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 ——盈利预测审核 财会协〔1996〕45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6年12月26日 有效期: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2006年)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公告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盈利预测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企业或其他单位。
本公告所称盈利预测,是指被审核单位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财务须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编辑第四条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盈利预测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条 盈利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注册会计师不应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盈利预测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如认为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明显不切实际,或所作预测将偏离原定的使用目的,应当明确告知被审核单位予以纠正。被审核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条 盈利预测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的要求确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其审核范围时,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并考虑以下方面:
(一)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经验与能力;
(二)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的程序:
(三)盈利预测的目的与范围;
(四)盈利预测期间的长短。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
(一)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背景、行业性质、生产经营方式、市场竞争能力、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特殊要求;
(二)被审核单位产品或劳务的市场占有率及营销计划;
(三)被审核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的供应情况和成本水平;
(四)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及发展趋势;
(五)宏观经济的影响。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编辑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程序,对审核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关于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书面文件,并检查实际编制盈利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与其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有合理的支持证据,并判断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并检查以下事项:
(一)各项假设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建立假设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存在不合理因素;
(三)建立假设的过程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盈利预测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假设:
(一)对盈利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偏离历史趋势的;
(四)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就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发表审核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假设。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盈利预测的编制过程和以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并实施以下程序,以审核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制基础:
(一)分析和评价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核实盈利预测的支持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查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四)核实盈利预测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有关盈利预测的声明书。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底稿一般应包括: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资料;
(二)审核业务约定书;
(三)审核计划;
(四)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表;
(五)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的评价记录;
(六)盈利预测所选用会计政策的审查记录;
(七)盈利预测计算方法的审查记录;
(八)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九)审核工作总结;
(十)审核报告;
(十一)与盈利预测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编辑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
(二)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
(三)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
(二)盈利预测选用的会计政策与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三)盈利预测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盈利预测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编辑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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