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給黨組織的信

獄中給黨組織的信
作者:恽代英
1930年5月11日
 此信大概是在5月10日或11日写的,买通看守送出给党组织。据中国革命博物馆影印原件排印。

  王作林,年三十,從前在武昌電話局做事,本年十月失業,閑住家中半年(家在武昌豹子澥)。此次偕友人林君乘太古輪來滬找事。初與林住法大馬路鴻運旅館,因太貴,搬住東新橋車夫住小客棧(三日到滬),每天所住客棧無定處。六日下午到韜明路惟興裏一○二號王春(同鄉,在鐵工廠做事),找不著此號碼。出外,遇抄靶子,見王穿短衣,帶眼鏡,有水筆、手表及四十元,意似懷疑。又似欲取去此四十元。正爭持間,有人搜得傳單一包,遂說是王所帶。實則王僅穿二短衣,無處收藏。因帶至捕房,外國人遂由毒打,強迫承認。有人從旁慫恿說,可認是別人所交,並出五元,囑為發散。王為所動,承認是旁人所交。但後來因身邊無五元票,所以只得說交者囑王拿了過街,即自來取。後外人忽拿出收條二紙,鑰匙一圈,說是王身上搜出;並說王曾擬銷滅收條,更是全無其事。王亦始終不認這是他的東西。外人又加毒打,更逼說地址。說是小客棧,又打。於是只是說鴻運旅館,但不記得號數。又被強迫,於是胡說是四十號,外人又毒打,逼招共黨機關。自然無法說出。遂關看守所。夜間,外人提王坐汽車去找惟興裏一○二號及鴻運四十號,均無此號碼,又遭毒打。次日,提公堂,即有司令部包探,誣王為吳淞共黨領袖,要求提解。即解公安局,問過一次,王仍供如前,即解司令部。現已三天未問。王決在問時,要說明巡捕房逼供實情。王此次在捕房被打得面相都改變。此後,未受刑訊。在此無一熟識的人,但同獄頗多關照,有人送與衣被,菜飯也不成問題,外面勿須掛慮,並不要送錢物探望,以免反引起枝節。但外間有了相告之語,望於接信後至遲第三天(後天)十二點(午)與來人約定在龍華客棧交一回信來;如尚無回信,亦須派人來與他另約一時間(來人需要酒錢,可照信內給他)。

  最好能將三號從武漢進口船名,開一個來;如能為找一地址、職業可查的交來。此信能在提問以前交到,更有用處(手表、水筆、錢都可以不要也)。

  照此情形,大約判決不過送蘇州。不過如能設法早些出獄,自然更好了。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31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