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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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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前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2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24 日公布
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231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4至8, 10, 16條
增訂第4之1, 12之1條
刪除第14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8、10、16 條條文;增訂第 4-1、12-1 條條文;刪除第 14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2, 4, 5, 7至10, 12, 12之1, 1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927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2、4、5、7~10、12、12-1、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新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80008084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4, 9條
增訂第13之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7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733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增訂第15之1條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907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13之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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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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