國制也。朱子曰。選人小使臣以下。爲君齊衰。燕居素巾。白衣白帶。旣祔除衰。皁巾靑帶白衣。五禮儀時任朝官。生布裹帽。生布團領麻帶。卒哭雖烏帽烏帶以朝。凡干喪事。返喪服。猶俗遇齊功以下喪。黑笠燕居。而莅喪返喪服也。是正斬齊衰也。前銜三品以下白笠白帶。卒哭後黑帶。蓋倣朱子之意。而東俗本來白衣黑笠黑帶。則無別於平日。故白笠以別之也。故入學校則白團領黑巾帶。是正朱子皁巾靑帶白衣之意也。但大王喪。當爲葬前齊衰之制。而國制無之。恨其未備也。愚固未嘗見五禮儀。而因其得於家庭師友之說者。嘗推原其意如此。若以白笠。遂爲斬三年之禮。恐非時王制禮之義也。五服窮於緦。而素服者。無服者之所服。故弔人之喪。素冠素衣。旣祥者素冠素韠。忌日冠衣白。古今天下。安有素冠之斬衰乎。且國制無布帽麻帶之制則已。今以生布帽生布團領及白笠。而別在朝與不在朝者。素冠乃是無服之所服。今欲以是廢私服父母之斬。誠非情理事宜之所安。旣服父母之斬。而至當除之期。過時而弗除誠恐無據於先王之制。旣當除而除。則因孝子之情。當祭而祭。恐不拂於義。故君喪。在家者爲親喪。依時行禮之說。雖出於註家。而愚蒙竊所不敢廢其言也。或曰。朝家文移外方。有曰社稷外大小祀俱廢。練祥禫之祭。茲不可行。愚意此指官家耳。恐非謂私家。私家平日月祀享。嘗或當廢耳。豈謂是喪之祭也。或曰。后之喪。俎豆旣陳。方祭而廢。將祭者。當廢無疑。愚恐不然。君王崩薨。后夫人之喪。日食太廟火。天地猶當爲之動。鬼神猶可改視。況人乎。況大夫士乎。當其始聞而始見也。驚頹之情。寧遑它事耶。祭所以廢也。數日旣殯之後。驚遑旣定。安有不可祭乎。曾子問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于君所。有殷事則歸。竊謂方薦殷事。而聞君薨天子崩后夫人之喪。則固當廢之而赴君所矣。君未殯而歸。爲殷事於父母。始聞后喪之禮。奚施於累日累月之後哉。愚故曰。爲君斬衰者。苟據古禮。服君服廢私服。遂廢練祥之節。而亦廢其祭。雖不宜於今。猶合於古。爲君齊衰以下者。私喪廢禮。恐或違於今。駭於俗。乖於事咈於情。而亦無據於古也。且竊聞禮有大體之不可變者。爲君齊斬。爲父齊斬之類。是也。有文章制度之可損可益者。爲君喪不敢私服之類。是也。今雖爲君斬者。公處服君服。燕居服私喪。竝服而竝除。恐或宜於俗。而於理不至大妨也否。程子所謂禮從俗事從宜者。豈此之類乎。愚妄僭汰至此。非敢曰知之。將以就正於有道知禮家者耳。具眼者見敎。幸甚。

天子立庶子爲太子薨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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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爲太子。及薨。議疑上當服三年。司隷王堪議。聖上統緖。無所他擇。踐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謁于祖廟。明皇儲也。正體承重。豈復是過。司隷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已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爲庶子服。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旣爲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正名。非建立所易。喪服。庶子爲其母緦。不言嫡子爲其妾母。而曰庶子爲其母。許其爲後。庶名猶存矣。

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爲。拜爲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爲後。爲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爲太子。猶應與衆子同。天子不爲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爲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爲之斬衰乎。旣拜爲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衆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絶傍。周人之拜庶子爲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旣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爲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已服祖曾。與嫡不異。是與嫡同者也。祖曾爲已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衆子不同矣。

愚見暗合王堪。適子不傳重而死。不爲三年。自童幼聞之而不敢信。近始信得及。蓋不成之爲正體也。愚昧暗劣。格致之難。若是之難。抑未知此後又如何也。蓋帝王正統。譬諸木。根本祖宗也。正嫡長子。正榦也。其餘。旁枝也。長子不傳重。而支庶入承大統。則爲正榦。旣立爲君。不得不成之爲正體愚見如是。不敢信兩宋之議。正榦或絶或弱。而旁枝爲大榦。水亦有然者。所謂旁枝達幹。庶子移宗之義然也。王接,庾蔚之議及今淸論之所由發也。然而愚恐今日定非移宗達榦之義。故必欲與諸君子朋友。愼思而明卞之也。丁未八月日。素谷識。

東晉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宋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孝武。簡文第三子也。旣立爲君。與太子死不同。故時無他議。同日識

魏晉故事。問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斬。諸長公主及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宜。卞搉等據禮。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依禮則公主宜服斬而不杖。禮君夫人爲長子三年。妾爲君之適子。與夫人同。則崇陽園循容宜三年。又問太后及公主應杖否。卞搉,應琳議。禮爲夫杖。自天子達。皇太后應杖明矣。婦爲舅姑。禮無杖。文皇后不應杖也。君之喪。夫人世婦在次則杖。卽位則使人軌之。如禮三夫人以下皆杖。

父爲長子註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長子長殤同。

疏言長子通上下。則嫡子之號。惟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太子。亦不通上下。按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鄭註云。言妻。見太夫以下亦爲此三人爲喪主也。則太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云不言嫡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則云冢子則大牢。註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嫡子。第一子死也。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嫡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註云。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疏云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爲衆子朞。此章長子則爲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極尊。故擧輕以問之。輕者尙問。明重者可知。故擧輕以明重也。云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爲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爲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殊繼祖乃得爲長子三年也。○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者。經云繼祖。卽是爲祖後。乃得爲長子三年。鄭云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不之道。有嫡子無嫡孫。猶同庶孫之例。要嫡子死後乃立嫡孫。乃得爲長子三年。是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也云。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正體於上。又云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者。釋經傳重也。云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爲父後者是嫡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爲父後者之弟。不得爲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按祭法云。嫡士二廟。官士一廟。鄭註云。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云祖禰竝言者。是嫡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擧尊而言也。鄭註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爲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卽爲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按喪服小記云。嫡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鄭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豈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