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燕翼詒謀錄
卷二
卷三 

國初,三歲郊祀,士大夫皆遷秩。真宗即位,孫何力陳其濫,乞罷遷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頒行,自後士大夫循轉頗艱。

國初,進士科場尚寬,禮闈與州郡不異。景德二年七月甲戍,禮部貢院言:「舉人除書案外,不許將茶廚、蠟燭等入,除《官韻》外,不得懷挾書策,犯者扶出,殿一舉。」其申嚴誠是也。而元豐貢院之火,死者甚衆,則是法不行也。又試場所問本經義疏,不過記出處而已,如呂申公試卷,問:「子謂『子產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答曰:「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惠,其使人也義』,謹對。」試不謄錄,而考官批於界行之上,能記則曰「通」,不記則曰「不」,十問之中,四通則合格矣,其誤記者,亦只書曰「不」,而全不能記,答曰:「對未審,謹對。」雖已封彌,而兼采譽望,猶在觀其字畫,可以占其為人,而士之應舉者,知勉於小學,亦所以誘人為善也。自謄錄之法行,而字畫之繆,或假手於人者,肆行不忌,人才日益卑下矣。行卷之禮,人自激昂,以求當路之知,其無文無行,鄉閭所不齒,亦不敢妄意於科舉,使古意尚存,則如章子厚者,豈容其應進士舉乎?

舊制:進士首選,同唱第人,皆自備錢為鞍馬費,而京師遊手之民,亦自以鞍馬候於禁門外。雖號廷魁,與衆無以異也。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詔進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導從,兩節前引,始與同列特異矣。

進士考試,差官屬之轉運使,惟許本路差官。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乙卯,詔本路闕人,即報鄰路差。

納粟補官,國初無。天禧元年四月,登州牟平縣學究鄭巽,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饑,乞補第選。不從。晁迥、李維上言,乞特從之,以勸來者,豐稔即止,詔補三班借職 今承信郎。自後援巽例以清者,皆從之,然州縣官不許接坐,止令庭參。熙寧元年八月,詔給將作監主簿、齋郎、助教牒,募民實粟於邊,此古人募民實粟塞下遺意也。因記淳熙間,詔以旱故,募出粟拯民,二千石補初品官,而龍舒一郡,應格者數人,郡以姓名來上,孝宗皇帝疑而不與,仲父軒山先生力諫,以為失信於人,恐自後歉歲無應募者,孝宗亟從之,而應募者衆。

舊制:朝臣、監司因事謫官,多為監當,雖在貶所,猶以前任舉官。言者以為無以示貶抑之意,天禧元年五月壬戍,始制因罪監當,不得舉官充知縣,朝臣不得舉本州幕職官。前朝貶謫雖重,敘用亦驟,未聞其黜免而置之閑地也。王安石一時私意,貽害無窮,罪不勝誅,國猶為其所誤,而況士大夫乎?

國初,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給三貫五百七十而已,縣令不滿十千,而三分之二又復折支茶、鹽、酒等,所入能幾何。所幸物價甚廉,粗給妻孥,未至凍餒,然艱窘甚矣。景務三年五月丙辰,詔:「赤、畿知縣,已令擇人,俸給宜優。自今兩赤縣,月支見錢二十五千、米麥共七斛。畿縣七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六斛;京官二十千、五斛。五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五斛;京官十八千、四斛。三千戶以上,朝官十八千,京官十五千、米麥四斛。三千戶以下,京官錢十二千、米麥三斛。」是時已為特異之恩。至四年九月壬申,詔曰:「並建庶官,以釐庶務,宜少豐於請給,以各勵於廉隅。自今文武官月請折支,並給見錢六分,外任給四分。」而惠均覃四海矣。

舊制:士人與編氓等。大中祥符五年二月,詔貢舉人曾預省試,公罪,聽收贖,而所贖止於公罪徒,其後私罪杖,亦許贖論。

唐朝職掌,因五季之亂,遂至錯亂,或廢不舉。給事中掌封駁,不可一日無,皇朝淳化四年,太宗皇帝推考,廢職始於唐末,乃命魏庠、柴成務同知給事中,未幾,隸銀臺通進司,為封駁司。真宗咸平四年七月,吏部侍郎、知封駁司陳恕乞鑄印,命取門下印用之,因改其名為門下封駁司。

國初,五品以上任子,有陳乞攝太祝者,雖班初品選人下,然不一二年,經營巧求,即同正員,是與侍從奏補無以異也。至道二年四月乙未,太宗皇帝深懲其弊,乃詔五品以上任子,悉同學究出身,不許懾太祝,自後京選判然,巧求者無所容其奸。

應伎術官不得與士大夫齒,賤之也。至道二年正月,申嚴其禁,雖見任京朝,遇慶澤,只加勳階,不得擬常參官。此與書學、畫學、算學、律學並列,於文武兩學者異矣。

王師初下廣南,北人畏瘴癘,無敢往者,雖武臣亦憚之。後有武臣自廣南替回,陳乞免短使者,銓部以聞。大中祥符八年七月辛亥,始詔三班使臣任廣南差遣替回,並免短使。遂以為制。

祖宗立國之初,崇尚儉素,金銀為服用者鮮,士大夫罕以侈靡相勝,故公卿以清節為高,而金銀之價甚賤。至東封西祀,天書降,天神現,而侈費寖廣,公卿士大夫是則是傚,而金銀之價亦從而增。故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真宗皇帝覽三司奏乏銀支用,問輔臣曰:「咸平中銀兩八百,金兩五千,今何增踴如此?」然不知是時其價若干也。蓋上以為重則下競趨之,求之者多,則價不得不踴。咸平距祥符十數年間,世變已如此,況承平日久,侈費益甚,沿襲至於宣政之間乎?是宜價日增而未已也。

國初沿江置務收茶,名曰榷貨務,給賣客旅,如鹽貨,然人不以為便。淳化四年二月癸亥,詔廢沿江八處,應茶商並許於出茶處市之。未幾,有司恐課額有虧,復請於上,六月戊戌,詔復舊制。六飛南渡後,官不能運致茶貨,而榷貨務只賣茶引矣。

皇朝吏銓,不曰尚書吏部,而曰考課院,其上著京朝官、幕職、州縣官以別之。淳化四年二月丙戌,詔改考課京朝官院為審官院,考課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而總謂之流內銓云。

唐有理匭使,五代以來無聞。太宗皇帝淳化三年五月辛亥,詔置理檢司,以錢若水領之,其後改曰登聞院。又置鼓於禁門外,以達下情,名曰鼓司。真宗景德四年五月戊申,詔改鼓司為登聞鼓院,登聞院為檢院,應上書人並詣鼓院,如本院不行,則詣檢院,以朝官判之。判院之名始於此。

大理寺奏案,刑部審復,奏而行之,太宗皇帝慮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詆,特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李昌齡為之中覆,下丞相,必又以聞,始論決。淳化二年八月己卯,詔行之。謹重人命如此。自官制改,並歸刑部,不復有中覆矣。

唐百官入閤,有待制次對官。德宗興元中,日令常參官三兩人奏事。後唐天成中,廢待制次對官,五日一次,內殿百官轉對,長興二年停。晉天福七年復。漢乾祐二年,陶穀奏罷之。淳化二年十一月丙申,太宗皇帝再復舊制,詔百官次對,每日兩次。

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淳化三年正月丙午,太宗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極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

世有惡少無賴之人,肆凶不逞,小則賭博,大則屠牛馬、銷銅錢,公行不忌。其輸錢無以償,則為穿窬,若黨類頗多,則為劫盜縱火,行奸殺人,不防其微,必為大患。淳化二年閏二月己丑,詔:「相聚蒲博、開櫃坊屠牛馬驢狗以食、銷銅錢為器用,並令開封府嚴戒坊市捕之,犯者定行處斬,引匿不以聞,與同罪。」所以塞禍亂之源,驅斯民納之善也。其後刑名寖輕,而法不足以懲姦,犯之者衆。嘗怪近世士大夫蒞官,視此三者為不急之務,知而不問者,十嘗七八,因訴到官有不為受理者,是開盜賊之門也,毋乃不思之甚乎!

皇朝以孝治天下,篤厚人倫,子之出繼他位者,得封贈其本生父母,此前所未聞也。李昉為宰相,上言:「臣叔父超,故任工部郎中、集賢殿學士,叔母謝氏,故陳留郡君,是臣本生父母,臣不報罔極之恩,為名教罪人。今郊祀覃恩,望與追榮。」太宗皇帝嘉之,淳化四年二月乙丑,詔贈超為太子太師,謝氏鄭國太夫人,然此猶因昉有請而從之也。至真宗天禧元年八月辛未,詔文武陞朝官,父不在,無嫡母、繼母者,許敘封本生父母。則四海之內均沾寵惠,雖於古禮違悖,亦忠厚之至也。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為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服,苟其所親生,而視之恝然,則非人類矣。張永德父穎,先娶馬氏,生永德,為穎所出。永德知鄧州,於州廨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於繼母。永德事二母如一人,無間言。時大臣母妻皆得入謁,劉氏存日,馬不敢同入禁中,劉氏卒,馬始得入謁,太宗勞問嘉歎,封莒國太夫人,此可為人子事出母之法。仁宗景祐三年九月,集賢校理郭稹乞為嫁母服,詔兩制、御史、太常寺、禮院議,詔自今並許解官申心喪。

前代名賢之後,累經褒表最顯著者有四人:一曰狄梁公仁傑、二曰張曲江公九齡、三曰段太尉秀實、四曰郭汾陽王子儀。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丙戌,張公九世孫元吉詣闕,獻明皇墨跡並張公寫真告身,詔以為韶州文學。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丙辰,以段公孫亮為三班借職。仁宗天聖六年七月,張公九世孫錫,又以公告身並明皇批答來獻,補試國子四門助教。慶曆三年三月壬辰,詔以狄公孫華州明法狄國賓為本州助教。四年正月丙戌,以郭公裔孫元亨為永興軍助教。元豐五年四月,復以段公八世孫文酉為隴州助教,復其家。國家非靳一命於先賢也,謹惜名器,雖賢者猶爾,況褻用之乎!

咸平、景德以後,粉飾太平,服用寖侈,不惟士大夫之家崇尚不已,市井閭里以華靡相勝,議者病之。大中祥符元年二月,詔:「金箔、金銀線、貼金、銷金、間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之物,並行禁斷,非命婦不得以金為首飾,許人糾告,並以違制論。寺觀飾塑像者,齎金銀並工價,就文思院換易。」四年六月,又詔:「宮院、苑囿等,止用丹白裝飾,不得用五彩。皇親士庶之家,亦不得用。春幡勝,除宣賜外,許用綾絹,不得用羅,諸般花用通草,不得用縑帛。」八年三月庚子,又詔:「自中宮以下,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應銷金、貼金、縷金、間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撚金、陷金、明金、泥金、榜金、背金、影金、闌金、盤金、織金金線,皆不許造。」然上之所好,終不可得而絕也。仁宗繼統,以儉樸躬行,於慶曆二年五月戊辰,申嚴其禁,上自宮掖,悉皆屏絕,臣庶之家,犯者必置於法,然議者猶有憾,以為有未至焉。自是而後,此意泯矣。

真宗皇帝東封西祀,思顯先烈,大中祥符七年正月乙卯,詔陞應天府為南京,建行宮,正殿以「歸德」為名,以聖祖殿為鴻慶宮,奉太祖、太宗像,侍立於聖祖之旁。其後遂開高宗皇帝中興之祥,始非偶然者。

僧徒奸狡,雖人主之前,敢為欺罔。江東有僧詣闕,乞修天台國清寺,且言:「如寺成,願焚身以報。」太宗從之,命中使衛紹欽督役,戒之曰:「了事了來。」紹欽即與俱往,不日告成。紹欽積薪如山,驅使入火,僧哀鳴,乞回闕下面謝皇帝而後自焚。紹欽怒,以叉叉入烈焰,僧宛轉悲號而絕。歸奏太宗曰:「臣了事。」太宗頷之。苟非就焚,太宗必以欺罔戮之於市矣。

黃冠之教,始於漢張陵,故皆有妻孥,雖居宮觀,而嫁娶生子與俗人不異。奉其教而誦經,則曰「道士」,不奉其教不誦經,惟假其冠服,則曰「寄褐」,皆游惰無所業者,亦有凶歲無所給食,假寄褐之名,挈家以入者,大抵主首之親故也。太祖皇帝深疾之,開寶五年閏二月戊午,詔曰:「俗竊服冠裳,號為『寄褐』,雜居宮觀者,一切禁斷。道士不得畜養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今後不許私度,須本師、知觀同詣長吏陳牒,給公憑,違者捕擊抵罪。」自是宮觀不許停著婦女,亦無寄食者矣。而黃冠之兄弟、父子、孫侄猶依憑以居,不肯去也,名曰「親屬」。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庚子,真宗皇帝詔道士不得以親屬住宮觀,犯者嚴懲之,自後始與僧同其禁約矣。

國忌行香,本非舊制。真宗皇帝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丁亥,詔曰:「宣祖昭武皇帝、昭憲皇后,自今忌前一日不坐,羣臣進名奉慰,寺觀行香,禁屠,廢務,著於令。」自後太祖、太宗忌,亦援此例,累朝因之。今惟存行香而已,進名奉慰久已不存,亦不禁屠,雙忌則休務,單忌亦不廢務矣。

太祖征李重進還,以御營建寺,所御之榻存焉。後僧徒共建一殿,申嚴崇奉,名彰武殿,且請降御容,使民庶瞻仰。真宗皇帝命翰林畫工圖寫嚴衛而往,仍賜供具。景德二年八月癸巳,命中使前往奉安,遇朔望,州郡率官僚朝禮。六飛南渡,蕩為煨燼,後雖建殿,不復奏請御容,姑存遺跡而已。

太宗皇帝命內侍裴愈與山陰縣令李易直,訪王羲之蘭亭舊跡。其流杯修禊處在越州,僧子謙因請建寺於舊地,以藏御劄。至道二年二月壬辰,詔從子謙之請,賜寺名「天章」,仍以御書賜之。

東京相國寺乃瓦市也,僧房散處,而中庭兩廡可容萬人,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趨京師以貨物求售、轉售他物者,必由於此。太宗皇帝至道二年,命重建三門,為樓其上,甚雄,宸墨親填,書金字額,曰「大相國寺」,五月壬寅賜之。

僧寺戒壇,尼受戒,混淆其中,因以為姦,太祖皇帝尤惡之。開寶五年二月丁丑,詔曰:「僧尼無間,實紊教法,應尼合度者,只許於本寺起壇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如違,重置其罪。許人告。」則是尼受戒,不須入戒壇,各就其本寺也。近世僧戒壇中,公然招誘新尼受戒,其不至者,反誣以違法。尼亦不知法令本以禁僧也,亦信以為然,官司宜申明禁止之。

萬壽觀本玉清昭應宮也,宮為火所焚,惟長生崇壽殿存,殿有三像,聖祖、真宗各用金五千兩餘,昊天玉皇上帝用銀五千餘兩。仁宗天聖七年,詔玉清昭應宮更不復修,以殿為萬壽觀。蓋明肅太后尚有修營之意,宰臣猶帶使領,至是始去之,示不復修營也。

真宗皇帝朝,盛禮縟儀婁舉,費金最多,金價因此頓長,人以為病。仁宗明道二年正月癸未,詔冊寶法物凡用金者,並改用銀,而以金塗之。自此十省其九,至今惟寶用金,餘皆金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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